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我帮朋友做抵押贷款我担什么风险、
担保人是有风险的,因为车辆抵押贷款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回比较高的,所以如果一旦你朋友还不请贷款,你可能要还清剩余的钱,可能会对你降低你的信用值,以后自己贷款可能会出现麻烦,同时,你要注意的是你的朋友有没有还款能力,如果他给公司提供的工资各方面的资料不齐全你就要考虑能不能作担保了,还要注意朋友的人品问题,如果经常做一些投机取巧的事情,就避免作担保,防止会出现影响自己的事情,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⑵ 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给他人时需要防范哪些方面的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2、处置费用。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2、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银行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七)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八)房产处置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法院、银行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二、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对已经出租的房产,银行不予办理抵押贷款,防止出现“先租后抵”问题。当然,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二)认真办理抵押登记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如果属于“一物多押”,银行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银行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三)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即使办理前一致,银行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由于在建工程具有特殊性,在受偿权上不利于银行,因此,银行应适当降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数量;对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应进行单独管理,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账户设在本行,往来款项要通过本行办理,随时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
(六)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
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对共有财产,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个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只有经财产共有人全部同意,银行才可以给予办理,同时还应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七)银行应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
为准确获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格,银行应主动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对抵押房产作出公正、公平的估价。虽然银行无权决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所作的估价,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评估价格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在房产评估中介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银行内部的评估师应对抵押房产进行二次估价,根据自己的评估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
(八)调查清楚借款人的房产数量
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应详细调查清楚借款人的实际房产数量,查看有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现象。如果借款人仅有一套居住房屋,银行一律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有多套居住房屋,但存在法律纠纷,银行也不能办理,应在法律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理。
(九)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分析,而且要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
⑶ 一个朋友贷款让我们帮忙签字,有什么风险
要你签署的复肯定是自然人保制证合同,我这就有大体的合同范本。去银行的时候慎重签字,先看看到底是不是保证合同及担保合同,以及里面的条款。我们公司有个人给朋友做担保,借的钱还不多,15万,当时关系好的很,给借款人担保之后,到期不还,再找借款人就找不到了,现在正准备起诉呢,建议你还是不签了。如果实话告诉你是担保人我认为还可以担保,但是现在是属于欺骗!
⑷ 帮别人签字贷款,别人拿房产证底压,我有什么风险
你得明确人家拿房产证抵押,然后是哪一种抵押责任,如果是连带真的的话问题不是很大,如果是一般的担保责任,如果后期出现了任何问题,借款方式起诉你,然后由你来谈,还该该笔贷款再该笔贷款,你没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才会去执行房产拍卖,所以风险还是很大。
⑸ 公司找担保公司做的贷款,贷款人配偶也需要一起签字,对配偶有什么风险
银行现在做对公贷款除了抵押担保质押之外,一般都需要股东和法人代表签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这就是说一旦出现违约风险除了抵押担保质押方式来保障偿还银行本金利息外,如果不够还需要签署个人连带责任的股东和法人的个人资产来做偿还。但是很多个人资产难以划分或者处置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知晓同意才行,这就规避了银行可能会碰到的在处置个人资产时配偶一方因不知情产生的抗辩,实际上是银行保障自身利益降低法律风险的一种措施。
如果你老公公司无法按时还本付息,首先是担保公司做偿还,如果担保公司拒绝偿还就要走法律途径了,理论上是需要你们共同财产来偿还的。
⑹ 朋友续贷,银行要求他多找一个人帮他签字,帮他签字的人有风险吗
你说的这个事情就类似续贷担保人,是有一定风险的,如果借贷人无法还贷,签字的担保人就有承担还贷的责任。
⑺ 如果别人让我替他贷款,他提供抵押,我有什么风险
你的风险在于;你不还钱,抵押(担保人)人如果也不还,那你两个就会被债权人告上法庭。你是第一还款人,负主要还款责任。
⑻ 朋友让我冒充他爱人做房屋抵押贷款签字有什么风险
金融诈骗!要是后期他还款有问题,银行告的话你跟她要承担一样的责任
⑼ 贷款共签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让你帮忙签字,并且承诺贷款不用你管,你只要帮忙签个字就行,甚至出具书面协议,注明所有责任与你无关。但是,当作为借款人的亲戚无力偿还贷款的时候,你仍然要承担偿付贷款的责任。亲戚出具书面协议,注明所有责任与你无关
承诺贷款不用你管,你只要帮忙签个字就行。这样的协议实际上并没有什么用,双方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当贷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你作为共签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代偿后有权向贷款人追偿。也就是不论是否出具该协议,你代为偿还借款后都可以向贷款人追偿。当然,如果你们内部协议中约定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作为反担保,并且办理了相关手续,或者持有抵押物权证(例如房产、车辆)或者直接持有质押物(其他动产),也可以规避部分风险。实践中,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共签人的,共签人即担保人
一般会同时签署保证合同,在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担保人要承担担保责任,并且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不限于本金,还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执行费等),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担保人仅就本金承担担保责任,可以按照约定执行,但是金融机构贷款的担保合同一般都是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执行费等)的。夫妻一方作为共签人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还会签署保证合同,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时,可直接就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偿付债务,避免诉讼和执行中的麻烦。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⑽ 别人出抵押物贷款我来签字,我只是签字,有风险吗
风险就是谁签署借款合同、谁负责个人贷款的还本付息,每个月都要还的哦。抵押物是你成被告了以后,银行才申请处理的东西,但你要真成了被告,你以后在银行啥贷款、信用卡都别想再办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