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当事人经法院调解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应对抵债的标的物的价格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47.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48.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② 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1.以物抵债,系债务清偿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对于如何清偿债务作出的安排,故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2.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3.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物权法》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债财产和相关证书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逾期交付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二)甲方逾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数,每天支付相当于须办理登记财产的抵债金额的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或者扣减相当于应付违约金数额的抵债金额。
(三)抵债财产被第三人追诉的(因抵债财产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等),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费用,或者扣减相当于该费用数额的抵债金额。
③ 如何认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何为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简单举例来说,就是原本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从设立的时间来看,以物抵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将来若无法如约偿还债务就以物抵债,二是债务履行届满后双方再经协商约定以物抵债。
目前直接见于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