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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定价资金池

发布时间:2021-06-11 07:29:21

『壹』 现金池的企业管理

名义现金池
名义现金池也被称为虚拟现金池,顾名思义就是集团企业内部的资金只是虚拟的归集在一起,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划拨。在名义现金池中由银行来冲销各个子帐户中的借贷余额,利息总额是根据帐户结构的净头寸来进行计算的,银行根据该净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名义现金池由于没有涉及到不同实体之间资金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银行和企业的操作手续,节省了大量的财务成本,更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资金管理的效率,因此在国外先进的金融市场上,名义现金池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现金池模式。
在国内,名义现金池原则上是不可行的。推行名义现金池的话就会遇到很多政策性的问题。在我国由于严格的利率管制,存贷利率差的存在,企业将存款和透支相抵消,势必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大的一个挑战就是国内严格的利率管制制度。由于中国对利率进行监管,银行存、贷款利率都是由央行进行规定的,而且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之间的差额在国际市场上又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如果使用名义现金池就会导致集团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对透支收取贷款利息,这很可能会抵触到国内的利率政策。
其次名义现金池还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由于现金池中的每笔委托贷款都要缴纳印花税,采用了名义现金池就不会涉及到资金划拨的实际操作问题,因此企业就不必因此而缴纳印花税。此外在一般的现金池模式下,子账户发放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子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利息支出是要逐笔征税,不能进行轧差结算,集团企业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但是名义现金池很明显地将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进行了冲销,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这样的行为很容易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
另外在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名义现金池项下的这种存款和透支冲销的净额结算方式,导致了集团内部法人实体之间,在无贸易背景下的资金转移,有违《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和利率税收制度的管制下,国内市场要推出名义现金池可谓是阻力重重。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名义现金池和净额结算作为国际上先进高效的资金管理工具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当前国内各大银行也跃跃欲试,效仿国外先进经验,引入名义现金池产品。虽然国内的相关政策并不利于名义现金池的推广,银行在开发这类产品的时候也还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中国国内的金融管制正在不断的变革之中,金融市场处于逐渐放宽的阶段,国内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正处于不断完善之中,相信发展具有中国特色本地化的现金管理产品必然会成为未来企业资金管理发展的趋势。
印花税能否合并征收
根据我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根据规定委托贷款必须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且一笔交易交一次。现金池是基于委托贷款模式下企业内部资金的划拨。其中因委托贷款而产生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成员企业约定支付方,一般由贷出方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
印花税在多数情况下是每发生一笔交易或每签订一张合同就要进行缴纳的。但是现金池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委托贷款模式。它是以银行为中介,采用的是多对多的委托贷款方式。在现金池中,所有的子帐户都可能是委托贷款的提供者或委托贷款的需求者。在现金池结构中,子账户资金的上划可以根据企业实际需求或设定一个额度,在一天进行多次的余额上划。当子帐户的余额超过目标余额时,将超过的部分上存至母帐户或归还时间最早的借入的委托贷款。日间若子公司对外付款的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可以提供以其上存母帐户的资金头寸额度为限的透支支付,日终由母账户向子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银行系统自动将母账户资金划拨到子账户中去以补足透支金额。
可见在现金池模式下,企业每天会产生大量的、频繁的资金的上拨和下划。特别是那些比较大型的企业集团,其拥有多个子帐户,每天基于现金池而发生的委托贷款的数量就相当的可观。如果按照之前所说的委托贷款逐笔缴纳印花税的话,势必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那么这样一来就与现金池提倡高效的资金管理理念背道而驰。
其实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就有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很多企业也已经意识到了频繁纳税的繁琐,为了避免每笔委托贷款都要进行印花税的核算,企业比较普遍的一种做法就是事先和银行商定一个委托贷款的总额,然后到当地的税务部门提起申请和备案,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根据这个总额来计算所应缴纳的印花税。
但是按照总额计算印花税的规定并未在税法中得以体现,而且企业和银行到底怎样来确定这个总额?没有相关的条款可以参考。那么采用以总额计算印花税在一定程度上就很难避免总额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企业少缴或多缴印花税的情况发生,同样,以总额为依据计算应纳印花税也不利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监管。
如何设定现金池中的利率标准
在现金池框架中,子账户向母账户获取委托贷款的时候,要付息;相反,子账户向母账户发放委托贷款,要收取利息。同时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还必须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由银行代为扣缴。在年终的时候并将利息收入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可见在现金池中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是计算营业税、所得税的重要依据。那么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又是依据怎样一个利率来进行计算的呢?
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但是这里所谓的不得畸高或畸低到底是怎样一个浮动区间呢?目前国内尚未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当前我们可以查阅到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只有以下几部:
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在2004年10月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那么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限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的利率,在此过程中,银行一般也不会介入。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随意地设定内部资金划拨的利率。据我们所了解,有些企业采用了这样的一种做法:如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得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款不得低于其借款成本,否则有转移价格之嫌。一旦企业内部的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就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质疑。
在现金池内部,集团企业完全可以借助相互之间的委托贷款,通过设定不同的借贷利率水平将利息收入转移
到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子帐户。同样的通过设定高贷款利率使利息支出发生在处于高税率地区的子帐户,这样一来就很容易操纵整个集团内部的税负水平。企业所得税法中就针对这样类似的情况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对关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防止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来实现利润的转移。
但是在针对反避税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也存在着尚不完善的地方。在新税法第46条中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收到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这个标准到底是怎样比例?对于那些已经运用现金池的企业集团来说,这个标准的一旦设定将对他们今后的经营操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当前在国内市场上,企业现金池产品已经开始慢慢起步,随着集团企业资金集约化管理趋势的增强,相信这一产品一定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中国的金融市场采取了严格的金融管制,使得这一国际先进、成熟的银行产品无法在国内发挥真正的效用。而且当前的法律条款的约定也未能跟上现金池产品发展的步伐。如何进行进一步的监管改革,放宽相应政策限制,规范现金池操作市场等问题,都值得加以关注。相信只有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现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国内的法律法规环境,才能更好地、合规地推动企业现金池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应用。
资金池是招商银行针对企业日常现金管理工作中产生的资金优化配置与运营增值要求全新研发出的新一代现金管理工具。智能现金池的推出是招商银行智能化资金计划管理工具与开放式金融理财工具的融合,职能化资金池将帮助企业再造其资金和账户管理结构,使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脱困于此消彼长的零和管理游戏。
项目背景
2011年5月,招商银行开始在企业中推广一种全新的现金管理和资金增值业务——“智能现金池”,为企业带来全新思维和解决方案。据招行现金管理业务人员介绍,该产品能够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变动的智能分析,将企业的短期经营性资金盈余进行智能化的金融产品投资或赎回,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满足企业对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双重需求,为企业提供自动化、高适用性、可定制化的智能化现金管理服务。
基本流程:
具体实现
招商银行为智能资金池筛选市场上经营稳健、声誉优秀的金融理财机构,并重点关注其所提供以安全性著称的金融理财产品。另一方面,智能资金池依托安全运营15年的网银U-BANK系统,采用多种科技手段来保障安全,并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系统和数据支持。
智能现金池支持市场上多种不同流动性的金融理财产品,其中货币型基金最快可以实现T+1到账。智能资金池提供了根据账户余额情况自动判断申购或赎回金额的智能化工具。当流动性充沛时,系统自动将闲置资金进行金融投资;当流动性不足时,系统自动将持有的产品进行赎回操作。
有效地财资管理能为企业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面对资金现金池的灵活运用,更可为企业直接创造可观的资金收益。以只能现金池已支持的招商现金增值基金这一业内领先的货币型基金为例。该基金1年年化收益率达1.83%,远超流动性。同样为T+1的一天通知存款利率一倍有余。
2008年金融危机下证券泡沫使企业资金管理和投资者重新认识到资金运营管理中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位一体的重要性。智能化现金池该能够通过对企业账户资金变动的智能分析,将企业的短期经营性资金盈余进行智能化的金融产品投资或赎回,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满足企业对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双重需求,为企业提供自动化、高适用性、可定制化的智能化现金管理服务
现金池管理实例
现金池的建立,在国际国内有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就是GE公司“现金池”,而国内开展较为成功的是中石油和广东交通集团。以GE在中国的“现金池”为例,详细描述现金池的最佳实践。
2005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了通用电气(GE)通过招标确定招商银行实施在华的美元现金池业务。GE在全球各地共有82个现金池,此次招标是GE第一次在中国大陆运用现金池对美元资金进行管理。GE在中国的投资是从1979年开始的,迄今为止已经投资设立了40多个经营实体,投资规模逾15亿美元,投资业务包括高新材料、消费及工业品、设备服务、商务融资、保险、能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医疗和消费者金融等十多项产业或部门,GE在中国的销售额从2001年的10亿美元左右增长到2005年的近50亿美元。随着业务的扩张,各成员公司的现金的集中管理问题由于跨地区、跨行业的原因显露出来。在GE现金池投入使用之前,GE的40家子公司在外汇资金的使用上都是单兵作战,有些公司在银行存款,有些则向银行贷款,从而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只有其人民币业务在2002年才实现了集中控制,人民币的集中管理也是通过现金池业务的形式由建行实施的。
GE在中国的销售收入中绝大部分是美元资产,而2004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管理规定:两个企业不管是否存在股权关系,都不能以外币进行转账。这其实意味着对于在华的跨国公司来说,即使子公司账上有钱,母公司也不能使用,如此一来,GE在中国的美元业务的集中管理就不能实现。直到2004年10月,外汇管理局下发《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拆放外汇资金,可通过委托贷款方式进行”。在这种情况下,GE公司与招行合作,规避政策壁垒实现了跨国公司集团总部对下属公司的资金控制。另外,以前GE的40个子公司的国际业务都是各自分别与各家银行洽谈,一旦GE总部将外汇资金上收之后,各子公司的开证、贴现等国际业务将会统一到招行。
GE公司在中国设立一个母公司账户,在每天的下午4点钟,银行系统自动对子公司账户进行扫描,并将子公司账户清零,严格按照现金池的操作进行。例如,A公司在银行享有100万美元的透支额度,到了下午4点钟,系统计算机开始自动扫描,发现账上透支80万美元,于是便从集团公司的现金池里划80万美元归还,将账户清零。倘若此前A公司未向集团公司现金池存钱,则记作向集团借款80万美元,而B公司如果账户有100万美元的资金盈余,则划到现金池,记为向集团公司贷款,所有资金集中到集团公司后,显示的总金额为20万 美元。
这种做法实现了集团内部成员企业资金资源的共享: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资金可以集中归拢到一个“现金池”中,同时成员企业可以根据集团内部财务管理的 要求有条件地使用池内的资金。总部现金池账户汇集了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实际余额,当成员单位银行账户有资金到账时,该笔资金自动归集到总部现金池账户; 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上的实际资金为零,各成员单位的支付资金总额度不超过集团规定的“可透支额度”;成员单位有资金支付时,成员单位银行账户与总部现金池 账户联动反映,实时记录资金变化信息;实行集团资金“现金池”管理,盘活了沉淀资金,提高了资金利用率。通过管理过程中的可用额度控制,成功降低资金风 险。
究其本质,招商银行的GE美元现金池项目就是对委托贷款的灵活应用。双方合作中,银行是放款人,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委托借款人和借款人,然后通过电子银行来实现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使得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变成集约化的业务和流程,从而实现了整个集团外汇资金的统一营运和集中管理。

『贰』 银行FTP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的详细概念及原理

资金转来移定价的即通过建立虚拟资金源池,以全行统一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从资金筹集部门买入资金,并将资金卖给资金运用部门,将利息的收入和支出进行细分,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体现效益性经营对各业务单元的制约作用,发挥各部门最大的效益;并可以协助对各业务单元和各级机构的盈利能力分析和绩效进行考核。
银行资产与负债业务的净利差收入分为两个部分:资产业务净利差和负债业务净利差。
资产业务净利差等于资产业务利息收入减去资金成本。负债业务净利差等于负债业务资金价值减去利息成本。
在一般的资产及负债业务管理模式中,管理部门是使用净资金收入/支出的方法管理资金盈利的。按各总分支行存款利息支出与贷款利息收入的净差额核算,以衡量各总分支行的净利息。但此方法无法细分存款及贷款业务所分别取得的资金价值或支付的资金成本。净资金差额的方法是无法取得产品及客户的盈利核算,也不能区别资产及负债业务所产生的盈利。因此资金转移定价建议采用虚拟资金池的方法来处理产品及客户的盈利能力分析,以便更客观地评估不同维度的盈利能力。

『叁』 工商银行的资金池有什么功能

工行的资金池应该是抄目前业界功能最齐全的产品了,工行资金池可以有定额归集、零余额归集、留底余额归集、手工归集等多种资金集中方式;目标余额下拨、等额下拨、额度内下拨、手工下划等多种资金下拨方式;日间透支或联动支付两种资金调剂方式;内部计价和委托贷款两种资金成本核算方式。资金池可以通过多种功能的组合搭配帮助企业实现个性化的流动性管理。

『肆』 关于shibor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区别

shibor和银行抄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区别如下袭:

一、范围不同

shibor是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简称Shibor)。

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则范围较广,包含世界个地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也属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范畴,也包括LIBOR等。

二、组成银行不同

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6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

对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不同国家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组成由相关国家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决定。

三、监督机构不同

Shibor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其他地方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由其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SHIBOR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伍』 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国外研究现状

1、利率市场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我国金融间接调控的关键,是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2、金融产品定价是利率市场化管理的基本任务,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基于在金融产品定价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方面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对外的产品定价,另一方面还影响到系统内各机构和部门的业绩,并决定着银行各分部的资产负债业务的成本、收入和利润。
3、在利率市场化之前,存贷款利率基本由央行规定并相对稳定,商业银行无需也无权进行定价,银行基本不需设立内部资金转移价格。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外部产品价格环境的不稳定将对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以便更好地对复杂的外部产品价格体系进行支撑。
4、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unds Transfer
Pricing)是指资金转移价格确定的依据、原则和方法。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体系自上世纪80年代被美洲银行首次运用于银行经营管理以来,经过20多年的演进和发展,现已成为国际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础工具。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纵深推进,国内商业银行传统的粗放式经营管理模式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与我国银行传统的上存下借的差额资金管理模式相比,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在增强资产负债调控力度、完善纵横向绩效评价机制、建立科学产品定价体系、实现风险集中专业化管理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构建一套适应我国商业银行经营需要的资金转移定价体系,在商业银行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6、
对内部转移价格的系统性研究开始于上个世纪中期,从企业的基本特征来看,商业银行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并无二致,因此本文从企业的角度对国内外研究成果进行简单回顾和总结:对转移价格定价方法的研究一直是国外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焦点所在,同时也注重其在更广阔的管理环境下的运用;国内对转移价格定价方法和策略的研究较少且多数停留在引用的国外教科书的说法之上,转移定价的数学模型研究水平远远落后于国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是一种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它实现了资金在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有偿转移,但是这种转移通常并不发生实际的资金流动,而是基于管理会计的模拟计价。
7、在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下,总行资金部是全行统一的资金调配中心,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所筹集的全部资金来源都上存总行资金部,并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全部资金运用都需要从总行资金部借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成本。总行在整个资金调度的过程中,是一个“中心枢纽”,而分行只是一个“揽存”和“使用”资金的单元。
从西方各家商业银行的实践来看,每一家银行出于自身经营战略的考虑,会根据本行的资金状况、市场情况以及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一个适合自身需要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制定方法,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保持稳定。
8、总体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式的演变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单资金池模式阶段、多资金池模式阶段和期限匹配型的多利率资金转移定价模式阶段。这三个阶段的演变其实也是银行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规避利率风险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期限匹配法是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的一种理想模式,只有期限匹配法才能真正做到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离。但在实际运用中,还存在一定难度。
同时。西方商业银行由于其资产规模的大小、管理模式的不同,总部与分支机构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按照总行和分行间管理关系的不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模式的组织形式大致可分为总部集中型、轧差平衡型以及货币中心银行型三种。
9、
以商业银行分步实施资产负债管理为分界线,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资金定价模式的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88~1994)部分商业银行在内部试点推行资产负债管理,资金有偿融通;第二个阶段(1994~1998)国有银行全面实行“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现了资金集中管理和有偿调度;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以后,在这个阶段,中国的商业银行全面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内部资金转移模式自成体系。
我国商业银行现行资金管理体制实际上是“轧差模式”,分支机构先将自身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轧差,富余部分才上存到上级行,缺口部分才向上级行借,这种存或借的行为由分支机构自主决定,上级行无权干涉。在这种体制下,总行难以对全行的资金进行有效地计量、监测、控制和监督,无法保证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总行的目标导向保持高度一致。
10、同时,内部资金利率的确定更多依靠的是政策制订者的经验判断,没有与市场利率联动的客观定价模型做支持,不能够很好地反映市场的资金供求和利率走势,弱化了内部资金利率在产品定价时确定资金成本的作用,也自然无法有效考核产品、账户、部门和分行绩效。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现行内部资金管理已经不能适应外部环境及其自身发展的要求,必须沿着国际通行的资金转移计价思路进行改造。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西方商业银行资金转移计价体系难以直接照搬到国有商业银行来应用。
参考:http://d.wanfangdata.com.cn/Thesis/Y1232784,
http://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246-1013102272.htm

『陆』 利率市场化在我国能实现吗对投资者有何影响

什么是利率市场化?所谓利率市场化,从字面上来讲,就是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让金融市场在竞争中产生合理的利率水平。而中国利率市场化也确实沿着这个方向在稳步推进。目前,除存贷款基准利率还受政府管制之外,国内其它利率都已由市场生成。而就算是存贷款利率,商业银行也可以围绕基准利率在一个相当大的区间内自由浮动。近年来银行理财品发展迅速。这些利率浮动产品分流了不少银行存款,进一步降低了基准利率管制的影响。如此看来,似乎只要再放开对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管制,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就可大功告成。不过,这种认识过于狭隘,并未真正反映出利率市场化的内涵。正如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说过的,“利率作为非常重要的资金价格,应该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过程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实现资金流向和配置的不断优化 。”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不仅仅是放开利率管制那么简单,而是要充分发挥利率的价格信号作用,建立一个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以提高资源的运用效率。换言之,利率市场化就是金融市场化。对中国来说,就是改变过去那种金融资源配置严重受到政府行政干预、持续向低效率企业输血的格局,让资金能够在市场机制的引导下流向那些高回报的企业和项目,从而创造出最大的价值。这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甚至政府宏观调控理念的重大转变。在没有做好准备时,贸然推进非但不会真正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反而会在金融系统中增加新的扭曲,引发新的风险。金融改革与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是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主线。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加大,直接融资比重的提高,以及影子银行的兴起等,都是利率市场化的具体表现。毫不夸张地说,利率市场化如果继续推进下去,将极大改变中国现有金融系统的格局和运行方式。金融市场的各种利率,乃至其定价方式都会变得与以前大不相同。而与之相伴的,是新形式金融风险的浮现,以及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与转变。要在这场巨变之中发掘投资机会、规避风险,投资者的当务之急是理解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并不是取消利率管制那么简单,而是一项牵涉到金融机构改革、金融市场建设以及金融理念转变的系统工程。中国目前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条件还未完全具备。在这种局面下,利率市场化的强行推进会给中国金融系统带来新的扭曲。近期各方所热议的影子银行风险就是这方面的一个表现。不可否认,中国的金融改革已经取得长足进步,为利率市场化推进创造了积极条件。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让这些银行甩掉了一些历史包袱,使其预算约束得以大幅硬化,保证了它们能够以市场化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又如,中国的债券市场已完全市场化,各种债券收益率已经由市场生成。再如,近年来银行理财等业务的推进,也逐渐让普通民众接受了利率市场化的观念。然而,直到现在,中国仍然没有建立起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没有真正理顺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缺乏这两个关键前提条件,中国利率市场化难以达成理想的结果。最近影子银行暴露出来的种种风险就与此相关。因此,严格来说,中国还没有完全做好利率市场化的准备工作。条件利率市场化关键条件之一:显性存款保险价格应该由市场竞争来形成。没有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就谈不上市场化的利率。但竞争也意味着风险。如果风险得不到控制,即使是金融机构正常的优胜劣汰也有可能严重冲击整个金融系统。因此,为金融市场内的竞争设好保护网,防止其引发系统性危机,才能为利率市场化搭好舞台。在这张保护网中,存款保险制度居于中心位置。银行是金融系统的核心。但银行日常只保留其存款的一小部分作为备付金。一旦储户大规模提取存款,银行就将陷入困境。不仅如此,一家银行倒闭令储户存款遭受损失,还可能引发储户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不信任,进而引发银行挤兑风潮的连锁反应。这是银行系统的固有缺陷,单靠银行本身无法化解。因此,发达国家都出台了明确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来确保存款不会因为银行的倒闭而受损失,从而打消储户挤兑银行的动机 。从这个角度来说,存款保险给银行间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提供了基础,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前提。中国的问题并不是我们没有存款保险制度,而是我们的存款保险所覆盖的范围太大,边界太模糊。在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金融系统不过是财政的出纳,除了依照行政命令完成资金调拨以外,基本没有自主配置资源的能力。即使在改革开放之后的许多年里,银行系统仍然为国家所垄断。这样的发展路径让中国民众相信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存款是由国家担保的。过去的金融发展也在不断强化民众的这一认知。所以,中国事实上是有存款保险的。只不过这种保险是隐性的,既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具体对应的机构。隐性存款保险虽然也能保护银行存款的安全,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但出于以下两点原因,它与利率市场化并不相容。第一,隐性存款保险不存在清晰的边界。存款保险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对金融风险的大包大揽。所以,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该是有限的,边界应该是清晰的。只有那些对金融系统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如大量存在的小额银行存款)才应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在存款保险之外的资产,风险应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是,中国的隐性存款保险不存在清晰边界,在操作中往往会自动延伸到那些不应该担保的资产上,形成对金融风险的过度覆盖。而这又会改变投资者对资产风险属性的认知,扭曲金融价格。这方面最明显的例子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理论上,银行理财品是一种有风险的资产,可能带来的损失应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但在实践中,储户不自觉的就把银行理财品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银行存款,并不认为它有什么风险。这就是为什么储户在并不完全清楚理财品是什么的情况下就敢大量购买,更是理财品规模在短短几年内就超过7万亿的重要原因。这种状况已经将中国政府置于两难的境地。如果政府明确告诉储户,银行理财品不在隐性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风险需要储户自担,就可能引发资金从理财品中大规模撤出,形成对理财品的挤兑风潮,严重冲击金融系统。但如果继续维持隐性存款担保对理财品的覆盖,又会让政府承担越来越多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同时,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让理财品这种风险资产摇身一变,成了无风险资产,其较高的收益率相应变成了无风险收益率,令金融市场的资金价格体系紊乱 。第二,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下无法对金融机构进行事前差别化监管。像所有保险一样,存款保险也会带来道德风险的问题,会降低银行自身控制风险的动力。所以,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下,监管者会对金融机构进行事前监督,并依照不同机构的风险程度收取费率不同的存款保险保费。这些事前监管可以抑制金融机构过分追寻风险的行为,还可以累积起足够规模的资金池,以应付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的成本。但隐性存款担保缺乏这种事前监管的机制,更无法在不同机构之间形成差异化,导致金融机构有动力通过过度承担风险来博取更高的收益率。在这样的格局下竞争,那些激进的、对风险控制不审慎的金融机构反而更容易胜出,既达不到优胜劣汰的目的,还会放大金融风险。所以,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显化是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条件之一。当这个条件尚不具备时,强行推进利率市场化很可能恶化金融机构的竞争格局、放大金融风险、并扭曲金融价格体系。利率市场化关键条件之二:政府放权除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还面临一个更深层次的障碍——市场力量和政府意志之间的矛盾。利率市场化意味着资金配置由市场决定,自然会让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掌控力下降。如果政府不能主动放弃自己的支配力,市场力量就难有发挥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利率市场化实际上是对政府放权的倒逼。然而目前中国政府似乎还未意识到利率市场化与其传统调控方式之间的矛盾,更没有下定决心要向市场让渡出对金融资源的支配权。一个例子是政府对房地产的信贷管控。按道理,房地产行业因为有较高的回报率,会吸引资金流入。但政府却出于调控房价的考虑,通过行政性的命令来阻碍资金流向房地产行业,人为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又比如,政府由于需要用基建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就通过给相关项目赋予的隐性担保,帮助它们来从市场上获得融资,人为扭曲市场的运行。因此,利率市场化更需要的是,政府向市场让渡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权。如果政府不能够尊重市场,而总是想按照自己的思路“引导”资金的运行,必然会带来为对市场运行的阻碍和扭曲。这样,即使放开了对利率的管制,也算不上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中国真的准备好了吗?
由于缺乏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金融市场的价格体系正在因为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紊乱。随着监管的放松,包括银行理财、银信合作等规避利率管制的金融工具被大量创设出来,事实上起到了绕开利率管制、信贷控制的作用。不过,这些产品分享了来自国家的隐性担保,其风险也转嫁给了政府,在投资者眼中成为了无风险资产。这些高收益“无风险”资产的大量涌现,造成了金融定价体系的紊乱,反而让那些正常项目越来越难以获得融资,加剧了金融资源的错配。更为深层次的,利率市场化虽然是金融系统的改革,但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金融系统之外方方面面的配合。但从利率市场化过去几年的推进历程来看,除了央行的积极推动之外,其它部委并没有表现出太大兴趣。似乎国务院内部对利率市场化的重要意义都没能形成共识。因此,虽然利率市场化已经写入了中共十八大报告,但在同一份报告更醒目的地方还指出要“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全然没有注意到这两个目标之间其实有相矛盾之处。因此,如果利率市场化真的影响到了国企的资金供给,决策层要么会延缓改革的进程,要么会创造新的扭曲方式来给国企输血。无论哪一种,都意味着对市场机制的偏离。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在条件尚未成熟的现在,贸然推进利率市场化非但不会真正建立起资金的市场化配置机制,反而会在金融系统中引入更多扭曲,令问题更加复杂。还以近期爆发出来的影子银行问题为例。在不久以前,这些影子银行业务还被认为是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功臣,得到监管层的鼓励。但现在,影子银行风险过大,需要加强监管已取得了大范围的共识,并引出了相关政策的收紧。虽然促成这种转变的,有影子银行业务操作不规范等技术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利率市场化令资金流向脱离了监管者的掌控。从这个角度来说,目前正在酝酿的影子银行监管风暴其实是监管者自己对利率市场化的一种否定。投资者该怎样做?在利率市场化正在积极推进的当下,探讨其条件是否具备似乎没什么意义。但是,前面的分析提供的思路和视角,可以帮助我们理清其发展逻辑,从而在其中规避风险,发现机会。投资者首先需要认识到,中国目前推进的利率市场化相当独特。这源于金融定价的一个关键因素——风险——受政府的干扰而被扭曲,被模糊。由于中国的隐性存款保险没有清晰边界,导致其不恰当地在金融市场内部蔓延,将一些本应由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转移给了政府。另外,政府对资金流动的干预仍然存在,只不过以政府隐性信用担保这种更加隐蔽的形式发生。无论是隐性存款保险,还是政府隐性担保,都存在相当大的模糊性,让风险在投资者和政府之间的分布出现很多灰色地带。在这样的市场中,通用的高风险对应高收益的金融分析方法并不足够。除了就资产谈资产的微观金融分析之外,还必须把政府的态度、政府对市场的扭曲这些宏观因素考虑进来,才能够对资产的投资价值做出合乎实际的评价。城投债就是一个例子。由于城投债募集的资金大都投向回报率较低的基建项目,因此其发债主体——城投公司——的利润率很有限。根据估算,城投公司的平均总资产回报率仅约3%,远远低于城投债6-7%的票息率。这意味着单看城投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城投债的还款能力很低,风险很大。但如果注意到基建投资项目是政府稳增长的重要(有时甚至是唯一)抓手时,就可以知道城投债这条资金链不能断,就能看到城投债背后政府信用的身影。把这个宏观因素考虑进来,城投债的投资价值就大大上升。正是基于这样的投资逻辑,近年来城投债确实受到了不少投资者的追捧 。在这种独特而扭曲的利率市场化中,投资者可以依据以下两条逻辑主线发掘投资机会。第一、市场力量对政府行政掌控力的侵蚀。就算有政府的阻扰,利率市场化仍然意味着资金更加依靠市场来配置。那些之前受到行政管控的资金流向将在这一过程中受益。其中最明显的应该是房地产市场。出于调控房价的考虑,监管者人为对信贷资金向房地产的流动设置了很多障碍。而在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房地产市场因为具有较高的资金回报率,可以在金融创新中绕开政府的行政管制,获取资金。创设这些资金通路的机构,以及房地产商都是这个游戏中的赢家。这种情况有点类似过去中国价格双轨制时期,将资源从计划轨腾挪到市场轨所带来的丰厚回报。近些年来获利颇丰的银信合作、银行理财,就是那些行为在金融市场内的翻版。当然,政府不会完全坐视市场力量对其行政管控的削弱,因此会不时的打压或者叫停。但这些压力往往又会成为“金融创新”的动力,促使市场创造更多的资金通路来绕开政府的干预。第二、金融价格体系的扭曲。真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会让资金价格反映对应项目的回报与风险。但在中国政府对金融干预程度甚深,隐性存款担保普遍存在的状况下,与政府关系的密切程度是决定资金价格的又一个重要因素。诸如城投债这样的投资标的,如果依据市场化的评估体系,会认为其不具太大的投资价值。但如果将政府因素纳入考量,可以发现其真实风险其实很小,反而是个机会。这种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市场定价错觉,和资金流向的政府主导实质之间的落差,就是投资机会所在。简而言之,利率市场化进程其实就是金融资源的市场和政府两种配置方式的此消彼长。在利率市场化成功推进的前提条件没有完全满足的情况下,这对矛盾是金融市场的主导因素。跟随矛盾的双方,结合微观层面的金融分析和宏观层面的政策判断,就能从中国独特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发掘到有时甚至出乎意料的投资机会。光大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 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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