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炒外汇最少要多少钱,炒外汇要控制自己的情绪
首先我们看一下,进行外汇交易要先开户,不管是开立模拟交易账户还是真实交易账户,都是不需要开户手续费的,大部分的平台都可以免费开户。
其次激活账户的资金,这个是激活后直接属于投资者的,不属于额外缴纳的费用。再次就有点差费用,我们详细解释一下点差费用。什么是点差,简单地说就是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之间的差额,这个差额就是点差。正规的平台、经纪商,都是赚取点差费用的,所以投资者注意下这个点差,点差越大,说明交易成本越高,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选择点差低的经纪平台交易。由于经纪商等都是主要赚取点差费用的,点差过低或者免点差,这也是不太可能的,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要提高警惕,防止遇到了黑平台。
除了点差费用外,过夜还需要缴纳过夜持仓手续费,这个费用非常低,也叫做库存费,且炒外汇一般都是做短线交易,甚至是超短线交易的,中长线交易比较少。
其实外汇交易的费用很低,开始交易的新手可以先进行模拟盘交易,熟悉盘面后再进行真仓交易。炒外汇新手想要进入这个市场赚钱,又担心本金过高的,应该先交易一段模拟盘,对外汇市场进行初步了解,这样就不会担心炒外汇被骗了。
❷ 国家对个人持有外汇的限制规定是什么
个人换汇每年限额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境内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业务指定由中国银行统一办理。居民在以下情况,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机构购汇: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
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则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2)外汇自我控制扩展阅读: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❸ 中国银行对个人外汇一年的限制金额是多少
一个人一复年是50000美金
外汇制是做汇率波动的点差,它不像股票只能做多,它是双向交易的,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另外他是24小时交易时间,T+0的交易模式,在操作上比股票的时间要多的多,方便是上班族操作。再者因为它是做汇率的点差,所以他没有涨跌停盘。
1、因为它是国际市场每天交易量达2万亿美圆以上,所以不存在庄家洗盘,这样风险就比股票小了一点。
2、因为它是没有涨跌停盘,那么可以自己设置止赢和止损点,这样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了。
3、因为它是T+0的交易模式,所以不像股票要等有买家买了才能卖出去,只要在它达到理想价位后,就可以直接卖掉,这样交易就简单的多了,也有宜抛售和买进。
❹ 中国目前的个人外汇交易有什么管制吗
中国大陆对外汇交易是允许的.但是中国政策一直是外汇管制.这里管制回有多个层面管制
例如中国不答允许大额外汇交易主要是担心外汇干扰中国经济发现.
对个人关注主要也是出于此目的
例如2014年中国支付阻击海外热钱流入中国.
每个公民外汇兑换交易额度最高是5万美金每年.
注意事项:
1.换一个角度,中国由允许个人外汇买卖,尤其是银行,几乎所有银行都有外汇黄金投资交易.所以中国个人外汇交易类似股票和期货,都是慢慢放开门槛的.
外汇比股票和期货的好处在于
随时买卖 随时平仓
2.保证金的交易模式。杠杆比例,可以以小博大。
3.双向交易模式,可以买涨也可以卖跌。
4.24小时不间断的交易,进场机会多多所以我们选择投资理财最好是选择知名度比较高的品牌一些的平台和代理,去做投资的时候最好先看一些基础的外汇交易知识,看看视频,模拟模拟操作下.真正搞清楚了.再去投资和学习.现在国内投资外汇黄金没有几千万估计也最少几百万,慢慢等中国开放吧.
❺ 炒外汇要控制自己的情绪
本团队经多年研究和实践,开发出一套高效实在的EA交易系统,有效执行交易策略去除交易者交易心理波动影响,保障您的收益。417473769
❻ 外汇管制的国家是如何控制自己货币
您好,其主要方法是:
(1)运用财政金融手段,减少政府开支,提高存款准备率,提高利率,以紧缩经济,促进扩大出口,减少进口。
(2)通过本国货币法定贬值,降低本国货币对外汇率,从而降低本国出口商品的成本,有利于增加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同时,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减少国内对进口商品的需求。
(3)在进口方面发放进口许可证,凭进口许可证购买所需外汇。
(4)采用进口配额制,对一定时期内进口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加以限制,对超过配额部分不准进口或征收高关税或罚款。
(5)进口存款制,是对某些限制进口商品要求进口商预交一定金额的进口存款作为无息存款。有些国家还规定进口方必须获得出口方所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出口信贷或提高开出信用证押金等方式限制进口。
(6)在出口方面给予出口信贷、出口补贴,鼓励出口。
(7)管制资本输出入。即根据经济情况变化,有时采取一些措施鼓励资本输出,限制资本输入。通常情况下,发达国家多实行限制资本输入鼓励资本输出的政策;发展中国家多采取鼓励资本输出限制资本输入的政策。
(8)建立外汇平准基金。当国际收支发生逆差,表现在国内外汇市场上就是外汇供不应求,外汇汇率必然上升。此时,中央银行抛出外汇,阻止汇率继续上扬;当国际收支出现顺差而引起外汇汇率下跌时,买进外汇,防止汇率继续下跌。这种外汇买卖活动,在国家不直接规定汇率变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汇率起到了缓冲和稳定作用。但是,这种方式只能对国际收支的短期逆差效果显著,而对长期逆差作用不大。因为外汇平准基金数额有限,无法供应长期的外汇市场需求。
希望可以帮到您!
❼ 外汇保证金交易如何控制自己的仓位
保证复金是指用于核算存入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乾元房屋认为在法律对于保证金缺乏明确规范的背景下,探讨保证金的类型,对于备用金类型的保证金、预付款类型的保证金、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定金类型的保证金、保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金、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金分别界定,确定各自的法律效力,十分必要。
❽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管理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完)
❾ 炒外汇时,外汇保证金交易自我控制到底有多难
你所说的自我控制,应该是建立在明确的进场,出场,加仓,减仓等系统交易的原则基础上的,如果连以上原则都没有形成自己的风格,来说自我控制就有点无的放矢的感觉了。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