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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同业存放人民币

发布时间:2021-06-26 23:18:43

⑴ 存放同业款项和银行存款的区别

1、概念不同

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存放同业本科目核算。

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它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每一企业都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开立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现金外,都必须存入银行。

2、性质不同

存放同业,是A银行在B银行开立自己的账户,把钱存在B银行,就叫存放同业。同业指的就是同样是银行。存放在同行那里的钱。

银行存款,银行放中央银行款项,这是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钱。对于普通企业而言,银行存款指的就是放到商业银行的存款。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它们的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它们的银行存款就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内容不同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账户,称为结算户存款,用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⑵ 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的区别:

1、二者含义不同。

同业存放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同业存放账户,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业务,同时满足客户与本银行之间各类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需求。这是银行同业业务中的一种。

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之一

2、二者性质不同。前者是银行的负债,而后者则是银行的资产。

同业存放是银行同业业务的一种,从会计科目的分类来看,属于银行的负债。而存放同业是我们国家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之一,在会计科目中属于银行的资产。两者所属的会计科目还是完全不一样的。

3、二者功能不同。

从功能来看,同业存放说到底是银行提供服务的一种。而存放同业,只是银行实施的一种行为。

(2)境外同业存放人民币扩展阅读:

同业存放,也称同业存款,全称是同业及其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

(1)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2)同业存放是指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 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一般情况都会对其进行利率浮动,浮动比例与银行协商。

存放同业是指:

(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2)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3)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4)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网络-同业存放

网络-存放同业

⑶ 人民币境外结算法律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第九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业拆借内控制度;

(六)负责同业拆借的人员情况;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联网、询价交易等服务工作,并做好对其交易的监测、统计和查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试点企业通知商业银行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开放,帮助境内结算银行进行一致性审核。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十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于每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等情况。 境内代理银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应于每日日终将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情况如实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平盘。

第二十三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贸易资金收付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境内代理银行、境外参加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办法》、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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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存放境外同业清算款项是否属于I9范围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余额。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间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金往来单位,分别"同城票据清算"、"信用卡清算"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清算资金往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同城票据清算业务
1.提出借方凭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发生退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已过退票时间未发生退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提出贷方凭证时,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退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2.提入借方凭证时,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误提他行凭证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提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提入贷方凭证时,提入凭证正确无误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因误提他行票据等原因不能入账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票或再提出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将提出凭证和提入凭证计算轧差后,为应收差额的,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为应付差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发生其他清算业务,收到清算资金时,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划付清算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应收清算资金的余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清算资金的余额。

⑸ 银行可以存美元吗

银行可以存美元。

外汇存款是指以可兑换货币表示的在银行帐户里的各种存款。从银行方面来说,外汇存款是其接受顾客的外币现金、外币汇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

并对顾客负有定期或不定期偿付义务的受信行为,即对存户发生了债务;而从银行的顾客来说,则是以外币现金、外币汇票或支票等信用工具寄存银行。

并可定期或不定期向银行收回的授信行为,即对银行取得外汇债权。开办外汇存款业务,是我国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筹集外汇资金和扩大外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

也是它所经营的一项基础业务。而将外汇资金存入银行,则是企业和个人运用外汇资金并取得利息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企业从事其他外汇业务所要采取的一种基本手段。

(5)境外同业存放人民币扩展阅读:

国内同业外汇存款和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对于同业的外汇存款,从存款对象所处地点不同,可分为国内同业外汇存款与国外同业外汇存款。

1、国内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内各金融机构在同业里的各项外汇存款。如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银行开立的外汇存款帐户里的各项外汇存款。

2、国外同业外汇存款是指国外银行(含在国外及港澳地区的华资银行)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存放的外汇人民币或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存款。

目前,此类存款除外汇人民币存款外,主要还有美元存款和英镑存款等。美元存款除美国银行外,其他国家的银行在我外汇指定银行的美元存款及透支额均要计算利息。

外汇人民币帐户存款不计息,透支计息;英镑存款及透支额则要计息。这类存款帐户的开立,一般由总行统一掌握,并由总行接受开户和记帐。

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从存款的期限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定期外汇存款和活期外汇存款。

1、定期外汇存款是指存款银行与顾客约定至某一固定时间始可提用的外汇存款。目前,定期外汇存款主要是采取整存整取的方式。

外汇存入银行时,由银行根据存款数额开发记名式存单交给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存入时约定的不同存期档次(目前主要有3个月、半年、1年或2 年四档,存款到期可以续存。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国内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分为7 天通知、1 个月、3 个月、6个月、1 年和2年六档),到期凭存单支取。

2、活期外汇存款根据存取方式不同又分为支票户存款和存折户存款,支票户凭送款单或其他收款凭证存入,凭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支取。

如外贸企业由于代理进口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进口保证金帐户以及企业借入外债而在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存款等。

就属于这类支票户存款;存折户存款则凭存折和存取款凭条存取,如个人的活期外汇存款,就属于这类存折户存款。

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从存入的资金形态不同来划分,可分为外钞户存款和外汇户存款。

外钞户存款,即是外币现钞的存款,这类存款,顾客一般可随时支取外币现钞,但要在存满3个月后,方可委托存款行根据需要并通过审批和钞买汇卖手续予以汇出。

外汇户存款则可随时委托存款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直接予以汇出,单位外汇存款一般都属外汇户存款,而个人的外汇存款则有外汇户存款和外钞户存款的区别。

⑹ 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一、区别

1、同业存放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同业存放账户,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业务,同时满足客户与本银行之间各类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需求。这是银行同业业务中的一种

2、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之一

3、同业存放是银行的负债,存放同业是银行的资产

(6)境外同业存放人民币扩展阅读:

一、同业存放

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同业存放是指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 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一般情况都会对其进行利率浮动,浮动比例与银行协商

二、功能

存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加强同业合作,存出方将资金存放在存放方,期限、利率由双方协商,以提高资金收益率的业务。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银行作为存出方为存放同业,如作为存入方则为同业存放

三、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能够从事该业务的交易主体

四、分类

同业存放分为国内同业存放和国外同业存放两方面。

1、国内同业存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2、国外同业存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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