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果第二套房偷税漏税,查到了会怎么罚款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税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一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参考资料:《国税税法(211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税收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税务机关负责税收保障的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金融、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植税源,保障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文件涉及税收管理的,应当征求本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与纳税人签订缴纳税款协议,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增减变化因素和收入预测情况,为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调整税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会商同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务机关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税收保障信息平台提供给税务机关:
(一)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颁发、变更、注销,企业注销登记前清算组备案信息;
(二)医疗、民办教育、特种行业、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餐饮服务、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
(三)动产、不动产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房产交易,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探矿权、采矿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河砂招标、拍卖、开采;
(四)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及年审,软件企业认定与软件产品登记备案,专利技术开发与转让;
(五)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资金投入及工程款拨付,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合同签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规模以上企业经济运行统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分行业社会用电量,技术改造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合同认定,企业兼并改制,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股权、商标转让,政府采购,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
(七)商业性的文艺演出和会展、名人书画售卖、体育比赛,彩票代办,旅馆入住;
(八)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九)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和调整,价格备案,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医疗保险费结算,财政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服务性收费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十)非金融企业买卖股票、金融期货、债券,企业经营贸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对外发布的对外支付外汇资料,进出口报关明细、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管理信息,对违反进出口、收付汇、人民币结算管理给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海关完税;
(十一)产生涉税信息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指导和监督。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车船等权属登记、变更的,应当依法提交完税证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举办演出、会展、商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订立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和收入分配方案报送活动举办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五条 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停止对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因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常住或者暂住)情况、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立账户情况、存款账户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依法实施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时,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贰』 请问历史上有偷税污点对借房贷有影响吗
在办理房贷、车贷以及办理其他银行贷款时,个人征信的好坏起到关键性作用,通常当征信存在污点后当事人办理房贷时可能会到影响,甚至导致无法成功办理
『叁』 出入库明细和金额记录可作为偷税的依据
不一定 这个看你怎么做账 比如这批货当做暂存或者代为管理 金额划为其他用途就可以了 不过得做好 不然一有漏洞查出来就悲剧了
『肆』 公司偷税被查到的是我做的记录本,我要辞职公司用这个威胁我,我要怎么办
已经被查出了,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威胁你?你就到税务机关把所知道的都说出来,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