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介绍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有没有规定时间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3. 募集资金用完了 会计师事务所 出什么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4. 长江证券今天怎么了
【2010-01-15】
召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
长江证券召开股东大会。
【2009-12-29】
刊登变更公司经营范围议案公告
长江证券董事会决议公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限国务院授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除外)核准的证券】;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直接投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
二、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配售股份实际情况,公司注册资本由配股前的人民币1,674,8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2,171,233,839元。
三、通过《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0年1月15日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股权登记日:2010年1月8日(星期五)。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00。
4、会议召开地点:武汉锦江国际大酒店(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07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召开。
6、登记截止时间:2010年1月11日(星期一)16:00。
7、审议事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公司2009年上半年风险控制指标报告》、《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设立重庆分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复公告
日前,长江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设立1家分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92号),核准公司在重庆设立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重庆的证券营业部。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分公司的设立登记、筹建、验收开业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5. 前次增发募集资金未用完的情况下启动再融资是否有限制
产生效益跟资金用没用完没多大关系。产生效益不产生效益跟企业看项目的眼光有关系!我是这么认为的,可能不对,大家多交流
6. 【实务问题】配套融资需要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吗
之前的案例应该是都没有报的,但是会里最新要求配套资金补流的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或实现收益不存在明显低于预期的情形,有可能今后的案例就会见到编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的了
7.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简介
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8. 股东大会开完了,哪位大侠知道大秦铁路的股票登记日是哪天配股比例是多少
相关的增发事项还没有最终确定,只是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增发的事项而已,到真正的增发还要过一段时间,至于相关配股的股权登记日要到真正落实相关方案时才会再发公告的,相关公告如下:
601006: 大秦铁路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为加快业务发展,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盈利能力,提高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铁路煤炭运输中的战略地位,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利用募集资金向控股股东太原铁路局收购运输主业相关资产和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增发的相关条件要求,经认真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增发的条件。
议案二、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深入研究,综合考虑本次收购资金需求、公司财务结构及当前资本市场环境等各方面的因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方案拟定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下称“公开增发”)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三、发行数量及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增发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0亿股。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四、发行对象
本次公开增发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者除外)。
五、向原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公开增发股份将以一定比例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未获认购部分向其他有意向认购的投资者发售。
六、定价方式
本次公开增发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A股股票的均价,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七、发行方式
采用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的方式。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公开增发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分享公司本次公开增发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
九、上市地点
本次公开增发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增发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65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太原铁路局运输主业相关资产和股权。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拟收购资产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为328亿元,太原铁路局运输主业相关资产和股权的转让价款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相关评估结果为依据,拟收购资产转让价款即为拟收购资产评估值,该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尚需完成财政部的审核。预计本次实际募集资金相对于上述收购所需资金存在不足,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弥补不足部分。关联股东太原铁路局回避本项的表决。
十一、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公开增发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议案三、关于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公司本次公开增发股票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65亿元(未扣除发行费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收购太原铁路局运输主业相关资产和股权。
议案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承诺使用募集资金,为公司生产经营业绩的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表了审核意见,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议案五、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太原铁路局签署《资产交易协议》,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向太原铁路局购买其拥有的运输主业相关资产和股权,并向太原铁路局租赁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房屋。前述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同意转让价款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相关评估结果为依据,拟收购资产转让价款即为拟收购资产评估值,该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尚需完成财政部的审核。
议案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的安排,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