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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3 09:09:48

1.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审计应注意的几个重点

一、签证管理不善,是造成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的最主要因素
近来,现场签证费用占造价比重不断上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建设工程前期准备不充分;二是设计深度不够;三是签证管理不规范;四是长官意志,随意更改原设计。从笔者的实践经验中举例,具体可总结以下几方面:
1、工程签证不真实
在我们审计公用工程外线维修工程时,该项目为维修45个消防井,按其签证的防腐工作量是1300平方米,经核算45个井都做防腐,其工程量也不会大于1300平方米。
2、工程签证比较草率,不认真
在我们审计PPA工程结算时,按签证:因现场场地窄小,无堆土地点,土方外运15公里的垃圾厂,回填土时在从15公里以外的垃圾厂运回,后经多次协商,回运改为5公里。
3、工程签证与竣工资料相矛盾
在审计聚酯项目时,按签证管沟基础因土质不好,应加深,管沟应全部回填砂砾,因回填量太大,为了慎重起见,我们调用了该工程的竣工资料,该竣工资料描述管沟回填在管道周围1.5米以内回填沙砾,其余部分回填3类土。
4、工程签证与监理日记相矛盾
在审计_无纺布结算时,按签证外墙搭设双排木质脚手架,审计认为脚手架的工程量很大,应搭设钢脚手架,但施工方案也是搭设双排木质脚手架,最后调用监理日记,发现监理记录为搭设双排钢脚手架。
5、工程签证弄虚作假
在审计聚酯厂外墙刷涂料维修结算时,按签证外墙搭设双排木质脚手架,审计到现场经走访,核实为未搭发双排木质脚手架,施工采用吊筐,等等
二、材料结算价格偏高,是造成工程成本增加的另一主要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材料费,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以上,在装饰上程中占80%以上。所以,材料费的准确与否,对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影响至关重要。目前,材料费中的材料价格不实主要表现在:
1、甲供材料工作内容不清,造成价格不实
按照公司的物资供应管理流程,工程主要材料应由甲供,比如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通常我们认可的市价普遍都包括现场安装费。但实际施工中,有些是供货商没有进行现场安装,而仍按含安装费的价格进行调差,有些是供货商进行了现场安装,而总承包单位在结算时又计取了安装费。两种结果都造成了该材料价格以至该此项造价的虚增。诸如此类的材料还有防盗门、屋面吊顶及新型建材。其品种、规格呈日益递增的趋势。
2、甲供材料范围不清,手续不全
相当一部分工程对甲供材料的范围在合同中只列主要材料,而没有详细清单。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把应甲供材料未按甲供,造成结算价格不实。
3、实物质量与价格不符,以次充好
这主要是在总承包项目中,施工单位包工、包料,工程施工前,甲方需认定自购材料的价格和质量,但由于这部分材料品种杂、规格多,材质不易鉴别等因素影响,加之甲方相关人员在认质认价的幌子下,事先与供应商谈定价格,从中牟利,而后指定乙方使用,乙方在采购中以次等的同规格产品代替,或在原定价格的基础上,再虚加单价,作为市场购价,从而造成材料价格不实。例如,2007年,在审计辽化宾馆装修工程结算时,原客房门价格为900元/扇,经我们会同工程管理有关部门多次做市场调研,最后核定为750元/扇。
从以上实例中可以看出,工程审计核定签证量的工作,其难度和工作量都很大,再加上有些单位现场管理内部控制不全,有关人员不配合,使得审计人员在做审计结论时左右为难,既增加了审计风险,也影响了审计质量。

2. 如何审计资金支付使用管理

我没有实际经验,不过根据判断,主要是:
1、对资金支付与收取流程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专进行属符合性测试
2、看资金使用中是否存在违背资金使用制度的情况
3、将资金使用与预算做对比,对与预算差异大的项目重点审计
4、对大额资金往来重点审计
5、对特殊业务资金收支重点审计
6、抽查相关凭证,如发现疑点或管理漏洞,扩大审计范围
7、总结问题,写出审计报告,提出改进及跟进措施

当然,审计过程中,现金盘点、账面银行存款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核对是审计程序之一。

3. 请问1996年六部委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还有效吗

可以呀
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审投发[199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计(经)委、财政厅(局)、建设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驻国务院部门审计局: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审计署、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检查有关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审基发[1990]252号)同时废止。其它建设项目审计处理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违反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改变技术改造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按有关程序重新报批;在技术改造项目中将建设成本挤列生产成本,造成各种税费漏缴的,应予以补缴。

第十条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搞其它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应予以制止,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十一条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十二条对建设项目的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隐瞒、截留的基本建设收入,应予以追回并收缴。

第十八条虚报投资包干节余,应要求建设单位调帐冲正;多提包干节余应予冲销;已使用的包干节余,超过投资包干节余留成数的,应予以清退。

第十九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竣工决算审计、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可视情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违纪的罚没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 专项资金的审计步骤、方法、意义

专项资金审计的几个重要环节:

一、注重账簿审计的同时,千万别忽视实际项目的审计:

1、审计往往只是将被审计单位的专项资金收支总账、明细账和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送达审计组,审计完后即为审计结束。

2、即使到实地查看工程,也是走马观花,没有认真丈量、记录,也没有计算材料实际用量与账面决算数所使用数量是否一致,看是否有高估冒算或实际使用量小于决算量的现象。

二、注重账面的收支凭证的同时,千万别忽视银行票据的审计:

1、专项资金审计的传统方法是看账面收支凭证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而对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容易忽视。由于某些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多数采用配套资金空运行方式。

2、真拨付、后转回、账面反映配套资金到位了,而实际上根本没有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只要查阅开户行银行对账单所反映的收支明细与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收支栏目,就可能反映同等金额的一收一支,而且时间相近。

3、还有一种情况是被审计单位账上反映现金增加而银行对账单没有记录付出,则采用现金支票存根联入账,提款联没有取款、主观上也不想取款,客观上也无款可取。只要重视加强对银行票据系列的审核力度,弄虚作假的现象便一目了然。

三、注意资金到位率的同时,千万别忽视资金到位的时间性:

1、在对各项专项资金审计中,审计人员总是查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文件,然后与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额进行对比,计算资金到位率,比例大则资金足额到位,比例小则到位小,并在审计中予以评价。

2、但是,较多当年下达的专项资金的指标,由于财力有限调剂其他用途,下拨渠道不畅等,拖欠到年底,有的甚至到第二年底才勉强拨付完毕,资金到位时间迟缓,严重影响工程项目设施建设。

四、以上三个环节的审计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1、应同等对待,相互对应,互为牵制。这样才能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资金收支的全貌。

专项资金审计的方法:

一、顺藤摸瓜法:

1、通过对资金运动轨迹的跟踪,对每一笔资金的来龙去脉追查到底,沿着资金流向,资金到哪追到哪,涉及哪个单位查哪个单位,一直查到资金的最终用途。

2、这是专项资金审计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方法,但费时、费力,工作量较大,因此,适用经验比较丰富,有较高的判断能力的审计人员,应突出重点,选择有疑点的资金进行审计。

二、调查法:

1、此法适用于发现账外线索和核实发票审计,是获取账外审计线索或审计证据最有效的方法。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专业判断,认为被审计单位存在账外收支款项或支出票据中存在虚假发票,就要采取延伸调查的方法予以核实。

2、首先,要制定好调查方案,对调查对象 谈话技巧 调查方式方法调查的内容以及被调查对象的确定做好安排;其次,调查应脱离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独立进行。

三、银行存款核对法:

1、适用于专项资金审计,是发现专项资金转移 挪用最有效的方法。不仅要对余额 未达账项进行核对,而且要对每一笔发生额进行核实,对不符的款项或虽然相符但认为有异常的款项,要进行延伸审计开户行和到对方单位进行核实,查清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用途。

意义:

1、专项资金审计是审计机关对专项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活动。专项资金审计只对某项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审查,一般不需要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4)使用城建资金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专项资金审计可以尝试以下途径:

1、审计要对政府决策的执行和实施控制过程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但一个好的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需要花费更多精力去分析被审计单位的整体情况。审计任务和难度随之大幅度增加。鉴于审前调查时间太仓促。

2、可以选择某个地区作为前期样本进行相对完整的试审,以熟悉整体运作流程为基础, 以专项资金预期目标实现程度为关注核心.深入到专项资金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对其管理模式、作业组织、业务布局进行风险和收益的权衡。

3、确定运作质量和维护运作的管理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及有效。

经过试审,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绘制专项资金运作程序图、工作流程图.制强弱程度,风险所在,初步确定符合实际的重要性水平。

2、经过对某个样本进行完整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我们已等同于进行过一次专项资金的业务流程实操训练。可以比较准确地查找漏洞和风险源,确定审计重点,据此而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更具执行性、专业性和指导性。对审计报告和综合报告的撰写提供系统指引。

5.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哪些内容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利于督促相关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推动国家宏观投资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廉政建设,促进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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