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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3 02:46:27

『壹』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份支付怎样计算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关于“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0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2014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设办理流程。2014年9月22日、2014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对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予以明确。
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予以分析,并对实施过程中个别问题予以思考。

一、实施要素
根据《指导意见》,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二、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1、案例统计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3月27日,共有102家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各上市公司实施情况,分类统计如下:

2、实施特点
(1)资金来源方面,以自筹资金居多。多种方式并存,指通过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如科力远、安利股份等)、自筹资金和业绩奖励基金(如星宇股份、科达洁能等),其中以自筹资金和股东低息/无息借款居多。
(2)股票来源方面,以二级市场购买居多。多种方式并存,主要指二级市场购买和股东赠与(如三六五网)或者草案出具时暂未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如龙净环保、科达洁能等)。
(3)上市公司性质方面,以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居多。

3、实施方式比较和选择

由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本公司股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流程较为复杂、持续时间较长,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暂无采取此方式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采取二级市场购买、非公开发行和控股股东赠与等三种方式。上述三种方式综合比较如下:
通过上表比较,上市公司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作出以下选择:
(1)如不希望稀释控股股东控股权,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可通过资管计划设置优先级和劣后级,放大收益。
(2)如需募集资金,可以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同时可通过向控股股东借款或者上市公司支取一定的业绩奖励基金来缓解员工资金负担较大问题。此外,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可作为一种现金支付方式,用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运作。如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选择非公开发行方式。
(3)如无需募集资金且员工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在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高情况下,可选择控股股东赠送方式;同时可设置一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达成条件。

三、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1、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同时实施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适用法律法规不同,两者在参与对象、发行定价、资金来源、股票来源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
但根据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两者不存在排斥情形。目前,上市公司中大北农先后、上海家化同时推出了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2)非公开发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关于采取控股股东赠与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无明确规定;同时,对是否适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1期,证监会会计部函[2009]48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

3、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
下面按不同实施方式分别进行分析:
(1)二级市场购买。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公开发行。员工持股计划因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而锁定的股份应不属于《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中规定的股改限售股和新股限售股,也不属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限售股,所得收益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控股股东赠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获赠股份是否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尚不明确。

4、集团员工是否可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建议集团员工参与上市公司(包括国有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集团员工可参照阳光城(00067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14年9月13日,上市公司公告“阳光集团及其附属企业(指子公司,不包含公司)员工委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资产管理计划,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2014年9月17日,上市公司公告《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目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及集团员工增持均正在进行中。

5、新三板挂牌企业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的精神,并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等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相关规定,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无法律障碍。
同时,根据《指导意见》中“法律禁止特定行业公司员工持有、买卖股票的,不得以员工持股计划的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而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发布),“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权转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探索股权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激励与约束机制”。那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可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如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作进一步的探讨。

『贰』 如何办理基金公司审批 对于募集资金如何规范

自问自答,广告么
开私募的人在圈子里面会有很多经济开发区平台,一般不会在网上找代理注册的。

另外,上面的注册条件,不知道是哪里的,据我所知,上海的注册条件比上面写的要小

『叁』 如何制定员工新三版股权激励政策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从近几年新三板股权激励企业的案例中可以发现,以直接定增和员工持股平台两种方式居多,而其具体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如限制性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及各类资管计划。笔者以其中几个典型为例。

先说限制性股票和期权,这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激励工具,但又极其容易混淆。笔者认为,这两者间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先获得了股权。

限制性股票,是先低价授予激励对象一定的股票,即股票已属于激励对象,但存在禁售期和禁售条件。换而言之,你拿到这些股票,必须经过特定的时间并完成特定的目标,才能将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获利。否则,前期低价购入股票的成本都是自己,也无法获得差价套利。

期权的性质与此不同。期权是一种行权的权利,是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权利,而不是股票本身。很多企业的期权采用无偿授予,激励对象在前期并不需要付出太多成本,未来看市场行业变化。如果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可通过期权低价买入股票,并在下一阶段抛售套利;如果市场价格低于行权价格,就没有使用期权的必要了,部分激励对象会直接放弃购买。

股票增值权与上述两者的区别更大,其本身是一种虚拟股票,被激励对象并没有发生“实际购买”,也不具备一般股东的表决权、配股权。到了行权日时,企业将行权价与市价之差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激励人。这看起来更像是一种奖金模式。

由于并没有真正稀释股权,股票增值权受不少企业的青睐,如2016年5月23日,合全药业实施了一份股权增值权的激励计划。该企业去年营收12.69亿,净利润3.3亿,同比增长38%,确实是激励的好时机。不过笔者担心的是,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差,投资者又多以A股的追涨卖跌的投资理念参与市场,导致企业股价变动偏离价值合理性,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减弱,那股权激励又有何意义呢!

除此之外,员工持股平台也是新三板企业常用的套路。但由于监管部门不允许持股平台直接参与定增,这种激励方式受到排挤。大路走不通,小路还是有的。比如,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通过二级市场的股权转让参与,尤其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手拉手”式“一元”交易,将股权低价转入持股平台。另外,还可以采用认购金融产品的方式,如联讯证券早期为了绕开证券人员参与股权激励的各种麻烦,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中信信诚资管公司进行管理,并全额认购中信信诚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次级份额,开创了券商股权激励的先河。

当你理解了以上的激励工具后,接下来要考虑股权激励计划中几个关键点,这事关股权激励施行的成败,你必须要想明白!

首先,搞清楚企业目前所处的位置。如果你的企业仍处于初创期,离资本市场有几百里地的距离,那就别搞得太复杂,直接向激励对象定增或者老股转让即可,也不要把价格定得太高,本来就不值几个钱,核心员工难道不清楚现状吗?

但挂牌企业与此不同,新三板市场为他们配置了更多的金融工具和运作空间。如笔者上述的几种激励方式,只有在二级市场、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完善后,才能发挥出真正的价值。而在一级市场,这些方式反而格格不入,甚至会把部分优质员工逼走。

其次,搞清楚要向谁进行股权激励。老板立马说,向核心员工进行激励。所谓的核心员工,是对其过去工作的业绩、当前在企业中的作用以及工作年限等多方面的考核,他们可能是企业高管、技术人员、忠诚度高的老员工……同时需要通过董事会提名,监事会发表意见,股东大会批准等流程。

有意思的是,新三板企业的激励对象都惠及到监事了,如赛思信安,2016年1月6日以1元/股,授予监事会主席张莉15.39万股。6月28日,清软创新推出激励计划,发行股票13.70万股,每股10元,募集资金137万元,其中两个监事共认购34万元。监事是负责监督企业业务、财务情况,为中小股东提供安全保障,可有了激励后,不就是说他们是一条船上的人了吗?

7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不能作为激励对象。新三板虽未正式出台政策,但钻了这种空子,迟早是要挨政策的“鞭子”!到了整改阶段,又要措手不及了。

再次,搞清楚要出让多少股份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笔者仍以上市公司作为参考,此次证监会进一步放宽上市公司的激励空间,将预留权益比例不得超过拟授予权益数量的10%提升至20%,这样更利于企业吸引人才、稳定发展。但新三板企业可没有这么规矩,常常一口气把激励计划的股权全部出让给现有的员工,未来新进入的员工怎么办?人员流动怎么办?利益如何平衡?这又给未来发展埋下一颗炸弹。

最后,搞清楚股权激励的成本及定价策略。上市公司在发行限制性股票时,通常要参考前一交易日价格,或参考前20个、60个或120个交易日的均价,不能低于其价格的50%。但新三板的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上市公司,据天星资本统计,约17.45%的挂牌企业授予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38%的企业授予价格略高于每股净资产。其中29家企业的授予价格比最新定增价折价50%以上,1元转让的案例多达18例。

很多新三板企业的老板对定价没有概念,反正员工还要掏钱买股份,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损失。确实看不出有现金流出,但股份支付不是成本吗?对于企业而言,股权好比命根子,事关生死。通过股份支付,对企业利润会造成很大影响,每股盈余(EPS)也会跟着下降。部分企业突然做出一份很大的激励计划,全都会反映在当年的财报中,投资人难免会有意见。

另一方面,新三板市场缺少成熟的价格体系,即使企业有做市商做市,其交易量也十分有限,无法客观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这给股权激励的价格参考带来一定的困难。此时需要一场中介机构的座谈会,券商、会计师、律师以及早期的投资机构针对企业的现状定出一个合理的价位,对当前足以激励,对未来足以拓展。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的提问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肆』 股权激励 独立董事可以不参加股东大会吗

首先声明,这里仅讨论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不做讨论。一、《上市公司章版程指引》1、三会议事权规则作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因此这些议事会规则必然需要股东大会通过。2、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还有:选聘解聘董事监事、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即所谓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众多原创权限不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部门设置的迅速腾达决策,这些决策权空间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属于董事会的一部分,对股东负责,其议事制度理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由此可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是董事会的运作制度,比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等,理当由董事会通过。

『伍』 为什么送配股中,不含股权激励部分

一,股权激励是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一种方法,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是企业为了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激励机制。有条件的给予激励对象 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
二,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将利润(或资本金转增)以红股的方式分配给投资者使投资者所持股份增加而获得投资收益。
三,配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资金时,通过配售新股票向原有股东募集资本金的一种办法。
四,由上三者概念所知,送配股中,是不含股权激励部分的,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
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型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并在变更后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
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四 条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
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
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报备。
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
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申购新股,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
第十九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五)各开发区可以制定其他办法,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人员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方式由各开发区与相关企业和个人协议约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股东、合伙人的奖励,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执行。每年初由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收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形成奖励建议,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核。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各开发区向有关企业及股东、合伙人拨付奖励资金,并将奖励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由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牵头组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公司化管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落户、运营、投资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务。
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提供专门场所,创造优良的办公环境和条件,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集中落户和办公。
第二十四条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事项包括:
(一)受托办理企业注册、申请备案、税务、政府奖励等手续,以及为企业日常营运提供代理服务。
(二)建立企业或项目推荐制度。收集自治区优势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的信息,定期推介,优先向在自治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
(三)建立服务网站,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平台。
(四)建立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行业协会的授权委托,收集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权益。
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自治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利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和新疆产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拍卖转让,搭建企业、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条 为培育更多成长性企业,吸引更多直接投资,自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对重点企业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包括鼓励和引导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各类债务和债券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创新等。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治区发展;研究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中西亚国家项目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自治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今后出台有关支持新疆发展的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适用的,按照从优原则办理。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5年3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柒』 设立PE,哪里税收优惠最给力

深 圳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政策名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北 京
1、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股权转让。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且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5、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名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5
天 津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政策名称: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45号)
7
上 海
2008年发布的“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1年修订时删除。
政策名称: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9
重 庆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形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3、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地方留成区县级部分的奖励办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4、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政策名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2
宁 波
1、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对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当地落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2、对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关于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发〔2008〕147号)相关政策。
(1)对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对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
对从市内其他地方迁入金融服务中心的市级金融机构,如在2009年12月底前与东投公司签订进驻意向协议的,以其2009年实际所缴税金为基数,对税收增量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内容和标准参照上款新引进机构执行。
(2)对新引进或搬迁到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政府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符合《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131号)的,可以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5%以上(含5%)的,并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金办[2008]9号)3
南 京
1、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4、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政策名称:
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附件4)
h
湖 南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名称: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5
新 疆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2、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4、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
9
山 东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政策名称: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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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北
1、创业投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照省内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的自用办公房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比照金融机构高管对待,可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省政府给予上述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扶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在当地落户的企业和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政策名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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