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三种: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投资类集合 资金信托业务和融资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贷款类集合资金信托业 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全体委托人的意愿,用 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贷款。贷款的对象、 用途、项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托人设定。另一类是委托人将自己无能力亲自管理或者国家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通过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委 托给信托公司,指定用于发放贷款,并由受托人代委托人选定借款人, 受托人以贷款人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及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并 行使贷款人的各项权利。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 人,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投资于优质项目、企业、法人股收 购业务,或其他成长性好、风险可控、预期收益有保障的领域,为委托 人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投资类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体现了风险收益对等 原则,适合于预期收益要求较高,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融资 租赁类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出租人,利用集合资金信托募集 的资金,应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其所需设备并租给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资成本。
Ⅱ 集合资金信托管理报告应该给投资人吗
啊集合资金信托管理报告应该给投资人吗这个我觉得应该不需要的吧因为投资人的话他只能说相关的一个股票但是他没有一个就是类似于股东的问题
Ⅲ 请问在一个集合资金信托中,如果查出其中一个受益人的财产为贪污款,这个信托还能存续吗否则该如何处理
1、信托法确有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信托或以非法目的设立之信托为无效信托之规定。但在目前实际操作中,由受托人(信托公司)来判定该当信托财产是否为委托人真实合法拥有的财产,实际很难实现,故此实务中,都会在信托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约定,由委托人自己承诺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而使得受托人在确有第三方有权机构确定信托财产来源为非法时,终止信托或免除相应责任的依据。
2、国内信托相关业务操作的流程是: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期合法自有资金(或资产、权益等),信托与受托人,并签订信托合同等文件且真实交付信托财产后,信托关系方为生效;信托正常或非正常终止后,受托人要做的是依照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返还方式(形态),返还与委托人/受益人,随后信托关系解除。被返还的信托财产还原为委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资产,并根据也已经不具备委托人/受益人法律身份的自然人等社会身份属性及其行为后果,参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司法冻结等。但这时司法冻结的不是信托财产,而是相关责任人的固有财产。
3、集合信托计划相关,类似你提的问题中,确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法也没有(没见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是,
集合信托涉及多个受益人,其信托财产运用方向上,属于代定信托(即受托人代为确定);信托合同要件,如成立日期,运用方向、终止日期、信托财产清算及分配方式、形态等具有同质性;对个别受益人的不法来源的信托财产的执行,会在客观上引致当期未到期的整体的信托财产本金的减少,进而影响整个信托计划的运作与信托目的的实现。至少,属于信托合同约定外的信托财产的处置,最笨的法子就是召开受益人大会。实际情况是,因为信托计划到期后,“不法财产”(含本金与收益)也将会按信托约定划付至“不法委托人/受益人”指定账户,届时有权机构再对该账户中资产进行处置,并不实际影响公权力的实现。
故此集合信托计划终止后,再行处理,是一个各方都能接受,且可以实际操作的现实选择。既不违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也顾及到了一般民法项下的公允原则。
4、国内信托相关能称为“法规”的只有“一法两规”,完全不足以涵盖广泛的信托业务领域,特别是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交叉和冲突时,更不容易说清楚。只能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及信托公司与有权机构的沟通情况进行临机处理。
Ⅳ 中信信托裕邦1号江苏丹徒区新农村融资集合资金信托投资可靠吗
中信信托是规模最大的信托公司,产品一般还是可以信得过的,尤其是发达地区政信类项目,比一般工商企业类的更加可靠。
Ⅳ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诉讼,谁是原告
你是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出现兑付问题延期的问题的话:
投资人告信托公司。投回资人就是原答告,信托公司就是被告
如果你指的是信托公司为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告融资方的话:
信托公司是原告,不还钱的融资方是被告。
不过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来看,信托公司管理不好产品,是信托公司的错。告信托公司是应该的。
站在信托公司的角度来看,我管理不好产品。倒置客户亏损,现在我必须要和融资方打官司,通过法律手段让融资方还钱给我,我好把钱还给客户。毕竟资产处置也要走法律程序。
谁也不愿意项目出问题。所以建议投资人在选项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Ⅵ 什么是(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开放的是普通的集合资金信托
开放式信托产品,顾抄名思义,就是能够袭像开放式基金一样,可以方便地实现加入和变现的信托产品。传统的信托产品在信托计划结束之前,投资者想要变现是比较困难的,只能通过质押贷款或转让信托产品的方式变现。而相对于以往信托产品,开放式信托产品的高流动性就是它的最大特点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
Ⅶ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委托人收益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Ⅷ 集合资金信托有人数限制么
信托产品人数限制: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人数将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数的限制;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Ⅸ 一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多可有多少个委托人
看发行份额是多少,比如不超过30亿,集合信托最低十万起,那就是不超过30000人
Ⅹ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可以现状返还吗
现状返还是来指当资产管源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包含延期后届满)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或部分未变现,资产管理人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期限届满时的现状返还给资产委托人,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和终止。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现状返还多见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重点就在于这里: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