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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发布时间:2021-07-20 02:38:59

❶ 施工中代为甲方垫付资金是否给利息

1、在施工中甲方要根据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 具体情况看合同
2、刚开始施工中需要施工方垫付资金吗?从国家法律上讲甲方要在乙方开工前,给乙方拨付启动预付资金20%~40%(看工程情况的持续时间而定)还有就是按合同定。但是现在我们地区没有提前给乙方拨付启动预付资金的,乙方你施工单位想承包我们甲方工程,那么先交工程风险抵押金100元/平方米,再进行垫付资金到某一个节点(如几层封闭)后进行拨款。
3、一个项目假如按照国家规定的正式合同不需要垫付资金。
但是现在几乎每个工程视情况不同需要垫付也不同。
垫付金额大概0%~100%不同 我曾经见过全部垫款的
不垫款、给预付资金的也是有的不过太少了
这也是社会中一个普遍现象了。

❷ 简答题:1、委托代销确认的3个条件是什么 2、怎样设计业务工程中规避税务风险

编辑本段一、概述
委托代销是指受托方(一般为商业企业)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编辑本段二、特点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编辑本段三、主要类型
类型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类型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类型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类型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编辑本段四、涉税问题
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 (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 (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 (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实际上,目前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购销合同而非代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为什么要将原有的经销改为代销呢?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 (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受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另外就手续费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的收取对象是受托方的顾客(他的上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而手续费的收取对象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顾客。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4)在加价且给于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和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❸ 书上说收入中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为客户代收的款项是什么意思

收入只是属于自己公司的销售款项,代收了别人的款项不能计入本公司的收入。银版行根据各种凭证权以客户名义代替客户收取款项的业务。即客户将从他人手中收到银行的支票给自己的开户银行并委托其代为从其他银行收取款项。

这是最频繁的代收业务。此外,还有接受委托代客户收取票据款项的业务;代客户收取有价证券利息和股息的业务,等等。接受销货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发货的商品凭证代为收款的业务在异地和国际贸易中也得到广泛开展。

(3)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扩展阅读

卖方把货物向买方运送出去以后,把有关发货的商品凭证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在异地和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商品凭证代收业务,而且这种业务往往与放款业务有密切联系。

当客户把凭证提交银行请求代收时,一般就能及时从银行取得贷款;当银行收回货款后,再用货款偿还贷款。如果客户请求代收时并没有申请贷款,银行就可以占用代收过程中的资金。

❹ 有代垫资金的代购行为,按什么基数交增值税

问题:汽贸公司应当按代购收入缴交增值税呢,还是应当按(代购收入+汽车价款)缴交增值税呢?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的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❺ 第三方或客户代收款项为何不属于收入

因为代收款项的所有权不属于代收款的企业,是一种应付款项,所以不属于收入

❻ 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都是什么意思

【例】某公司为一造纸厂, 2011年2月向外地某纸张供应站销售白版纸117万
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4月份汇来货款30万元。可以选择委托代销方式,
也可以不选择代销方式,那么,哪种方式更节税呢?
答:选择委托代销方式下的税负:
此笔业务,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
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如按委托代销处理, 2月份可不
计算销项税额, 4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30 (1+17%) x17%
-4.36 (万元)
如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17÷ (1+17%) x17%
=17 (万元)
如不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收规定。
经过两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采
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该公司就可以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对尚未收到销货
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实现了延缓纳税。

❼ 对方全责不垫付怎么办

依据新保险法,交通事故结案后,依据发票和维修材料证据,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没有垫付的,保险公司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不赔付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受害人保险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7)受托方不垫付资金扩展阅读

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

1、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

2、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任或除外不保的损失。

例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负责赔偿之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驾驶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车等行为导致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❽ 注意税法对“代垫”和“代购”的区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已失效)规定: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实践中,不少企业把代购当代垫,业务不做税务处理,产生较大的税务风险!!

❾ 甲方垫付的工资我需要确认增值税吗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❿ 乙方垫付资金购买东西,甲方拒收不付款,属于违法行为吗

乙方垫付资金购买东西所购东西符合甲方的要求吗?如果不符合甲方拒不付款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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