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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向母公司拆出资金

发布时间:2021-06-20 11:16:10

Ⅰ 请问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货币资金往来账,如何记会计分录

1、子公司和母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单位,都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所以双方的经济往来都要把账算清楚,俗话说,亲兄弟还明算帐呢。

2、如果是母公司给子公司拨入款项,不需要偿还,作为子公司的流动资金周转: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母公司拨款

3、如果是正常往内需要偿还的业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以资金往来可以通过借款进行账务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意业务的合法性,少有操作不当,就有可能会被核定为收入完税的。

对所得税影响不大,只有财务费用涉及所得税,如金额很小问题不大,如很大,又长期不付,而影响利润率,可以会要求付款。

(1)子公司向母公司拆出资金扩展阅读:

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

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Ⅱ 我集团内部拆借资金,总部子公司分别如何下账

总部
拆借资金给子公司时
借:内部往来--子公司
贷:银行存款
向子公司拆借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子公司

子公司
拆借资金给总部时
借:内部往来--总部
贷:银行存款
向总部拆借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内部往来--总部

Ⅲ 母公司向子公司借款,算不算抽逃注册资本

属于抽逃注册资本的。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子公司向母公司拆出资金扩展阅读:

抽逃注册资本的相关要求规定:

1、企业成立且资本到位并验资后,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部分,股东以购买设备等为名,用假购物收款收据入账,虚构“购买存货和固定资产”事宜,达到抽逃注册资本。

2、在企业资本到位并验资后,股东将在企业中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者,在股份转让协议中规定,前股东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出,再由受让人将同等资本投入企业。

3、无论受让方是否投入资本,都应视为抽逃资本。因为转让股份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不发生转让人与企业或受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是受让人将股份转让款交付给转让人,而不应是转让人先将投入企业的股份抽回,再由受让人投入。

Ⅳ 子公司可以替母公司出资吗

还是要明确的
B借款给A公司
而后再以A公司名义出资增补C公司.

Ⅳ 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问题

1.母子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都是属于独立法人的。
2.根据一下相关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为金融业在我国属管制行业,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则会危及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安全。

上述规定,是说无金融业务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不能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情况下单纯进行资金的拆借。

对于该规定,有相应的罚则。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虽然法律规定不允许,但实际中还是有的。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拨付资金,需要按银行同期利息进行调增,就是说没收利息也得按收了利息交税。而子公司用了这笔资金,就算是付了利息,也不能作为利息在税前扣除。反过来也一样。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Ⅵ 母公司将资金下划给子公司作为过渡开银承如何记账

贷方当然记银行存款-承兑保证金了

Ⅶ 母公司拿出来自己收到的增资资金,与其他公司一同成立一个子公司,可以吗

你好!
你的问题我看过,分析如下:
1、母公司的增资行为,产生的后果是注册资金增加,需要在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部分增资资金就成为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可以用来经营。
2、母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成立子公司的行为,是转投资,是母公司的经营行为之一,法律是允许的,母公司成为子公司的股东之一。
3、前述行为都以股东会形成决议,修改章程,以及在登记部门进行合法登记等程序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经过相应的程序,母公司行为的合法性是没法确认的。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如有帮助请采纳,谢谢!
如有其他问题,可追问或私信。

Ⅷ 什么情况下,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转移资金

资金由母公司统一调度

Ⅸ 子公司经营资金由母公司划入,现母公司将子公司转让,子公司向母公司的借款无法偿还,是否可作为损失处理

转让前的审计评估中应包含有这笔借款,转让后债权债务由受让人承担,因此母公司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如出现无法从受让人中取得该借款的法定事由,取得证据后可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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