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险能对外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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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事业单位向外单位支付的垃圾清运费应下哪个科目,具体分录怎样做
根据新“企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收到财政贷记“财政补助收入 - 项目支出”专项资金科目。
会计分录如下:
方式:以资金量或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
贷:财政援助收入 - 项目支出账目
说明:
4001财 BR />收入补贴,各类财政拨款,从财政部门获得的,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贴科目核算制度。
二,本科目应设置“基本支出”和学科“项目支出”两个细节;接下来的两个子公司科按照该“支出功能分类”的详细会计相关科目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同时在科目根据“人事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下的“项目支出”科目,以根据具体项目的细节详细的会计明细核算的“基本费用”的详细信息。
财政补贴收入的三个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a)根据财政直接支付,按照国库支付机构执行机构直接支付给资金支出,机构转移到银行“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按照直接支付该通知所述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今年年底,根据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财年财年的直接支付和实际支出数之间的差额,借记“财政限额应退回 - 财务直接付款”科目,贷记本帐户。财政的
(二)授权支付,根据代理银行机构转向“授权支付到货通知”,根据该项授权的通知,支付的金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的金额钱“。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底,授权支付预算指标年度金融机构要大于由资金量分配的零余额账户号码,按照资金量没有发出,借记数字“财政限制应返还 - 财务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c)任何其他方式,实际收益收到的财政援助,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购买国债,如退还的直接退款,支付以前年度款项,根据退款金额,借记“财政应返回行”科目,贷记“随身财务资助”,“平衡的发生财务资助“,”库存“和其他相关科目;属金,今年,根据退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库存”和其他相关科目。
(5)期间,受本期结转到财务资助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科目“结转资金援助”。
4,结帐结束后,受试者应该没有平衡。
㈢ 国有企业收到财政基建资金如何作账
一、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财政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因此,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不能一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否则,就会把财政资金笼统地计入企业收益,进而给股东分红,造成违反财政法纪的后果。对此,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如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等,应当直接增加国家资本,企业如果注册资本已经到位,在办理增资的法定手续之前,则应当列作国有资本公积,用于以后转增国家资本。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如国债投资补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补助等,属于国家针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予资本补助,因而应当增加资本公积,但如果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尚未缴足,则应当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如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可再生能源项目支出补助、研发费用补助、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属于国家针对企业某些经济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的补偿,因此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如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等,企业使用后需要按期归还本息,因而应当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如企业亏损补贴、遭受自然灾害损失补贴、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等,属于国家对企业实施救济、扶持政策的费用支出,因此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此外,政府由于城市规划、库区建设、沉陷区治理等公共目的需要而通过财政拨给企业的拆迁补偿款,企业应当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专门用于遣散职工的安置、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等所需支出,如有结余,转作资本公积;如收不抵支,则将差额列入营业外支出。
二、企业集团收到财政资金的内部财务处理
目前,多数大中型企业已经按照资本纽带关系组建企业集团,集团公司作为整个集团发展战略的制定者、组织实施者,其职能已从单一的生产经营中脱离开来,主要通过投资控股等多种方式从事资本运营和管理,推动所控制的子公司、孙公司按照集团发展战略开展经营活动。在财政预算管理关系上,企业集团只有集团公司本身作为财政一级预算单位,其子、孙公司与财政没有直接的预算管理关系。因此,财政将资金按项目直接拨付给集团公司,而不论项目是否由集团内部哪一级企业承担。集团公司对取得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或者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根据财政部办公厅答复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的《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集团公司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即对子、孙公司增加出资处理,并对国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同时,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增加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者其他账务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投资补助情况下,集团公司如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企业,形成权益也就变成了全体股东共享的权益,除非财政拨款时已经对权益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将属于不会直接构成集团公司权益的其他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由于集团公司不是直接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内部往来处理;而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就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直接作为负债或者企业收益处理。
三、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实际上,财政资金根据用途划分为上述五类进行财务处理之后,在会计处理中又可以将其归纳为权益类、负债类和损益类三类。其中损益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已做出明确的规定,负债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也比较简单,而对于权益类财政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并未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财务处理政策谨慎进行。
(一)属于权益性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例1】某集团公司建设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同时对控股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向国家申请国债投资补助,已经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准,其中国家工程技术中心500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补助10800万元。财政部已经按照预算安排拨付资金1580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1.集团公司收到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15800
贷:实收资本——国家15800
2.集团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借:长期投资——国家工程技术中心5000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800
贷:银行存款15800
3.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收到转拨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实收资本——集团公司5000
4.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0800
贷: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集团公司10800
(二)属于负债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例2】某市农经控股公司组织子公司实施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获得市财政拨给的农业综合开发周转金360万元,约定使用期3年,每年使用费率为1%.其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1.控股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360
贷:专项应付款——农业综合开发周转金360
2.控股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借:专项应付款——农业综合开发周转金360
贷:银行存款360
3.子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360
贷:专项应付款——控股公司360
4.子公司每年支付使用费时:
借:财务费用3.6
贷:银行存款3.6
控股公司对子公司支付的使用费,通过往来上交财政,分录略。
5.子公司归还款项时:
借:专项应付款——控股公司360
贷:银行存款360
控股公司归还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与子公司同。
(三)属于损益类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
【例3】某省电子集团公司开展集成电子技术研发,由所属研究院承担,获得省财政拨给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68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万元):
1.集团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680
贷:专项应付款——研究院680
2.集团公司转拨子公司时:
借:专项应付款——研究院680
贷:银行存款680
3.研究院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680
贷: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680
㈣ 什么叫财务资助
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涉及资金的活动,表明财务的形式特征; 后者指财务活动中企业和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揭示财务的内容本质。因此,概括说来,企业财务就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体现着企业和各方面的经济关系。
财务不仅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在物质资料再生产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资金运动及资金运动过程中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更主要的是财产和债务,即资产和负债等。
现金平衡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中,贯彻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客观上要求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做到现金收入(流入)与现金支出(流出)在数量上、时间上达到动态平衡,即现金流转平衡。保持现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现金预算控制。
现金预算可以说是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分配计划的综合平衡,因而现金预算是进行现金流转控制的有效工具。
收益风险原则是指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要获取收益,总得付出成本,而且面临风险,因此成本、收益、风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成本、收益、风险三位一体的观念,以指导各项具体财务管理活动。
㈤ 公司为什么会超募
公司会超募的原因如下:
新股发行开始所谓"市场化"以后,由于新股定价的随意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超过投资项目计划实际所需资金,这种现象称为超募。
超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于创业板推行的是集中审核、集中发行的制度,带来了创业板公司超募资金短时间内集中爆发的现象,此一现象终于成为众矢之的。针对市场的不断质疑,深圳证交所在其日前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专门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明确超募资金用途,需在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披露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这个《指引》同时规定,超募资金必须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而不能用于诸如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业务。
㈥ 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募集资金专户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专门设立的看管账户,便于跟踪资金的流向。募集资金时,都会说明募集资金的用途,专用账户就是保证专款专用。
(6)资金往来算财务资助吗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㈦ 国有控股和混合所有制有什么区别
1、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2、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混合经济指的是宏观经济结构,即社会上的所有制结构;混合所有制指的是微观,即企业的产权结构。我国现阶段所有制形式的一个大特点,是在基本的所有制之外,出现了一个混合所有制的类型。
4、在混合所有制类型中,除了联营、联合企业,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以外,主要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它们都是由基本的所有制共同融资、结合而成的。
(7)资金往来算财务资助吗扩展阅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快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新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从产权开放和产业开放两个方面着手。
从产权开放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实行“四线并进”。
第一条线,立足于国有企业,吸引民营资本、外资与国有资本融合。
第二条线,立足于民营企业,让国资、外资与民营资本融合。
第三条线,立足于外资企业,让国资、民资与外资融合。
第四条线,立足于企业员工,实行员工持股。
1、在这四条线中,前两条线是重点,而第一条线是重中之重。两条重点线实际是两个思路:一个是瞄准国有企业的“国企改革式”;一个是立足于民营企业的“民企发展式”。二者并不是矛盾和排斥的,而是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
2、从产业开放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点是推进垄断行业改革。
3、垄断行业改革应明确“三不破”“三破”。“三不破”是指:真正的自然垄断性环节不破,但要实行一定范围的市场竞争;真正的法令性垄断(比如烟草行业)不破;在竞争基础上形成的产业集中不破。重点在“三破”。
㈧ 对外财务资助与对外借款有什么不同
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主要是客体不同,按
“按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6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
本备忘录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或委托贷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
而对外借款所使用的只能是现金或货币资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