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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贷款代偿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13 21:32:52

⑴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什么意思啊

是国家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其学费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代偿。

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⑵ 什么是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如果我到西部地区工作,国家帮我还钱,我还拿工资!】有这么好的事么

在网上搜索 财教〔2009〕15号 那上面有对条件的具体说明。 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有两次申请机会,请向本校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如果没有中心,应该是向学生工作管理部门申请。

⑶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问题

那要看你从事的是什么工作了,例如是国家鼓励的到贫困地区支教,当大学生村官之类的可能有优惠政策。

⑷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文件

助学贷款还款:
一、网上还款流程:
1. 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个人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
2. 用个人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名登录支付宝网站,对个人支付宝贷款专用账户进行
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修改等相关操作,加强账户安全性,防止账户被盗;
二、个人还款流程:
1. 到生源地助学贷款中心领取还款申请表,填写清楚;
2. 生源地会给一个卡号,到指定银行打上钱就可以了;
3. 每月规定还多少到时候打多少。

⑸ 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代偿

当然可以!不过这个贷款要交很多很多材料,程序很繁琐。要填一个家庭情况调查表,这个表格要有当地民政部门盖章……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⑹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所以按照规定你朋友助学贷款还是会由国家代偿的

⑺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好吗

你自己的事情 还是你自己定把

⑻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等校毕业费家助贷款代偿暂行办 第条 引导鼓励高校毕业面向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根据《共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问题决定》(发〔二00吧〕一陆号)《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校毕业业工作通知》(办发〔二009〕三号)关精神制定本办 第二条高校毕业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服务期三(含三)其费由家实行代偿校习期间获家助贷款(含高校家助贷款源信用助贷款同)代偿费优先用于偿家助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前产利息 第三条 本办高校毕业指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校全制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第二士位应届毕业定向、委培及校习期间已享受免除费政策除外 第四条 本办西部区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一二省(自治区、直辖市) 部区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一0省 艰苦边远区指除述区外务院规定艰苦边远区 第五条 本办基层单位指: ()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院、计划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处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县气象、震、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央单位艰苦行业产第线 第六条 凡符合全部条件高校毕业申请费家助贷款代偿: ()拥护共产党领导热祖遵守宪律; (二)校期间遵守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习绩合格; (三)毕业自愿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三(含三) 第七条 每高校毕业每代偿费家助贷款金额高超陆000元毕业校习期间每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低于陆000元按照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校习期间每实际缴纳费或获家助贷款高于陆000元按照每陆000元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第二士位毕业代偿费家助贷款限别按照家规定相应制计算 第八条 家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高校毕业采取度代偿办毕业每代偿费或家助贷款总额一/三三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确定费家助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高校毕业按程序申请费家助贷款代偿: ()高校毕业本办理离校手续向校递交《费家助贷款代偿申请表》毕业本、业单位与校三签署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服务三业协议 (二)校习期间获家助贷款高校毕业与家助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款计划书应注明已申请家助贷款代偿获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需自行向银行款 (三)高校根据述材料按本办规定审查申请资格;每陆月底前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相关材料集报送全资助管理审批存二定岗毕业高校应毕业提交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迟于一二月底前申请材料集报送全资助管理审批 全资助管理收高校申请材料月内审批确定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名单通知关高校及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同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高校需每陆月三0前获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高校毕业职岗情况报送全资助管理 高校毕业所高校要建立与业单位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经资格审查合格费家助贷款代偿高校毕业建立完整准确档案并高校毕业本段习期间获费家助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本、业单位事部门及家助贷款经办银行同应主解并定期向全资助管理家助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工作情况便经办银行及掌握借款态情况做家助贷款业务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除调、提拔、工作需要换岗离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外于未满三服务限提前离西部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高校毕业业单位事部门应要求其及向办理代偿原高校申请取消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 于取消费代偿资格毕业高校应及关情况报送全资助管理全资助管理始停止其费代偿 于取消家助贷款代偿资格毕业改由其本负责偿余家助贷款本息业单位应及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重新签订家助贷款款计划书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关情况及通知全资助管理家助贷款经办银行 于及向高校提取消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与银行重新签订款计划书、提前离岗高校毕业律视严重违约家关部门要其良信用记录及录入家金融业统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 费家助贷款代偿资格经全资助管理审定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关规定费家助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代偿资金拨付给全资助管理全资助管理应收财政部拨付代偿资金一5工作内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一5工作内代偿资金代偿给高校毕业家助贷款经办银行或返给高校毕业本 第十四条 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家相关财经规本办规定代偿资金实行账核算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同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于弄虚作假高校高校毕业经查实除收家代偿资金外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参照本办规定原则制定吸引鼓励高校毕业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区基层单位业费家助贷款代偿办 第十七条 本办自公布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校毕业家助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财教〔二00陆〕一三三号)同废

⑼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主要是什么

一、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内容

1、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3、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

1、每生每学年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

2、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9)助学贷款代偿是什么扩展阅读: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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