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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公路资金使用

发布时间:2021-06-29 01:06:04

㈠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资金筹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农村村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对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安排配套补助资金,并与省安排的定额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并结合县(市)经济发展状况,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数额的标准,安排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社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未完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当年节余的养护和管理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申请报告写法

报告范文

㈢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需要老百姓自己掏钱吗

不需要的,道路养护按道理来说应该是属于国家出钱的,但是还要看上头贪污了多少,贪污了太多的话可能就会让老百姓出点钱一起养护,如果说是上头要老百姓掏钱养护道路的话,千万不要相信。

㈣ 乡村公路建设土路的资金,是政府出还是农民自己集资

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各地农村公路建设所需资金较大,虽然政府提高了补助资金,但有的地方还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的需要。按照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解决缺口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采取区县政府补助一部分、镇政府自筹一部分、当地群众集资一部分的方式,以满足公路建设所需资金,鼓励村民采取“一事一议”筹集一部分资金。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㈤ 农村公路户户通基本政策

统筹考虑村镇布局、产业发展、人口数量、地形条件、生态环保及资金筹措能力等。

以河南省为例,自然村(组)通硬化路是指,自然村(组)与外部连接的一条出口道路实现硬化,路线穿越自然村居民聚居区域,或通至自然村某个人口较多的居民聚居区域边缘并与其内部的一条道路连接。

统筹考虑村镇布局、产业发展、人口数量、地形条件、生态环保及资金筹措能力等,合理确定我县通村组道路建设标准。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对于占地多拆迁难、地质复杂、工程艰巨、对环境影响大的特殊路段以及通至人口较少自然村的道路,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至3.5米,但需在会车困难路段设置一定数量的错车道(错车道设置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JTG2111—2019标准执行)。

(5)江苏省农村公路资金使用扩展阅读:

农村公路户户通的相关要求规定:

1、县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乡镇上报的“通村入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要负责通村入组道路项目的设计、招投标、路面施工,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2、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原材料抽检,重点加强对影响结构强度的水泥、钢筋、砂石等关键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3、县政府将“通村入组”工程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乡镇承担职责进行督导考核,奖优罚劣。各乡镇要成立专班,合理规划,紧密组织,全力抓好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工作。

㈥ 农村公路征收款归谁

征收补偿款是归集体所有也就是属于全体村民的

㈦ 农村公路建设要农民出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 3 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㈧ 如何解决农村公路资金来源问题

哎,这个问题我也很头疼

㈨ 如何使用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使用

第一、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投资力度。通过政府杠杆作用协调其他行业对农村公路投入资金,使社会和谐发展;各级政府应退出竞争性领域,将退出的这部分资金转移支持农村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在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地区经济差异分档进行财政拨付,对特困地区政府有义务全权负责养护;从交通行业内部经济能力较强部门直接划拨资金,缩小行业内部差距。

第二、引导广泛社会资金汇集到农村公路。深挖农村公路第三产业潜力;农村公路沿线企业代养;扶贫挂钩单位出资;个人自愿出资,民间机构集资;其他社会资金。

第三、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或领养。

㈩ 农村公路建设补偿标准

国务院在十一届全国人大期间曾提出要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但由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很难出台统一的法规,故至今一直未能出台。以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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