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规定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本办法或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农村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本办法规定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四条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核算方法;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外币业务和报表折算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商业银行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10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
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股东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年度报告。
商业银行应将年度报告置放在商业银行的主要营业场所,并按银监会相关规定及时登载于互联网网络,确保公众能方便地查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商业银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采取相应措施。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资产总额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有困难的,经说明原因并制定未来信息披露计划,报中国银监会批准后,可免于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公布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B. 各国银行不良贷款率、资产回报率数据在哪能找到
我国各大银行年报都会公开,可以从中找到不良贷款率、资产回报率等专,至于其他国家的银行数据一属方面你可以参阅一些外国的媒体有关方面的报道,另外你一可以从公开信息(比如年报)中找资料,这个数据最真实,但也最耗时。
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资产回报率,也叫资产收益率,它是用来衡量每单位资产创造多少净利润的指标。
资产回报率= 税后净利润/总资产
C. 请问各地的银行不良贷款率能在哪里找到
各地银行不良贷款率获取渠道: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科;
银监局监管科。
注:
不良贷款率内属于银行内部数据,不对容外公布;
如需获取,请携带相关公函前往查询,且保证对数据的保密。
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
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D. 在哪里可以找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
上市的商业银行在股市里可以找到股票然后输入"10"两个数字后回车,就是银行披露的信息了!
E. 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特别是信用风险)的披露信息在哪里公布
我记得是银监会要求各大银行定期披露资本充足率,应该是在各大商业银行的网站上。其实这些个资产情况完全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你可以去各大银行看看,按照我国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频度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不晚于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商业银行应逐项披露资本构成。
(一)核心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
3.盈余公积;
4.一般风险准备;
5.未分配利润可计入部分;
6.少数股权;
7.其他。
(二)附属资本的期末数,具体包括:
1.重估储备;
2.超额减值准备;
3.优先股;
4.可转换债券;
5.混合债务资本工具;
6.长期次级债务;
7.其他。
(三)资本的期末数。
(四)资本的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
4.应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
8.非自用房地产。
(五)核心资本扣除项,包括:
1.商誉;
2.净递延税收资产;
3.减值准备缺口的50%;
4.应从资本中扣除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50%;
5.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形成的销售利得;
6.应扣除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的50%;
7.应扣除的对工商企业的资本投资的50%;
8.非自用房地产的50%。
(六)长期次级债务的期限、条件及偿还次序。
(七)报告期内增加或减少实收资本、分立和合并事项。
(八)报告期内重大资本投资行为。
具体您可以去银监会的网站上查
这个是银监会的网站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jsp/index.jsp
F. 怎样审计不良贷款余额的真实性
客观分析判断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应当说资产质量是真实的,披露的不良贷款率基本准确。
首先,已披露的不良贷款信息是真实的。银行披露的重要经营数据信息,包括不良贷款等资产质量信息都是经过外部审计师审计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审计师都会要求银行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贷款质量分类进行披露。其中大型银行的外部审计更是由国际知名会计师机构承担的,说明银行所有的经营数据都是透明的。贷款质量分类如有重大不实或虚假,无论是银行还是外部审计师都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尽管可能有少数银行分支机构采取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来掩盖其不良贷款,但上级行、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的监测控制、现场检查以及外部审计,都会对此提出纠正或调整分类。当然也不排除在正常关注类贷款中仍还会有个别事实不良贷款。从总体上看,现在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应当是真实的。
其次,资产保全与风险缓释措施是银行化解风险的重要方式。有人认为现在银行资产质量不实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不少银行的分支机构都在通过借款合同要素的调整、展期、重组甚至借新还旧等方式来掩盖真实的信贷资产质量。
现在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场环境变了,交易模式变了,必然会使得一部分借款人难以继续履行原先与银行签订的融资合同。银行也会遇到许多新的不确定因素,需要采取各种不同的风险防范、保全、缓释、控制、处置等措施来保持信贷资产质量尽可能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借款人商议,对原借款合同要素进行调整修改或展期,达成新的双方都可接受的、可执行的合同来缓释风险、保全资产,以适应新的经济运行。这既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银行化解信用风险最重要、最常用的方式,完全符合监管等规制的要求,符合国际银行业的惯例。不能把银行这样的风险管理措施,视为掩盖真实信贷资产质量的行为。
事实上,这种借款合同要素的调整修改,就是在经济上行期也普遍存在,只是现在更多了。当然这类操作的基本原则,就是银行要确保风险不扩大或风险可控,不会对未来的信贷资产质量带来更大的压力。例如,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变化,销售进度大大放缓,原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是按以往快速销售的惯性思维来设定的,与房地产市场变化后的销售进度不匹配,导致发生贷款违约的概率大大提高。银行与借款人需重新协商,根据实际的市场销售回款等情况,对原合同中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一些要素做相应的调整,以使贷款能正常还本付息。针对诸如此类的风险因素,银行通过这样一些资产保全与风险缓释措施,以避免客户出现技术性违约。
再次,有潜在风险的贷款不是实际的不良贷款。近来不断有境外机构及其分析师对中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认为风险债务或风险贷款率较高,与披露的数据差异较大。这实际上说的是有风险因素或潜在风险的贷款,但时常被人误解为不良贷款。还有人随意放大中国银行业的信贷风险,把一些有潜在风险的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或称之为坏账贷款,并以此为由对银行披露的不良贷款率提出不实的质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6年4月出版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银行业有风险债务的比例为15.5%。其定义的“风险债务”是指EBITDA利润(未计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的利润)不足以偿付当年利息的情况。但该报告还统计了样本企业连续两年的风险债务,这一比例就降到了9%,下降了6.5个百分点。显然,有风险因素的贷款不是实际的不良贷款。按此推测,如果统计连续三年,样本企业的风险债务可能会降至更低,这就与银行业披露的数据大体吻合了。这也说明中国银行业的信贷资产质量是真实的。即便一家企业连续多年都有以上债务风险,那也只是提升了违约的概率。只要企业有履约意愿和其他偿债来源,就不一定会发生违约。
从实际情况看,有些潜在风险因素确实会导致贷款劣变为不良,但大部分都不会劣变。据对工商银行的逾期贷款跟踪分析发现,有70%的逾期贷款风险可控,其中有近半是技术性的,逾期时间不足10天。只有大约30%的逾期贷款预期会有损失。如工作做得实一点、细致一点,有相当部分逾期贷款是可以不逾期的,不会有那么大的剪刀差,也会减少一些人的疑问。
可见,有潜在风险因素的贷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透过表象来做些具体的、有深度的解剖分析。但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确实须引起高度关注,稍有不慎,对风险因素、潜在风险不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就会有更多的潜在风险转变成现实风险。因此必须要提前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尽可能避免或降低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事实上,这也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最重要的内容。
最后,正确看待不良贷款的批量转让处置。近年来中国的商业银行通过批量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比例逐步增大,从2013年的10%升至2015年32%。由此也有人认为,银行通过这种批量转让的方式,把不良贷款移出表外,是在掩盖不良贷款。
现金清收、呆账核销是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最主要的方式,批量转让实际是现金清收和呆账核销两者的结合。批量处置不良贷款也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所以本身不存在掩盖不良贷款的问题。从中国目前的情况分析来看,银行不良贷款的核销、抵债等处置,要受到一定的政策约束和市场环境的限制,有些贷款还会因情况变化多、相互交叉多、涉及的责任人多等因素,难以及时核销,有些抵押物很难处理,这与国际上的同类银行有较大的差异。虽然资产证券化已经启动,但也只是尝试性的,目前市场还很小,且受到流程长、环节多、成本高等方面约束,远不能满足银行对不良贷款处置的需求。债转股也在探索,但需研究的问题可能更多。
商业化批量转让处置不良贷款是一个很好的方式,受到银行业的欢迎。但由于可以参与批量处置的机构很少,批量转让的市场有限,而需求则在不断增大,导致不良资产的价格逐步走低,转让成本增大。有的批量转让包的受偿率已不足贷款面值的10%,有的甚至是基本没受偿。
正是现行的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处置渠道、方式等比较窄,缺乏足够的市场空间、合适的投资者、相应的工具,迫使银行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试图通过创新来寻找新的批量转让处置途径和方式,使不良贷款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处置。
G. 中国是什么时候开始公布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的
要比2003年早,印象中是2000年左右。
H. 为什么银监会披露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与其年报中数据不一致
银监局规定,不良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百分之五了。这是个硬性指标了。他的年报表不会超百分之五的。
I.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1、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类
1998年4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宣布,将在全国开展金融资产清理,并在此基础上按国际通行办法对信贷资产逐渐推行五级分类和考核办法。很久以来,我国银行的贷款质量笼统地划分为正常贷款和不良贷款,这种划分,不能及进、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新推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分类办法,按实际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种,除能及时、准确地反映金融企业的真实资产外,最大的好处还在于商业银行可主动防范贷款风险。
2、财政适量注入资金
199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决定发行2700亿元特种国债,所筹集的资本金补拨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可以说,这次发行的2700亿元特种国债补拨商业银行资本金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达到《商业银行法》和“巴塞尔协议”规定8%的要求,同时也使他们争取到了改革机制、完善管理的时间。
3、建立呆账准备与核销制度
从今年开始在全国正式实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可以更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而根据银行资产的等级分类可以按不同的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正常资产0.5%,关注资产5%,次级资产20%,可疑资产50%,损失资产100%。1993年我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实行以来,呆帐准备核销制度远远不能满足核销呆帐的要求,所以放宽核销条件,给予银行呆帐核销的主动权,特别是对事实呆帐认定责任后及时进行核销。
、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998年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绕开“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限制,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接收并处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1996年以前形成的不良贷款(一逾两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政策允许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发行由财政部担保的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筹集资金,也可以通过向国内外商业借款和向金融机构借款筹集资金,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横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等领域,体现了国家在金融证券等领域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今天,赋予资产管理公司“特殊法律地位和专业优势”,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不良资产的处置变现目标。
J. 谁知道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数据在哪能查询到急~~
中国人民银行有征信系统,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