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以其主观上没过错来抗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对生产的产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主观上是否知道存在缺陷,只有要缺陷并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了,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能证明所生产的产品有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那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至于乙的主张,你的陈述中没有写出来,我也不知道是什么观点。但如果乙是销售者的话,其销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话,跟生产者一样,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销售者赔偿后,如果是生产者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相关法条: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⑵ 这是一题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求个答案,谢谢,急
1、五金汽修厂有责任
2、根据《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⑶ 产品质量法案例
生产者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产品质量法》免责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况,生产者均不具备。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生产出来的产品经检验后就属待售产品,而且作为福利的形式发给员工存在着价值交换的行为;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需要生产者提供产品没有缺陷的证据,或者使用者存在故意破坏产品的行为致使其产品出现缺陷。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设备漏电属一般性产品故障,不存在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问题。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⑷ 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 2000 年5 月,原告项某到被告山东济南某汽车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款为3000 元的珠峰 ZF125—18 两轮摩托车一辆。2000 年8 月5 日17 时20 分许,原告驾驶该摩托车在下班回 家途中,与骑自行车的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及原告受重伤的交通事故。马某因抢救无效 死亡。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不符合 GB7258—1997 标准(指摩托车前大灯光线偏低,光度不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原告 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2001 年3 月31 日,原告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 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家属35000 元的判决。
问: 1.原告可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要求厂家赔偿损失?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1、可以。因为《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 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造成交通事故 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摩托车的灯光设计存在缺陷,虽然该产品缺陷没有直接造成产品使用者损 害,但却间接的致使第三人受到身体伤害,依据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该产品缺陷与损 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生产厂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属于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 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⑸ 315尼康D600进灰门案例触犯的有关产品质量法是什么急
尼康对消费者的态度推诿,把责任推卸给灰尘,把维修说成保养,是商家的狡黠说辞,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实应是相机设计有问题,防尘功能不够,使得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也会出现黑点。建议尼康召回该批产品,以改进。消费者个人也可以起诉尼康公司,要求折价,或者退货,或者换机。鉴于侵犯众多的消费者权益,根据《消法》第47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⑹ 关于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
(1)于某在本案中获得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前提是他的伤害确实因啤酒品质量存在问题而造成的。
(2)于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简述其理由。
可以是啤酒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根据《消费者治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⑺ 能帮俺找几个关于商品质量问题的案例吗
这是不同的两个案例:
1、20多天前买的女装中跟皮鞋,穿过后在鞋跟内弯的地方裂了一个口约一厘米,客户认为是质量问题,而你认为是因为踩到不适当的地方造成的损坏,不属于质量问题。如何判断究竟是质量问题还是人为造成,这是销售者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售出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无法正常使用,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在处理质量纠纷时,一般采用举证倒置方式,即由销售者证明该问题系人为而非质量因素,假如销售者无法举证,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你如果有证据证明(而不是猜测)裂口是消费者穿着不当所致,就可以免除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鞋子存在质量问题的后果。当然你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女装问题则不同,首先衣服缩水系顾客未按衣服上的洗涤说明操作,而非衣服自身质量所致,消费者因疏忽或误操作导致衣服变形,则其负有使用不当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假如销售者在消费者购买时已尽到提示义务,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⑻ 产品质量法分析案例
(1)出口转内销的商品应当遵循《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2)市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责任停止销售剩余内销洗衣粉,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产品生产、摘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即是本法调整的行为范畴。产品的经营活动,一般包括如下几个环节,即生产、运精、仓储、销售,本法只调整发生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不调整产品在运输和仓储活动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用户、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也不可能直接向产品的承运人或仓储保管人查询,而只能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索赔。然后再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向运输和保管单位追偿,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调整。
⑼ 急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案例
案例一:2001年5月11日,消费者赵君,在县“心心市场”以120元选购了经营者严文林皮鞋一双,仅穿了三天,鞋跟就断了。赵君于是在15日去找经营者要求换货或退货。严文林说,换货可以,但没有同类型的鞋,只能换其他鞋。赵君经挑选,均认为不合适,要求退货。严文林却说,暂时没钱,等下次再来退。17日,赵君又前去要求退货,严文林依然如故。赵君认为,严文林有可能是故意拖延,遂与之说理。此时,严文林恼羞成怒,一把抓起要求退换的那双鞋恶狠狠地砸在了赵君的身上,随即又冲上去殴打赵君。赵君对这突如其来的场面吓得目瞪口呆,不到两分钟,赵君的脸部被挖出了道道血痕。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赵君被围观人群拉开后,立即赶到县消协进行投诉。县消协迅速组织人员赶到事发地点,展开了前期调查,经查证赵君反映属实。县消协当天在指定地点,对双方依法主持调解。
消协以事实为依据,以《消法》为准绳,认为,消费者赵君从始至终无任何过错,经营者严文林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第10、第14条的权利,以及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的义务。为此,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8项,第43条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投诉人向投诉人赵君当面赔礼道歉,并写出书面检查,张贴在被投诉人严文林柜台前。
二、被投诉人严文林,退还投诉人鞋款120元。
三、被投诉人严文林,赔偿投诉人赵君医疗费213元,精神损失费500元。
以上各项总计833元,当场付清。
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之规定,消协将被投诉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移交工商所负责处理。
案例二:2002年12月10日、11日,何氏兄弟先后在某商场手机专柜以每台19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星A388手机两部。购买时,何氏兄弟反复询问营业员是否属三星公司原装产品,均被告知绝无假冒,且在发票上注明:本公司保证出货品均属原装正品。购机次日,何氏兄弟便发现说明书上的“语音拨号”功能,在所购机上并不存在,送到商场调试未果,此时对方才告知没有此项功能。12月13日,何氏兄弟向宝安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委托三星广州办事处对两部手机的串号进行鉴定,证明并非三星电子原厂产品。12月24日,何氏兄弟向有关执法部门正式提出三项请求: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该商场所销售的两手机系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属国家禁止销售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应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并查处;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该商场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四部手机的价款加上其它费用合计8021元;三、消费者在该商场购手机时受赠的两张17909电话卡计200元,其承担过错的责任均在商场,依据相关法规“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消费者不再退还。12月25日,宝安区消委会联合新桥工商所,赴深南大街这家商场的手机专柜调解、查处。在法律和事实面前,销售商承认自己的错误,并接受处罚。经调解,何氏兄弟拿回手机款,同时每台补偿经济损失1500元,两台手机合计6980元。
⑽ 经济法中的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题怎么答啊
案例分析题讲究三步法,即理论---方法----结合案例论证。因此,经济法中的产品质量法案例也可以遵循这三步来解答。下面给你说点具体的:
首先,拿到有关产品质量法中的题后,你要想到这道题具体的涉及到质量法中的哪几个知识点,也就是法律条款,并且明确题目中的事件是遵循了质量法还是违背了质量法。其次,结合理论知识和法条进行阐述。案例分析题一定要分析准确,特别是在陈述法条时,注意不要出现原则性的错误。接着就顺应上述条款,谈谈质量法要求生产者或者消费者如何去做,承上启下,轻松过渡到案例中来。最后,摆明观点,分析案例中的事件触犯了质量法还是遵循了质量法,做一总结性的陈述。
补注:如果案例中事件有陈述到某产品因质量问题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还需要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加入质量法中有关赔偿损失的知识点。
以上是我的一些见解,希望对你答题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