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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贷款利息

发布时间:2021-07-28 03:25:04

Ⅰ 付投标保证金记: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可以吗

支付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某企业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收回保证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保证金-某企业

贷款资金可以用作工程招标保证金吗

工程招标保证金?您是业主还是投标方,我觉得可能说的是投标保证金。
如果是业主是没有招标保证金的
如果是投标方,是需要出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只限制了支付方式,不限制资金来源。
贷款资金可以用于投标保证金。

Ⅲ 投标保证金会计分录怎么做

对于投标保证金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企业收到保证金时的会计分录为,借:库存现金;贷:其他应付款。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温馨提示: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这些利息收入应当返还给投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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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贷款可以用来支付保证金吗

要看你贷款的性质部分银行贷款的使用会受到银行的监督的

预收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
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若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条明确规定:"严禁各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贷利率或以手续费、协储代办费、吸储奖、有奖储蓄以及贷款保证金、利息备付金,加收手续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提高存贷利率。"预收贷款保证金正是一种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
目前,在一些金融机构存在着预收贷款保证金行为。该做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保证资金安全、督促借款人还款的作用,但它具有很大的危害,如:违反了利率政策,提高了利率;变相以贷引存,形成派生存款;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影响了银行声誉;预收贷款保证金比例不一且不逐笔办理,易滋生违法腐败行为;滋生了信贷员依赖心理,滋长了不认真执行"三查"制度的风气。

Ⅳ 履约保证金是否需支付利息

需要支付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履约保证金利息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Ⅵ 投标保证金应走甚么会计科目

投标保证金通过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来核算。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通过其他应收款核算的项目包括:

1、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如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的出租包装物租金;

3、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

4、备用金(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个人周转使用等拨出的备用金) ;

5、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所支付的押金);

6、预付账款转入;

7、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投标保证金贷款利息扩展阅读: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保户储金、应收代为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赔付成本”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其他应收款的收回,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Ⅶ 从公司取投标保证金时,给公司写了借款单

1、简单的事情不要搞复杂,公司老板无非想少付钱。上了法庭就没意思啦。
2、你的投标行为完全代表公司、且公司认可你的投标行为。投标保证金扣缴是属于公司承担,你属于垫付行为。
3、你是垫付,所以公司要还你的呀。

Ⅷ 公司投标,而投标保证金,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借款方式从公司取得是否合理

公司投标,而投标保证金,公司让员工以个人借款方式从公司取得应该不合理,也可以理解,因为很多业务员不正规,搞假投标骗投标保证金的也很多,这样也有助于业务员对投标方进行审查,保证资金安全,如果投标保证金退回来了,业务员也没有什么损失。

Ⅸ 合同法规定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定要退还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Ⅹ 施工单位投标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怎样规定,是否开标前就要付出,什么时候可以退回

对其的理解包含了这么几层意思:第一、截止到项目开标之前,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为及时可以兑现的银行票据,防止中标单位中标以后不签合同,体现政府采购的严肃性;第二、招标采购单位不准多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给供应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第三、招标采购单位不准长时间无偿占有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增加供应商的投标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 ,应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保证金,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中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笔者认为招标单位如果写进招标文件中作为硬性规定是有不妥;如果某一家单位有意参加某一个项目的公开招标,从其公告发布日开始同日购买招标文件,到其开标日有近20天的时间,以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为例,以活期年利率0.72%计算其利息为40元 ,如果有10家单位投标其利息为400元。该供应商同时在全国各地参加若干个项目的投标,不光是损失了利息,更重要的是,严重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有背《办法》三十六、三十七条的立法宗旨。
所以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时间要求只能是截止到开标时间截止前的时点。
常常听说,有些社会上的招标机构只是投标保证金单项的利息收入一年就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办法》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就是为了使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从而最大限度的减少政府采购的投标成本。供应商现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风险,只能靠招标采购机构的前期服务来解决,召开现场答疑会作为工作重点进行提醒,购买招标文件时提醒,进行现场或电话咨询等等。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做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笔者所在的单位初期收取投标保证金时并没有限制具体形式,结果常常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一个项目收取10万元保证金,共有11家单位投标,有10家单位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为现金,试想在开标前的有限时间内,大量的现金堆积的情形,这以后,笔者单位再也没有以现金的形式收取过投标保证金;转帐支票,也不可作为保证金的递交形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转帐支票可以为空头支票,投标供应商中标以后,当采购机构前去银行兑付时,该转帐支票为空头支票,就没有办法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现金支票,该种形式为《办法》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具体很难操作,切不说前来投标的供应商为外埠的单位,仅就本市而言操作难度也很大,稍微有些财会经验的人都知道,现金支票是要持票人到出票人的开户行去现场兑付的,如果一个项目有9家供应商购买了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全部为现金支票,那么采购单位就要去分布在全市的9家开户行分别对付到自己帐上,这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转帐,各种网上银行,电子汇兑,电汇凭证等等都应视为转帐,所有的转帐都存在开标时点前是否到帐的问题。某一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开标,其投标保证金为50000元人民币,2008年10月9日下午3:00办理的银行转帐,通过所提供的办理票据来看,收款单位的单位名称、开户行、帐号全部正确,请问该票到2008年10月10日上午9:30分能否到帐?供应商持办理票据能否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我想没有人能够回答,唯一的办法是去银行查帐,试想这种办法妥当吗?
笔者认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以有效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最为妥当,这二者皆为见票即付,不存在空头等诸多问题。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5个工作日退还,时间非常紧张,特别对外地的供应商来说,收取投标保证金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退还时仍然要履行手续。这项规定如果严格操作,大部分采购单位都要支付供应商的本金加利息,但据笔者所知,很少有单位会支付供应商利息的。也许有人会说,供应商不履行手续的延误,责任不在采购机构,这话听起来似乎有理,但是采购机构有没有认真考虑过怎样更好的按照《办法》中的三十六、三十七条去操作,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办法》中的三十六、三十七条来操作,就是在收取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时只收取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开标结束后现场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办法为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另一种办法是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另外交付履约保证金。当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办法,都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约定。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归属
投标保证金无论退还的多么及时,有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帐上,总会产生一定的利息,一些工程项目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要存放在采购单位的帐上整整一个协议期(一般为1年不等)由此也会产生相当的利息收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想大部分采购单位都作为本单位的利息收入记录在帐。
至于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采购机构执行起来要慎之有慎,特别是集采机构,集采机构的机制大体分为三种模式: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首先是权限问题,采购机构有无权利没收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据我所知,笔者所在的单位是没有权利在经济上对供应商进行处罚和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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