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用公司出面贷款,抵押另外房产,对公司资产有影响吗
是会有影响的,毕竟是以公司名义贷的款。
❷ 哪些抵押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担保法》第五条、《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规定内容系担保权从属性之体现,而从属性规则可谓担保法律制度的奠基性规则;若无从属性规则的支撑,我国担保法律体系将会无从谈起。
❸ 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抵押无效吗
为了防范抵押无效的风险,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贷款业务时应从严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署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
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
。“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❹ 企业贷款到期无法偿还,抵押资产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才能处置
如果不是企业破产,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等途径处置抵押财产。
❺ 以公司名义贷款,抵押物是不是一定要属于公司
不一定是本公司,可以是其他公司甚至是个人的资产。
与本公司资产抵押要求一样,权属要清晰,没有瑕疵,产权人要自愿为你提供抵押,贷款审批后办理抵押手续、要签订抵押合同。
银行会和管理你公司的资产一样进行贷后管理的。
❻ 如果一个公司破产那么曾经为公司抵押的房子归谁
如果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把财产抵押出去,则该抵押是无效的,抵押财产仍归破产企业所有。
如果在破产前6个月就已抵押出去,且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恶意行为的,该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
如为贷款而抵押的,则归银行所有,即银行是优先受益人。
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gōng sī pò chǎn),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❼ 抵押物无效,那这份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如果贷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然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抵押物出现变故,没有抵押的价值或者低于抵押的价格,抵押权无效是指物保,但这个不影响人保的效力。所以合同还是有效的,担保人还是承担保证责任的~
❽ 公司向银行抵押贷款无法偿还,公司法人和股东个人资产会不会被执行
抵押物是什么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就用什么,法人和股东的个人资产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也会被执行
❾ 公司以房产为抵押物贷款,现在还不了了,如果抵押物价值不够还贷款,会查封个人资产吗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❿ 什么是无效抵押权
无效抵押是指抵押权的设定无效,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一)“无权擅抵”行为。
抵押人不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否则,抵押行为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24条第一款指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如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向银行贷款,自己又无财产可供抵押,就采取欺瞒手段向他人借产权证书或价值高的物品设定抵押。这种“无权擅抵”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严重地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抵押行为无效。
(二)“共产私抵”行为。
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全体共有人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使用、处分或支配。如果抵押人以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如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属抵押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这是由于有的共有财产(如房地产、存款单)的产权证书、单据暂由某共有人保管,保管人若利用便利条件,以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这种以共同财产私自抵押的行为即无效。
(三)“一物多抵”行为。
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定抵押的部分再行抵押的行为,在实践中最常发生,这也与经办审查不严有关。如泉州市某一时装公司系合资企业,为了向银行或单位或个人借款,就采用“一物多抵”的方式,在短短的1年内以三处房地产抵押借款11次,数额达435万元;其中仅以一处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上的未装修建筑物为抵押物,先后持该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批表、规划许可证等证书(并非土地使用权证),向银行贷款达8次,总计395万元,其中向某银行贷出4次达200余万元。这种以一处财产作多头重复抵押的行为显然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用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但如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有效,清偿时按抵押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多债一抵”行为。
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而使该债务人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同时也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即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抵押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