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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权转让自有资金

发布时间:2021-07-09 09:54:18

㈠ 农村合作银行又上不了市,资格股又不给退,现在又不给分红了,只是增股,我感觉合作银行好像是骗取资金

上市暂时不可能,应该是改现在农村信用社为商业银行,要是改革成功,长期看入股好的农村信用社还是有保障的。农村信用社说的有些是对的,做的有些是不规范的。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4〕23号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二章 入股条件

第八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 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的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第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五)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的;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的;

(二)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的;

(三)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的;

(四)经理(董)事会同意的。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二)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四)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五)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二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一)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二)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第二十八条 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㈡ 什么是自由资本和股本的 区别,什么是法定股本的总额,什么是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优缺点,什么是折旧费

没有自由资本,是自有资本吧,自有资本是所有者出资形成的资本金、资本盈余以及其运行结果累积留存收益,即会计上的所有者权益。股本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自有资本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本是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
法定股本又叫额定股本,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最大股份数额,公司各次发行股份的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定股本。例如公司法定股本10亿股,则每次发行的累积股份总数不能超过10亿。法定股本是英美法系中的概念,香港特区也是用法定股本,中国大陆不适用法定股本。
上市公司是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优点很多,比如可以募集到很多资金、加速发展,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增加透明度、优化公司治理等等,对于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来说,也是“一夜暴富”的良机。缺点也是不少的,比如处于严格的监管环境,受到舆论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履行苛刻的信息披露要求,股价波动,公司经营需要考虑股市的反应,容易被收购等等。
资金成本即资本成本,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时所付出的代价,包括筹资成本和用资成本。比如取得银行贷款,取得时要支付手续费,这就是筹资成本,需要按时支付利息,这就是用资成本,它们都属于资金成本。

㈢ 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乘股权比例,公允价值通过评估取得,每股净资产是指股东权益与总股数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每股净资产= 股东权益÷总股数。

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乘股权比例,公允价值可以通过评估取得。

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属于所有者权益。

(3)银行股权转让自有资金扩展阅读:

每股资产净值即每股股票的账面值,此值反映股东在该公司资产中所占的实际权益。其公式为:

(总资产-总负债)/普通股数目

理论上,当公司卖掉所有资产和付清所有负债之后,资产净值便是股东可取回之数。但我们要注意,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在股票市场自由买卖,因此其股价可高于或低于每股资产净值。

一般来说,若股价低于每股资产净值,这股票便能买;相反若股价高出每股资产净值甚多,这股票便不能买。不过,单以此值作买卖决定是不足够的,我们还应同时考虑公司的盈利前景。

㈣ 企业股东退股,但注册资本不变,在会计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您好:
股东退股,转让给另一个股东时的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旧股东的名字)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的名字)
工商:
到工商
去拿一份股东变更登记
表。股份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两个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㈤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股权转让需要多长时间

国资委主要归并了原来三个部委的职能:一是中央企业工委的全部职能;二是国家经贸委指导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几个职能;三是财政部的一部分职能,例如财政部负责的国有资产的登记、处置等。此外,劳动部负责的工资总额的管理将来也可能并入国资委。"两会"以后,首先要做的可能是中编办为国资委定编制、定职能、定机构。
具体地说,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腾飞重组;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定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承办国务院迅速交办的其他事项。
经贸委:
设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质量管理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将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能交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3.将口岸管理职能交给海关总署。
4.将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常工作交给财政部。
5.将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二)划入的职能。
1.制订产业政策和调整产业结构、指导企业和商业性金融投资方向的职能。
2.原电力工业部的行政职能和水利部承担的电力工业行政职能。
3.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承担的中、西药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
4.原机械工业部承担的组织协调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的职能。
5.原冶金工业部承担的全国黄金行业管理职能。
6.原劳动部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能。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贸货运协调职能。
8.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以上简称委管国家局)的经济调节、生产运行、投融资导向、技术进步、军工配套、进出口等职能。
9.审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体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职能。
10.指导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改为项目登记备案制。
2.不再编制下达年度调控方案,改变编制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与政策。
3.逐步将企业自营进出口审批制度改变登记备案制度。
4.不再审批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改变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实行自动工商登记制度。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国民经济目标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国务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拟定、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三)组织拟定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
(四)指导委管国家局拟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法规;制订电力(含水电)、医药、黄金的行业规划、行业法规,实施行业管理。
(五)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定期公布项目投资引导目录,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创造,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总量平衡;研究拟定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指导工商企业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制订工商领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进行监督;提出工业、商业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的投向;研究制订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的政策并实行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实施当年的企业海外投资规划。
(六)研究和指导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空间,拟定规范流通秩序和市场规则的法规、政策;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的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组织拟定和协调内外贸政策和进出口政策,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编制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计划调整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协调外贸货运;承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企业工作,对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指导众多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
(八)研究拟定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政策、法规;提出需由国务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有企业名单,审核稽察特派员提出的稽察报告。
(九)研究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

㈥ 没有实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印花税如何缴纳

自2014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税务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后,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时因没有纳税资金来源,没有纳税能力,无需缴纳印花税,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出资时缴纳印花税。
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而言的。

㈦ 新的公司法规定货币资金出资的比例

新的公司法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
本次修改删去公司法版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的一种或者几种出资,出资方式不再作任何限制,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不用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㈧ 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有哪些请详细全面些

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有: 

1、股本。就是商业银行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资金,这个占比不大; 

2、对客户的负债,就是个人和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这是商业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

3、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为了应付短时间资金不足而向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时间很短,占比很小。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8)银行股权转让自有资金扩展阅读:

各类存款:

1、活期存款

主要是指可由存款户随时存取和转让的存款,它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银行也无权要求客户取款时作事先的书面通知。持有活期存款账户的存款者可以用各种方式提取存款,如开出支票、本票、汇票、电话转账、使用自动柜员机或其他各种方式等手段。

2、定期存款

是指客户与银行预先约定存款期限的存款。存款期限通常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不等,期限最长的可达5年或10年。利率根据期限的长短不同而存在差异,但都要高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的存单可以作为抵押品取得银行贷款。

3、储蓄存款

主要是指个人为了积蓄货币和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开立的存款。储蓄存款也可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储蓄存款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储蓄存款多数是个人为了积蓄购买力而进行的存款。二是金融监管当局对经营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有严格的规定。

4、短期借款

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同业借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和其他渠道的短期借款。同业借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日常性的资金周转,它是商业银行为解决短期余缺,调剂法定准备金头寸而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

5、长期借款

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主要采取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金融债券可分为资本性债券、一般性金融债券和国际金融债券。

㈨ 关于银行入股

资本股票的,应在明显位置的股份的形式的票据的成员(股东)应注意的事项。
①成员(股东)股份,应仔细阅读的文章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知悉的权利的成员(股东)的义务;协会
②根据盈利能力,根据分配给成员(股东)的奖金,正确的股份支付股金利息;
③成员(股东)的股权金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规定
④成员(股东)退股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1,资本存量的证书须在明显位置的股份票据的形式来描述的成员(股东)应注意的事项,下面的表达式正确的()。
选择
B,的成员(股东)的股份前,应阅读文章的协会,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知道的成员(股东)义务的权利。
C,成员(股东)退股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除了传统的服务,如存款,贷款,外汇结算,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财富管理,收集和支付,保险代理,证券,其他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的主要服务项目。
选择一个信息咨询融资机构必须?
D,收集和付款,旅行社电子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

农户小额信贷量使用目的是什么?
A: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农机贷款;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如贷款;
4消费者贷款购买生活必需品,住房,医疗,子女就学。

3,农民的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
养殖,水产养殖和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B,农机贷款;
D.产前围绕农业生产,生产,产后服务贷款;

>国家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支持农村信用社:
6个国家支持农村信用社()。
选择A,B资金支持的财政补贴
C,税收优惠

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以应注意以下事项:

(1)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份,货币资金的形式,不得在实物资产,债务证券作价入股的形式。农村合作银行应按照原来的非货币形式的资本存量,或干净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2)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成员(股东)必须是自有资金,股份在金融机构的贷款。

(3)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将可换股形式的工业和商业企业交叉持股。

(4)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可能不接受资金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支持改革和发展,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捐赠的资产(资金)的或更换不良资产的优质资产。捐赠资产(资金)应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资本存量。的原则人民政府捐赠的货币资金的形式。捐赠实物资产的形式,中介机构,应当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8,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条件)

B,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将可换股形式的工业和商业企业相互股;

㈩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详情

一、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二、境内银行涉及下列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在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后,持《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要求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除外);
(二)在境外设立附属机构;
(三)依法购买境外机构股权;
(四)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直接投资项目。
第一款所涉交易需提供已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营运资金拨付计划。
三、境内银行应按以下方式填写《规定》所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一)根据被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具体填写“投资性质”项,若被投资机构属金融类机构可选择“其他”,并备注说明被投资机构的具体金融类别(银行、保险、证券或其他)。
(二)若以自有外汇或购汇出资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出资方式应选择“境内现汇出资金额及币种”填写;若境内银行以从其他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分得的利润或红利等进行此次境外投资,应选择“境外解决出资折合金额及币种”填写。
(三)若以外汇资金直接对外支付的(包括从境内和境外账户汇款),可在“外汇资金来源”项下选择 “境内汇出”填写。其中,不涉及购汇的,选择“自有外汇资金”填写;涉及购汇的,选择“购汇”填写。
四、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有关材料及信息无误后,应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为境内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并为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银行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五、境内银行对外直接投资汇出外汇资金,可根据登记有本次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直接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银行在办理购付汇手续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反馈手续。
六、境内银行应按照《规定》第九条前两款及第十条的要求,就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境内银行应就已登记境外机构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
七、境内银行可直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未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境外直接投资核准的境内银行,应自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1年内将剩余资金调回。若原汇出资金以人民币购汇的,可凭原购汇凭证自行办理结汇。
八、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不得单独结汇,应纳入银行外汇利润统一管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九、境内银行因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以及本通知第七条、第八条所涉及的外汇收支等均应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在外汇收支发生日后3个工作日内逐笔进行反馈。
十、境内银行若将所投资境外机构减资、转股、清算等取得的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结汇的,应按照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相关管理规定,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所在地外汇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核准后办理。境内银行应在结汇日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业务系统逐笔进行反馈。
十一、境内银行将其境外直接投资获得的境外机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转让给境内其他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让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让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十二、境内银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进行的境外直接投资,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境内银行应将按每笔投资情况填写的《申请表》及逐笔信息汇总清单一次性报送所在地外汇局,由所在地外汇局为其补录入相关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信息。
境内银行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办理上述补登记手续的,外汇局按违反外汇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中对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未予明确的外汇管理事项,境内银行应参照《规定》办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外资法人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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