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怎么打不开
在申请项目期间,可能是系统服务器宕机了。换个时间在次尝试吧。
B. 申请国家和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依据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石景山区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 意见>的通知(石政发〔2010〕13号)》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贴息。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支持发展潜力大、具有明显引领、带动作用的技术创新产业化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国家及北京 市级示范项目。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 和工业节能减排项目
1、支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
2、支持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企业主动退出;
3、给予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费用补助;
4、给予节能效果明显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资金 支持。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
2、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
4、支持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 ,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公益性培训、信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 水平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在日常办公、财务、库存、生产过程控制、销售等方面应用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三、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2010年内新增贷款,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 签定的贷款合同 ,给予实际贷款利息发生额50%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1年;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下的,按实际费率给予全额担保费用补贴;担保费率在2.5%以上的,按2.5%给予担保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贴可同时享受;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贴息:对于2010年获得石景山区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的企业,给予2%贴息。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建设期投资 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项目
1、通过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建设期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主动退出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行业,并且通过市级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于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费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4、对于节能效果明显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完成后按节能量5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效益良好的特色经营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对于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效果明显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费用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于CRD特色旅游商品生产项目,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对于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按照拉动消费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补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对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按照其提供公共服务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服务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
2010年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且运行良好,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显著提高,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软、硬件)的1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凡获得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区政府给予10%的配套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提交材料
申报单位需登陆石景山区中小企业网(http://sjs.bjsme.gov.cn/),通过“项目征集申报系统” 进行填写,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同时向初审部门报送以下纸质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2、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费用补贴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银行借款合同及贷款到位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合同及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贴息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信托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二)支持战略新兴产业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资质、自有资金证明、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提供发票复印件
7、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
(三)支持工业结构调整和工业节能减排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技术改造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自有资金证明
6、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企业主动退出项目需提供市级验收报告;
7、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需提供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8、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支出证明材料
(四)支持商贸、旅游、休闲娱乐项目
1、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开展特色经营服务项目具体方案及相关图片资料
(6)开展特色经营服务项目投资情况明细及相关发票。
2、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费用支出证明复印件
(6)销售收入增长的证明材料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CRD特色旅游产品及商品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市场报告及相关图片资料
(6)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和支出证明材料
4、支持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拉动消费活动的具体方案及相关图片资料
(6)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证明材料
(五)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2010年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
4、2010年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凭证
5、2010年创业服务工作总结
(六)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承担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单位名称、项目的主要内容(体系结构、功能模块)、投资规模、实施进度、效果评价(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等指标)、经验教训等
(七)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
申报材料:
1、石景山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网上填报并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2010年3季度财务报表
4、企业2010年1-3季度完税税票复印件
5、企业获得相关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
1、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企业提升管理水平项目,由区经信委负责初审;
2、支持商业服务业企业开展特色经营项目、外贸出口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项目由商务委负责初审;
3、支持体现CRD特色的旅游产品生产项目、拉动消费效果明显的“北京CRD卡”入网商户项目由旅游局负责初审;
4、国家、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配套补贴,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分管领域项目的初审。
(二)各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石景山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论证,审核后确定支持的项目,报送区政府审批。
(三)申报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及时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七
C. 中央财政有哪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首要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按照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企业结构、节能减排,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14亿元,同比增长27.3%,另外还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3亿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中央财政继续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信贷业务。
四是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此外,为解决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纺织、服装企业的实际困难,今年8月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半年增加退税100亿元左右。
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为有效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将于近期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加快开展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政府采购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
六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全面清理和检查对中小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整顿和取消涉及企业的不合理收费(基金)。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D. 北京市最近有什么政府补贴项目吗
这个问题问的太宽泛了,刚接触这方面吧。政府补贴是按照行业划分支持的。你是做哪方面的?北京市一般科技型企业比较多。简单给你列举几条近期将要申报的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税收优惠的扶持。2、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转型,对创新创业型有4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3、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专项。资金支持。建议你在不了解有哪些政府补贴项目的时候可以去政商汇官方网站查查政策,按照行业一搜和你相关的就出来了。
E. 北京市中小企业如何申请政府资金扶持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交材料
1、拨付专项资金的请示。
2、资金拨付的申请表及附件。
3、项目进展情况表及报告(附前期已投入财会记账明细表复印件;若用自有资金垫付国家专项资金用于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需附相关发票复印件)
4、国家及北京市对专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北京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资金的通知。
6、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
7、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8、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真实性声明。
F.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
申请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四)项目已经纳入上海市产业投资三年滚动项目库;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
(六)项目拉动面广、产业链长、能尽快采购设备,并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需求;
(七)项目应当已经具备建设开工条件,项目立项、资金、规划、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手续已经落实。
G.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账务处理
收到不交所得税的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H.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需要上税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贵企业可以对照以上文件,如果符合文件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