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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价格调整

发布时间:2021-07-19 09:11:40

1. 关于建筑工程结算,材料价格下跌超过5%,如何调整

16.1.3.2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执行期间,可调材料品种及基准价,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材料实际情况, 并经发包人核实确定为准,波动风险幅度以本合同为准。
16.1.4可调主要材料调整方法
16.1.4.1可调材料在施工期内的采购价格按以下方法认定:
参照施工当期的绵阳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的价格以绵阳市区价格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则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可调价材料的数量以定额消耗量为准。可调价材料的采购时间以招标人核定的时间为准。
16.1.4.2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商品砼、钢材及其制品、水泥及其制品、木材及其制品波动幅度在基准价±3%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超出±3%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余材料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超出±5%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 建筑材料价格变动对建筑工程有什么影响

建筑材料价格变动对建筑工程的4个影响:
1.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直接影响

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会对整个建筑工程价格的控制造成直接的影响,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影响到了建筑工程造价的总投资额度。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建筑行业当中,建筑材料的费用占有建筑工程造价的比重十分的大,通常在60%以上,针对某些装饰装修工程中,建筑材料的价格占建筑的工程造价的价格更是超过了75%.所以,如何面对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来调整整个建筑工程造价成了非常重要的问题。
2.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间接影响
当然,除去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直接影响外,建筑材料还会使用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每个施工细节当中,所以还有一些间接的影响。
3.加大建筑工程的施工风险系数
首先,会加大建筑工程的施工风险系数,这主要体现在,建筑材料价格波动会让建筑工程出现延长期限,然后会影响到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问题,最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还会影响到建筑工程经营的风险程度。
4.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
由于建筑材料的价格在施工操作中的提升,会直接反映到建筑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去,建筑施工材料的价格上涨,必然会导致施工合同制定相关的价格提升,但是由于现有的建筑合同中没有针对施工材料价格的风险状态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施工合同的双方出现了施工材料价格方面的纠纷。

3. 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国家有没有相关政策,法规

各市建设局(南京市建委),省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各类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特别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爆涨现象,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之大,是建设、施工单位无法预测的。建筑材料价格的异常上涨,可能导致低价不合格的材料进入建筑工地,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对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凡2003年1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可按下列方法调整价差:

1、承发包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进行结算的,可按各市发布的材料价格和调整办法调整价差;

2、承发包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其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10%时,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损失;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价格上涨所增加的材料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由此造成材料价格增加的材料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5、承发包双方对材料价差的调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承担的风险和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6、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二、承发包双方应提高工程承发包中的风险意识,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

1、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应考虑工程规模、工期等因素,明确包干范围和包干范围之外以及设计变更时,建筑材料价格确定和调整办法;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并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无序竞争。

三、各市建设局,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本地材料价格调整办法。各市建设局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因材料价格上涨出现纠纷的处理,同时要及时做好材料价格信息的测算和发布工作。

4. 关于施工材料价格上涨的申请调价的报告怎么写

关于施工材料价格上涨的申请调价的报告,
应该写因不可控因素导致,
材料价格非理性大幅上涨,
现特具此函向贵司申请调价。

5. 建筑工程结算过程中各月的人工材料价格不一样如何调价

按照当地的造价文件
关于人工费(定额工)的调整,进行调节
各月的人工材料价格,是市场的行情
不是同一个概念

6. 建材价格上涨,施工方如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2017年11月份以来,受国家去库存、去产能及环保限产“风暴”等宏观政策的影响,武汉地区的水泥、钢材等部分建筑材料出现了短期供需失衡、资源偏紧的状况,综合导致市场价格呈现出持续、大幅、无规律性的异常上涨状况。受环保治理、禁采影响,黄砂、碎石市场供应紧张,产地来源及运输费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市场价格上涨明显,由此导致商品混凝土、预拌(干混)砂浆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各生产厂家纷纷出台了大幅调价的函,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的状况。
建材可谓是建筑业的“粮食”,是建筑业赖以发展的基础。众所周知,建筑业本身是一个利润率较低的行业,且具有履约周期长的特点,而建筑材料又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直接刺激的是广大施工企业的敏感神经,直接影响的是广大施工企业的现实利润,因此,建材价格的每一次上涨都会引起施工企业的密切关注。但是,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并不是束手无策,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
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首先应查看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具体来讲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上涨如何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
在《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上涨的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阐明建材价格上涨的真实市场情况,争取得到发包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就调整工程价款事宜达成一致。若承发包双方难以就调整工程价款难以达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可直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施工合同》约定为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
若《施工合同》对工程总价和材料价格实行的是固定总价包干形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据此可知,上述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即施工企业应无权因建材价格上涨而向发包人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但这种情形也并非绝对,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明显不利于合同一方或显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依旧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原则依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的变动风险有详细的约定
一般来讲,《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的变动风险承担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最常见的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单价变化幅度或价差在±5%以内时不调整,超过±5%时由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倾向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风险承担方式来认定的,如广东高院在2012年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12条也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的风险承担有约定的情形下,施工企业在面对建材价格上涨时,也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调整工程价款。但是,若建材价格异常飞涨,如出现本文开头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汉地区水泥、钢材、预拌砂浆等建材价格异常上涨、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此时若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责任承担比例履行将显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显受损,符合“事情变更”适用条件的,施工企业也可直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那么,到底何为“情势变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势变更”?
1、“情势变更”的含义
所谓“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条司法解释一般被认为是创立了“情势变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势变更”原则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由“情势变更”的概念可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1)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
(2)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
(3)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的变化必须重大致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不公平或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情势变更不应当是不可抗力,否则将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
(5)情势变更不应当是商业风险,否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从上述条件来看,施工企业能否就建材价格的异常飞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关键是判断该价格异常飞涨是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也提到,“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也即是说,建材价格虽然大幅上涨,但如果涨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属于建筑行业固有的商业风险的,则不构成“情势变更”。至于如何精准判断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目前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
3、“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
建材价格上涨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的,如果工程价款不调整则会显失公平,损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会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业调整工程价款的主张,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此外,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有严格的审核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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