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收费权怎么评估
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收费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扣除运营成本后,能够获得利润。这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过路车辆的收费文件就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收费权的,因此在经营期限内,这种收费权是稳定的,政府不得随意收回。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可质押收费权。因此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建设中,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经营合同后,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银行可控性较强。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收费权质押与其质押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1、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收费权虽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但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即可以单独进行转让。一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自来水厂),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设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流转的,因此其实物资产的抵押不适宜作为其建设融资的担保工具,而只能采用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但另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是可以抵押的。为此,贷款银行应该注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方将收费权质押给甲银行,将实物资产抵押给乙银行;二是以收费权价值加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作为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情况都将架空或者虚增收费权能够担保的价值,将导致贷款风险。
2、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在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质押。该办法还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价值评估中,不能将收费权的质押与收费权作为债权时的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收费权只是一种收费资格,没有特定的债务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取得未来债权的权利。因此在需要处置已经质押的收费权时,无法追索到应交纳费用的具体对应的债务人。而作为债权的收费权具有交纳费用的特定债务人(合同约定),在处置质押的收费权应收账款时,可以追索具体的应交纳费用的债务人。
此外,收费权的评估价值是收费权权利人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扣除各项运营成本、税金后获得的年净现金流的折现值。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规定,应收账款的价值是债权金额(即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不扣除债权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3、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其《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单位需在开发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在贷款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专用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质押的客体究竟是收费权还是收费帐户。收费权质押并不等于收费帐户的质押,并不能使贷款银行直接控制贷款单位(收费权权利人)实际收取的费用。贷款银行的收费权质押重在控制未来收费所产生的价值,而贷款银行的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
② 哪些银行开展电费收费权质押贷款
可以咨询当地银行,不过据我所知在河北有一笔这种业务作为创新,但是后续没版开展起来,原因是收权费权归国家电网,这是一种应收账款融资(或者是未来应收账款),国电是不会提供回购担保的,银行不好控制风险,如果是企业需要融资,那这种融资方式不如直接流贷或者供应链融资。
③ 收费权质押能获得银行授信么需要担保公司担保么
问题提得比较笼统。
收费权的含义很广,有的收费权可以直接在银行取得贷款,但首先需要满足银行的授信条件,担保公司只是为了满足银行授信条件的一个补充手段而已。
④ 收费权质押贷款是什么有哪些贷款条件
以下是收费权质押贷款的一些相关知识,大家快来看看吧。
一、定义
企业以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权利为质押标的,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对收费账户实行全封闭管理,从宜春农商银行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贷业务。
二、贷款对象
持有政府发改委、物价等职能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经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可向宜春农商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收费权质押贷款。
三、贷款条件
(一)必须是该收费权的合法持有人;
(二)企业的收费权具有较强的盈利性,原则上企业有连续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在行业中具备相当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产品或经营市场;
(三)收费权的价值经宜春农商银行认可的、专门的收费权评估机构确认;
(四)收费权法律手续齐全,无任何权利瑕疵;
(五)恪守信誉,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七)能严格履行宜春农商银行收费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并按约定回流资金。
(八)宜春农商银行的其他要求。
四、贷款要素
(一)贷款用途。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为实现收费权的后续建设项目贷款和承兑业务。
(二)贷款额度及担保方式。
依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及担保条件的担保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实现收费权的实物资产设备+收费权质押一并抵押,收费权质押额度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收费权评估价值的30%。
(三)贷款期限。收费权质押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一年,中长期收费权质押贷款不超过五年,且不能超过收费权的有效期限。
(四)贷款利率。按宜春农商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
五、贷款资料
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机构信用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贷款的决议、财务报表、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资料、贷款担保资料、拟质押收费权主管部门或相关权益人同意质押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文件等。
六、贷款流程
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⑤ 账户质押的账户质押与收费权质押
二者的区别之处:
(1)在我国法律允许的收费权质押中,质押标的物是收费权这一权利本身,如果债务人违约,质权人可以通过直接取得收费权的方式来实现质押权。而账户质押中,质押标的物不是账户本身,而是账户中的资金,如果债务人违约,账户本身由于不具有可转让性而不能被质权人取得。而只能通过控制收费账户的方式确保质押权的实现。
(2)二者在法律效力上也存在区别:某些特定种类的收费权质押是受到我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质押方式,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之后,这种质押关系可以对抗第三人;账户质押是银行在业务实践中为满足客户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质押方式,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在各银行间也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方式,尚未形成惯例,因此,这种质押关系在法律效力上无法对抗第三人,严格意义上讲不能称之为质押。
二者的共同之处:
(1)收费权质押与账户质押虽然都是作为一种贷款担保方式而被银行采用,但在贷款操作中,债务人通过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实际上是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而不是第二还款来源。
(2)由于收费权的价值并不表现于权利证书上,而是依赖不动产资产能够带来的资金收入,因此,为防范收费流失的风险,贷款银行往往通过对收费权账户的监控来保障收费权质押的实现,这一点与账尸质押的操作方式相同;在收费权质押合同和账户质押合同中,贷款银行往往与出质人约定,出质人应在指定银行开立账产归集该收费权项下的所有资金,指定银行代质权人进行日常监管,并定期向质权人通报该账户内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对出质人单笔资金支用数额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办理支付手续等。
⑥ 质押的可控性与可执行性是不是一回事就收费权质押来看,银行如何控制质押的风险,如何行使质押的权利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讯】 质押贷款中,银行在放款时占主动权,处理质押物手续较为简单。质物具有价值稳定性好、银行可控制性强、易于直接变现处理用于抵债的特点,因此它是银行最愿意受理的担保贷款方式。 1.贷款质押风险分析 目前银行办理的质押...
⑦ 商业银行怎样选择贷款抵及质押物
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包括:存款、国债、有价证券、房产、土地、应收账款、存货、机器设备、自用汽车等。
银行选择抵质押物是根据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资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的。
⑧ 水电收费权质押贷款质押怎样操作
受全球金融海啸影响,许多中小企业的发展存在着资金困难,清水岩风景旅游区以门票收费权质押向金融部门贷款,破解企业资金瓶颈难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经营资金不足,创新出企业融资新途径。
一、清水岩风景旅游区基本概况
清水岩风景旅游区位于安溪县蓬莱镇蓬莱山上,主峰海拔767米,景区总面积11.1平方公里,始建于宋元丰六年(1083年),历史悠久,是一代名僧清水祖师陈普足的修炼场所,山上共有奇闻巧趣的景物和珍贵的文化古迹60余处,其中宋代巧构的“帝”字形禅师殿堂,以及宋代碑刻《岩图》碑,更是风格独具的珍稀文物瑰宝,是国家AAAA级旅游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泉州市十佳风景旅游区,又是享誉海内外的宗教朝圣、观光旅游胜地。清水祖师以“行医治病、修桥造路、向天祈雨”文化信仰誉满海内外,特别是在闽台两地受到普遍崇奉,仅在台湾上的祖师分炉就有400多座,信仰者上千万人,成为沟通海峡两岸乡情亲情的重要纽带。目前,景区每年接待的游客已接近百万人次,其中港澳台胞约10多万人次,年旅游直接总收入近2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