❶ 证监会2018年上半年立案调查信披违法违规案件有多少
7月20日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莉介绍,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部门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坚持“精准立案、精准查处、精准打击”的原则,始终把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作为稽查执法的重点。上半年,证监会立案调查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39件,同比增长50%;办结17件,其中查实16件,成案率94%。

下一步,证监会将抓紧做好在办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高莉强调,在前期召开的稽查案件线索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突出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作为线索筛查和分析的重点,要求绝不放过任何可疑线索,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坚决查办市场关切、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始终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增强执法威慑,提高违法成本,有力督促各类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归位尽责,不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基础。
来源:新华网
❷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每年都需要做吗
主要防止控来股股东非经营性占自用企业资金或者和其他关联方存在不公平交易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通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合并范围内各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
❸ 创业板的关联方资金占用中经营性的资金占用也要披露吗
国足出线了!确实值得高兴,作为足球媒体人,国家队能够进入12强赛,对于我们而言是有切身利益的。国足的成绩于足球媒体而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国内足球市场如此火爆,中超逐渐成为亚洲第一联赛,中央举全国之力发展足球之际,中国足球太需要国家队的胜利。
高洪波从5年前的世预赛征程中下课,5年后他又在世预赛中回归。当年的高家军与现在相比,大部分人员已不同,战术打法也没有可比性,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球队依然是如此的团结。高洪波、卡马乔和佩兰都曾先后在国足帅位下课,唯高洪波在被辞退后有球员发声公开力挺的,其中就包括2011亚洲杯上被传闻与他不和的郜林。一名“高一期”和“高二期”都是国足核心的球员私底下曾如此评价高洪波,“老高是有追求的,大家也愿意为他卖命。”
于是,呼唤高洪波继续担任国足教练的呼声渐高,相信经此一役,高教头也势必自信高涨,似乎更有资本竞选国足教练之位。
就我个人而言,是非常佩服高洪波的勇气和担当的。在中国足球最困难的时候,是他挺身而出接受这份“死亡任务”。12强赛,对于中国球迷而言,就已经是“我们的世界杯”,成绩已经不太强求,要的就是球员能够踢出精气神,相信没有谁能够比高洪波更加胜任,不管大牌洋帅还是本土教练。
在高洪波当初接过国足主帅的帅印时,中国足协就给他冠上一个“预选赛主帅”的别扭定语。不过,外界一直认为如果高洪波真的能够带领着国足创造奇迹,杀进最终的12强赛,他有很大的可能继续带领这支球队。
高洪波不是一个轻易对外流露自己真实想法的人,但他在29日晚间的赛后发布会上的神情明显不自然,有一些完成任务之后的如释重负,又掺杂了一些小心翼翼。但他一开口就总结性地感谢团队、球员这短短时间以来的工作,这已经充满了一种告别的意味。
他说:“我现在也是中国足协的执委,仍然会在中国足球的专业发展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作为一个中国教练,能够再次回到国足主帅这个位置,感谢领导对于自己的信任和支持,这也是完成这个比赛很好的基础。”
当时有记者问他带队打进12强赛,如果不能继续任教是否委屈,高洪波将自己的情绪收拾得非常好,“我已经是51岁的年纪了,过了知天命的年龄。作为一名中国足球教练,在中国的土地上不管今后在任何岗位干任何工作,都是继续为中国足球服务。”
这是明智的态度,但千万不要在全民狂欢中,一时头脑发热。再来竞选国足教练。要知道,中国足球走了不少弯路,不是你所能承担得起的。
本来事情到此为止,足协继续开展选帅,一切将往专业而有希望的方向发展,但没想到
4月5日,中国足协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宣布正式聘请高洪波为中国男足国家队主教练。在中国足协的公告中写到:3月29日,中国男足2比0战胜卡塔尔队成功晋级2018年世界杯亚洲区12强。中国足球协会主席办公会经过慎重研究,决定正式聘请高洪波作为中国男足国家队主教练。
高洪波担任代理主教练期间,队伍的精神状态、战斗意志以及团队协作精神取得积极变化。在困难的局面下,国足以敢拼敢抢的精神打出状态并取得最终的胜利。主教练得到了全体队员的信赖以及技术专家组的肯定,同时也得到广大球迷的认可。中国足协认为,高洪波是继续率领队伍征战世预赛亚洲区12强比赛的合适人选。
那让我们看看,在中国队出线之余,高洪波在这两战当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呢。是不是让佩兰执教就肯定会输呢?
打马尔代夫,鱼腩队,只赢了个4比0,全场比赛无亮点,指挥无亮点。打卡塔尔,在几乎全替补队容的情况,赢了个二比0,同样在临场指挥中也没看出跟上一场有何变化和新意。这两场比赛,就认定教练的成功,完全没有说服力。
在打马尔代夫时,高说过,输在心理,这真是一语中的,中国队是没有底气,无论是队员,还是教练,都是土鳖。
何为输在心理,要知道教练与教练之间不是在于理论有多少,也不是在于一两场比赛的决策对与否、输与赢,而是整体的实战经验和气场。
在中超各队争相天价聘请国际名帅的时候,继续让没有任何与国际强队比赛经验的本土教练带领国足队员征战国际赛场,在心理上能有底气吗?
再看恒大,几年获得亚冠、超冠,不得不佩服人家的管理及远见。当还是韩国教练的时候,战绩说得过去,恒大决策层却断然换国际名帅,当时媒体和球迷一边倒的反对,但结果如何,今天相信没有谁认为这次换帅是错误,这才叫决策魅力,才叫运筹千里。
而中国足球的今天,也到了关健的决策时刻,是曾续这场意外的出线狂欢,继续安全稳妥的为官之道,还是亦然决然,果断通过技术专家组选择国际名帅来指导,这是真正检验足协领导决策力的时刻。
遗憾的是,足协在意料之中选择了顺应民意,继续让高洪波担任国足主帅。
当媒体与球迷陷入狂欢的时候,足协作为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更需要冷静的决策,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断然决定了主帅的人选,同时所给出的理由也完全不具专业性。这样的足协,真的能有所作为吗?
高洪波在之后也表态:我能带国足打十二强赛是全体中国教练的荣耀。
这真的是荣耀吗?到底是能带国足打十二强赛是荣耀,还是在比赛中取得战绩或者能展现出拼博的士气才是荣耀?这一点必须要分清。
高洪波,不能说他能力不行,但也要有自知之明,虽然这次国足出线是有功,但运气的成分占多数,中国的足球环境大家都知道,成绩好,媒体球迷一片赞叹,成绩一团糟,马上指责骂声也蜂踊而上,现在国家队在高的带领下一团和气,但如果败了呢,还会如此吗?
认真看看网上支持高洪波担任国足主教练的文章,发现更多的是基于激情和情怀的因素,更多的是出于对足协这些年所请的国外教练糟糕业绩的一种逆反心态。而不是从专业的角度来判断。
当然,既然国足主帅人选已定,说多无异。总之,中国足球之路,任重道远,希望高洪波能带领中国队在十二强比赛中打出气势,打出风格,打出水平。至于战绩,就别再苛求了。
❹ 对方借钱,说每天付高额的利息,是写利息利好,还是写资金占用费对出借方有利
写借条就行,别写高额利息,年利率超过36%就是高利贷,高利贷是非法,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千万别写高额利息,免得有纠纷对出借方不利。写普通借条,利息写每天付清。
❺ 新财务准则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规定
上证所:强调披露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08.1.3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布置沪市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工作。除常规的披露要求外,《通知》对今年的年报披露还提出了两项新要求。
一是上市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公司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二是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7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和金额进行说明。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年年度业绩情况的,也应当于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年报。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的,应当在4月15日之前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自5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规定,在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2007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另外,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须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和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通知》还特别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在2007年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说明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上证所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和审计机构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根据均衡披露原则,上证所每日最多安排45家上市公司公布2007年报。
深交所:业绩预告不得晚于本月底 深交所今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就新会计准则实施后2007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作出相应的规定。
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8年1月31日。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7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列示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计算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的增减变化幅度所采用的比较基期的数据,应以按第7号规范问答编制的调整后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准。公司须分析模拟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净利润与原准则下净利润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应列示说明差异形成的依据和原因。
上市公司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一号》的要求,在年报附注中以列表形式披露年初所有者权益的调节过程以及作出修正的项目、影响金额及其原因。 对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情况,《通知》要求公司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并在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部分作出详细披露。
深交所还规定,主板公司应当按照该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鼓励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参照《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的规定,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中小板公司2007年度证券投资达到《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第10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编制年度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应当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并与年报同时披露。 深交所通知还对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非标审计报告、公平信息披露情况、发行可转债情况,以及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原因作出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包括相应的追溯调整等披露事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深交所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深交所将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安排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其中主板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公司披露年报。不能在此前披露本次年报的,深交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中小企业板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7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于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2007年报。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8年3月和4月的中小板公司,应当在2008年2月29日前编制并披露2007年度业绩快报。
❻ 新三板董监高 在成为高管前的资金占用是否要披露
只需要批露在董监高任期之内存在的资金占用的问题,当然,如果资金还处于占用状态的话,一定要批露的。所以在成为董监高之前一定把资金占用问题解决掉。
❼ 上市公司年报 是董事会审批后批露的还是股东大会是否还要交易所审批后才批露
索 引 号:40000895X/2010-07830 分类: 上市公司相关规定 ; 证监会公告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名称: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文号: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主 题 词:
证监会公告[2010]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37号
为增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资本市场的 “三公”原则,各上市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公告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统称《年报准则》)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 —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做好2010年年报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我会有关规范问答及其他涉及财务报告的规定,编制2010年年度财务报表,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内部质量控制,进一步强化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对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供合理保证。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一)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负全面责任。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提高公司风险防范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上市公司应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本年内发现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董事会对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聘请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与公司的自我评价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解释原因。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为确保2011年顺利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在年报“监事会报告”部分说明监事会已经审阅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对董事会自我评价报告是否有异议。
(二)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因部分改制等原因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如存在,应披露相应的解决措施、工作进度及后续工作计划。
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三)加强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严禁违规占用资金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债务往来情况,明确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如报告期内发生新增资金占用,应详细披露资金占用的原因和责任人,如报告期内未完成清欠工作,应披露未完成清欠工作的具体原因、董事会提出的责任追究方案、已采取的清欠措施、预计完成清欠的时间等。
上市公司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完善重大资金往来的控制制度及尽责问责机制,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明确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违规资金占用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形式规避内部决策程序的行为,坚决杜绝通过关联方非关联化方式隐匿实际占用方的恶意违规行为。上市公司如根据公司制度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应建立健全资金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执行相关决策程序,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
(四)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禁止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应加大信息保密措施,防止信息外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降低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上市公司应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应在年报“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五)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充分披露暂停上市和退市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年报披露后面临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当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充分披露导致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原因以及公司采取的消除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情形的措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应同时披露终止上市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详细安排和计划,维护社会稳定。
(六)深化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促进“三会”有效制衡
上市公司应巩固近年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治理机制中的作用。新上市公司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年报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治理情况,在年报“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治理问题,如存在,应披露整改计划及整改进度。
(七)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上市公司作为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的重要主体,应增强社会责任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