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理解政府发行政府债券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取决于认购主体及其资金来源
既然法律有规定那就说明央行不会向政府透支,不能买国债,这方面还是比较按法律来的,不会乱来。政府发的债如果是由央行以外机构个人购买的话不会增加货币供给,因为他们不能发行货币,不能印钞只能用自有资金;只有央行购买国债才会增加货币供给,因为央行能发行货币。
⑵ 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自己的信托产品,是否构成关联关系要求给出详细的论述和依据。
集合信托再去投另一个信托没见过,一款单一资金信托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单一信内托也没见过,唯容独TOT是这样的,即信托中的信托。
1、这类信托为成立一个母信托,母信托的投资方向为自己的子信托;
2、管理人一般为信托自己;
3、一般门槛较其它集合信托略低,50万左右起步,收益较其它集合信托也略低。
补充:这种做法还是比较有优势的,降低门槛有助销售,分散风险有助风险控制。比较考验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
⑶ 我们公司资质不够,能否通过TRS用自有资金认购海外融资产品
当然可以,首先你要向管理人出缴劣后级资金,这样自有资金就可以成为海外融资产品投资资金的一部分。
⑷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⑸ 为什么非公开发行 信托基金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你指的特定抄情况我不明白,一般来说不会的,非公开发行的话,主要和特定资金方条件谈成就可以了,只要不是以媒体宣称等方式公开信息即可。你说的问题可能是上市公司与投资基金之间的特定协议,是非公开发行主体对投资者的特定求,从发起方角度需要的是资金单一,这样不会分化自己的股权结构,还有就是自然人数有一定的要求,基金再分销给投资者这个问题就规避不掉了
⑹ 非公开发行时,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为何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因为公司自有资金是公司自己的,而其它资金是客户的,由于信托产品期限较短,难以应对股票非公开发行的限售期。
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其中:
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③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转让限制: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③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除上之外的发行对象,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①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②这里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⑥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⑻ 请列举私募产品发行方式的种类,并简要说明
统计显示,按照目前自主发行产品募资方式分类,共有标杆产品、试点产品、“壳”产品、阳光化产品等4类。
所谓成立标杆产品,即完全以自有资金快速完成发行。例如,重阳投资旗下的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作为自主发行的第一只基金,具备更高的战略意义。“很多大私募把操作业绩放在次席,赶着‘抢头彩’,最终目的还是为做品牌,提升影响力。”张彦认为,重阳意在打造资管平台,规模上肯定要做大,提高社会知名度、行业地位,提升投资者的熟知度和认可度。与此相类,期货基金等也有这种造品牌、冲规模的意图,毕竟募资方式是全部自掏腰包,净值披露没有公募那么透明。
除了完全自有资金认购外,也有部分私募以自有资金及部分大客户资金为主,“低调”成立规模较小的试点产品,旨在进行新通道或新策略的小规模试运行。如世诚投资旗下的季和稳健套利、诚祥主题投资、诚明对冲策略3只基金。
此外,第三类私募自发成立“壳”产品也较受关注。私募公司以自主发行的产品投向其他现有理财产品,达到降低投资门槛、扩充小额投资者(300万元以下)名额的目的。如理成资产成立的理成MINI全球视野资产管理计划,为投向理成全球视野资产管理计划的子基金,可将投资门槛由500万降至100万元。
除了上述三类产品外,中小私募发行的产品仍以客户资金为主,这就是第4类阳光化私募产品。目前,这类私募又分两种,一是早已发行过阳光私募基金的成熟私募管理人,成立自主发行产品,更多考虑的是通道费用、投资限制等实际操作因素,如朱雀投资发行的朱雀灵活阿尔法一号等。
另一类私募管理人处于阳光化的转型期,通常以自主发行基金来迈出第一步。但鉴于自主发行基金的风险控制系统及交易系统尚在建设期,还达不到银行风控的标准,因此银行未介入自主发行基金的销售,私募管理人只能依靠自营客户及券商、第三方理财等销售渠道进行募集,规模一般不大。
⑼ 私募基金可以以自有资金购买自己发行的或者管理的产品么
可以,这是值得鼓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