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贰』 国有企业资产抵押是否需要国资办审批
2002年10月16日 - 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抵押是否应当限制,是否需要审批,本文试作探讨。 国务院1992年7月23日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有效吗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专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属;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肆』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伍』 国有独资企业为其他公司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担保,需要国资委批准吗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4>36号)
四、企业以财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属于法人财产权范围内的自主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应越权干预,也无法逐一审查具体融资决策的正误得失,更不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无须对国有企业以其法人财产设定抵押权进行审批和签署意见(其他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该部门办理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8日以法释(2002)14号公布了《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它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综上,不需要国资委批准。
『陆』 关于企业贷款的问题
1、你的状况以获得信用贷款,不过贷款不高,有银行不超过50万元。
2、时间问题还是咨询你们当地银行及房管局。
3、土地应可以直接过户,具体还应向你们当地的房管局咨询。
4、土地可以抵押贷款。
5、建议你的贷款方案如下:
一、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个体户也可以,现金流水帐也能用。这种贷款根据你房产的评估价值进行打折,额度比较高。如果能够购买厂房或土地,等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再拿房产证或土地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二、如果上述贷款额度不够,可以请担保公司担保,向银行申请小企业贷款。担保公司一般可以担保房产的评估价值的1倍到2倍的贷款额度,具体与担保公司和银行洽谈。如果能够购买厂房或土地,等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再拿房产证或土地证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柒』 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定越全越好
一、河南投资担保业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
2009-2010年,我省担保公司出现暴发式增长,达到1640家。担保业迅速发展的原因是什么呢?业内人士几乎异口同声:有市场,有需求。
1、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到什么程度,看看疯狂的高利贷市场就知道了。“珠三角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一般在5分(指月息、下同)以上,长三角也没有低于4分的,不少中小企业陷入不融资等于坐以待毙,而若融资,无疑饮鸩止渴的困局。”(2011年7月28日大河报《百亿担保资金“转”路彷徨》)。我省民间投资担保的利率,平均月息1.5分,在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范围以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为民间资本开辟一条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
看看中国老百姓眼前的投资市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3.5%,而物价水平指数(CPI)一度高达6.5%,老百姓“享受”负利率的待遇已经很久了,银行的服务收费项目又日益增多。股市:2011年8月8日,“中国股市市值损失最大时接近1.3万亿元,相当于全国13亿老百姓,每人一天损失1000元人民币!”(2011年8月9日大河报《恐慌蔓延全球,股市遭遇“黑色周一”》)。期货、外汇、黄金:凡涉及“保证金”交易的投资,都可以让您血本无归。保险:保险产品的功能本来是防范风险,现在却被扭曲为“理财产品”误导客户,营销员的口头语是:“比银行利息高!”正是通过这些所谓的“投资”渠道,老百姓的钱源源不断流进少数人的口袋,造成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2007年,国内某著名保险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年薪6616万元,舆论哗然。“创业板超募1000亿元以上”,“创造出近千个亿万富翁,却无法为中国的创业家们提供实现梦想的资金之源。”(大河报《创业板龙种变跳蚤的三大原因》)“普通投资者则被深深套牢。”(大河报《资本市场不能成为造富机器》)
民间投资担保相对稳定。收益虽高但不超过法律规定,且有一定风险,应在情理之中。
3、缓解青年人就业难问题
据大河报消息,我省担保从业人员3.5万人。据我所知,许多大型河南投资担保还为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担保公司员工绝大部分是大学生,他们训练有素,热情礼貌,非常可爱!
4、民间投资担保公司老板能赚到钱
担保公司老板是担保业发展的核心力量,他们许多都是事业有成的民营企业家。开公司就是为了赚钱,赔钱的生意谁会来做?
5、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各地传来的消息表明: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猖獗,月息6分、7分甚至1毛以上!老板“跑路”是被高利贷逼出来的,不是合法民间投资担保逼出来的。合法民间投资担保的利率,依法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越发展,高利贷的市场空间越缩小。
6、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民间投资担保,投资的多为穷人,其中以老年人居多,他们攒了一辈子的养老钱,十几万、几十万,希望有一个安全、收益高的投资渠道。借钱的多为富人,他们是身家百万、千万、亿万的民营企业家,以较高成本借款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两者各取所需,实际上缩小了贫富差距。
民间投资担保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利国利民,这是它得以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政府“整顿”担保业的指向是什么?
2010年12月03日大河报《河南担保业要规范发展》一文透露“记者从省工信厅中小企业服务局获悉,从2010年12月1日起,到2012年3月31日,全省将暂停担保机构的设立,备案工作。”2010年12月10日大河报《河南担保“洗牌”声声急》一文再透露:“省工信厅对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情况重新确认的最后期限是2011年年底。”
话是这么说,直到2011年6月11日,省工信厅才公示“初审合格”的全省246家担保机构名单,其中郑州地区104家。名单中大部分不为人所知,业内人士说,他们是专做银保的。后来又发现,名单中还有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拿到备案证、甚至营业执照的。原来政府是可以说了不算的,政府的公信力瞬间崩塌!
省工信厅还宣布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认定”的五项条件。其中第3条:去年以来与银行开展有融资性担保业务1亿元以上或银行授信1亿元以上。我心里直犯嘀咕:这哪里是资格认定呀!没有资格就敢做1亿元银保业务。这不是鼓励非法经营吗?
2011年7月28日大河报发表文章《百亿担保资金“转”路彷徨》,副题“通过这次整顿,约1300家担保公司将被洗掉,淘汰率近80%。”文章说:融资性担保公司将以“银保”为核心业务。大批担保公司转型的方向有两个,“一是回归实业领域”,就是退出担保业。“转型的另一个方向,则是与担保领域相关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还注意到:自2012年6月10日(工信厅公布初审合格名单的前1天)起,大河报关于私募的文章突然多起来。
到2011年9月,终于有担保公司拿到经营许可证,签发日期是2011年8月8日。接着,几十家担保公司在媒体上,以广告形式公布“承诺书”。9月15日,大河报《河南担保业高调“承诺”的背后》一文说:“省工信厅要求首批初审通过获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在媒体上按照上述内容公开承诺,模板也是工信厅提供的。”“原来担保公司主营的民间担保理财类业务肯定不能做了”。“和银行合作是下一步的主要方向。”业内人士说,拿到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已经被省工信厅明确告知不准做民间投资担保业务,工信厅还在这些公司内部装了摄像头。
到此才明白:政府“整顿”担保业的指向,原来就是封杀民间投资担保!原以为政府要整顿高利贷、非法集资,结果未见整它们一根毫毛,倒先把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整死了。
三、民间投资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间投资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担保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主席令,1995年10月1日施行。那时还没有担保公司,但担保这一民事行为早已存在,并且有国家专门法律保护。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做为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担保法第七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规定已经为“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格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企图用“备案证”、“许可证”剥夺担保公司合法担保资格的行为,都是非法、无效的。
《担保法》第三条:“担保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政府以经营许可证相要挟,强令担保公司为银行担保或者获得银行授信1亿元,强令担保公司在媒体上做“承诺书”,是粗暴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非法行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一规定为合法民间借贷与高利贷划清了界线。《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根据这一规定,担保公司为合法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同样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封杀合法民间投资担保的行为,则是非法、无效的。
必须说明:在我国,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且由行政首长签署才能成为法律。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冲突,否则就是非法、无效的。法律不仅老百姓要遵守,政府更应该遵守。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业是什么?
2011年06月21日国办发(2011)30号文件《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
(四)鼓励县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七)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构建平等、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
这份文件没有一句规定担保公司只能向银行“融资”,不准向民间融资。担保行业本来就是在民间投资担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融资性”三个字,就是为了与官办担保公司的“政策性”相区别。民保、银保,都是主业。担保公司做多少民保、多少银保,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无权干涉。如果政府强令担保公司只能做银保,不准做民保,不仅违法,而且违规。
五、民间投资担保的发展会导致银行关门吗?
这可能是政府担心的一个问题,也可能是政府要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的一个原因。然而这样的情形是不可能发生的。
1、民间借贷不可能取代银行借贷
民间借贷仅仅是对银行借贷的补充,它不可能取代银行借贷。融资客户是在银行借不到钱才去找民间借贷的。谁都知道银行贷款利率低,如果在银行能借到钱,谁会去找民间借贷呢?银行应该利用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高效,方便、快捷的服务,与担保业开展良性竞争。不能寄望于政府封杀民间投资担保(某些保险业人士也有这种心态),维持自身金融垄断地位。
2、担保业务的资金来源是有限的
截止2011年8月,我国人民币存款余额78.67万元。说这些钱都会去做投资担保,那只能是笑话。首先,做民间投资担保的只能是居民存款,而居民存款只占人民币存款总额的一部分。居民存款可以做投资担保的,只能是一部分“闲钱”。由于投资担保的风险性,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去做。担保业鱼龙混杂,未必人人都能看得清楚。综合这些因素,实际流入民间投资担保的钱是有限的。
3、担保业务的市场也是有限的
民间投资担保的融资客户,仅限于生产性的民营中小企业。而且并非每一个融资客户上门都能拿到钱,只有优质中小企业才能拿到钱。这是因为担保公司几乎都是民营企业,面对巨额代偿风险,对融资客户的筛选非常严格,淘汰率十有七八。市场经济就是优胜劣汰,只有这样才能保持民营经济的健康、良性、持续发展。
4、担保业务流程离不开银行
首先,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是存在银行的。其次,投、融资客户之间的资金来往是通过银行的。再次,融资客户的资金周转也是通过银行的,与银行贷款客户一样。
总之,政府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六、担保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有关系吗?
两者没有任何关系。把它们扯到一块的首先是媒体,其中似乎还有政府的影子(参见本文第二部分第四段)。
2011年07月15日大河报《投资,和“私募”一起奔跑》,对私募做了客观、全面的说明,要点摘录如下:
募集方式:“私募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公开”,“其实就是指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
“合伙”私募:“专业管理机构或人士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每年按照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对预定收益的超额部分“按比例分成”,例如20%。“出资人担任有限合伙人,可依据合伙协议享受合伙收益。”
收益来源:“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后通过该企业的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权从而获得收益。”
风险:“并不是每一个投资项目都能如期成功退出。”“私募基金可能会为企业的烂摊子接盘。”原因:“一是投资管理人的职业能力和道德风险,二是投资项目的风险,”被投资企业可能“出现业绩下滑、停工甚至破产。”
哪些人的“游戏”:“私募本身就是面向特定群体募集的,并不是所有老百姓都能参与的投资方式。”以“鼎辉”(私募基金名称)为例,“单个投资要求达到3000万元。“合伙私募”投资人数要求不超过50人。”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对于非法集资活动判定”,“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两个界定,一个是募集资金的对象,私募是针对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的特征是只要拿钱,谁都可以。”“二是人数的限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私募来说,人数不能超过50个。而非法集资是只要有人拿钱,参与的人越多越好。”“还有一个要特别注意的是:有无保底或收益承诺。私募基金没有保底或收益承诺,而保底或收益承诺则是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唯一法宝。”
读完此文,我的结论是:1、私募不是咱老百姓的游戏。2、私募一旦“越界”会有非法集资的嫌疑。3、把担保公司和老百姓导向私募,有“诱良为娼”之险!
七、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的后果是什么?
1、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封杀民间投资担保,等于切断民间资本与民营经济联系的合法渠道。民间投资担保的兴起,本来就是为弥补银行贷款的不足。封杀民间投资担保以后,大家又都挤到银行排队贷款,融资难加剧可想而知。2011年6月30日,大河报《河南担保备战银保》一文,转述业内人士的话说:“自上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后,银行贷款异常紧张,甚至批准的房贷由于没有额度,都迟迟难以放款。在目前银根紧缩的背景下,担保公司从银行融资难上加难。”因为借不到钱,“跳楼”的老板会更多。
2、高利贷,非法集资更加泛滥
合法的民间投资担保渠道被堵死以后,民间资金流向哪里呢?流回银行等着被CPI吃掉?资本的逐利性使其流向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在高利贷的威逼下,“跳楼”的老板会更多。在非法集资的诱惑下,上当的老百姓也会更多。事实上,在大河报推出系列“私募”文章以后,暗地里以“私募”名义非法集资骗钱的事也多起来。
3、数万青年重新失业
担保公司是在民间投资担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民间投资担保不让做了,民间融资当然也不需要人了,担保公司必然大量裁员。专做银保,大量担保公司难以生存,只有关门大吉。数万优秀青年怀着破碎的梦想,将重新流落街头,踏上艰难求职路。
4、民营担保公司难以生存
2011年7月4日大河报《河南担保备战银保》一文,转述业内人士的话说:“与通胀背景下汹涌澎湃追求高收益的民间资本相比,银保融资不仅存在速度问题,更重要的是将影响公司业务规模,而这,势必影响担保公司的利润额。”开公司赚不到钱,结果只有关门。
政府要担保公司专做银保,实际上是把银行的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2011年9月14日,大河报消息:福建安溪民间借贷崩盘,一村主任欠债3亿多元出逃,安溪工商银行涉及5000多万元。这5000多万元如果由一家民营担保公司担保,这家担保公司恐怕也会应声而倒。
在这种情况下,大批担保公司将退出历史舞台(或者被政府赶出历史舞台),只剩下几家政府出资的所谓“政策性”担保公司“笑傲江湖”。封杀民间投资担保,不是发展,而是毁灭担保行业!
八、老百姓对政府的期望是什么?
答案只有一句话:支持合法投资担保,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
1、什么是合法投资担保、高利贷、非法集资
合法投资担保:是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担保公司,对合法借贷合同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民间借贷担保,银行借贷担保。
高利贷:机构或个人用自有资金或者募集资金,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利率发放贷款的行为。受害者多为民营企业老板。
非法集资: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虚假融资实质是用欺骗手段吸收资金。受害者多为老百姓。
2、合法投资担保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区别
与高利贷的区别:利率是否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四倍以下为合法投资担保,四倍以上为高利贷。
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否吸收资金。担保公司只能为借贷合同的债权人提供担保,不能吸收资金。吸收资金则为非法集资。
不法分子故意混淆两者区别,是为了欺骗老百姓,获取非法利益。政府如果混淆两者区别,拳头就可能打错地方。
3、怎样支持合法投资担保
2至4日,温家宝总理赴温州调研民间借贷情况。他强调:支持和发展中小企业具有全局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2,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诸多政策措施。金融支持(6):“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
合法民间投资担保,就是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期望省政府立即停止封杀做法,拆除摄像头。政府发放的1640多本担保公司营业执照,就是对担保公司担保资格的认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备案证”、“许可证”重复资格认定,法律上自相矛盾,实际上行不通。除了滋生腐败,没有任何意义。
河南省政府关于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是正确的,因为它可以增强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期望政府尽快落实。对于注册资本金达到政府要求的担保公司,应尽快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以利担保公司正常开展业务。未达要求,限期达成;超过期限的,停止新业务,待老业务结束,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怎样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
这里指打着担保公司旗号,从事高利贷、非法集资的现象。
河南省工信厅做为担保业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制订政策。省工信厅应把主要精力,转移到尽快制订一部担保业监管细则上。监管细则要对担保公司设立、撤销条件,注资要求,代偿准备金率,高利贷、非法集资的界定,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分别做出明确规定。制订这部监管细则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担保机构的意见,切忌“闭门造车”
各级工商部门是实施这部监管细则的执行机关。工商部门要根据这部监管细则的规定,核发、吊销营业执照,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要鼓励群众举报,举报属实有奖。
对于高利贷,一经查实,立即停业整顿,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利息超出国家规定部分,融资者可以拒付。对暴力追债者,公安机关介入依法严惩。对于非法集资,一经查实,公安机关立即介入,控制公司负责人,责令退还投资者本金,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律责任。严禁超限额担保(注资1亿,单项担保余额超千万),一经查实,给予处罚。政府果真这样做了,不信天下不太平!
腐败和不作为,是某些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的两个最严重的问题。政府在担保监管问题上将如何动作,全省人民将拭目以待!
九、作者声明
民间投资担保这一形式,是河南人民(具体就是河南邦成担保公司)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基础上的一个创新,是河南人民的骄傲。希望河南省政府在担保业的整顿上,也能为全国做出典范。
由于是新生事物,不论政府、媒体、民众,对担保业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为了对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与社会各界进行交流,我将把本文寄送有关政府首长,分送各大担保公司,并发到互联网上。欢迎各界传阅、转发、下载,欢迎批评指教!
文章来源:互联网搜集整理作者:李侠坤中国人寿经济师声明:本站所转载文章、数据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捌』 目前为止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法律文件有哪些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为全体人员熟练掌握**为根据不同岗位人员掌握*为了解掌握
国 家 法 律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 注
1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2 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3 2004/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4 2004/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
*
5 2003/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6 2002/1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7 200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8 2001/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9 200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10 2000/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11 1999/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
12 1999/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13 1998/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14 1998/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5 1997/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16 1997/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17 1997/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18 1996/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9 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20 199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21 1990/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
22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国 务 院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 注
1 2004/10/21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2 2004/07/16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3 2004/07/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
4 2004/07/0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5 2004/06/0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
6 2004/02/27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
7 2004/02/0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8 2003/09/19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
9 2003/09/01 物业管理条例
***
10 2003/08/12 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
11 2002/03/2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
*
12 2001/11/0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13 2001/05/01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
14 2000/09/2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5 2000/01/3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16 1999/12/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17 1999/10/22 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批复
*
18 1999/04/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
19 1999/02/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
20 1999/01/01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21 1999/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22 1998/11/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23 1998/07/20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24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25 1992/08/0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6 1992/08/01 城市绿化条例
*
27 1991/11/1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建设部房地产与建筑规章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5/06/0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2 2005/05/01 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
3 2005/01/1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
4 2004/12/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
5 2004/12/01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6 2004/11/23 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7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
8 2004/09/06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9 2004/08/2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10 2004/08/2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11 2004/07/20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正)
***
12 2004/07/20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修正)
*
13 2004/07/0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
14 2004/07/01 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
*
15 2004/05/13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16 2004/05/01 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
*
17 2004/05/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18 2004/04/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19 2004/03/01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
20 2004/02/12 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
*
21 2004/02/11 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
**
22 2004/02/01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
23 2004/01/30 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
24 2004/01/01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
25 2004/01/0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26 2004/01/01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
27 2003/11/0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28 22003/10/22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
29 2003/09/01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30 2003/08/05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
31 2003/07/0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
32 2003/06/26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
33 2003/05/23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34 2003/05/0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
35 2003/04/17 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
36 2003/04/17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
37 2003/02/0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38 2003/01/09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39 2003/01/0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
40 2003/01/01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
41 2002/12/01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
42 2002/12/01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
43 2002/11/01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44 2002/10/16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
*
45 2002/10/01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46 2002/09/09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
47 2002/09/06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
48 2002/09/0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49 2002/09/0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
50 2002/07/18 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
**
51 2002/03/27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52 2002/03/20 小城镇(乡)环境规划编制导则
*
53 2002/03/20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
**
54 2002/03/01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
55 2002/01/31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56
57
2002/01/01 全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
57 2001/12/07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
58 2001/12/0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
59 2001/12/0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
60 2001/11/1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61 2001/08/2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62 2001/08/15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
63 2001/08/15 建设部关于对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
64 2001/08/15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
65 2001/07/2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66 2001/07/0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67 2001/07/04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修正)
**
68 2001/07/0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正)
*
69 2001/07/0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70 2001/07/01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
71 2001/0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72 2001/06/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73 2001/05/28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
74 2001/04/20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
75 2001/01/17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76 2001/01/09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
77 2000/12/18 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78 2000/12/13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
79 2000/12/13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
80 2000/12/06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
***
81 2000/10/18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82 2000/10/16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
83 2000/10/01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84 2000/09/26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
85 2000/08/25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86
87
2000/08/2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
87 2000/08/01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
88 2000/06/30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
89 2000/06/30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
90 2000/06/30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
91 2000/06/3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
92 2000/06/07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
93 2000/05/25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
94 2000/05/12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95 2000/05/11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
*
96 2000/04/17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
97 2000/04/07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98 2000/03/29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99 2000/03/1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
100 2000/01/14 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101 2000/01/0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
102 1999/12/07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
103 1999/12/01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
104 1999/12/0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105 1999/10/04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
106 1999/02/03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107 1998/11/09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
108 1998/10/19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
109 1998/10/19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标准(试行)
*
110 1998/09/04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
111 1998/09/01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
112 1998/08/07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
113 1998/06/09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
114 1998/04/20 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规划工作促进住宅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
115 1998/04/03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
*
116 1998/01/01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
117 1997/06/01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
*
118 1996/11/12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
119 1996/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
120 1996/09/22 城建监察规定(修改本)
*
121 1996/07/25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等文本的通知
**
122 1996/01/16 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
123 1996/01/01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
124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
*
125 1995/05/01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
126 1994/12/01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
127 1994/08/13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
128 1994/06/16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
129 1994/01/0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
130 1994/01/01 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
*
131 1993/12/01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
国 土 局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4/12/01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2 2004/12/0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3 2004/11/01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
4 2004/05/01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5 2003/10/13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
6 2003/08/0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7 2003/04/16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
8 2003/04/10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审批暂行办法
*
9 2003/03/01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
10 2003/03/01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
11 2003/01/21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
12 2002/07/0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13 2002/05/09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14 2002/01/01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
15 2001/10/22 划拨用地目录
**
16 2001/07/27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
17 2001/05/29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
**
18 2001/05/29 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
19 1999/10/14 《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
**
20 1999/09/17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21 1999/08/22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
22 1999/01/01 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
*
23 1999/07/17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
24 1999/04/28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
25 1999/03/02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26 1999/03/0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27 1998/09/29 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
28 1998/03/01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
29 1996/02/01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
30 1995/05/01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31 1994/09/28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
*
32 1993/02/23 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
33 1992/05/1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地籍管理几个问题处理的意见
*
34 1992/02/24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5/01/01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2 2004/10/2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3 2004/08/0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
4 2004/07/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
5 2001/10/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6 2001/09/0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
7 1995/01/01 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8 1993/07/01 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
工商局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5/01/01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2 2002/03/2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
3 1997/11/03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
4 1997/11/03 合同鉴证办法
*
国资局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4/02/0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2 1998/02/09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3 1995/01/27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评估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4 1994/05/0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
*
5 1993/12/21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
6 1993/03/29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有关土地资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
环保局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3/10/08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
2 2002/02/0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
3 2001/02/1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
4 2000/07/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
5 1999/08/06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
6 1998/12/08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
7 1994/12/3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
8 1992/07/07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
计 委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3/04/01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2 2003/01/0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3 2002/05/01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4 2002/02/0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5 2002/01/31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6 2001/07/0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
7 2001/04/1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
8 2000/07/01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
9 2000/07/01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
*
10 2000/06/30 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
11 2000/05/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12 1999/07/29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
13 1996/09/18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
税务局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4/10/01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
2 2004/09/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
3 2004/06/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8
4 2003/07/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5 1989/08/07 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2 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3 2004/03/01 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
4 2003/0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
5 2003/06/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6 2003/04/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
7 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8 2002/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
*
9 2002/0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
10 2002/0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11 2002/01/01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
12 2000/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13 2000/11/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
14 1999/1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其 它
序号 颁发时间 名 称 备注
1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2 2005/01/01 拍卖管理办法
**
3 2004/10/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
4 2004/08/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
5 2004/01/01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
6 2003/08/0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
7 2003/05/2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
*
8 2000/01/2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9 1999/06/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10 1999/02/05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
*
11 1998/05/29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
12 1998/02/05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
*
13 1997/07/28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
14 1997/03/01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
15 1997/01/0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
16 1992/05/06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
17 1992/10/12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
18 1992/05/06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
19 1990/01/01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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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989/01/01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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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982/11/12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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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国有企业融资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二、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望采纳,谢谢!
0法释[1999]3(1999月26次会议通过 1999月9自1999月1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解读《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既包括公民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又包括企业作为出借人的借贷,并不仅指公民为出借人的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年2日一、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号司法解释中出现了民间借贷的概念,并只在该解释第六条中出现一次。按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发生在公民与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的最显著特点是:公民始终是借贷关系的一方。公民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自无可争议,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否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这种管理权当然包括国有企业对其流动资金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流动资金出借给公民应是其经营自主权的体现;非国有企业对其财产包括流动资金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当然也就享有出借权。可以说,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财产权的表现。综观法(民)发[1991]21号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