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的自筹资金是什么
买房款。自筹资金是企业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称。是形成和增加企业经营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各项专用基金、专项借款。以其购建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增加固定资金。自筹流动资金主要是指以企业发展基金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联营企业接受外单位的投资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吸收股金,也属于自筹资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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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具有灵活性。自筹资金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地、自主地筹集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自筹资金指标范围内,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十分灵活。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只要自筹资金到位,有自筹资金的实力;
都可灵活地进行自筹投资建设,既可以把自筹资金形成“拳头”,办大事,又可以伸展各手指,办小事;既可以用于地方性的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工业等大中型投资建设项目,又可以用于短、平、快的小型投资建设项目;
既可以用于工业投资建设项目,又可以用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既可以用于新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用于商业、饮食服务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商品房和住宅建设项目。
自筹资金筹集灵活,使用方便,灵活机动弹性大,能满足各类工程需要。因此,自筹资金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自筹资金
Ⅱ 中小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现状分析
大致上分为银行融资和信托融资:
银行融资主要支持开发建设资金,银行贷款不能用于内支付土地出让金。容
发行房地产信托融资成本较高,但用途较为灵活,受监管程度相对较小,一般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
目前在银行贷款停放、银信合作被叫停的情况下,中小房地产企业融资将会越来越难。
本人在银行从事相关工作,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Ⅲ 企业项目自筹资金来源渠道有哪些
1、地方财政自筹资金
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外资金、上年财政结余、财政预备费等地方机构财力。
2、各主管部门的自筹资金
各主管部门的自筹资金主要是预算外资金,这是预算外资金中种尖最多、管理较为复杂部分。
1993年国家调整了预算外资金统计口径,1996年国家又将13项重要的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外资金占预算内财政收入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但近年来又大幅回升。据统计,2002年预算外资金为3826.43亿元,占预算内收入的20.2%。这部分资金,成为国有资产投资,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渠道。
3、企业、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
企业自筹资金包括两个方面:企业现有盈余和股东注资。其中前者包括企业所得税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当然,广义的企业自筹资金还应包括向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举借外债等。在这里主要采用狭义的概念。
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包括各种事业性收费、劳务收入、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收取的事业性收费等预算资金,是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用于国有资产投资的最主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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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的特点:
1、广泛性
其广泛性表现在:
一是自筹资金来源广泛。
自筹资金来源渠道多,来自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等各种渠道,具体包括地方财政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企业自筹资金、饮食服务行业自筹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和家庭个人自筹资金等自筹资金,名目繁多,范围很广。
二是自筹资金来自广泛的预算外资金。
目前我国的预算外资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从地方预算的重要补充发展为财政第二预重要地位。预算外资金十分广泛,有几百个预算外资金科目,只要预算外资金按规定使用后确有多余,这多余的预算外资金都可作为自筹资金。显然,自筹资金同预算外资金一样,也是十分广泛的。
三是自筹资金使用范围广泛。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自筹资金可用于地方的能源、交通、通讯和原材料工业投资建设,小型农田水利投资建设,轻纺和商业网点投资建设,文教、卫生部门单位投资建设。自筹资金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的。
2、分散性
自筹资金是分散在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筹集的,较为零星分散,而且条块交错,名目繁多,管理复杂,自筹资金多到几百、几千万元,小到几十、几百元。
自筹资金分散在千家万户,不宜于国家集中统一使用,只能分散在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分散使用。自筹资金从筹集到使用的过程,其时间也较长,至少要半年以上,有的要几年。
因此,从自筹资金的来源渠道、筹集过程和使用范围看,自筹资金全都具有分散性的特点。
3、灵活性
自筹资金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独立地、自主地筹集和使用。在国家规定的自筹资金指标范围内,按照财政管理制度的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十分灵活。
各地方、各部门、各企业及各行政、事业单位,只要自筹资金到位,有自筹资金的实力,都可灵活地进行自筹投资建设,既可以把自筹资金形成“拳头”,办大事,又可以伸展各手指,办小事。
既可以用于地方性的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和原材料工业等大中型投资建设项目,又可以用于短、平、快的小型投资建设项目;既可以用于工业投资建设项目,又可以用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既可以用于新建和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技术改造项目。
既可以用于商业、饮食服务建设项目,也可以用于商品房和住宅建设项目。自筹资金筹集灵活,使用方便,灵活机动弹性大,能满足各类工程需要。因此,自筹资金具有灵活性的特点。
Ⅳ 请问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中的自筹资金和国内贷款有什么差别
嘿嘿,这是理论与实务的差异,比较的基础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理论上,自筹资金是一个没有具体定义的概念,也就说它的内涵、外延不够清晰,是法制基础薄弱造成的。更靠谱一些的概念,应该是项目资本金,但即便如此,内涵与外延依然不够清晰,成因基本同上。但银行是有些老八路(我们尊重经验,不能简单地说老八路是因循守旧),把项目资本金定义在狭义范围,也就是说企业会计核算范畴里的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具体就是注册资本/股本、资本公积中对项目筹资有实质性贡献的原值部分),也就说狭义被他们定义在不能随意撤资的这部分所有者权益之中。这个狭义,不能说错,只是它是最严谨的,几乎不会犯错,也几乎不可能动摇、或者进行所谓的创新。
而贷款,很明显,就不是项目资本金,更不是非具体定义的自筹资金了。
至于为什么你看到自筹资金里包括了实质的银行贷款,这是实务的问题,不要问老板为什么、也不要问银行为什么,因为这里头,有猫腻,不是实践真知,而是实践偷鸡(投机)。它偷鸡的地方,在于银行内外部联手,利用法制、制度和人性的空隙,集中力量,攻其一处,一役成功。在案例中,都可以理解为个案,不具备指导意义,一普及,就犯错误,无论借款人还是贷款人。所以,这是实务,不是理论,跟上面的理论解读,不能混为一谈。
Ⅳ 房地产资金来源如何分配才合理,如自筹资金、贷款、预售等占多少才合理
这个要视具体情况而言的,一般企业实力较强的自筹资金比例较大,反之,则主要依靠预售回款和贷款,也没有规定的比例为多少才合理。只要企业能正常运营,这一比例影响不大。
Ⅵ 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都是从哪里来的呢
你好,我了解的不算很多,但是多数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都是靠银行借贷的!
Ⅶ 企业注册资金来源怎么写,股东是房地产公司
自有资金。
Ⅷ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来源大致有哪四种形式
2、银行信贷。3、社会集资。4、其他融资方式(各类信托基金、合作开发、银团联合贷款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Ⅸ 房地产商的项目资金来源是什么
1,自有资金。2,融资、借贷。3,销售所得。实在不行了,就出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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