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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价格欺诈仲裁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1-07-10 22:59:54

① 商品房实际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房产局备案价格,业主能找开发商退还差价吗

商品房实际签订的合同价格高于房产局备案价格,业主可以主张开发商返还差价。协商不成,到 物价局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解决。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② 你好,在劳动合同中企业有欺诈行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么

民事诉讼的时效是两年,但从知道或应当之日起算,你刚知道的,还可以起诉,如果是劳动纠纷应先仲裁,如不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据

③ 开发商面积欺诈怎么要求赔偿

‍‍‍‍根据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的,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其中(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放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样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含),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放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人。不过像你这种情况,要搞清的主要问题是:为什么这20平方米左右的房间不在房产证上。如果像开发商所说的,属于隔壁的房子,那么是开发商自己的问题,你据此是可以要求退房、返还首付以及在此期间产生的利息的。可以像规划局、房管局投诉。为什么说向规划局投诉呢,因为有个规划验收的问题,像他这种如果真的是归隔壁所有,根本就是违反了规划的。‍‍‍‍

④ 一道关于仲裁法的题

3在该案例中,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利通公司对汤小映双倍赔偿的裁决。利通公司不服裁决,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司法介入。

第一次,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利通公司以仲裁程序不合法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第二次,针对汤小映等业主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利通公司又以“仲裁庭认定的事实证据严重不足”,要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利通公司提交了一份成都市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法院采信了此证据,裁定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在《民事裁定书》中写道:“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将经成都市规划局验收后确认为汽车库的事实,认定为自行车库,并由此推定四川利通实业发展公司的行为系欺诈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15]

且不论法院裁定的合理与否,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锦江区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是在现行法律规定条件下完全合法的。从以上颇有戏剧性的事态发展变化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上文讨论的司法对仲裁实质监督导致的问题在现实中的对应。

首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利通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予以驳回,这实际上就已对此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了确认或至少未作出否定性评价,而出人意料的是,事后作为下级法院的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却对同一份仲裁协议裁定不予执行,理由是“主要证据不足”。就同一案件,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处理结果居然依法地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这在法理上确实难以融通。由此导致的一个问题就是现行法关于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的规定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如果存在冲突如何协调的问题。

其次,即便暂且搁置程序监督或是全面监督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看出锦江区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决的依据是后来利通公司提交的一份规划部门出具的“合格书”,而非客观实在的事实,其实自行车库和汽车库的区分按照相关部门的标准是很容易判断的。既然汤小映已经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成都市产权监理处的测量报告,认定其所购实际为“自行车库”,那么法院为何舍此证据不顾?况且,根据所购车库的价格及购房合同的内容,即使利通后来提交的规划部门的“合格书”属实,法院也完全可以运用合同解释的规则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是否受欺诈的事实作出认定。

此外,从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不提交的对案件处理具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在执行过程中提交出来,其能否被接受?结合我国现行的法院对仲裁的实质性监督机制,本案中,利通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在现行法的框架内的确有可能会对仲裁裁决的效力造成影响,但由于这一证据在仲裁审理过程中业已存在且不存在任何合理的举证障碍,超出举证期间所举证据不论在仲裁中还是在诉讼中都不应予以认可。所以,对于法院最终作出的“不予执行”的裁定,尽管不能说“于法无据”,但可以由此看出司法对仲裁裁决实体性监督可能导致监督不当的“制度负效应”。

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价格法》
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⑥ 开发商有欺诈行为,业主拉横幅合不合法

拉横幅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禁止性规定都是没有问题的。但拉横幅是维权的极端方式,其行为本身就造成不好的影响。

1、业主到拉横幅,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只是拿着横幅站在那里,也不大声喧哗,应该不是游行但属示威,应该不违法。但现实中执行时会不会有人管难说。

2、如果确实是行政单位有过错造成你的损失,单位不处理,你可以找其上级政府投诉,也可以找县纪检监察部门反应,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单位。

3、维权,首先要合法。合法的维权渠道,主要有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维权的同时,不能以堵大门的行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6)开发商价格欺诈仲裁判决书扩展阅读:

案例:

豪宅业主拉横幅吐槽房屋质量开发商起诉名誉侵权

中新网杭州8月27日电 (记者 赵小燕)几年前,长期在上海做生意的阮晴(化名)夫妇在杭州的西溪天堂悦居花了千万元购置精装修豪宅,但这几年她住得并不舒心。交房时大理石地面就已碎裂,首次使用时中央空调漏水浸湿了衣柜里十几个包等等。

近日,阮晴夫妇还被开发商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因为他们在阳台外悬挂了“悦居生活,粗制滥造”等标语抗议,开发商起诉其名誉侵权。27日,该案在杭州西湖法院开庭。

2010年1月,阮晴夫妇在西溪天堂悦居购置了两套房子,面积分别为148、189方,合计价值1000多万。

2011年11月,房屋竣工验收,但收房时,阮晴发现房屋大理石地面有几十处裂痕,天花板毛糙,肉眼看都很明显。

阮晴遂拒绝收房,经交涉,开发商同意做整改。“因为我订的家具已经到杭州了,后来不得已收了两套中其中一套房,尽管是一个还有问题的房子。”阮晴说。

2012年4月,阮晴夫妇入住后第一次使用中央空调又发生了漏水事件,因漏水点正好在衣橱位置,阮晴的十几个包包被浸湿。同年夏天,阮家的阳台玻璃又发生爆裂。

按照阮晴的律师建纬律师事务所王钦的说法,2012年8月,开发商确认包具过水损失等客观存在,双方就赔偿事宜几经交涉,开发商无法满足其合理要求,阮晴才第一次在她自己房子的阳台处挂出了横幅——“无良奸商,偷工减料,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作抗议。

随后,开发商同意维修整改,整改期间,也给了阮晴夫妇一个过渡房。

2014年3月,阮晴收到了来自开发商的通知,要求其搬离过渡房,但阮晴认为,房屋内大理石裂痕等问题依旧没解决,拒绝搬离,随后被断水断电。

据阮晴说,这次断电造成家中酒柜的红酒变质,损失十几万。于是,她第二次打出横幅——“天堂悦居,粗制滥造”抗议。

阮晴说,自己买悦居只是为了度假用,平时并不在杭州,但每次回来都有不断爆发的质量问题,“我们精神上也很困扰,反而被告上法庭,申诉无门的感觉。”

同在西溪悦居的多位业主向记者反应了地板开裂、设备间墙体渗水等问题,而反应最集中的则是阳台玻璃爆裂问题。“这是小区的普遍现象。”一位业主表示。

对于业主反映的上述问题,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客户关系的唐锋表示,精装修交付的房子一点问题没有是不可能的。“比如空调,我们用的是品牌的中央空调,但我们作为开发商不能控制它在使用中百分百没问题。”

对于反映特别集中的阳台玻璃爆裂问题,唐峰表示,其实还是少数几家,“属于保修的范围,我们肯定也会做维修或者更换。”

唐峰认为,在将过渡房断水断电之前,开发商已经通知了业主,交付业主的房子并不存在结构性或者严重影响安全使用等问题,业主没有理由拒收。

他表示,此前阮晴也已向杭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了投诉,但经鉴定,房屋确实没有质量问题。

而对于阮晴夫妇两次悬挂横幅的问题,唐峰认为,横幅上反映的不是质量问题,而是都名誉的侵犯。

按照开发商代表律师今天在庭上所称,阮晴夫妇挂横幅的位置位于车流量较大路段,行为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开发商的商业名誉。开发商方面要求阮晴夫妇在两家杭州本地媒体上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万元。

庭上,阮晴夫妇的律师表示,被告作为业主有权对开发商所销售的房屋质量及物业服务质量等问题进行批评、评论;潜在消费者也对原告所开发房产、物业服务质量享有知情权,被告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而横幅的内容均系对原告所销售的房屋质量及物业服务质量等客观事实的表述,属于正当批评、评论。

今天,开发商方面的律师还提到了房闹,“不要因为降价的问题,就一直破坏我们开发商的名誉。”

不过,阮晴方面律师当庭驳斥,“我们从未提过降价问题。”

法庭将择日宣判。

⑦ 这是否属于价格欺诈,应该怎么解决

可以找消协投诉,也可以去工商部门举报,还可以找仲裁机构甚至法院。电脑城欺诈现象太严重了。

⑧ 有欺诈行为的劳务协议能否申请仲裁能否得到什么相应的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与被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在签订双方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方能成立,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或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状况此合同自始无效。所以你公司目前给你们的那张合同不是在双方完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的,属于自始无效,也就是从来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你的事实用工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按不低于同单位级别最低工资水平向你支付。
建议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将你的证据提交法院,同时为避免公司在合同方面做出篡改、伪造、变造等行为,你可以在提交诉状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法院对公司的相关证据进行查封。
建议你聘请一位专业律师为你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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