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转债怎么进行质押回购加杠杆操作
1、在券商开通正回购资格。
2、买入可转债
3、质押可转债(每个可转债有质押代码,填卖出),获得标准券(按中登的折算比例来),此时你的可转债就质押入库,同时交易软件出现折算出来的标准券。
4、做正回购,例如买入204001,就是做1天正回购,数量填你折算出来的标准券*0.9(交易所规定,为控制风险,只能使用90%的标准券),选择买入,价格填你想要的利率。如果成交,相应的资金就到你的账户中。举例100万中行转债,质押后,大约能融资60万元。融资后的钱,可以再买可转债,例如再买中行转债,就再可获得60万可转债,此时你就有160万中行转债,相当于1.6的杠杆。新买的60万可转债,还能够在质押入库,然后再做正回购,第二次大约能融资40万元,再买中行的可转债,此时你就有200万中行转债。新买的40万可转债,还能够在质押,然后再融资20万元,如此反复,最终杠杆可以达到2.3左右。
4、正回购续作,第二天,回购到期,你的标准券解冻,同时账户显示负金额,例如融资100万,账户会显示-100万元,此时你必须续作,否则会出现欠资,那不仅要罚款,正回购资格也会被取消。续作很简单,拿你解冻的标准券质押,续作正回购,融入的钱冲平上一笔正回购金额外加利息,账户金额显示为正,即可。然后每天续作,周而复始。
5、出库,某一天,可转债大涨,例如中行转债涨到120元,你不想做了,可以将抵押入库的中行转债出库,此时买入中行转质(中行转债的质押代码),你的中行转债就出库了,此时可以卖出全部或者部分中行转债,并冲抵正回购借款。
回购买入可转债的收益 = 转债总数*(转债卖出价格 - 转债买入价格)*杠杆比例 - (正回购利率/360)*总资金*(1-杠杆比例)*投资时间
2. 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变更了可转债募集资金的投向,我可以将可转债回售给公司吗
可以。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并且需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
3. 什么叫可转债募集谢谢
公司通过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形式之一。
所发行债券为可转换股票债券,即投资人在购买该债券一定时期后可将股票转换为债券形式持有,会计和经济法方向上通俗来讲,转换之前,购买方与被投资方的相对关系是债权债务人,其利益方向于被投资公司是相反的;转换之后投资方成为公司股东,两者的利益关系就变得“共荣共益,共负盈亏”而相对一致了。
具体信息如下: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最大优点: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
一、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第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
投资防略:
当股市形势看好,可转债随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价时,投资者可以卖出可转债,直接获取收益;当股市低迷,可转债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债或将转债变换为股票都不划算时,投资者可选择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业绩看好时,预计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升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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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的根本还是"债",需要还本付息;
但是这种债有个特殊性,就是债权人有权利根据债务人的股票价格的情况把债转换为股票,相应得,债权也就转换为股权.
当你认为该公司的业绩增长会比较好而股价表示很高时,就是将"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时候.
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CB)
以前市场上只有可转换公司债,现在台湾已经有可转换公债。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于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
乍看之下,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人不利,但别忘了它是债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领利息。即便是零息债券,也有折价补贴收益。因为可转债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价跌到某个程度也会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债券性质对它的价值提供了保护。这叫Downside protection 。
至於台湾的可转换公债,是指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该债券向中央银行换取国库持有的某支国有股票。一样,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某国有股股东。
可转换债券,是横跨股债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于它身上还具有可转换的选择权,台湾的债券市场已经成功推出债权分离的分割市场。亦即持有持有一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人,可将债券中的选择权买权单独拿出来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债。或出售普通公司债,保留选择权买权。各自形成市场,可以分割,亦可合并。可以任意拆解组装,是财务工程学成功运用到金融市场的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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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因以下情况下暂停交易:
暂停原因及停牌时间
公布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 暂停交易半天。
如在交易日内披露,则见报当天暂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见报后第一个交易日暂停交易半天。
公布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
公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公布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
诉讼案件
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公布股东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公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
调整转换价格的信息暂停交易一天。
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的规定,当可转换债券公司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从召开当日到信息披露需要一天半的时间,这点也与A股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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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具股票和债券双重属性的衍生品种,其条款之复杂远远超过了单纯的股票或债券,而近期雅戈尔等转债发行条款的修改,又使得判断其投资价值变得更加扑朔迷离。那么,投资者应如何分析,才能做到简单明了而又不失准确呢?
可转换债券条款虽多,但最影响其投资价值判断的,无非是四条:利率条款、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票面利率只具有象征意义
与一般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是比较低的,目前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征意义,利率的高低对可转换债券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实践上看,目前的规定是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一般债券的年利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从另一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利率越高,说明其债券属性上升而股票属性下降,投资者从转股获得的收益相应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偿失。总而言之,票面利率不应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转股价格是所有条款的核心
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越高,越有利于老股东而不利于可转债持有人;反之,转股价格越低,越有利于可转债持有人而不利于老股东。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控制在老股东手中,所以发行人总是试图让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接受较高的转股价格。
目前新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普遍低于面值,正是这种思路的体现。阳光转债发行以后,各家发行人及承销商都接受了这样的"国际化思路":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要高于二级市场价格一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简单的拿来主义势必造成严重的水土不服:与国际市场不同,国内市场股票的价格与流通盘的大小有相当大的关系,可转换债券全部转变为股票以后,必然造成流通盘的大幅度增加,进而必然拉低发行人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在条款设计上,与转换前的二级市场价格挂钩,这样,一旦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开始以后,投资者就会发现,初始转股价格原来如此高高在上。这里仅仅论及流通盘的因素,更不要说可转换债券转股造成收益的稀释(在目前的A股市场,这几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滞、对当时指数位置的判断等等。
为了吸引投资者尽快把债券转换为股票,应对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和利润分配等造成的股本变动,一般可转换债券都规定了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为分配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设计的调整公式虽然复杂,但这个公式一般是严密而周全的,对发行人和投资者都能够做到公平合理;关键在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一般而言,由于转股价格相对保持不变,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走高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促使其积极转股,有利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达到最初目的,所以转股价格一般不会向上调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低迷,甚至长期低于转股价格,投资者行使转股权就要出现亏损,不利于发行人达到转股的目的,也不利于投资者获取收益。所以,可转换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向下修正条款。也就是说,在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并且满足一定条件时,转股价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转股价格对投资者有吸引力,并促使其转股。应该说,向下修正条款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③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④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股票市场低迷时持有债券,股票市场火暴时进行债转股,获得更高收益,投资者应该积极参与
可转债需要在发行时申购,或者发行前买入对应的股票来获得优先认购权
通常会形成积极的影响,因为筹集的资金投入新的项目一般都会带来更多的利润
对股价影响不大
机构大多积极认购,股价在短期内会有个小幅上涨,在认购除权的当日会出现明显的小幅下跌。
4. 中科暑光可转债有条回购是利好还是利空
如果是说回购的话啊,这图片的话啊,是有一点利好啊,是有一点利好
5. 可转债到目前为止有多少只回购的
昨天目前为止只有50%的进行可以回购的
6. 沪深债券里面有可转债 其他那些是什么债券
若您咨询的是上复海交易所制和深圳交易所的债券种类问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种类有: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债券基金、债券回购交易。
您可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产品→债券专栏查看详细信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种类有:现券、回购交易,包括当前深交所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您可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教育→热线问答→规则及其他,搜索查询。
7. 可转债赎回和回售有什么区别
赎回和回售的区别:
从投资者角度看:所谓的回售是投资者拥有将手中债券卖专回给发行公司的一项选择权,换属句话说是投资者拥有的一项看跌期权,你甚至可以理解为在回售条款中,投资者相当于看跌期权的多头,拥有卖回去的权利。
但在赎回条款中,正好相反,赎回条款是公司拥有权利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把债券买回来,换句话讲,对于发行公司,赎回条款相当于一向看涨期权,投资公司拥有将债券买回来的选择权,而投资者主要承担将债券卖回去的潜在义务。
拓展资料: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8. 债券回售和债券回购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
债券回售是指发行人承诺在正股股价持续若干天低于转股价格或非上市公司股票回未能在规答定期限内发行上市,发行人以一定的溢价(高于面值)收回持有人持有的转债。
而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
2、受益方不同
债券回售是在触发某个条件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利将持有的证券卖回给发行人,是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投资者选择权。而债券回购条款的设计主要是赋予了原始权益人一种可以提前结束专项计划的权利,主要是保护原始权益人。
3、发生的条件不同
债券回售这种条款通常出现在期限较长的产品中,例如以不动产、物业收费权等作为基础资产的ABS产品中往往都会设计这样的条款。而债券回购是当资产支持证券的未偿本金低于某个阈值的时候,原始权益人通过行使清仓回购选择权提前结束专项计划。
9. 近期大股东回购自家的股票且是不能卖的是哪只股
整体上看,与现行回购实施细则相比,沪、深交易所23日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放宽了回购条件、拓展了回购用途、简化了回购程序,同时,也针对股份回购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了市场约束和监管介入相结合的双重预防机制。
细化来看,在回购的资金来源方面,征求意见稿提供了多样化的资金来源选择,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优先股或可转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闲置的其他募集资金等,都可以根据需要用于回购股份。
在回购总量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因将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持有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回购实施期限方面,征求意见稿将上市公司实施回购的最长期限由半年延长至一年。
在每日回购数量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针对个别公司在股份回购中预期不明、随意变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必须明确回购数量或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不得误导投资者。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提议人提议回购的时间、数量、价格区间、投票承诺、董事会意见等从信息披露上作出了规范要求,防范出现“忽悠式”回购提议误导投资者。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回购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终止。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