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没有合法渠道将资金用于股票市场,向目前推出的理财产品等都是通过信托公司这样的机构来操作的,银行只起到一个“中介”作用,没有动用本身的资金。非法流入的就是信贷资金了,银行给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没用按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银行资金,而是将资金投入股市,间接照成了银行资金流入股市。
② 银行理财资金可以投资集合信托吗
可以的,甚至规模比较大,银行理财产品的投向为:大额存单、货币型基金、债券、信托内等。
信托集合和单一占比容比较大,可能会在发行规模的30%左右。
前几年地产和政信的项目较多,今年结构化信托以优先的形式进入股市较多
③ 银行理财资金是否可以直接购买信托计划是否存在监管政策的限制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回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答通知》)。《通知》第十条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那么什么是创新产品?实际上这一问题在《通知》第五条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创新试点公司所推出的符合《通知》第五条9项规定的产品就是创新产品。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都可以购买。
④ 银行理财跟信托理财有什么区别
信托理财产品是指信托公司为投资者提供的一种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专理财产品,属是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宗旨下,受托人根据融资方的资金需求设立的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行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按约定的收益分配期限获取回报的一种金融理财产品。
(1)资金门槛较其他理财产品高。信托资金门槛为100万。
(2)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
(3)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
(5)信托有一定的避税功能。由于信托收益否有交所得税,国家没明确规定;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避税的效果。
(6)信托资金运用灵活。信托资金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三大市场,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方式进行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
⑤ 银证信合作模式为什么要通过信托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⑥ 银行理财资金可以通过信托计划投资股权吗
这个是可以的
⑦ 银行理财募集来的资金怎么投资
银行募集资金一般通过信托公司进行投资,银行不能直接进行投资。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的目的来投资资金,部分投资于股票市场的资金可能会有证券公司,管理顾问公司等公司参与管理。
银行自身投资多半是投资于公司集团等融资贷款,比如房地产企业开发性融资,当然,国外的投资银行也有直接投资的功能,多半是投资于有安全抵押的成长企业和安全的稳定经营性企业。
⑧ 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和信托之间的投资范围有何区别
就投资范围来说,由于监管的问题,银行理财产品的可投资范围是最小的,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较大,信托可投的最广。
就投资门槛来说,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最低,资管次之,信托最高,尤其单一信托,一般都不是个人投资者玩的。
就安全性来说,银行理财最安全,但收益最低;券商资管风险较大,信托风险最高;就收益率来说,与产品的安全性成反比。
具体的说:银行理财产品的申购起点最低5万(稳健型以上的10万),产品投向包括储蓄、国债、金融债、货基、银行票据(保本、稳健型);
高评级地方债或企业债、股基、商业票据(平衡型);股票、贵金属、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进取、激进型)。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以稳健型或平衡型为主,收益率在4-6左右浮动,基本刚性兑付。
(以上投资范围仅指常见产品,实际情况太复杂无法尽述,风险分类也可能有所不同,下同)信托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类。
集合信托的起点较低(最低是5万,但一般都在20万上下,100万的也常见),单一信托的起点一般都是千万元等级。
产品投向除银行的那几类外,还包括各类股权、债权、收益权类的金融资产,以及高档酒、艺术品、房地产等实物资产。
除了法律不允许做的,基本上都能投。根据风险程度不同,收益率起伏很大,低的与银行产品差不多,高的上不封顶(但可能血本无归)。
兑付情况的话,目前市场上基本是隐性的刚性兑付(有其他资金渠道垫底),但也已经出现过多起信托违约的案例。
券商资管的最低起点也是5万(限定性产品),但一般常见的是10万以上的非限定性产品。
限定性产品的投资范围介于稳健和平衡型的银行产品之间,非限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则类似信托。
收益率方面,一般在5-10左右,高的能达到两位数,低的也有亏损的。
兑付情况,一般都能按约兑付,但是市场上也不时会有某个资管出现兑付压力的传言。
至于银行资管试点,短期影响的主要是通道业务(参见我的另一个回答:通道业务是什么业务?
怎么做到为银行做资产从表内到表外的流动性搬运?),个人理财影响不大,顶多是为银行打通了高收益产品渠道。
最后,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⑨ 什么银行理财资金可以直接入股市
银行理财资金入股市是误读。(来自人民日报)
银监会近日向商业银行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理财业务中银行的“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问题,推动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业务转型。《办法》还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办法》指出目前银行理财业务最大的问题在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是理财产品的主流,客户认为预期收益率即为实际收益,银行具有“隐性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但银行认为投资者应该对投资风险“买者自负”,双方分歧明显,一旦发生风险,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正常经营。《办法》同时指出,化解理财业务的风险在于真正落实风险承担主体,让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真正过手给投资人。
业内人士指出,未来银行理财产品将由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变,成为“类基金”产品,由投资人自己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也获得完全收益,而银行回归受托管理人的位置。
《办法》允许商业银行“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有人将此解读为“银行理财资金将直接进入股市”。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一种误读,证券账户并非是指股票账户,也包括债券账户,这里实际上指的是交易所债券市场账户。而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进入股市,此前的文件早有明确规定,即2009年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办法》同样遵循此前《通知》的规定,在第六十六条有相同的明确规定限制。
此次为何强调“直接投资”?业内人士指出,此前受监管要求,银行理财资金不能直接投资非银行间市场,往往需要借道信托、基金等通道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增加了资金链条和投资环节,也变相增加了资金成本。此次放开限制,允许理财产品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打通了银行和交易所市场的通道,银行理财不再限于银行间市场。
因此《办法》明确了理财资金投资运用以直接投资形式为主,杜绝层层嵌套,以“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为目标,允许银行设立理财管理计划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实现理财资金与企业真实融资项目的直接对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更好地直接服务实体经济。
据银监会测算,征求意见稿实施后虽然会给银行理财业务带来阵痛,但不会对理财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长远看利大于弊,而且有利于向真正的资产管理转型。
⑩ 银行理财,信托,股票,基金,p2p理财等产品有什么区别
银行理财
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大家都懂得,投资一般瞄准的是企业的融资和现金类资产。银行理财风险相对低、稳定,但是伴随的收益也许就不高,投资门槛一般在5万元起,期限上来看一般是7天到半年之间,中途是无法退出的。
信托
信托产品即所谓的‘影子银行’,也就是资金需求方绕开银行直接向投资者借钱 – 资金多数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某项目(例如拆迁)或者某企业的资金需求(例如新生产线)。
期限一般为一到三年为主,中途进入后无法退出。最低起点为100万,门槛还是相对较高,不适合平民投资者。
股票
股票的特点就是风险高,收益高。并且投资期限不确定,你可以持着这只股票到N年。股市有什么风险点呢?对普通投资者来说,股市最大的风险是‘你不知其中的风险’,多数人买卖是因为其他人在买卖,或者基于所谓的消息,而这种跟风的投资,最终总以亏损结束;由于股市的资金门槛低,参与人数多,加上各种媒体不停的炒作,对投资者形成巨大的心理影响和压力。
基金
基金分为很多种,股票型基金主要是投资股票、债券基金买债券、货币型基金主要用于存款获取利息。其风险看种类的选择各不相同,风险依次来看是股票型〉债券型〉货币型。风险点在于缺少系统科学的投资计划,随意地跟风买卖(炒基金)是基金投资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基金本身的风险和这一点比起来其实要小得多;销售机构重推销,轻服务的现状加剧了投资者跟风买卖的行为。
p2p理财
p2p理财 主要的形式就是“投标”,是最近两年才兴起的互联网式的理财产品,平台充当中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