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受托支付方没被贷款方同意,擅自给贷款人还了债务会负什么法律责任
属于民事纠纷 没犯法属于失误造成的 报警追回就行 追不回自己补上 补不上又追不回 就属于盗窃单位财务了
⑵ 贷款人贷款虚假受托支付,将本应用于原料采购的贷款通过中间公司偿还了之前债务,现在贷款到期银行起诉
不能,因为保证人对于借款人的情况知情或应该知情,不能因为应知未知的理由来对此接触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可以将事情告知银行,配合 银行收回该笔贷款
⑶ 银行放贷后,资金在贷款人帐号里,在受托支付前却被法院查封了,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成立吗
成立。这是两码事。
⑷ 银监会贷款新规中受托支付的问题
关于受托支付:原则上是当天要发放给借款人交易对手,但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支版付的(权例如放款时间已经柜台已经下班了等等),贷款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关于流贷那个:这种情况自主支付对于借款人比较方便,如果要受托支付的话,要根据购销合同中的约定批次分次发放,而每次发放,借款人都要提供订单、发票、资金使用计划等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等,因为每次发放支付前,贷款人都要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
借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审查前这份合同是审查人必然要查阅的,然后再对借款人当前该批支付所提供的证明交易行为证明资料进行审查,这个手续有点像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循环发放,合同只需要签一次,每次提取都需要用途证明。
⑸ 深圳银保监局挂出18张罚单 处罚多家银行“经营、消费贷”
5月21日,深圳银保监局挂出18张罚单,累计罚没了相关机构和个人合计约1224万元。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多家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的深圳市分行因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三查不到位、资金被挪用等问题遭到罚款。
其中,被罚最多的是中行深圳市分行,该分行因为个人经营性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小微企业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用途不合理,资金被挪用于缴纳地价;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未有效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黄金租赁业务管理不到位等五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处罚款210万元。
另外,工行深圳市分行因“贷前调查及首付资金监管不到位”被罚180万元。而建行深圳市分行因为“个人消费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小微企业贷款三查不尽职,信贷资金被挪用”被罚130万元。
除了大行以外,一些中小银行与外资银行也都“中招”。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后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未按要求进行受托支付;发放贷款承接本行逾期贷款,延缓风险暴露这三项违法违规行为累计被罚款100万元。集友银行深圳分行因为“贷款三查不到位致使贷款资金被挪用”被罚200万元。
此前,深圳银保监局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处联合发布了《关于辖内银行经营性贷款有关问题的通报》,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曝光了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套路,其中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光明支行被点名。
据媒体此前报道,3月26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要求银行要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严格贷中贷后管理等。对于违规挪用经营贷的个人和企业而言,其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另外,三部门还表示将联合开展一次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⑹ 个人贷款受托支付给A,如果贷款人还不出,会不会牵连到受托人A
受托人不是A吧,A是贷款人,你说的情况不会牵连受托人。银行经常做这种委托贷款,A要贷款,B要放款,C是银行,B放款给A,为了安全,通过银行进行正规抵押等,通过C进行。所以只要你放款手续齐全,就不担责
⑺ 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是什么意思
自主支付”就是申请好贷款额度后,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资金收款人。
“受托支付”就是由银行根据贷款人约定的资金特定用途,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收款人,通过银行审核机制,可以降低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在贷款新规前信贷资金的管理程序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国家相继做出了许多禁止性条例,如严禁信贷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严禁信贷资金进入高风险行业等。贷款新规则明确赋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管理和控制权,同时,这也是一种责任。
在两种支付方式的选择上,合符受托支付的,商业银行不能选择自主支付;合符自主支付的,必须满足相关程序才能支用。在利弊关系方面,银行减少了信贷资金风险,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但减少了信贷资金在银行停留时间,减少了贷转存的收益。对借款人来说,降低了信贷资金的筹资成本,提高了财务核算水平,但增加了与银行用贷的衔接过程的程序,增加了工作量。
贷款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在贷款授信申报材料中就已经确定了交易事项,甚至交易对手,银行的审批过程相对较严,贷款发放时只存在履行。
传统的自主支付方式借款人的灵活性较大,随意性较强,而贷款新规对自主支付则有明确的规定: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帐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是否符合约定用途,这对信贷资金管理精细化要求更高了。
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是执行两种方式的前提。如果客户或银行的客户经理在申报时隐瞒贷款的真实用途,那么,不论贷款的使用是采取受托支付还是自主支付,都是难以通行的,要强行操作,那就会违规。相反,真实的贷款用途,“实贷实付”不论是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其过程都会是简单易行,同时,对借款人的财务管理也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⑻ 银行受托支付到底需不需要通过借款人的帐户来支付给其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需要通过借款人账户来支付给交易对手。
委托支付必须通过单位的账户划转资金,应该是和对方签订一份委托付款的协议,上面约定同意支付什么款项还有单位的账户名称、帐号,银行是依据这份委托协议书从单位的账户划转自己的,比如说委托支付水电费。
受托支付是贷款资金的一种支付方式,指贷款人(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目的是为了减小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受托支付目前适用的情况是:贷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8)受托支付贷款人被处罚扩展阅读: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⑼ 作为受托支付的收款人,却没把款或者货给贷款人负担什么法律责任
可以先协商 无法协商的话 如果有签合同协议 收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