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打补丁”,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再迎严要求。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次“打补丁”升级,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
总体看,相比于《办法》,《通知》设置了多项更为具体、量化的监管要求,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可谓加码严监管,新设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和限额指标,细化《办法》要求。明确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但对如民营银行等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银行予以豁免。
互联网贷款严监管升级,意味着一些银行将不满足新规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两阶段执行:一是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二是针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既要依法加强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又要维持长尾客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连续性的导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严监管“打补丁”升级
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去年7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办法》。《办法》的制定,旨在填补互联网贷款监管的空白,界定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规范合作机构管理。
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办法》中提出的原则性要求进一步细化监管考核指标,旨在强化《办法》执行效果。例如,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办法》发布实施后,各家机构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正在积极开展相关整改工作,这次《通知》主要是结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机构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包括执行的力度上可能还存在差异。以及在独立实施风险控制的核心环节以及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与之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差距。所以监管部门进一步根据之前《办法》的授权,明确细化三个定量指标。
三项量化指标
是底线要求
针对具体的三项指标,在出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要求对互联网平台等互联网贷款合作方无疑提出更高的出资要求。一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银行业人士曾对证券时报记者透露,中小银行与大型互联网平台合作联合贷款时,合作方的出资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对于为何会确定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通知》除了设定出资比例这一量化监管指标外,还明确了另外两项量化指标,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一指标,之前发布的《办法》已经对于限额管理财务服务机构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后的工作汇总,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掌握的机构实践情况,进行了相应测算,并与此前的监管办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绝大部分机构贷款规模应该都在限额以内,因为50%其实是一个相当高的比例,现在看基本上没有机会能够达到。我们考虑的一方面是规范,另一方面是为促进业务、维持业务发展预留一些空间。”上述负责人表示。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这些量化指标其实是底线要求,各家机构可以在满足这几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发展定位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整个发展考虑,去设定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标准。银保监会授权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于这三个指标提出更严格的监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关于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要求,要更严于《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办法》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这无疑会对当前不少地方中小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带来冲击。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银保监会对此解释称,由于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❷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容有哪些
1.利率政策
我国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确的,即渐进、有序,原则上遵循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 农村 、后城市,先大额、后小额的步骤。但是 中国 目前还没有明确全面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时间表。利率市场的起步较晚,从1996年开放同业拆借利率开始,此后又开放了银行间债券利率。2000年开放了外币利率(小额外币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贷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这种情况下,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至今也尚未形成基准利率体系, 自然 也没有简单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权和期货。这使得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2.商业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中小商业银行,即城市商业银行不能跨区域经营。《城市商业银行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在地级以城市设定,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主要为本市中小 企业 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务。
分析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 历史 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产物。与此同时还承担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支持中小企业的重担。城市商业银行人员素质较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高度集中。这是监管政策明文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不允许跨区经营的背景。
随着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的推进,城商行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发展空间、实现跨区域发展的要求。对此,银监会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并达成共识,城市商业银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银监会调整了中小商业银行的准入政策。规定中小商业银行的机构发展不再受数量指标控制,不再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分行和支行设定统一的营运资金要求,从而实现了基本上统一监管标准,实施同质同类监管。
3.混业经营
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最初期,我国金融业并不是分业经营的。当时,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比如, 交通 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就是连在一起的。但是,由于后来金融业出现了一些混乱情况,当时一种主流的看法认为这些混乱来自于混业经营,因此就逐渐把金融业务切分开来;同时在立法上加以保证,形成了一种比较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1995年通过并于2003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❸ 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
(一)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二)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真实反映经营成果,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 个人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四、个人消费贷款
五、个人小额信用贷款
个人小额信用贷款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基础,额度一般不会超过10-20万,借款期是1-2年不等。几家商业银行都陆续开展了此项业务。中安信业是国内最大的小额信用贷款机构,在全国有很多分行,信誉也比较好。
六、非住宅抵押贷款
1、分期还款的贷款:分期还款贷款指提供给借款人一定金额的本金,借款人必须分期(每月、每季、每年)归还一个固定金额直至一定年度的贷款。
2、一次性还款的贷款:一次性还清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贷款的本息,一般适用于借款金额较小、借款期限较短的贷款。
3、信用卡贷款 :信用卡是指任何可以随时和反复用来借款或以信用形式购买商品及服务的卡、磁盘和其他工具。 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法定上限,最低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由小额贷款公司自主确定。
❹ 各监管部门,如央行、银监局对银行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处罚措施
贷款是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银行发现后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没有处罚措施。
❺ 2018年银监会对信贷方面的新规有哪些
有的网贷都是非法的,为什么没受控!?
让一些本身就困难的人雪上加霜?!!!
❻ 监管部门对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是怎么规定的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放贷主管部门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 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❼ 五级贷款如何监管
现阶段贷款仍是我国银行机构资产的主体,一般占比70%左右,高度集中的银行融资体系使得信贷风险成为银行机构经营的主要风险。因此,对贷款进行检查是风险为本监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以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性为切入点,开展信贷资产质量检查,是贷款检查的核心内容。
在监管实践中,我们总结认为:当前应当重视并尽快解决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问题,促进银行机构制定更为完善的贷款分类方法体系;贷款分类监管要有前瞻性,要善于运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积极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造贷款分类体系;监管当局应在监管过程中加大协调力度,提升服务水平,为银行机构全面、有效、顺利实施分类创造和谐的运作环境。
除此之外,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监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加以重点关注。
一、在监管过程中不能只孤立地关注分类结果,更要注重对分类过程的审慎、持续监管,结果与过程不能出现“两张皮”
贷款分类不但包括分类的结果,也包括过程。贷款分类过程本身,最能反映银行机构的信贷文化和管理水平。因此,与贷款分类的结果相比,分类的过程同样有意义,值得特别重视。但目前对贷款偏离度的检查和不良贷款“双降”的考核,更多地倾向于或侧重于对分类结果的监管,这显然不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不利于银行充分揭示和暴露自身贷款的真实风险。
贷款五级分类应用的时间并不长,像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农信社等去年才开始全面实施。据有关专家分析,五级分类从推行到成为信贷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至少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在新体系推行阶段,特别不应该孤立地关注分类结果,而忽视对分类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制度执行、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情况以及核销贷款管理状况等的重视,忽视对整体分类过程和相关制度的监管。要积极督促银行机构始终将贷款分类与日常信贷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把分类全过程作为贷款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而自觉地、主动地理解和运用五级分类方法,而不是在监管要求下被动地应付。
二、“特别关注类贷款”的创新对银行信贷风险是一种事前预警和提示,实践中需要密切加以跟踪
“特别关注类贷款”概念的提出和运用是深圳银监局在分类监管实践中的创新。就是将现行五级分类法中的“关注类贷款”再细分为一般关注和特别关注两类。“特别关注类贷款”,顾名思义,对这类贷款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其核心定义为:贷款已存在较多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具有明显的潜在风险。用动态的眼光考察,对该类贷款银行机构若不及时监控,采取保全措施或退出,极有可能演变成为不良贷款。对关注类贷款进行细化,可以起到事前的警示作用。
贷款五级分类由于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部分不审慎的银行机构倾向将一些存在明显潜在风险的贷款放在“关注类贷款”项目反映,与监管当局的审慎分类存在一定分歧。对于这类贷款,深圳银监局要求在现场检查中统一使用“特别关注类贷款”反映,仍列于“关注类贷款”项下,归于基本正常,而不列入不良贷款核算,以充分揭示银行机构这类贷款中潜在较大的风险。这种处理方式,既坚持了监管的原则性,又实现了监管的灵活性。
但是对“特别关注类贷款”的正确运用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监管人员和被检查银行信贷人员由于考虑的角度和执行尺度的差异,在贷款分类中出现一些偏差是正常的,特别是对“良”与“不良”的判定更显慎重。这时候更需要监管人员引导被检查银行机构对双方有分歧的贷款分类进行充分讨论,找出风险点,提出管控措施。只有让被查机构真正了解监管人员的贷款分类标准和依据,才能有助于提高对分类标准的正确理解,形成检查与被检查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第二,不能只是静态地在监管报告中罗列出“特别关注类贷款”或者简单地建立一个台账,如果止于此,它的作用发挥就如同“行百里者半九十”。关键是要进行持续的后续监测,要“回头看”,动态跟踪迁徙变化路径和趋势,督促被查银行机构逐户、逐笔及时进行整改,堵塞漏洞,将引致不良的潜在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应关注造成贷款分类偏离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实施差别监管,分而治之
贷款分类的质量是贷款分类的生命线。贷款分类的失真不但不能对信贷风险实现客观的描述,还会对银行的信贷政策、风险控制措施起负面影响和误导作用。监管当局在控制和保障贷款分类质量方面应始终坚持健康的怀疑态度,以严格的措施,防止“贷款五级分类的风险”。
贷款分类偏离主要有两种:总量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和结构偏离(总量不变下,各类之间划分不准确)。从目前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情况看,多数表现为正偏离,即监管人员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大于被检查银行机构原账面不良贷款率形成的偏离。近年来,深圳银监局在“以资产质量为核心”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贷款分类正偏离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甚至还非常严重。
引致偏离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银行机构绩效考核机制设计不合理,执行标准偏松。目前各家银行都有了严格的不良贷款考核任务,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良贷款关系到信贷人员的收入和升迁。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分类管理不到位、不严格执行分类标准、分类调整不及时、人为调整分类结果等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反映失实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一把手”道德缺失引致的偏离。如将要升迁或去职的行长倾向于掩盖信贷资产质量,而一个履新的行长则倾向于所谓“严格”,各级主要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直接催生和导致了分类结果的“数字游戏”。三是监管部门“双降”要求的外在压力。特别是前几年自上而下一再强调银行要每年降2~3个百分点,就容易导致分类做得越认真的越会受到惩罚;越不审慎的,就越会受到奖励。银行信贷人员不愿意去寻找和暴露所放贷款存在的缺陷,只好在贷款分类的过程和结果上做文章。四是分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不强。五是分类方法自身存在缺陷,分类人员难以有效把握分类尺度。六是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客户及行业信息收集困难,分类认定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
此次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表明,上述造成偏离的原因在银行机构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是今后改进监管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但是在不同的银行问题不尽相同,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而治之,才能提高贷款质量和五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监管,为了防止参与分类的人员弄虚作假,必须要有良好的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以考核压力和激励动力推进五级分类方法的正确实施。贷款分类检查应与银行风险评级、高管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对偏离度大的银行应实施严格的后续监管措施。同时,应严厉惩罚任何蓄意造假的行为。对第三种情况,监管当局应坚持“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的原则,将不良贷款“双降”与贷款分类偏离度情况结合考核,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银行机构贷款分类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而不仅仅是一味地强调或硬性规定不良贷款率降低几个百分点。同时,对于因损失准备金计提而引起的利润指标亏减应给予更多的理解,从而鼓励银行能够以正常的心态理性对待不良贷款分类和贷款损失处理。对第四种情况的监管,应督促银行机构加强对实务操作人员分类技能和方法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履行自身职责的精细程度。一个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分类人员甚至可以弥补分类体系的缺陷。至于第五和第六种情况是一个较共性的问题,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贷款分类体系。建立以贷款风险分类为核心的信息管理系统,克服银行内部相互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帮助信贷人员及时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
❽ 什么是金融监管中的贷款投向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
贷款投向指标,指贷款指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在相关行业的投放规模以及不同行业之间的专比例关系问题.比如属说房地产贷款不得超过多少百分比.
总量控制指标.指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量指标限制.比如说不得超过其存款额多少百分比.
❾ 央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有哪些
中国复人民银行的
主要职责(《中国制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10、经理国库;
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❿ 银监会那个文件中提到贷款偏离度控制在5%以内
银监会提出的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控制在5%以内贷款分类偏离度是指贷款分类偏离的程度。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包括四级不良贷款分类的偏差和五级分类的各种偏差。
贷款偏离的概念是对贷款分类真实性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变。也是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深化和细化的过程。
银监局提出的贷款偏离度实际上是贷款偏离度的差额,即核定的不良贷款率减去信用社上报的不良贷款率(贷款偏离度=不良贷款率)。g经检查和计量的贷款——信用社报告的不良贷款率)。
(10)对银行贷款指标的监管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