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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价格类型

发布时间:2021-07-12 06:32:08

A. 垄断高价的分类

垄断价格有五种形式,包括价格联盟、垄断高价、倾销价格、价格差别、限定经销价。目前.社会反映最为突出的是垄断高价,分为三类:
一是价格联盟,也称价格卡特尔“”,是指同种商品的经营者以防止价格恶性竞争为名,制订出行业“自律价”.要求成员共同遵守,对违规者采取扣留押金、罚款、停止供货和其他手段进行威胁和处罚的定价形式 这种价格垄断形成主要发生在寡头或垄断竞争行业.在我国的家电、药店、航空等行业时有发生。
二是自然垄断高价: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垄断者凭借独占地位.不断强制提高价格,牟取暴利。这在我国的水、电、路、气等行业表现突出。
三是行政性垄断高价:一些单位和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或授权,进行排它性经营。通过制定垄断高价来为小团体牟利。

B. 完全垄断市场上的价格歧视有哪些类型详细说明

完全垄断的企业在同一时间内对同一商品的不同购买者或者购买不同数量的同一消费者索取不同的价格,称为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分为三类,一级价格歧视,也称为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了解每一消费者对每一单位产品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并根据此确定每一单位产品的销售价格。二级价格歧视,指垄断厂商对同一种商品不同数量收取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厂商对同一产品的不同市场收取不同的价格,但是在同一市场上收取同一价格。

C. 垄断价格通过那几种方式形成

垄断,经济学术语,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则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

垄断是从政府保护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

主要的垄断形式

1. 卡特尔(源自法语Cartel),原义协定或同盟,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生产 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 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卡特尔这种垄断联合并不稳固。但如果违北共同协议的规定,也会受到罚款、撤销享受的特权等处罚。德国曾是卡 特尔最为盛行的国家。– 卡特尔主要是在销售领域。

2. 辛迪加(法语Syndicat),原义是”组合”、”联合”。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 式。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法律上保持独立, 但在商业上已失去了自主性。辛迪加较卡特尔牢固。– 辛迪加主要是在采购与销售领域。

3. 托拉斯(英语Trust的音译),是较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指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 生产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得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以其组成的方式不同,有分为各种类型。如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 以企业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等。托拉斯在美国最为普遍。 — 托拉斯的作用覆盖整个采购、生产、销售,它可说就是一个大的垄断的企业。

4. 康采恩(来自德语Konzern),原义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垄断组织形式。它指它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为雄厚的垄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康采恩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大银行,也可以是大工业企业。

D. 垄断价格的形式

垄断高价是指垄断组织销售商品时规定的大大超过商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
垄断低价则是指垄断组织向非垄断企业或小生产者购买原材料时所规定的低于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垄断价格。
垄断价格出现以后,一些商品的价格经常高于或低于其价值和生产价格,但是垄断价格与价值和生产价格的背离,并不违背价值规律。 垄断组织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加以操纵的一种旨在保证最大利润量的市场价格。具体表现为:
1.抬高其出售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使其明显高于其市场价值;
2.压低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使其明显低于其市场价值。这两方面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大大高于一般利润水平的垄断利润。

E. 垄断的四种形式

垄断种类与形式:

1,特许垄断:

有些独家经营的特权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和版权便是法律特许的垄断。为鼓励创造发明,绝大多数国家制定有专利法,可见专利垄断是由法律壁垒造成的。在某些场合下,政府授予某厂商独家经营的权利;也有时政府经过招标竞争通过合同的形式授予独家经营的特权。

2,自然垄断:

如果某种产品需要大量固定设备投资,大规模生产可以使成本大大降低,那么,一个大厂商就可能成为该行业的唯一生产者。由一个大厂商供给全部市场需求时平均成本最低,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在该市场上经营就难以获得利润,这种情况下,该厂商就形成自然垄断。

3,策略性垄断:

如果除垄断者外另无他人掌握某种生产技术或诀窍,该市场自然形成技术性垄断。在既无技术壁垒又无法律壁垒的情况下,厂商通过高筑壁垒以确立或巩固其垄断地位,这便是策略性垄断。

4,其他垄断壁垒:

上述壁垒并没有列尽全部因素,也不一定相互排斥。如厂商控制了某种原材料的供应。凡是阻挡竞争者进入市场的壁垒都是造成垄断的原因。

(5)垄断价格类型扩展阅读:

垄断的危害:

垄断与竞争天生是一对矛盾,由于缺少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加之缺乏有力的外部制约监督机制,垄断性行业的服务质量往往难以令人满意,经常会违背市场法则、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这是一条规律,中国与外国都一样。

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与决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计划经济时代电信、铁路等部门过去都属于国家行政部门,而这些部门进入市场的时候,本身却仍具有垄断地位,一旦在市场中开始追求利润,就会通过垄断定价把大量消费者利益转移到手中,使特权部门、特权公司拿到远远高于竞争市场价格的利润。结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竞争成本。

参考资料:网络-垄断

F. 垄断厂商实现歧视价格的类型及条件

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的价格歧视垄断厂商实行价格歧视,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市场的消费者具有不同的偏好,且这些不同的偏好可以被区分开。这样,场上才有可能对不同的消费者或者消费群体收取不同的价格。2,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或者不同的销售市场是相互隔离的。这样就排除了中间商从低价处买入商品,高价处出售商品从而获利的情况。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的价格歧视:如果厂商对每一单位产品都按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就是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只要求对不同的的消费数量段规定不同的价格。垄断厂商对同一种产品在不同的市场上收取不同的价格,就是第三级价格歧视。完全手打的,满意请采纳。

G. 第1题 题目类型: 判断题 题目:垄断价格是垄断资本家凭借垄断地位制定的,因而否定了价值规律。( ) 正确

此观点错误。垄断价格的制定仍然要受到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垄断价格虽与价值有较大偏离,但从全社会看垄断部门和非垄断部门的市场价格总量是在社会产品的价值总量基础上进行调节的。而且,垄断价格制定仍会受到市场需求、供给和成本三因素的制约,因此,社会产品价值总量仍是垄断价格变动的轴心。

H. 垄断价格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形成

主要的垄断形式

1. 卡特尔(源自法语Cartel),原义协定或同盟,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指生产 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在生产上、贸易 上、财务上和法律上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因此,卡特尔这种垄断联合并不稳固。但如果违北共同协议的规定,也会受到罚款、撤销享受的特权等处罚。德国曾是卡 特尔最为盛行的国家。– 卡特尔主要是在销售领域。
2. 辛迪加(法语Syndicat),原义是”组合”、”联合”。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 式。指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大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通过签订共同销售产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而建立的垄断组织。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法律上保持独立, 但在商业上已失去了自主性。辛迪加较卡特尔牢固。– 辛迪加主要是在采购与销售领域。
3. 托拉斯(英语Trust的音译),是较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指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或在 生产上有密切关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些商品的产销,以获得高额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以其组成的方式不同,有分为各种类型。如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 以企业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等。托拉斯在美国最为普遍。 — 托拉斯的作用覆盖整个采购、生产、销售,它可说就是一个大的垄断的企业。
4. 康采恩(来自德语Konzern),原义为多种企业集团。这是一种非常复杂的垄断组织形式。它指它分属于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以其中实力最为雄厚的垄断企业为核心组成的多种企业集团。康采恩通常以金融控制为基础,其核心可以是大银行,也可以是大工业企业。

I. 垄断的种类及表现形式是什么

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垄断作不同分类。
(一)依具体组织形式划分
依据经济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可以将垄断分为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和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
1.短期价格协定:是垄断组织的最简单形式,大企业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共同控制某类商品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垄断形式。这种垄断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卡特尔(Cartel):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市场、规定商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一个或几个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卡特尔的各成员企业在生产、销售、财务和法律上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根据协议的内容,可以将卡特尔分为: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范围的卡特尔、限定产量的卡特尔、分配利润的卡特尔等。卡特尔成立时,一般都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有成员企业选出委员会,监督协议的执行并保管和使用共同基金,其主要特点在于比短期价格协定的内容更广,也较为稳定。
3.辛迪加(Syndicat):是同一生产部门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通过签订协议,共同采购原料和销售商品,而形成的垄断性联合。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和法律上仍保持独立,但在购销领域已失去独立地位,所有购销业务均由辛迪加的总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不再与市场直接发生联系,很难脱离辛迪加的约束,因而它比卡特尔更集中,更具有稳定性。
4.托拉斯(Trust):是垄断组织的一种高级形式,通常指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而形成的垄断联合。托拉斯的参加者本身虽然是独立的企业,但在法律上和产销上均失去独立性,由托拉斯董事会集中掌握全部业务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股权分配利润。托拉斯组织具有全部联合公司或集团公司的功能,因此它是一种比卡特尔和辛迪加更高级的垄断形式,具有相当的紧密性和稳定性。

5.康采恩(Konzem):是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以实力最为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而结成的垄断联合,是一种高级而复杂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组织的参加者并不限于某一行业或某一生产部门的企业,生产、服务、运输、金融等不同部门的企业均可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康采恩是比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更为高级的垄断组织形式,是工业垄断资本和银行垄断资本相融合的产物。
6.其他组织形式的垄断:主要指混合联合公司(Conglomerate)、联合制(Comln.nare)以及包括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在内的国际垄断组织等。
(二)依发生的地域划分

依据垄断发生的地域范围,可以将垄断分为国内垄断和国际垄断。
1.国内垄断:是指仅在一国境内发生作用的垄断。传统的反垄断法主要对国内垄断进行规制,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不断的发展,跨国公司、多国公司等垄断组织相继产生,原本局限于一国境内的垄断逐渐威胁到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
2.国际垄断:是指在国际范围内的商品、资本、劳务、技术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超越一国国界的垄断。
(三)依立法的取向划分

依据立法的取向,可以将垄断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
1.合法垄断:是国家为了特定目的,如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宏观经济协调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经有关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而豁免的垄断。通常规定于各国反垄断法的除外条款之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某些特定部门垄断行为的豁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铁路等部门;与国计民生有关的经济部门,如银行和保险业等;某些自然资源开采业,如石油、煤炭等;国家指定专营行业;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某些重要原材料生产和关系国家安全的国防科研领域。二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对某些垄断行为的豁免。如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经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等。
2.非法垄断:是指除合法垄断之外,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应该注意的是,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之间并没有绝对界限。合法垄断也有可能发展为非法垄断。例如,上述公用事业属于合法垄断,而一旦公用企业滥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就会
发展为非法垄断。此外,在一定时期被认为是合法垄断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也可能被认定为需要适度竞争,从而应防止非法垄断。如过去被笼统认定为需要自然垄断的公用事业,现有人认为仅能在网络设施上允许垄断,而在经营上则应建立竞争结构。又如,银行和保险业,随着向社会资本开放,必将引入竞争,非法垄断应受规制。
(四)依产生的原因划分
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可以将垄断分为经济垄断、自然垄断、国家垄断、权利垄断和行政垄断。
1.经济垄断:是指市场主体凭借经济优势,排斥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限制竞争两种形式。
2.自然垄断:产生于某一产品或服务由一个厂商提供比多个厂商共同提供产品或服务成本低的情形,我国的电力、电信、铁路、供气等行业都属于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自然垄断的形成不是主要靠行政权力推动,也可以说自然垄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经济垄断。
3.国家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或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依法对特定领域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排他性控制。对于关系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的事业,许多国家都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实行中央政府专营,例如,邮政、枪支弹药、黄金等产品与服务。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国家也可能对特定领域实行专营,例如中国古代的“盐铁专卖”,现代的烟草专卖等。
4.权利垄断:是知识产权法所赋予的垄断,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其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区域内享有一定排除他人参与竞争的合法权利。
5.行政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的经济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地区垄断、行业垄断、强制联合、行政强制交易行为等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垄断、国家垄断和权利垄断属于合法垄断,而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属于非法垄断。
(五)依市场结构划分
依据市场结构的情况,可以将经济性垄断分为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
1.独占垄断:是指一家企业对整个行业的生产、销售进行完全排他性控制,简言之,在该行业,只有一家企业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竞争。独占垄断也被称为完全垄断。
2.寡头垄断: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生产、销售某种特定的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每个企业都在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都能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实施一定排他性控制,不过,这些企业之间又存在一定的竞争。
3.联合垄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通过明示、默示限制竞争协议或共同一致的行为,联合控制某一产业的生产或销售。它是垄断竞争的重要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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