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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核销不良贷款

发布时间:2021-07-04 08:34:57

① 什么叫贷款核销

贷款核销是“呆账贷款核销” 的简称,银行按规定将呆账贷款或贷款损失予以核销的一种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下的。

由地方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呆账贷款额每笔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银行会同同级中央财政机构进行审批; 呆账贷款额每笔10万元以上的,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根据下级行和省级中央财政机构的意见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在具体执行中,审批金额有所调整。各银行和中央财政机构在贷款核销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贷款核销有关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或违反有关规定进行审批,违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1)民营银行核销不良贷款扩展阅读:

不是任何一笔不良贷款都可以核销,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中央政府对贷款核销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是经过多种努力认定没有任何收回或者减少的可能性,已经成为呆账的不良贷款。

核销呆账是用利润来核销的,因此会减少银行当年的收益,但是一般银监局对银行又有不良贷款率的指标要求,因此各家银行必须综合考虑利润和不良指标,来决定是否进行核销 。目前政策下,不良记录是不允许消除的,消除的唯一途径是经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诉,如核查属实即可消除。

一方面积极放宽管制,例如提出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探索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金融机构,要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限等。


另一方面,强化政府维护产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例如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者参股融资担保公司等,积极弥补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上的市场失灵缺陷。

② 金十条的内容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
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
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
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
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
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
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
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
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③ 财经郎眼民营银行四大风险是什么

其一,商业银行高信用要求与民企信用缺失难题。特别是这次经济下行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跑路”躲债,给商业银行造成不少的不良贷款,更进一步恶化了社会对其信用度的认可程度。

其二,商业银行高风险运营与金融经验缺失难题。究其本质,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通过承担并有效管理风险获取相对应的收益。因此,风险管理能力是决定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基本能力。

其三,商业银行高资本消耗与资金总体短缺难题。总体来说,商业银行依靠存贷利差获取收益实现发展。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都不会有根本性改变。在目前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下,这就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要持续进行资本补充。

其四,商业银行高资源投入与资源相对不足难题。如前所述,商业银行是一个高资源投入行业,不仅仅是前面提到的资本金,还包括持续的科技和人才投入,而这都意味着巨额财物支出。

每一点都可以细说的,具体可查询炎黄财经新闻。

④ 民营企业贷款问题

贷款要有人,就楼上说的,很多人怕担风险。
试试找租货公司,可以租用他的内设备。
还有容借亲戚朋友的。
总之,大额贷款很难,小额的不顶用。
在寻求外部资金之前,先看看内部的资金资源有没有充分利用:
■ 企业应该有一个很好的现金流预测系统;
■ 向顾客提供足够的激励条件鼓励他们及时付款;
■ 对客户要有严格的信用评估程序;
■ 做好给供应商付款的计划;
■ 尽全力保证销售收入;
■ 控制库存量;
■ 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降低废品率;
■ 变现闲置资产。

寻求外部资金资源

如果内部资源都已经充分利用,那么再看有什么外部资源:
■ 你自己或你的合伙人的资金
■ 家人或朋友的资金
■ 企业的往来帐户银行透支或贷款的可能
■ 代理商应付款或票据的贴现
■ 出售反租(出售给租赁公司再租用该项资产)
■ 商业银行贷款
■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无偿资助或贴息贷款
■ 最后才是VC投资基金

⑤ 资产管理公司是如何处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

第一种模式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 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

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模式是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1)输血性重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能够起死回生的项目进行输血,帮助企业走入正 轨,实现溢价然后退出。

(2)以物抵债。对于一些优质的抵押资产,尽量不走漫长的诉讼途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双赢。

(3)公开征集重组方或者投资人。在担任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商角色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共享行业的利润。

(4)联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深化不良资产的处置,帮助地方政府剥离不良资产。

⑥ 民营银行的风险

一般来说,道德风险是指在契约签订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一方通过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又不至于被发现的行动,使得契约的另一方蒙受损失的行为。道德风险最初来源于保险市场,是指个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后,便不再有提防行动,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更高,给保险公司带来亏损的现象。
在市场经济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道德风险大小与资本性质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道德风险的产生主要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制度约束的弱化,而不是资本性质。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资不抵债问题相当严重,但无论如何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相当大部分最终还得由国家财政来负担,国有商业银行的失误成本最终被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可以讲道德风险在较长时期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对民营银行而言,由于其资本来源和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应当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从当前来看,中国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市场准入:在中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企业要求组建民营银行的呼声很高。由于监管当局和民营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监管当局较难掌握民营企业开办银行的真实动机,很容易出现审核方面的偏差,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区域金融秩序的混乱。
2.经理人:民营银行主要是股份制形式的商业银行,内部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银行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由于银行经理人掌握着经营权,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他们很可能为自身的利益而去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而一旦投资失败,绝大部分损失将由股东来承担,当投资失败超过股东承受规模和能力时,风险就将转嫁给存款人,这样将会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3.股东: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办银行的动机主要可归结为融资便利、上市筹资和投资经营三个方面。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办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关联企业的融资困难。但如果股东贷款过量并出现异常,就会引发危机。有研究表明,民营银行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贷款,而那些失败的民营银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东一开始就企图用银行来圈钱。 1.采用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的办法,把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和股东准入关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其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应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合格银行及其股东的识别和筛选;
二是防止银行的过度竞争。为此,我们可采用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的办法来防范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竞价的过程具有信号传递的功能,能够提供一个申请机构它动显示私人信息的机制,从而解决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具体实施中,银监会可以设计一个参加拍卖的条件和处罚机制。这个合格竞拍者的准入条件和处罚机制将迫使拟申请开办民营银行的机构如实显示其申请条件,因为如果虚假申报,将来不能按时开业会受到处罚,并且在未来几年内都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同时还损失大量资金。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经营许可证的拍卖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民营银行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率的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式。当前,应利用银监会新成立开创的有利局面,通过创新监管手段,确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民营银行日常业务经营的审慎监管,努力提高信息透明度
对民营银行日常审慎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有关规定,可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借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来发现、评价和纠正潜在的风险。
但是,要保证上述检查的有效,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民营银行为有关监管机构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即民营银行能够如实向监管机构报告银行的经营情况。为此,首先,要完善和统一会计处理方法,防止民营银行在账面上弄虚作假;其次,要加强外部审计,进一步摸清民营银行的风险状况;再次,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民营银行要向社会和监管机构提供详细真实的反映经营状况的资料,增强银行会计师的独立性;最后,监管机构要尝试建立一个激励民营银行稳健经营的机制,通过激励银行的股权人,从而再影响到银行的经理人。
3.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社会经济与金融环境
一是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消除对民营银行的所有制歧视,给予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提高其获利能力,并在成立初期给予适当税收优惠。要加强立法、执法力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厉惩处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保障民营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民营银行发展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民营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信用是其生命之源。在当前社会信用缺失,全国性、区域性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民营银行的经营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为此,不仅要塑造和加强企业、个人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快全国性、区域性综合征信系统建设,使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在市场上难以立足、无法生存。
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环境。首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民营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的调控作用,变行政式的政府干预为市场调控,依靠健全和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法定准备金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尽可能消除对民营银行业务经营的行政式管制,切实提高民营银行的运行效率。其次,健全和完善民营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督促民营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和设置机构,避免民营银行重走国有商业银行依靠单纯追求规模而盲目设置机构、重复经营的老路。第三,在严格业务经营行为准则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促使民营银行从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出发,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努力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实现业务经营空间拓展的市场化。
4.加强行业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监管机构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监管系统和社会舆论监督系统,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因此,对新改制和组建的民营银行,行业内部和社会舆论要对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营造民营银行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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