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农村商业银行信贷员违规发放贷款后、信贷员贷款自己使用、现在信贷员已被拘留、贷款是否需要贷款本人还
先刑事后民事。个人认为,你能证明自己没有用这笔贷款的话,这笔贷款不应该由你来偿还。但是两年了,被挪用至今,我个人感觉你自己难咎其职。
㈡ 我在村里信贷员那里存钱,他挪用我的资金好几万,我应该怎么办,他犯了什么罪。
先报案再说吧,可能的罪名有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诈骗等都有可能,具体要公安调查了再说。
㈢ 我是信用社的信贷员,找亲戚朋友的名字借了贷款我自己用了,他们当时都同意,把钱用于铁矿投资
他们同意了,那他们就必须签字确认了的,否则不算同意。
这个完全不算挪用资金啊,这个是违规放贷的问题,没有造成损失是谈不上立案的。
你得说服你的亲戚继续说,贷款是他们自己借的,然后期限内你赶紧还上,不算什么大问题。
问题在于,你是怎么被立案的,是不是单位有意清理你,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㈣ 给银行结息款比信贷员挪用了,影响到自己的征信,咋办好呢
你说的信贷员是银行的人吗?如果是,
那么信贷员挪用客户资金,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告银行和信贷员,肯定能打赢官司。
消除自己的不良征信。
㈤ 信贷员涉嫌挪用资金
建帮助说明问题。
㈥ 信贷员挪用贷款借给别人
信贷员挪用贷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作为标准。作为信贷员,对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负有调查核实其资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人担保能力等并提出是否发放贷款意见然后按规定权限报批的职权。
信贷员简介:银行信贷员可说是银行派出的测试贷款方所提供信息是真是假的“测谎仪”,主要负责调查贷款公司和贷款个人的实力和潜力,向其提供贷款方面的政策咨询,需具备出色的判断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良好的倾听、亲和力和沟通能力。
㈦ 贷款资金被信贷员挪用,怎么处理,信用社
有两个罪名我一直傻傻分不清,你可以自己去网络一下,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你看哪个和你说的情况比较想象。家丑不可外扬,如果能主动归还,一般念在旧情只是内部解决,最多被开除。当然不积极配合的另外
㈧ 银行信贷员明知贷款用于第三方,还是给办了贷款合同,其行为违法吗
谢谢邀请!
可以肯定的说,不违法!
贷款的本质,是借贷人能不能获得贷款的资格,能不能获得贷款,与银行信贷员干系好像不大吧。
办了贷款合同,能不能获得贷款,银行是有一套完整的审核审批制度的,能不能获得贷款,合同是必要的手续而不是必要的条件,最重要的,是贷款人的资信、收入、流水等条件,合同只是一个手续罢了。
一般的贷款合同上,资金用途是有规定的。我理解的用于第三方,其实就是以别人名义办的贷款,自己拿来使用。这样最多,也就是违规使用吧,至于违法,我觉得还谈不上。
再说,银行一般也不会过多的监管这个钱到底谁在用,只要贷款人符合放贷的要求,审批审核都合法,放就是了,谁用无所谓,只要到期了,贷款人还了钱就完事了。
我觉得不违法。
谢谢!
㈨ 银行营业部主任让信贷员帮助编造假手续,取得贷款自己经营用了,营业部主任和信贷员定什么罪
这个要看具体情节,还有相应的岗位职责,按你简述的情况,以下第三个罪名,比较符合,你可进行参考:
一、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强调的是职务之便,所有权的转移。
二、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重点强调的是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