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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1-08-11 03:08:25

1. 募集资金专户是什么意思

募集资金专户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专门设立的看管账户,便于跟踪资金的流向。募集资金时,都会说明募集资金的用途,专用账户就是保证专款专用。

(1)募集资金备忘录扩展阅读: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2. 关于深主板募集资金&超募的求助

深主没有超募的特别规定,只是在信息披露备忘录对外财务资助中有涉及到超募资金补流后12个月不能对外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承诺后12个月不能用超募资金补流。

3. 是不是证监会有新规定,停牌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

是的。

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要求,备忘录规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相关方筹划控制权转让和募集资金不涉及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募集资金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时间不超过3个月。

预计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应当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继续停牌的议案,决定公司是否继续停牌筹划相关事项;对于长期停牌的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核实公司前期筹划事项进展,并发表专业意见。

(3)募集资金备忘录扩展阅读:

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维护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在总结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针对前期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深交所制定发布了《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备忘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停复牌业务备忘录的制定,秉承了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归位尽责、加强监管的理念,明确了上市公司在维护投资者交易权和知情权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在筹划重大事项时,应做好信息保密和分阶段披露工作,维护市场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考虑到在实践中,上市公司确实存在难以分阶段及时披露所筹划事项且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情形,备忘录要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同时,对于违反备忘录的规定,滥用停牌和无故拖延复牌时间的,备忘录明确交易所可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实施复牌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滥用停牌权利、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相关公开承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及时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

4. 中国公司如何赴新加坡上市

企业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新加坡股票市场简介
新加坡股票市场是亚洲乃至世界最先进的金融市场之一,具有市场交易活跃,持续融资能力强,融资成本低,服务质量好,制造业企业比重大,国际化程度高等特点。截至2006年上半年,已有712家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总市值约4662亿新元(1新元约合人民币5元)。其中,制造业企业约占总上市企业的40%,外国企业占34%。由于我省与新交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所以我们的企业在新交所受到特别关注,2006年全省约有17家企业实现了在新加坡成功上市,仅临沂市就有9家,形成了颇受追捧的“山东板块”。企业到新加坡主板上市主要有S股模式和红筹股模式两种。S股模式即指国内企业直接到新交所上市,企业通过这种模式上市除了要达到新交所规定条件外,还要达到中国证监会“456”的要求,具体条件和程序可参照上期关于香港H股的介绍。此处重点介绍一下新加坡主板红筹股上市模式。
二、企业在新加坡上市的主要财务指标要求
企业在新加坡主板上市,主要财务指标需符合以下三条标准的其中一项:
(一)过去三年税前利润累计超过750万新元,每年均需超过100万新元;
(二)过去最近一年或两年税前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新元;
(三)根据发行价,上市时市值至少为8000万新元。
三、企业在新加坡上市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在海外注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并取得境内公司控制权(与香港红筹模式境内有关操作程序相似);
(二)公司与上市主理商签订上市协议,由主理商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验证、审核、评估等基础工作;
(三)主理商起草上市相关文件,向新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及招股说明书,新交所进行审核;
(四)正式呈交招股说明书给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及新交所,同时公布其招股说明书以征询公众意见;
(五)做上市前的披露,确定发行定价,进行上市路演;
(六)企业股票在新加坡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将募集资金返回国内使用。
四、企业在新加坡上市所需费用和时间
新加坡主板初次上市的总成本约占融资额的5%-10%,一般在1000万人民币左右。从前期准备工作到挂牌上市,整个过程约需6-12个月。比赴香港上市的费用要低,耗时要少。
上海主板A股:最少3年业务记录,且连续3年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整体改制上市的公司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少于10%,每个年度不能少于6%;上市前股本不少于5000万元,发行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收入和利润占70%以上;最低公众股不低于总股本的25%,4亿元股本以上的可少于25%,但不低于15%,持股1000股以上的公众人数不少于1000人。另外,还要求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发行前股东持股占股本35%以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深圳主板A股与上海一致。

5. 保险能对外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九条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上市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上市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同时废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QDII基金是什么意思

QDII基金是指在来一国境内设源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截至2019年8月底,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中国公募基金资产合计13.84万亿元。QDII基金等各类型基金规模都在8月份获得扩张。

(6)募集资金备忘录扩展阅读:

QDII基金特征:

1、集合投资。它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QDII基金基金对投资的最低限额要求不高,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决定购买数量,有些基金甚至不限制投资额大小,完全按份额计算收益的分配。

2、分散风险。QDII基金可以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在法律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进行科学的组合,分散投资于多种证券,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公有制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达到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7. 上市公司在没有流通前可以私募资金吗

国际资本市场持续的不确定性,使得对于投资组合中投资种类多样化需求进一步提高,“另类投资”成为不少投资者关注的概念。“另类地产投资”(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简称AIM)有别于为大众提供的传统投资方式,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管理方式,每位投资者需要咨询自己的会计师、律师、理财顾问,需要结合个人自身情况谨慎考虑。在1月31日北辰传媒集团举办的财富论坛上,安省证监会注册的另类投资专家、投资交易代表Sandy
Shao与听众分享了另类投资和私募基金的概念。
加币疲软、股市动荡、利率继续历史最低位,需要投资新元素以求更完善的组合。根据媒体报道,2015年投资在现金类产品的回报,从股票市场、金融债券市场来看,如果扣除1.3%的通货膨胀率,很多人甚至在亏本。因为很多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不是专业的投资者,所以碰到风险时,不知该如何分散、规避风险。在加拿大,最近的股票和基金市场波动也很大,以至于很多人已经丧失了投资股票和基金的兴趣,担心最后连本钱都赚不回来。如果在安省的另类投资的规范约束下,或许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力考虑更多的投资产品,将投资组合做得更加多元化,比如另类投资中的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到底有多大魅力?“全球最富的人中,90%的人在进行财富分配时,都会在私募基金中进行投资,而不仅仅投放在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基金中。其原因是,他们要将其资金组合更加多元化、分散化,这样资产才能得到稳定增长。”据Sandy介绍,按照原先的规范,并非每个投资者都有机会接触到这些另类投资,但根据安省证券委员会今年1月13日刚刚正式启用的“发行备忘录豁免”规定,已经放宽了这项要求,除“合格投资者”外,普通百姓也可以参与“另类投资”。事实上,私募基金在加拿大并非新生事物,而是已经存在几十年,只是原先政府设立了“高门槛”:比如个人年薪20万加币以上,或者家庭收入年薪在30万加元以上,或者净资产超过500万,或者流动资产超过100万。如今,在企业的争取下,安省降低准入门槛,规定符合一定门槛的“合格的投资人”,方能购买一定额度的私募基金。如果净资产超过40万,或者个人收入75000以上、家庭收入在12万以上,同时需要通过投资经理、或者另类投资的代表评估和建议,每年投资者可以购买10万;否则如果直接通过公司购买,每年每个投资者只能买到3万左右。如果尚不能达到上述新“门槛”,但个人又对投资这一产品非常有兴趣,政府的限制是,任何人每年可以购买一万元的另类投资产品,而且对购买者没有过多的限制,只要合法居住在加拿大即可。而对于收入、净资产超越更高的人群,购买私募基金则没有任何限制。
据Sandy介绍,私募类基金和上市类基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私募基金的波动性相对上市公司小,因为没有二级市场,不受外界消息的影响;第二,一般因为是在公司前期投资,所以给大家的回报较高,高风险、高回报,这也合情合理;第三,因为公司没有上市,所以管理规模比较小型,比如董事会规模有三、五个人,所以决策时更有效率;第四,流通型比上市公司差一些,这是私募基金相对不利的因素。有的私募基金提供了缴纳罚金就可以退出的渠道,但有的私募基金规定,一旦投入,短期内无法取出资金,这无形中也给投资者增加了风险。如果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那么私募基金的风险就更大,这点投资者需要注意。
私募类基金既然是针对少数投资者而非公开地募集资金运作,因此也被成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通常一个新公司启动时,会集合公司合伙人的资金作为种子基金,但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公司资金可能会出现短缺,这就有可能涉及私募概念。简而言之就是,这类公司没有上市,但同样需要筹集资金。一些公众熟知的公司都是先通过私募成长起来,还有一些公司从最开始就定位为非上市公司,因为这样会节省管理成本。在加拿大的房地产领域,这样的私募项目一直都有开展。
总之,通过这次讲座介绍,观众对另类投资和私募基金有了更多的认识,而主讲人也通过讲座了解到听众对另类投资的关注点所在。这样的讲座,对于双方都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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