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曼昆 经济学原理】寡头_转售价格维持
这段话主要是说明转售价格控制的争议,供货商对零售商签订协议限制最低其的最低零售价格,这个价格通常比进价高,这种做法看起来是违反自由竞争的原则的垄断行为,但是也有合理支出,比如:零售商是国美,就可以要求供货商低级拿货,损害他的利益,又或者折扣点低价冲货损害他的价格体系,市场混乱。
这个例子的用意就是公共政策在规制不正当竞争的困境,看起来是限制竞争,但是实际上是促进了竞争。
2. 限定转售价格剥夺了什么的定价自由权利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1](“《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反垄断法》第14条所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行为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是属于本身违法的情形,还是在认定其违法性时应适用合理原则[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从《反垄断法》条文来看,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应当归于第14条所规定的的纵向垄断协议。所谓垄断协议,在反垄断法第13条给出的定义为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这一定义显然也适用于第14条。问题在于,在认定违法性时,是否可以认为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本身就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而无须再进一步分析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即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应当适用合理原则,即在认定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首先需要综合考察该行为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而不是直接认定违法。
3. 8761万元!丰田中国因雷克萨斯价格垄断被罚
罚单”一出,不少网友就联想起雷克萨斯多次逆市涨价甚至提车加价的现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因价格垄断而被罚的车企不止丰田一家。此类现象为何屡禁不止?消费者又为何难以维权?
限定经销商报价,涉嫌价格垄断
据《处罚决定书》,此次丰田中国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以及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据悉,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中国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同时,丰田中国限定了江苏省内(包括苏州、无锡、常州)经销商部分车型整车销售价格。经查,2016年至2018年3月,丰田中国区域销售经理通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此外,丰田中国还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且经销商执行了相关的价格要求。其中包括丰田中国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另查明,2016年度,丰田中国江苏市场销售额为438065万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丰田中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该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丰田中国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丰田中国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约8761万元。虽然“罚单”已开,但中新经纬记者观察社交媒体上网友的讨论话题发现,其背后仍有诸多争议点。
问题一:雷克萨斯加价卖车销量却涨?
丰田因涉嫌价格垄断被罚后,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截至发稿前,“丰田因垄断被罚8700余万”话题阅读量达4504.3万。不过,中新经纬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借此表达了对雷克萨斯多次涨价甚至提价购车的不满。有网友称:“雷克萨斯不加价或者少加价就算优惠了”。
以下为部分网友看法:
@长春这噶儿:一直加价卖车,就是没人管,都多少年了。这次江苏省干的漂亮!
@大王派我来巡山0302:据说有个奇怪的现象,被罚后知名度进一步提高,销量持续攀升?
@日出在东海:今年下半年因加价风波遭车主“讨伐”的雷克萨斯“翻车”了。
雷克萨斯的涨价现象多次引发争议。9月中旬,雷克萨斯公布涨价消息,其中三款主销车型ES、NX和UX的涨幅在0.6万-1.5万元之间,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配置,升级多媒体系统和安全系统。
据悉,雷克萨斯一直采取“以销定产”的销售模式,从订车到提车要等几个月,因此雷克萨斯存有不少库存订单。据此前媒体报道,许多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付完定金等待提车过程中,雷克萨斯就突然宣布涨价。他们被要求补齐差价,否则无法提车。
这一行为引起诸多消费者不满。为安抚消费者,部分经销商甚至不得不“自掏腰包”补足差价。9月18日,江苏中佳雷克萨斯就发布声明称,按照原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合同,自愿承担官方上调价格后的差额,前提是在涨价前签订购车合同。
不过,雷克萨斯的销量非但没有受涨价影响下滑,反而一路上涨。2019年1月至11月,雷克萨斯在华累计销量总计为18.02万辆,同比增长21.01%,其中11月销量1.93万辆,同比增长16.5%,预计年销量有希望突破20万辆。此外,中国已经成为雷克萨斯最大的海外市场。
因此,也有网友疑惑,涨价却迎销量上涨,雷克萨斯是不是被消费者“惯坏了”?对此,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曾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国内消费者素有“买涨不买落”的心理,作为故障率排行最低的汽车品牌,雷克萨斯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涨价并不会影响这一点。在这个热度下,反而还会吸引这部分消费者进行购买。
问题二:处罚力度太轻,8761万元罚少了?
遭处罚后,雷克萨斯也就此事作出回应。雷克萨斯方面称:“对于因此次事件给广大顾客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关于此次事件,已经进行了彻底整改,今后也会将‘合规’置于业务运营的首位,采取一切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丰田中国也称:“接受总局的处罚,认真整改。”
事实上,近年来,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的车企不止丰田一家。自2014年起,东风日产、奔驰、奥迪以及长安福特等都因价格垄断吃过“罚单”。
2014年,中国出现首个汽车业反垄断执法案件,湖北4家宝马4S店因非法统一收取PDI(出厂前检查)检测费被处罚。据中新经纬记者不完全统计,随后的几年内,奥迪、奔驰、东风日产、上汽通用依次被罚2.49亿元、3.5亿元、1.23亿元、2.01亿元。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对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6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丰田收到的罚单数额为其2016年度在江苏销售额的2%,约8761万元。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这一金额对丰田全年的利润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处罚力度是否过轻?
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此次丰田被罚事件确实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据《处罚决定书》,本次罚款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周照峰表示:“《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需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而此次处罚只以江苏省的销售额为基数,而并非全国销售额。此外,只处以2%的区间,且没有算入违法行为实施期间的违法所得,确实罚得比较轻。”
值得注意的是,周照峰仍指出,此次已是江苏省第二次出现车企因价格垄断而被罚的情况。据悉,2015年4月,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公司处以3.5亿元罚款。
“首先,江苏省在有先例后再次出现价格垄断现象,理应得到警示。其次,今年的长安福特的罚款已被处以4%的营业额。因此,此次违法行为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承担和持续时间都不比之前的汽车反垄断案件轻,营业额2%的罚款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太低了。”周照峰表示,处罚力度过轻,或成为车企价格垄断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不足以形成行业震慑力。
问题三:消费者认为买贵了,为何难维权?
不过,周照峰指出,虽在处罚力度上有争议,但此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仍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该案明确地列出了丰田此次的违法行为,包括具体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执行过程、涉及的车型、限制的折扣比例等,这在反垄断案件中属于披露力度较大的一起。”他说。
因此,这也有有利于消费者希望借《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车型目录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周照清表示,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购买了违反《反垄断法》车辆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难点。
“首先就是如何界定所购车为可赔偿车,消费者认为自己买贵了,参照物是什么?标准在哪里?其次是,如何证明自身损失的金额是多少,如何取证?事实上,我们近年来也一直在讨论,从这些案件中如何去让消费者进行合理索赔,毕竟整个事件中受害最大的就是消费者。”周照峰表示。
周照峰还认为,正因为消费者难以维权,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车企的价格垄断现象。不过,他相信,这将是汽车反垄断事业未来可发展的一个方向。“罚钱不是目的。”2016年11月,时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也在公开场合表示,进行对汽车垄断现象进行处罚,追求的是整个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竞争的充分、经营的合规,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
据悉,《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草案于2015年10月底完成初稿,2016年3月份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最终落实。
“今年以来车市一直处于下行阶段,不少车企降价卖车,最终‘赔本赚吆喝’。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仍限制经销商最低零售价的车企,必然是有一定实力和消费者认可度的。汽车作为大件消费品,行业应加强对垄断现象的完善机制,让企业的竞争回归到本质,即注重产品上来,这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周照峰称。
来源:人民网汽车
编辑:车冀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4. 国外报价单上带转售价格控制是什么意思
resale price maintenance在国际市场营销里是维持转售价格的意思维持转售价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简单解释:维持转售价格是指制造商或批发商试图控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最终售价而与再售商达成的一种协议。
什么是维持转售价格:
维持转售价格是指制造商或批发商试图控制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的最终售价而与再售商达成的一种协议。
维持转售价格的类型:
1、固定转售价格:限制经销商只能以固定的价格销售。
2、最低转售价格:规定经销商之订价不能低于某一价格水准。
3、最高转售价格:设定一个价格上限,其定价不能超过此上限。
4、区间转售价格:允许在某个价格范围内可以任意定价,例如允许在进货价格内某百分比的范围内自由订价。
5、承认的转售价格:经销商在订价之前,须经厂商同意。
6、默认的转售价格:虽未对经销商明是限制其任意订价,惟倘低于一定水准则施以经济不利之制裁,因此暗中形成转售价格之限制。
维持转售价格的优缺点:
一、维持转售价格的优点:
1、建立销售网,稳定商品定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
依地理市场的观点,各零售商皆有固定的顾客群,因此理论上厂商如果能够增加零售商的数量,即可增加总销售量。所以不论各零售商营业业绩的良优,为确保其皆可保有一定之利润而愿意加入销售网,有实施维持转售价格的必要。盖此时各店的零售价格皆为一致,消费者将不至于因价格因素而流动,各零售店即可保有其基本知顾客群。此时下游零售商的利润获得保障,在不用削价竞争而损及商品形象时,下游厂生会更积极的与异种品牌竞争,反而有促进竞争的效果。
2、避免产生搭便车现象
在销售某些技术性产品时,为避免折扣商店(discount store)免费享受专业性商店(specialist shop)所提供的售前服务利益,有采用维持转售价格的必要。
举例而言,A为上游厂商没有转售价格之限制,其下有甲乙经销商。甲经销商为大卖场,由于并无提供售前讲解服务故价格较为便宜,乙经销商为专门业者,提供良好的商品服务故售价较为昂贵,则消费者可能会到乙经销商询问,但最后到甲经销商处购买。依此结果甲经销商搭了乙经销商的便车。依此论点认为,有转售价格限制可强化品牌的非价格竞争,亦即下游厂商可从事售前讲解、促销及售后服务、商品维修等争取顾客。
3、避免牺牲产品的产生
若取消限制转售价格之策略,某些团体的利益会因而受损,故允许转售价格的维持可以使这些团体受到保护。例如,将某知名品牌产品以超低价出售,以吸引该顾客购买他项产品,此时将损及该知名品牌所属团体之利益。
4、基于政治上的理由
保护缺乏效率的小厂商或商店,避免受到有效率的厂商之竞争威胁。
二、维持转售价格的缺点
1、产业高度集中,且所有品牌均实施限制转售价格,限制转售价格行为将容易造成品牌经营者的水平价格卡特尔。 2、通路份子少,且难以再生新通路时,容易形成通路份子之共谋而压迫品牌经营者实施限制转售价格。
http://wiki.mbalib.com/wiki/Resale_Price_Maintenance
5. 这两段英文、有没有高手能够翻译一下的、谢谢啦
它是外壳companies'policy促进管理风格的员工直接参与决定影响到他们的工作。鼓励员工讨论的目的的单位,他们的工作之前,这是最后了。通过员工汇报制度,还鼓励员工参与制定他们自己来年的工作目标,认同他们自己的培训需求,发展自己的野心,这可能是考虑到在职业生涯规划。这种做法,集团公司认为是有益于商业和给予认可员工的合理期望的核心是员工关系的理念。”维持转售价格”的名称是用来当零售商被迫卖出价格固定的制造商。如果零售商不得收取任何代价,他喜欢,他会发现它值得卖一个品牌“切”的价格虽然这涉及损失,因为他希望吸引顾客的商店,在那里他们可以说服买了许多其他种类的商品价格高。制造商的品牌,已被“砍”的恐惧,零售商可以减少服务本文;但是,如果他不,有一个危险,客户变得不稳定,并愿意支付的“标准”的价格的文章,因为他认为他是“做”。这可能影响声誉的生产厂家长期。
6. 农夫山泉上的建议零售价2元是转售价格维持的例子吗
“如果协议只是单纯规定一个销售价,没有规定监督和制裁条款,这种行为仅构成价格建议,而不是转手价格维持” 《经济法学》第三版 94页
7. 反价格垄断规定及反垄断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内容大概是什么
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 2月1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还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价格垄断行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内容的规定;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为规范和保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反价格垄断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举报受理、调查措施、依法处理、中止调查、责任豁免以及价格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两部规章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有利于依法加强反价格垄断执法,培育市场竞争文化,促使相关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8. 许光耀的学术成果
1、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独著
2、欧共体竞争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
3、欧共体竞争法经典判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独著
4、欧共体竞争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独著
5、国际私法,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主编
6、民商法英语学习,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主编
其中,前三部著作合称为“欧共体竞争法研究丛书”,共170万字,以欧共体竞争法为依托,从立法、理论与实务三方面全方位阐述反垄断法学科体系,完整阐明了反垄断法的内容,系统揭示了反垄断法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方法,为我国反垄断法学理论建设做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该丛书于2010年获得湖南省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7、联邦反托拉斯法——竞争法律及其实践,译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134.4万字。该书为目前美国最权威的反垄断法著作,其翻译历时28个月,本人实际投入4500个小时以上,是所经历过的工作中最艰苦的一项。
此外,副主编若干部,参编十余部。 1、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仲裁地化趋势,《法学评论》1992年第2期
2、论最密切联系利弊得失,《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
3、经济法科学理论体系的构建,《江汉论坛》1999年第9期
4、欧洲共同体竞争法研究,《经济法论丛》1999年第2期
5、欧共体竞争法哲学的新发展,《经济法论丛》2001年第5期
6、竞争法视角下的公法冲突,《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2年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行政垄断并非反垄断法上的特殊问题,《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9期
8、欧共体委员会汽车销售协议成批豁免条例,《经济法论丛》2003年第8期,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9、经济越权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后果,《中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人大复印
10、欧共体及其成员国竞争法的协调,《江汉论坛》2003年第6期
11、论合法垄断,《湖南工学院学报》2003年第9期
12、论国际惯例,《徐州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3、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
14、限制竞争协议的违法性标准,《经济法论丛》第10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15、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宁夏大学学报》2004所第9期
16、合法垄断、适用除外与豁免,《竞争法评论》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7、欧共体理事会1/2003条例,《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8、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时代法学》2004年第3年
19、英国1997年不公平合同条件法,《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9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20、“合理原则”及其立法模式比较研究,《法学评论》2005年第2期
21、企业合并的竞争法分析,《时代法学》2006年第1期,人大复印
22、论竞争法上的“相关企业”,《湖南大学学报》2006第6期,人大复印
23、欧共体竞争法的实施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湘潭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4、欧共体竞争法实施机制的现代化,《中国竞争立法探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25、《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垄断协议诸条款之评析,《反垄断立法热点问题》,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26、论反致的不合理性,《时代法学》2007年第5期,人大复印
27、纵向协议的竞争法调整,《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8、竞争法上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比较研究,台湾《月旦财经法杂志》2007年11期
29、著作权拒绝许可行为的竞争法调整,《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5期
30、美国反托拉斯法上的行业协会,《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
31、《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诸条款之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32、关于《反价格垄断规定(草案)》的修改建议,载《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8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33、《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34、《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35、美国《谢尔曼法》意义上的垄断化,《时代法学》2010年第5期
36、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法上引起的特殊问题,《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3期
37、转售价格维持的反垄断法分析,《政法论丛》2011年第4期
38、价格歧视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年第11期
39、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11期
40、法律理性之美的探求——《质检法教程》的评价与建议,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21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41、竞争经济学对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影响,《东北亚法研究》(韩国),2012年版
42、略论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制度,《法学评论》2012年第6期 1、中国—欧盟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欧共体竞争法研究,2001
2、教育部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比较研究,2004
3、湖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竞争法理论体系的构建,2005
4、湖南省社科基金:限制竞争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2006;项目编号06YB18,结项证书号20120046
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垄断协议的法律调整,2007;批准号07JA820037,结项证书编号:2011JXZ1270
6、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软件产业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认定及其救济,2009;批准号: 09SFB2046
7、国家社科基金:企业集中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2012;批准号12BFX098
9. 什么是固定转售价格
固定转售价格:限制经销商只能以固定的价格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