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挂靠注意,挂靠风险到底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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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7-8W一年
发输电 3年22-38万
暖 通 3年20-24万
给排水 3年28-38万
动 力 3年21-26万
岩 土 3年29-35万
一级建筑 2年9-18万
一级结构 3年19-22万
监 理 1年2-3.5万
造 价 1年2-4万
职称证书
中级职称: 5千-7/年
高级职称: 1.2-2万/年
挂靠常识
1:挂靠分挂章及挂证 挂章担责可挂一年二年三年费用可年付或一次支付;
2:初始证书挂靠3个月内成功 转注册15-30天成功;
3:工程师出差到单位往返(车费住宿餐饮)为企业报销项目 除职称外;
4:付款方式(见证书付款 提交资料付款 注册成功付款)3种 挂靠时间以建设部公示时间为准;
5:在单位工作的 除本市外单位可挂靠或选择其他省市 2个证书挂靠只能算一个证书的价格
㈡ 挂靠别人公司,挂靠公司要承担些什么风险,特别是资金方面
只是单纯的挂靠,被挂靠的企业甚至连管理费都没收,而且法院的裁定书也认可了是由挂靠人实际出资,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设立a公司。挂靠人还出具一份报告,就是说如果恢复a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话,其债权债务均与街道无关,这个可以作为法律规避吗?
㈢ 如何规避挂靠中的风险
作为施工企业,如何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呢?
第一,杜绝挂靠,采取内部承包制。挂靠是法律不允许的,但是内部承包制是被法律允许的。施工企业可以将可靠的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设备,同时,加强人、材、机的管控,为项目提供支持。
第二,通过劳务分包的方式与原挂靠人合作。可以让原挂靠人设立劳务公司,并取得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分包是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辅材,如若劳务分包合同包含主材,则会被认定为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三,加强质量管控,严抓“工程款”及“印章”。质量合格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义务,也是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也关乎施工企业的业界声誉,因此,施工企业务必加强质量管控。同时,以往挂靠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麻烦的主要原因就是“工程款未能进入企业帐户”和“挂靠人乱刻印章”,因此,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进入公司帐户,印章派专人进行保管。
第四,加强项目巡查,常与业主“谈心”。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很少对项目进行巡查,以至于一旦出事,则悔不当初!其实,只要在施工过程中,多跑跑项目,与业主谈谈,就能规避很多问题。
㈣ 挂靠的风险
其实桥梁垮塌事故、楼房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人们对建筑质量、施工安全和建筑企业资质问题的强烈关注。建筑师、建造师数量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一些专业技术人员不够的建筑企业打起“证书挂靠”的歪主意,将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人员挂靠在企业名下,大量中介公司则做起了这种资质“转租”的生意。证书挂靠生意红火,已成为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因此给建造师带来相应的风险: ①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②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一级建造师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③证书本身的风险。一级建造师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一级建造师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建筑业资质危险挂靠、工程层层转包,早已是业内不成文的秘密,如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使用无资质的劳务包工头、将劳务层层分包、拒签劳务合同等。我国将建筑行业单位资质和个人资质捆绑,要求持证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注册才能执业。这不同于西方强调个人资质,由个人建立建筑师或建造师事务所,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用市场手段来约束。对个人资质进行约束,是未来建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必然方向。
㈤ 挂靠有什么风险
如果你是指挂靠在其他外贸公司的话, 则你和客户之间的交易必须通过挂靠的外贸公司操作, 事实上造成你缺乏主动权, 以及你和客户之间的商业信息的保密性缺乏, 中间的公司可以随时直接和你的客户联系, 开展合作, 除非你的客户很忠诚, 双方事先都有独家的协议, 对合作做了约定. 不过说实话, 这样的客户, 很少有和你一直做下去的诚意, 一旦有更好的合作伙伴, 就会把先前的一脚踢开.
㈥ 他人公司想挂靠我公司存在哪些弊端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未经批准越级、越范围承包”。而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变相挂靠行为屡见不鲜,实质上属于无证承包或借用他人资质证书进行的承包。 这种行为弊端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挂靠单位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控制。挂靠人及其组成的挂靠群体技术水平、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很难保证达到与工程要求相一致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挂靠单位的资质与建设单位招标要求不符,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的现象,有的挂靠单位的无施工资质,大小包工头从事大量的建筑工程建设。由于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等问题,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第二、挂靠行为给税务机关征收工作带来操作不便,为偷税漏税提供了客观条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挂靠方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但又相对独立从事工程的建设,它表面上是某个企业,实际上是自然人,因此,有逃避以企业为纳税缴费主体的机会,把应缴税费的资金变为自己的收入。当工程完工,工程价款结清之时,其挂靠关系就已结束,将责任留给被挂靠的企业,造成纳税义务责职不清,环节不明,互相推委,影响税收征管。二是这些挂靠企业一般是规模较小的工程队,他们利用关系挂在一些实力较为雄厚、资质较高的合法登记和合格的公司门下,用大公司的资质接业务,而在进行私人装修时一般都不开具发票,有的即使使用了大公司的发票,也会在所得税申报上抬高成本,以降低税额。一位行业权威人士极其肯定地认为,在建筑行业内,几乎没有一家资质高的建筑公司没有挂靠现象的,一些小工程队、装修队的挂靠就更难以估算了,由于税收实行的是自行申报,这些挂靠企业要么虚报,要么就是能不开发票就不开,就是被挂靠企业也无法掌握其实际收入情况。 第三、挂靠人作为自然人,在挂靠过程中不以个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挂靠人用的是被挂靠人的名义,在施工组织的过程中所产生经济往来的民事行为与本人没有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或对外债务不能清偿,被挂靠企业则成为被告。根据某法院的调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有70%的案件存在挂靠建筑企业的问题。即挂靠企业以被挂靠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被挂靠企业某工程队或某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挂靠企业或个人向被挂靠企业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挂靠者均为一些个体工程队或没有资质证书的集体建筑企业。此类案件的多数情况为工程完毕时,工程款由挂靠者得到,将债务甩给被挂靠企业。可见,无论是挂靠还是被挂靠企业,其利益和责任都是不对等的。 第四、挂靠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的信任,不惜以钱开路,打开关系之门,成为建筑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源头。目前建筑市场上,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没有活干,挂靠人利用不正当关系拿到的工程项目后,挂靠一个有资质单位,就能开工。 以上看出挂靠现象不仅直接侵害建设单位(有些是政府投资项目),使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带来市场运作的隐患和无序,诱发了不正之风乃至经济犯罪。同时,被挂靠单位表面收取挂靠单位上交的管理费,若出现工程质量、债权债务等纠纷,作为被挂靠单位的风险大。多年来,政府有关部门虽从多方面入手,立法建规,但挂靠现象尚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因此,建筑市场改革改制过程中,必须从建筑企业、行业以至社会去综合治理挂靠问题,动大手术,杜绝挂靠行为,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㈦ 挂靠公司资金安全吗
不行的,只能打到挂靠方帐户,至于提钱手续,建议在挂靠协议里明确。
㈧ 企业挂靠被挂靠方在招投标阶段有风险,该如何防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