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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調整基金

發布時間:2022-08-12 22:43:26

① 福建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穩定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福建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專項用於調控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的資金。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必要適度、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領導。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部門,會同經貿等有關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統籌使用,並承擔日常管理工作;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其他部門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征 集第七條除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作為價格調節基金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過向社會徵收的方式,徵集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

(一)全省成品油批發行業按成品油銷售收入的0.08%徵收;

(二)省級電網按電力銷售收入的0.08%徵收;

(三)全省天然氣批發行業按天然氣銷售收入的0.08%徵收;

(四)全省基礎電信運營商按電信業務收入的0.08%徵收;

(五)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和標准。

按照前款規定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具體的繳納義務人,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市、縣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

(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非公益性項目按營業額的0.1%~0.5%徵收;

(二)建築業按營業額的0.1%~0.5%徵收;

(三)娛樂業按營業額的1%徵收;

(四)餐飲業按營業額的1%徵收;

(五)住宿業按營業額的1%~2%徵收;

(六)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和標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項目和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徵收項目和標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徵集規模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一定時期內停止徵收項目或者調整徵收標准,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向社會代征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地方稅務部門統一的票據。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可以提前預繳。第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

(一)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影響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價格調節基金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相關財務報表,以及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的數額和起止時間等。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限期補正,補正期限不計算在受理時限內,逾期仍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第十五條緩繳期限屆滿後,繳納義務人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減免期限屆滿後,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恢復足額繳納。第三章使 用第十六條下列情況可以使用價格調節基金:

(一)為平抑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給予生產者、經營者適當補貼、貸款貼息等;

(二)對因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態價格補貼;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價格異常波動情況下,對受到嚴重影響的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

(四)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的儲備、流通和生產基地、平價商店建設,給予適當補貼、貸款貼息等;

(五)支持重要農產品政策性價格保險;

(六)支持加強市場信息監測、發布,以及其他有利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提高價格調控監管能力的建設;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②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2)價格調整基金擴展閱讀: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自然災害救濟。

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

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

③ 山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補貼低收入群體的專項資金。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確保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籌集、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第二章籌集第七條價格調節基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價格調節基金;

(二)社會籌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向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性、壟斷性行業企業以及有關生產經營主體籌集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省價格調節基金從下列項目中籌集:

(一)山東電網銷售的電能(不含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用電);

(二)批發環節的成品油、燃氣;

(三)省內開採的原油、天然氣;

(四)通信等行業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費、押金、保證金等;

(五)經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採取特殊價格政策的商品和服務項目;

(六)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籌集標准和繳納義務人,由省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方式、項目、標准和繳納義務人,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

下級人民政府對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籌集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徵得上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同意。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逐步增加財政性資金在價格調節基金中的比例,並適時調整籌集項目、標准和繳納義務人。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籌集;根據工作需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籌集。籌集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籌集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第十二條籌集價格調節基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附加在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以外,以價外加價的方式籌集;

(二)對同一商品和服務採取差別籌集標准;

(三)對同一繳納義務人重復籌集。第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繳納義務人應當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相關材料。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規定報送相關材料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定其應繳數額。第十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

(二)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財務會計報表和有關的生產經營數據等材料。

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名稱和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理由、數額和起止時間。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予以批準的,應當明確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具體數額和期限;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

未經批准,不得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④ 寧夏回族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穩定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補貼低收入群體的專項資金。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管理;監察、審計機關依法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二章籌 集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通過財政撥付和向社會籌集的方式籌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應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財政預算資金作為價格調節基金。
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通過向國家和自治區實施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中形成的政策性溢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方式籌集,具體籌集標准和籌集方式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未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社會籌集價格調節基金。第六條自治區價格調節基金由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籌集,也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企業代為籌集。第七條向社會籌集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財政票據,並全額上繳自治區財政統一管理。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因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向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第九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
(二)相關財務報表;
(三)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名稱、理由,以及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的數額和起止時間等。第十條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自治區財政部門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同意緩繳的,應當明確緩繳期限;緩繳期限屆滿後,繳納義務人應當按期全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第三章使 用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為平抑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的異常波動,給予生產者、經營者的補貼;
(二)對因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價格補貼;
(三)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引起價格異常波動情況下,對受到嚴重影響的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
(四)建設平價商店、平價農貿市場;
(五)建設或者回購、更新改造政府主導、國有控股的農貿市場;
(六)基本蔬菜品種政策性價格保險項目;
(七)農副產品生產、冷鏈建設;
(八)價格調節基金籌集手續費;
(九)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使用項目。第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價格波動情況和價格調控的實際需要,會同財政部門擬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用途、理由、擬使用數額和具體操作辦法等內容。
設區的市、縣(市、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方案應當報送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市轄區價格調節基金由設區的市統籌的,可以直接向設區的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 使用申請書;
(二) 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 具體使用方案。
使用申請書應當包括申請人名稱、使用理由、數額、撥付方式等。

⑤ 南寧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增強政府運用經濟手段平抑市場價格的調控能力,確保市場價格基本平穩,安定人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區范圍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專項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資金。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日常管理。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監察、審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第五條價格調節基金通過市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資金和向社會徵收等方式籌集。社會徵收主要從提高政府定價的商品和經營服務項目的價格形成的收入、有關生產和經營者的營業收入或者銷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徵收。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按照以下范圍和標准向社會徵收:

(一)執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經營服務項目,經批准提高價格的,按照因價格提高而增加的營業收入或者經營服務收入3%的比例徵收。

(二)電信運營、汽車整車銷售、商品房開發企業,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或者應納增值稅的銷售收入的2‰徵收。

(三)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游戲廳、按摩院、健身會館、網吧等娛樂經營單位,理發及美容保健、洗浴等經營服務單位,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的3‰徵收。

(四)酒樓、餐館、酒吧、咖啡廳等餐飲經營單位,按照應納營業稅的營業收入的2‰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徵收,或者委託有關部門按照隨稅按月徵收的原則代征。第七條從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中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價格調控需要,可以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徵收范圍和標准進行調整,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單位和個人,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未經批准,不得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價格調節基金。

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補貼、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不得採取資本金注入、發放貸款的方式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適用下列情形:

(一)對因糧、油、肉、蛋、奶、菜、燃氣等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因提高政府定價管理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價格補貼;

(二)對因執行政府依法採取的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助;

(三)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突發性原因導致價格異常波動的,對相關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給予適當補貼;

(四)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重要商品政策性儲備、主要副食品生產基地建設給予補貼或者貸款貼息;

(五)市人民政府決定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總水平及重要商品價格走勢進行監測分析,根據價格變動情況和產生原因,提出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二條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後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使用。第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費用,依照有關規定從價格調節基金中列支,並納入預算管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價格調節基金應當專款專用,當年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價格調節基金賬戶。

⑥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建立政府對價格宏觀調控機制,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由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在市場價格發生不正常變化時,用於穩定市場價格的專項資金。
基金分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和各類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第三條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負責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省物價管理部門負責。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行決定其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部門。第四條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渠道:
(一)各級財政每年預算內安排的主要副食品補貼資金,該項補貼資金應不少於1993年或1994年實際補貼額,並根據財力情況適當增加,具體數額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從當地各項罰沒實際入庫(地方庫)金額中,提取5-10%的款項。具體比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從原省政府批準的徵收項目范圍中,按一定比例徵收,具體項目和標准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第五條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屬第四條第(一)項的部分,由省財政部門納入預算,調立專戶,經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批准,可短期滾動使用;屬第四條第(二)、(三)項的部分,由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在中國農業銀行開戶,滾動使用,遇緊急需要,資金不足時,可向開戶銀行申請低息貸款。第六條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由省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市場價格變動,會同省財政廳、省貿易委等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審批後,按分工負責實施。第七條直接使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定期向省物價管理部門報告使用情況,省物價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省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報告基金的徵集和使用情況,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第八條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
(一)扶持副食品生產基地的建設;
(二)補貼政府規定儲備副食品的必要費用;
(三)補貼主要副食品購銷價格倒掛的差額;
(四)為應付市場突發因素,保護主要副食品生產和資源所需的臨時補貼;
(五)其他扶持生產,平抑物價的必要支出。第九條專項價格調節基金項目的設立,由物價管理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專項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穩定該項商品的市場價格,保障正常的生產和經營。第十條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的來源:
(一)政府調整產品價格所形成的部分價差;
(二)經物價部門批准,實際銷售價格超過政府規定價格或幅度的差額;
(三)其他經政府批準的徵集項目。第十一條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由經批准設立該項基金的企業在銀行開設專戶,實行獨立核算,本息應滾動使用。第十二條使用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應填寫省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表》,經物價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條基金不得挪用。挪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審計部門處理;挪用各類專項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挪用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超越許可權、非法設立、徵集基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查處。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所處的罰款並入同級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在銀行的專戶,作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第十六條本規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

⑦ 油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暫行辦法

一、為穩定農產品價格,支持農業生產,解決油品提價與農產品不能相應提價的矛盾,經國務院批准,建立油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價格調節基金」)。價格調節基金專項用於補助受柴油調價影響較大的小麥、水稻、玉米等主要農作物的農機田間作業。為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文件規定,特製定本辦法。二、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為全國所有從事加工國產陸上原油的煉油企業;徵收標准按加工國產陸上一檔原油每噸5元徵收。三、價格調節基金納入中央財政預算,實行實收實支管理。
為反映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撥付情況,在基金預算收入科目中增設第415款「油品價格調節基金收入」,在基金預算支出科目中增設第415款「油品價格調節基金支出」。價格調節基金的解繳和核撥分別使用以上收支科目。四、價格調節基金由原油生產企業代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監繳,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價格調節基金在原油生產企業與原油加工企業原油結算環節徵收,原油加工企業按規定繳納的價格調節基金隨同原油價款一同列入成本費用;原油生產企業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在「其他應交款」科目下設置「油品價格調節基金」明細科目核算。各原油生產企業應按月向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申報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情況,由專員辦開具「一般繳款書」,於每月終了後15日內繳入中央金庫,並將解繳的數字填列在《財政部派駐機構財政征繳工作月報表》(一)「徵收非稅收性專項收入」欄「油品價格調節基金」項內。
代征價格調節基金的原油生產企業,可按年徵收總額的2‰提取手續費,並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五、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六、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補助承擔農機田間作業的農機服務組織。年終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價格調節基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計委根據上一年基金的實際繳庫金額,於下一年初分兩次撥付農業部。農業部根據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小麥、水稻、玉米等主要農作物上一年種植面積和機耕、機播、機收作業量,提出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商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後下達資金使用項目計劃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行政管理部門,並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物價部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業部下達的資金使用項目計劃中明確的農機作業任務和補助資金數量,逐級下達到市、縣農機行政管理部門,並由市、縣農機行政管理部門以作業合同形式將補助資金分解落實到承擔農機作業任務的農機服務組織。具體操作細則由農業部商財政部、國家計委另行制定。七、農機服務組織收到專項補助款後,應相應沖減有關費用,降低田間農機作業費、柴油機排灌費等費用。具體的田間作業收費標准由各縣(市)物價部門根據補貼情況制定,並監督執行。八、各原油加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價格調節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九、各原油生產企業應認真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工作,不得滯留和佔用。十、各農機服務組織要充分發揮補助資金的作用,提高農機社會化服務水平和組織化程度,提高農業機械化利用率和規模效益,降低單位作業成本,有效控制農機作業收費標准,減輕農民負擔。十一、農業部除了向財政部、國家計委申請資金,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資金使用計劃外,在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向財政部、國家計委報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決算,並配合財政部、國家計委做好資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十二、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應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為了保證基金的及時足額入庫和按規定管理使用,日常徵收入庫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分別由財政部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負責。如發現有關單位不按規定征繳和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按有關財政法規進行處理,並報告財政部、國家計委。十三、本辦法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今後如原油一、二檔價格並價,將另行研究油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⑧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增強政府調控市場能力,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平抑市場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四川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依法設立的用於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基金。第三條(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繳納單位)均應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第四條(管理主體)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政府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徵收及使用管理。

管委會辦公室設在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五條(繳納標准)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標准為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1%。

繳納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到所屬地稅務部門申報繳納上一季度的價格調節基金。第六條(管理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屬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制度,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滾動使用。預決算由管委會辦公室編制,報管委會審查、批准。第七條(徵收)

價格調節基金由市地稅部門代為徵收;中央駐蓉企業和省屬企業由管委會委託省國稅、省地稅部門代為徵收。代收單位按季度統一歸集市財政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由管委會按本辦法的規定統一安排使用。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及高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管委會按實際徵收入庫金額的70%每季度劃撥區(市)縣財政專戶,授權區(市)縣政府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

高新區范圍內徵收的價格調節基金,授權高新區按本辦法的規定安排使用。第八條(使用范圍)

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因供求失調導致市場價格出現較大波動時,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

(二)根據供求情況促進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加工、儲藏、市場建設和食品安全檢測的補貼;

(三)重要商品儲備費用補貼;

(四)困難群體動態價格補貼;

(五)發生自然災害、重大疫情而價格異常波動時,重要商品的價格補貼。第九條(支出方式)

價格調節基金採取的支出方式分為補助、補貼和貸款貼息等。第十條(監督主體)

財政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財務監督。

審計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年度預算收支執行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對徵收、減免實施審計監督。第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價格主管部門可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責任追究)

徵收、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條(實施細則)

成都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第十四條(解釋機關)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2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成都市建立主要副食品價格調控基金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⑨ 什麼是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專經營者屬的專項基金。1988年國務院在《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明確提出了要在全國城市中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要求,《價格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 到目前為止,全國多數城市都建立了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設置范圍
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產品。目前我國已建立的價格調節基金主要有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糧食風險調節基金。

籌集
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財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徵收,徵收范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⑩ 湖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行為,增強政府價格調控能力,穩定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保障群眾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通過多種方式籌集,用於調控價格、穩定市場的專項資金。第三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屬地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負責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計劃安排;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和監督;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管理工作。第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2%;
(二)實行政府價格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因特殊價格政策形成的加價收入,車用天然氣加價收入用於補貼支出後的結余部分;
(三)向社會徵收部分;
(四)經省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第五條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的1%計征。其徵收范圍是:
(一)娛樂業;
(二)旅店業、飲食業;
(三)煙草、酒類、化妝品行業;
(四)成品油、電力、燃氣、熱力、通信等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
必要時,經省政府同意可以對磷礦石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單獨計征。第六條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稅時一同徵收,並按規定繳入國庫。第七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繳、免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減繳、免繳價格調節基金。第八條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平抑糧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對生活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以及重要商品儲備等。
省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價格調節基金應對本省范圍內跨行政區域或者重大突發事件引發的價格異常波動。第九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重要商品價格形勢的監測分析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使用方案,並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第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侵佔。第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並組織績效評估。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的資金;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下級人民政府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侵佔價格調節基金的;
(二)對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監督不力或者發現問題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多征、減征、免徵、緩征價格調節基金的。第十七條本辦法實施細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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