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后,出口企业怎样才会被评为A类企业,需要哪些程序及资料
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在核查期内企业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贸易外汇收支京外汇管理局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情况正常的,可被列为A类企业。
『贰』 全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具体要如何操作呀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2011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由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
『叁』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取消纸质核销单
1. 出口收汇核销期限和核销单有效期不是同一概念,根据8月1日前的规定,出口收汇回核销期限是货物出答口报关后210天。
2. 不知道你说的核销单核销早已取消是什么意思,之前都是需要核销的,只是很多地方都取消了纸质单据核销改为网上核销,但是都是要核销的。
3. 根据目前的文件,8月1日前报关但未超过核销期限也未核销的,以后退税都不需要提供核销单,如果用过的你都没核销,那其实手上的核销单就没用了的。另外还未使用的,我们当地税务局的通知是自行销毁处理。
4. 取消纸质核销单后,报关行报关时是就不需要提供核销单了,更谈不上要提供核销单号。
因各地具体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细节操作还应以当地外管局的具体通知为准。如果当地外管局组织相应的培训也可以去学习了解一下。
『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的第三章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贸易方式、结算方式以及资金来源或流向,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并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
金融机构应当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并向外汇局报送前款所称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第十六条 对于下列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匹配的信息,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外汇局报告:
(一)超过规定期限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以及延期付款;
(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企业可主动向外汇局报告除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信息。
『伍』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的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代理进口业务委托方违反规定付汇,或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未按规定收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局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一)未正确提供信息,导致贸易收汇未能进入待核查账户,且办理结汇;
(二)代理出口业务,由委托方收汇。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二)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未付汇,且违反外债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货币兑换特许经营机构、金融机构签约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违反本细则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将贸易收汇纳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收支超范围、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相互划转等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四)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等手续;
(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资料或留存不全;
(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登录监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可收付汇额度;
(三)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向外汇局报告。
『陆』 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等级划分同海关的等级划分一样吗
不一样。海关针对的是有企业无违规走私、隐瞒伪报、偷税漏税。
外管局则针对的是企业收付汇诚信度。
『柒』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了为什么登录不进去呢,提示密码错误
要区分分大小写字母,像RocoForex
『捌』 货物贸易外汇
最基础的应该是电汇现汇入账、结汇入账(将企业外汇资金换成本币资金,按银行汇买价),以及进口项下现汇汇出或购汇汇出(将企业本币资金换成外汇资金已便支付,按银行汇卖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实务》,应该是8月1日外汇管理局新颁布的规定,对结汇、购汇(售汇)等业务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建议认真阅读,同时买本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书看看。因为还可能涉及LC\OC等业务,以及和本币会计不同的汇兑收益的结算方式等等。
『玖』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相关规定,因 总量核查偏离,少出口多 收汇,少进口多付汇 ,
这是外管要求你们公司给个说法吧!
我们之前也遇到过类似问题。
不知道你公司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
我们是由于短期内进出口总量变化较大导致的,而进出口报关与收付汇是有时间差的,主要是这个原因。
我们提交了一段时间内的进出口报关数据及收付汇数据作对比,都是实际情况,外管认可了。
你可以根据你司的实际情况作说明。
根据你的表述,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我的判断是你公司在那段时间进出口业务应该是骤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