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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询证函

发布时间:2021-07-09 15:13:36

① 发银行询证函的目的是什么,不是很明白这个概念

银行询证函是向银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作出确证答复。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函证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靠。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1)资金池询证函扩展阅读

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出询证函,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所收到的询证函,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过程。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是夯实市场主体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银行函证是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核心程序之一,银行函证回函对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识别财务报表错误与舞弊行为至关重要。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履行职责,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的基础上,审慎考虑实施函证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可靠。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切实防范风险、承担社会责任、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二、强化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管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银行函证程序。在实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从《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中选择适当的银行询证函格式,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严格保密,仅用于执业目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操作指引进行回函。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指引要求提供资金池等创新业务相关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业务牵头部门和各函证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牵头、分工负责的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完善对函证回函工作的内部控制,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效实施授权和制衡机制,分离不相容的职责。

加强回函用章管理,明确回函用章,鼓励使用有防伪功能的电子印章;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认真校验询证函印章;加强回函的复核控制,建立完备的回函操作记录;进一步通过内部审计、内控评价等方式对回函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问责。

三、切实提升回函服务质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提升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函证回函工作质量和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或交付跟函注册会计师。

在采用纸质方式回函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因询证函不符合规定拒绝回函,应当在收到询证函3个工作日内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保证回函效率。

会计师事务所对回函真实性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回函不及时的,可向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反映,上级行或集中处理部门应及时督促被询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或直接予以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银行函证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

四、推动回函集中处理和数字化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函证回函工作,并于2023年1月1日前实现集中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完善信息系统建设,争取实现汇总提供企业在本机构的所有相关业务信息。鼓励具备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于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则推动函证数字化工作。

五、加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

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的银行函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回函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回函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充分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定期组织研究、拟订操作指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及时回应行业的问题与意见;研究推动函证数字化建设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公示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反映银行函证方面的诉求。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公示集中处理函证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强函证业务的自律管理。

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参照适用本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可以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银行询证函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② 会计师事务所资金往来账户询证函的问题我们有义务回复吗

你可以回复的呀,比如你们明明欠了人家,100w,人家写了200w,那要说了,我们没有欠这么多哦。

如果你不回,对人家来说就是样本出问题了,事务所的人要去做额外的动作了。

没有说这是一定要回的义务吧,你非不回,人家也不能拿你怎么办,不过一般大家合作愉快么,回一下又怎么样呐~是吧~

③ 审计货币资金时有对账单就不用询证函了吗

不一定,根据职业判断来决定,觉得有必要的话需要向银行发询证函

④ 增资时银行询证函和资金证明有区别吗

工商的那人傻~

⑤ 询证函有几种

询证作为审计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询和函证。

概念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银行询证函是向银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作出确证答复。
2注意
1、分清银行余额的询证和银行发生额的询证。余额是某一截止时点之前所有发生额的最终结果,通过询证银行余额可以证实截止某一时点的银行余额是否真实存在。发生额是业务发生时的原始记录,通过询证银行发生额可以证实某一笔银行业务是否真实发生。如在验证投资人以货币资金投资时银行询证函就是对银行发生额的询证。在对资产负债表所列银行存款项目审计时银行询证函就是对银行余额的询证。
2、正确签章。发函方应该签署公章。复函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在“数据证明无误”、“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签署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以单位内部机构公章代替单位公章。
3、如实填写,及时回复。发函方应根据本单位帐簿记录如实填写,作为复函方的金融机构应根据原始记录核对,按银行询证函项目逐一填写,填写完毕后及时回复至会计师事务所,并按有关规定向发函方收取询证费用。

⑥ 境外合资企业向境内的投资方借款,有哪些具体规定,有文号就行,怎么操作

汇发〔〕24号_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便利和支持境内企业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规范对外债权的管理与统计,促进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 以下简称“放款人”)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
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二、放款人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境外放款涉及的额度核准、登记、专用账户及资金汇兑、划转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三、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放款,应遵守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接受外汇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
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
五、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六、放款人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七、放款人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放款人和借款人均依法注册成立,且注册资本均已足额到位;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发现外汇违规情节;
(三)放款人历年的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均经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且参加最近一次境外投资联合年检评级为二级以上(成立不足一年的除外);
(四)经批准已从事境外放款的,已进行的上一笔境外放款运作正常,未出现违约情况。
八、放款人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业务:
(一)书面申请,包括但不限于:放款人的基本信息、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外放款金额、资金来源以及境外放款承诺函(基本内容应包括:境外放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放款本息;如遇到严重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调回境外放款资金等);
(二)放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借款人与境内受托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放款协议,协议需明确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本付息方式等内容;
(三)放款人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如放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应连续两年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及其上年度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已进行的境外放款的使用及偿还等情况说明;拟以自有外汇资金放款的,须提供截至申请日上月末放款人外汇账户对账单;拟购汇进行境外放款的,须说明拟购汇金额;
(四)借款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和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告;
(五)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上述完整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决定;作出批复的,同时核定其境外放款额度。
九、放款人获得外汇局核定境外放款额度后,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在外汇指定银行直接申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如有多笔境外放款,可统一开立一个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并通过该账户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放款人如需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及放款资金收回相关凭证等在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注销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必须经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还本付息资金必须汇回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十、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放款人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从放款人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购汇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从境外借款人收回的贷款本息;境外借款担保人支付的担保履约金。
支出范围是:按照境外放款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境外放款;将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划回对应的原划入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外币资金池账户;将原购汇部分结汇。
十一、放款人以自有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内划转手续;放款人以人民币购汇资金进行境外放款的,可凭境外放款核准文件直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及资金境内划转手续。
十二、放款资金由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汇出境外或还本付息、担保履约等资金由境外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放款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境外放款核准文件、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放款人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入手续。
十三、境外放款期满或境外借款人要求分期还款、提前还款的,还本付息资金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汇入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后,首先按原划出资本金外汇账户的金额将还款资金划回原划出资金的资本金外汇账户,直至补足从资本金外汇账户划出的金额,剩余部分可划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对于原购汇的部分,可凭原境外放款的核准文件及购汇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手续。
十四、境外放款的还款资金在汇、划入放款人的资本金外汇账户时,不占用资本金外汇账户最高限额;汇、划入外汇指定银行在答复针对该笔还款资金的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时,应在备注栏注明“还贷资金”,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凭此类外汇指定银行询证函回函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验资业务。
十五、放款人应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申报境外放款资金的汇出及偿还等信息。
十六、外汇局在每年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中对放款人的放款资格及放款额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参加联合年检或未通过确认的,外汇局应责成其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放款人境外放款资格不得展期。
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十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放款情况,对境内企业境外放款资格条件、来源、数量以及期限等进行适时调整。
十九、放款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不予批准其境外放款或者展期申请;已经进行境外放款的,责令终止并收回境外放款。
二十、外汇指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外汇业务的,外汇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放款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十二、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中涉及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条款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⑦ 询证函资金归集超过一年可以询证吗

一、看银行愿不愿意盖章回函
二、看你报告签署的日期,
如果你以实际日期出具报告,那么万一在函证截止日至出具报告日之间出资已经抽逃,你就要承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责任.如果你出具报告日往前填,以函证截止日签署报告,虽然规避了风险,但报告的有效期只有90天,是否会影响其使用.另外,不知道你为什么要函询以前的时点,这样风险是很大的.

⑧ 什么是询证函

询证作为审计中一种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询和函证。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

查询是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以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而向第三者发函询证的一种方法。银行询证函是向银行发函询证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托管证券、应付票据等情况,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要求作出确证答复。

(8)资金池询证函扩展阅读:

律师询证函

律师询证函是一份来自于客户律师的信函,其目的是通知审计师与财务报表披露有关的未决诉讼或律师了解到的其他相关信息。

律师询证函中通常包括管理当局对有待解决或极可能发生的未决诉讼、追索债权、估价事项等或有事项的说明及估计值,以及对期后事项的说明,并要求律师声明被审计单位对有关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等的叙述是完整的(或指明其疏漏),并对被审计单位就有关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等情况的说明作出评价。而且,询证函也可以让律师列述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

这个函证与普通函证(Confirmation Letter)不同, 一般函证是由审计员直接发送;律师询证函是由审计员要求客户发送给律师,再由律师发送给审计员。


⑨ 关于资本金验资的,外管局凭什么材料就可以给会计师事务所出询证函

凭企业报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

一般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

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五、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须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应当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企业资本金结汇用于本企业备用金周转、工资奖金发放的,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在企业自身的人民币账户留存。

六、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企业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汇购买对价(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境内机构或个人将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的,应当按照支付结汇制度的有关要求,持以下材料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一)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二)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

(三)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境内机构或个人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七、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应当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均应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不得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

八、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严格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时所提交的材料,及时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反馈。银行反馈的相关信息将自动进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

九、外汇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等业务的监管,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及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进行延伸检查。发现有以下违规情形的,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

(二)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未使用的人民币贷款的。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14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等文件所涉资本金及其结汇管理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接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当将通知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将通知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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