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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收费资金

发布时间:2021-07-08 17:23:55

1. 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的资金

1.医疗救助资金筹集
可以通过建立医疗救助基金的办法来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一是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是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三是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2.医疗救助资金使用
无论是全额资助还是按比例补贴,都涉及费用的支付方式问题,即救助对象、医院和救助部门三者之间的费用结算问题。救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决定了不可能对其采取“先支付后补偿”的方式,费用结算发生在医院和救助部门之问。现阶段各地的做法不一,但在现有的费用支付方式中,按“人头”支付、按平均费用支付和按病种分类支付相结合使用是较为适宜的选择。
(1)按“人头”支付,即医疗救助部门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根据定点医院服务对象的人数和规定的收费标准,预先支付医院一些固定的服务费用,在此期问,医院和医生负责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另外收费。
(2)按平均费用支付,即根据救助对象就医时问的长短将医疗服务分为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两部分,对门诊医疗服务费用补偿采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标准,对住院医疗服务费用补偿采用平均住院费用标准。
(3)按病种分类支付,即根据国家疾病分类法,将住院病人的疾病按诊断、年龄、性别等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成不同的级别,对每一组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价格标准,按这种费用标准对该组某级疾病实施治疗,医疗救助部门一次性向医院支付费用。

2. 医疗卫生服务收费标准谁来制定 其制定依据是什么

最主要的标准那个医院的级别,级别越高就越贵,其他的话就看医院的硬件条件了,如检查的仪器设备好不好,医务人员的学历职称什么的,医院的环境设施等等

3. 医院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国家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 急 计价检〔2002〕2606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当在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正式执行前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公示。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具体实施办法,对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也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价格公示。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实施价格公示工作的指导,使价格公示工作顺利推行。 国家计委卫生部 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一、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出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三、本规定所称价格公示是指医疗机构对常用药品、医用材料和主要医疗服务的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公示的具体药品、医用材料品种及医疗服务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四、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五、医疗机构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七、医疗机构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可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对所提供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公示。标价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测。八、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价格公示的实际项目和价格进行收费。九、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的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推行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十、对医疗机构不按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价格公示的,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十一、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应当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详细介绍: 总目录第一篇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与收费基础第一章 市场经济与医疗服务市场分析第一节 市场的概念及其特征第二节 医疗服务市场的概念及特征第三节 医疗服务市场的影响因素第四节 医疗服务相关市场与医疗服务供给第五节 医疗服务资源需要量的预测和计算第六节 医疗服务费用分析第二章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第一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发展简史第二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目的和意义第三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任务和作用第四节 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对象和方法第五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机构成本核算的特点第六节 医疗机构成本控制第三章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及其制定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定价目标与原则第二节 医疗服务成本与定价第三节 医疗服务需求弹性与定价第四节 医疗服务竞争状况与定价第五节 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第六节 医疗服务定价方法第七节 医疗服务定价策略第四章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服务价格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管理第四节 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改革附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二OO三年)附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二OO二年)第二篇 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实务第一章 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第一节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第二节 《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的规定》实施第三节 医疗收费公示与乱收费治理相关文件第四节 医疗服务价格与非典防治归类第五节 地方防治非典费用管理第二章 医疗服务收费管理总述第一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内容和人员素质第三节 医院收入和医院资金动作形式第四节 医疗机构收费服务知识第五节 医疗服务收费的稽核管理第三章 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的管理第一节 门诊收费的基本程序第二节 门诊收费的管理第四章 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的管理第一节 住院收费的处理程序第二节 住院收费的计帐方法第三节 病人出院结帐程序 第四节 住院收费处理程序的管理第五节 住院收费相关管理规程与制度第五章 医疗机构药品收费管理第一节 药品收费的概念与管理原则第二节 医疗机构药品收费的管理第三节 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医疗机构收支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收入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财政补助收入管理第三节 医疗机构收入的确认、预测和控制第四节 医疗机构费用支出管理第五节 医疗机构收费财务工作制度第七章 医疗服务收费与公费医疗制度第一节 医疗保险及其改革第二节 我国公费医疗制度简介第三节 公费医疗现状与弊端分析第四节 我国公费医疗制度与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比较第五节 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第八章 医疗收费法律纠纷防范与事故处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诉实务第二节 医患纠纷防范常用文书样式与分析第三节 医疗收费纠纷处理与医疗事故法律分析安全精编附一:北京医疗收费标准附二:广州市医疗收费标准(部分)附三:医院收费员培训大纲第三篇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第一章 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概述第一节 医院信息系统基本概念第三节 医院信息系统在医院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章 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一节 门诊收费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二节 住院收费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三节 药品收费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四节 手术划价管理分系统功能与流程第五节 新技术在医院收费信息系统的应用第三章 医疗机构收费信息系统操作与管理第一节 收费管理信息系统概述第二节 价格管理第三节 门诊收费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第四节 住院收费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第五节 会计帐务管理与操作第四章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节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与规则第二节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人员职责第三节 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操作要求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实例第四篇 现代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第一章 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第一节 卫生行政组织第二节 卫生事业组织 第三节 群众性卫生组织第四节 其他卫生组织机构第二章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理论与实务第一节 医疗机构经营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院机构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第三节 医院机构经营管理的模式第四节 医疗市场与医疗机构经营策略第五节 医院重组第三章 现代医疗机构财务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概述第二节 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风险价值第四节 医疗机构资产管理、负债与净资产管理第五节 医疗机构财务活动分析第四章 现代医疗机构设备管理第一节 设备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设备装备及使用管理第三节 设备的经济管理和效益评价第五章 现代医疗机构物资管理第一节 物资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物资管理内容第六章 现代医疗机构后勤管理第一节 医疗机构后勤管理概述第二节 医疗机构后勤管理的主要内容第五篇 医疗服务价格与收费标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 读者对象:各级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后勤部,医院(院长)、卫生院、疗养院、职工医院(收费处)、(财务科)、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各大卫生院校图书馆等。

4. 什么是医疗费用支付方式

一般是指在医疗费用发生之前,保险方按一定的标准将医疗费用预先支付给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一段时期后按实际情况的变化再相应的调整。预付制主要有总额预付制、按人头支付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支付等。

总额预付制(globalbudget)是由政府部门或保险机构在考虑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基础上,按某种标准,如机构规模、技术、服务人群数及医院的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住院人次与费用等),确定某一医疗机构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的预算总额。医保机构在支付时以此为最高限额。

按人头付费(capitation)按照约定医院或医生服务对象的人数和每人规定的收费定额,预先偿付医疗服务费用,从而促使供方自觉采取费用控制措施,如开展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定期体检等活动,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发病率,减少费用开支。

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支付也称按疾病诊断分类定额预付制(DRGs-PPS)。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率先对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进行研究,并建立起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即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方法,将住院患者按诊断分成若干个DRGs,对每个DRGs分别指定价格,患者在诊疗全过程中一次性向医院支付该指定价格的费用。其原理是使非常复杂和随机的医疗支付过程标准化,把患者的诊疗过程作为一个整体,医院的收入与实际成本无关,而与每个病例及其诊断有关。DRGs是目前国际上较理想的病例组合模式,其综合反映了病种的严重程度、预后、治疗难度、医疗服务强度及资源消耗程度。这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医疗费用管理方法和相对客观的医疗质量评价方法。除了美国以外,澳大利亚、德国和阿根廷等国家,也将此作为医疗费用支付的主要方式。

后付制

后付制一般指医疗保险方在费用发生后,按投保人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基础向医疗机构进行支付。我国长期以来采用的就是这种支付制度。后付制主要有按服务项目支付和按服务单元支付等。

按服务项目支付(feeforservice)是指对医疗服务过程中所设计的每一服务项目制定价格,按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和数量支付医疗服务费用的形式。这是我国一直沿用的、也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属于“后付制”。服务项目费用是确定付费的最原始的费用依据,也是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收费标准制定及调整的根据。虽然对每一个项目都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但是对每一个病种来说,医院到底该用什么项目,整个诊疗过程中该使用哪些项目,目前为止尚缺乏统一的规范。

国内外大量实践证明,由于按项目支付存在固有弊端,使得许多国家在进行医疗改革时都不采取这种支付方式。在我国医疗费用不断上涨、急需合理分配和利用医疗资源的形势下,此种支付方式亟待改革。

按服务单元付费(serviceunit)又称平均费用标准付费,是介于按项目支付与按病种支付之间的一种费用支付形式。平均支付标准是通过抽查一定比例的门诊处方和住院病历,并扣除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后统计出来的。它把患者每次住院分解成每天或其他单元来付费。

医疗支付方式的发展趋势

支付方式从后付制向预付制发展目前,世界各国采取各种控制费用的方式,而医疗保险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又成为医疗保险控制费用的主要手段和关键,支付方式正在由后付制向预付制发展。传统的支付方式是由作为医疗保险的第三方,在医疗服务发生后对供方进行事后补偿,这种方式会诱导供方在自身的经济利益刺激下,对患者过度提供服务。支付方式若能改为预付制,将改变第三方的被动局面,主动控制总支出,约束提供者。通过预付制,医疗机构可得到一笔相对稳定并且合理的周转资金,经费的管理权实际上下放给医疗机构,由医院承担起医疗服务和经济管理的双重责任,使其在经费范围内精打细算,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在保证服务供给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又能做到控制费用。预付制己成为各国医疗保险改革的方向。

支付方式由单一支付方式向混合支付方式发展没有一种支付方式是完美无缺的,各种支付方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就大多数支付方式而言,主要的缺点可从其他支付方式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经验表明,从混合的支付方式中可以有所收益。

5. 近几年国家向卫生健康方面的专项资金有哪些

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点,逐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医疗卫生经费的体制机制。对公立医院,其运行成本主要通过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进行补偿,政府主要承担其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等支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政府主要承担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支出,以及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办法核定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政府承担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并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等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

同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改革承担主要投入责任,中央政府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多渠道筹集医疗卫生资金,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坚持政府主导,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6. 医院的医疗收入和支出包括那些

在当今的社会制度下,医院多为国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医院靠服务质量,靠过硬的技术,靠经济发展求存生,求发展,求未来。所以医院在提高服务水平的根本上,增收节支留有结余,显得尤为重要。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人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广义的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及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人,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款项。确认收入的的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想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且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医院确认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也应满足收入的基本条件。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院的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不但要满足广义的销售收入确认的标准,还存在其特殊性。医疗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交换过程和消费过程虽然是同时进行的,服务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接受者在时间、地点上是同一的,但是医护人员对病人进行检查、诊断和治疗后,并不像企业产品销售出去后,已经转移了与产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报酬与风险,在病人康复结算医疗费用前,医院对医疗服务的效果仍然具有“继续管理权”,对相关医疗风险仍然负有责任;在暗含的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着特定的病人拒绝付款条款,只有在病人对医疗效果表示赞同并支付医疗费用后,医院对医疗服务的“继续管理权”才会终止,相关医疗风险才会消失,拒付条款才会失效,所以医院主营业务收入应在医疗服务已经提供,病人对医院医疗服务全部无条件接受后,也就是在住院病人办理完结算手续当日,门诊病人支付完医疗费用的当日,确认收人实现。
医院收入,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取得的业务收入和从事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医院取得收入的途径包括国家预算补助和向受益者收费。向受益者收费主要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构成医院的主营业务收入。医院对病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并不能确定经济利益就一定能流入医院。目前逐年增加的医疗纠纷、病人欠费逃逸、健康查体欠费、医疗保障费用拖欠拨付等情况就说明了这一问题。病人对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无力支付以及其它一些情况,都可能产生拒绝付款的现象,以前年度的已出院医保患者未结算,也无法在当年度结算报销,日集月累形成的长期欠费,这些行为导致经济利益都无法流入医院,医院收入无法实现。
医院的社会责任决定医院在某些情况下,即使没有经济利益的流人,比如一些交通事故,经交警送来的一些无名氏病人,医院也要垫资为病人治疗。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无法收到的收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因此,目前在医疗服务发生后即确认医院收入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它夸大了医院收入,从而扩大了医院结余,造成对医院经济效益盲目的乐观。
确认医院收入最恰当的时点,住院收入应在住院病人出院并且已结清医疗费用时确认收人最为恰当。在结清住院费用前,病人已对住院费用的总额、治疗的明细项目及治疗效果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并且只要病人结清住院费用,说明病人已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全部无条件接受,这一服务的风险及所在权才能说转给了病人,收入中的经济利益才能够流入医院,这时才充分满足了收人实现的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实现。
对于门诊收入,一般病人付费接受服务离开医院后,就可以认为病人对服务效果满意,经济利益已流人医院,因此门诊收入只有在病人支付医疗费用后才能确认收入。
就目前的医疗体制下,财政拨付预算补比例很小,医院的生存和发展主要靠医疗收入,怎样保证收入递增。首先靠优质的医疗服务,由于患者无论从心理上和生理上都是需要医治和关怀的弱势群体,作为治病救人,拯救患者身心的“天使”。只有为这一群体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满足患者的需要,才能吸引患者,才能有收入,增收才能成为可能。其次,作为医院必须有过硬的技术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患者来到医院最终目的是带走一个健康的身体,只有技术可靠,患者才能渊源不断,增收才能成为现实。再者,医院应有一个好的就医环境,处处为患者着想,满足患者的需求,才能成为患者向往的康复之地。有了患者,就有了收入。
另外,采取一些措施避免收入的减少,消耗增大。近几年来,政府为了扶助一些贫困看不起病的患者,出台了一系列扶贫政策,对确实贫困的患者给与减免优惠照顾,而一些人就钻空子,相方设法地弄来一些扶贫材料,骗取扶贫照顾,也减少了医院的收入,扶贫措施的更加得力,把不需要扶贫者拒之门外。同时无形中增加了收入。
不论是医保患者还是自费患者均有多年不结算的坏账。有的是单位拖欠医保款,导致医保卡停用,造成陈年旧账未结算。有一些自费病人,只管治病,不注重催款,导致出院时欠费过多,不与结算,逃逸。都会给医院带来一定的损失,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有效的方法是防漏费系统,患者交足预交金。医院不在为病人垫支医疗费用。严格退费制度,做到该收则收,该收不漏。不多收,不错收。
医院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医院的成本包括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构成了医院主营业务支出。由于对病人收费产生的收入、支出在医院收入、支出中占有绝对地位,对医院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确认原则进行探讨对正确计量、反映医院会计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配比性原则是根据收入与支出的内在联系,要求将一定时间内的收人与为取得收入所发生的支出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医院收入与支出确认、计量应按配比原则进行。它包括时间上的配比与因果上的配比两部分。
1、医院收入、支出在时间上的配比
医院药品、材料等成本的耗费,是根据月末药房及材料仓库的出库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汇总表,财务部门以汇总表为依据进行支出确认的;医疗收入是在每天发生时由收款处、住院处汇总报财务部门记人收入的。医疗收入当日记人收人,医疗成本月末记入成本,造成收入与费用在时间上不配比,医院收入与其成本在账务中没有及时形成对应关系,违背了医院会计制度中收入、支出的配比性原则。要完善医院收入、支出的配比。在计量时间上,要以病人结算费用确认收入时,对其消耗的可以直接区分计人病人费用的成本进行确认,月末将科室的间接成本计人支出实现收入支出的配比。
2、医院收入、支出在数量上的配比
由于各种情况造成科室每月领用的材料,并不等于病人当月的实际消耗数量,造成医疗收入与同期记入的医疗成本在金额上不对应。面对这一情况,只有在病人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时根据病人的实际耗用列支成本,才符合收入、支出配比原则,才能加强科室对消耗的管理,提高医院服务水平。
医院的支出必要建立支出机制,对于临床科室可以核算到科,并且与收入挂钩,建立奖惩制度,对于间接费用应加强内部审计的监督,消除一些不必要的支出。只有增收节支,医院才能加大结余,从而运用结余投入更好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用大手笔描绘医院未来的天空。

7. 接上,医疗费用、盗取国家医保资金吗这样下去国家医保还有什么意义,民生医保还有什么保障呢

社会医疗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在患病时,有所保障,正常情况下,患病就医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销。近些年来,由于医疗行业的运营模式的问题,导致很多过度医疗的问题以及套取,骗取医疗基金的行为发生,这种是违法行为,现在国家已经在想办法了,现阶段是以控费和监管为主,对各个地区的不良就医进行整治。并且如果基金不够,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财政拨款的,所以不用担心。

8. 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 是由哪定

一般都是有物价局定的

9. 医院会计制度中的“医疗收入”的概念是什么

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9)医疗服务收费资金扩展阅读

《医院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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