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貨與遠期合同的區別
一、交易對象不來同:期貨交易源的對象是交易所統一制定的標准化合約;而遠期交易的對象是非標准化合同,合同中的商品數量、等級、質量、交收地點等都是買賣雙方私下協商達成。
二、交易目的不同:遠期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在未來某一時間獲取或轉讓商品。期貨交易則是為了轉移風險或追求風險收益。
三、功能作用不同:期貨交易的功能是規避風險和價格發現;遠期交易盡管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調節供求關系、減少價格波動的作用,但缺乏流動性,所以其價格的權威性和轉移風險的作用就受到了限制。
四、交易方式不同:遠期合約沒有固定交易場所,通常在金融機構的櫃台或通過電話等通訊工具交易,而期貨交易則是在專門的期貨交易所內進行的。
五、交易到期時交付形式不同:交易到期時,遠期合約一般會發生實物或現金交割。而期貨合約通常在到期前就會被平倉(或叫實物交割)。
2. 比較遠期合約、期貨合約、掉期合約、期權合約的區別
先從定義上看:
遠期:交易雙方約定未來某個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割某種金融資產的合約。
期貨:交易雙方約定未來某個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割一定標准數量金融資產的標准化合約。
期權:賦予期權購買者在未來某個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和方式交割某種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合約。
掉期:將相同幣種,相等金額,方向相反,期限不同的兩筆或兩筆以上交易結合起來的行為。
一般比較的是遠期,期貨,期權的區別;掉期是將即期交易與遠期/期貨結合起來作從而套期保值的一種形式,是遠期/期貨(可能也包括期權)的具體運用。
遠期VS期貨:由定義可知,期貨是遠期的標准化形式,由於標准化,從而增強了流動性,活躍了市場。同時遠期多為場外交易,期貨多在交易所交易;遠期要交易雙方協商交割時間地點方式價格等等,期貨已經由交易所訂好了,無需協商;遠期可以無保證金,期貨要求雙方交納一定數額保證金,實行逐日盯市,浮動盈虧制度。
期權VS期貨:期權的權利義務不對稱,買方只有權利,買方只有義務,而期貨是對稱的;期權可以有也可以沒有保證金,依據具體市場而定,期貨必須有保證金;期權買方可能有無限盈利但只有有限風險,買方相反,期貨雙方贏虧都無限;期權不一定是標准化合約,期貨是標准化合約;期貨到期日必須交割,期權則可交割可不交割;用期權只轉移不利風險,期貨是有利風險不利風險都轉移出去。
3. 期貨合約和遠期合約的區別
遠期是合約雙方承諾在將來某一天以特定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標的物(標的物可以是大豆、銅等實物商品,也可以是股票指數、債券指數、外匯等金融產品)。期貨是標准化的遠期合約。
兩種合約都是契約交易,均為交易雙方約定為未來某一日期以約定價格買或賣一定數量商品的契約。
它們的區別在於:
1)交易場所不同。期貨合約在交易所內交易,具有公開性,而遠期合約在場外進行交易。
2)合約的規范性不同。期貨合約是標准化合約,除了價格,合約的品種、規格、質量、交貨地點、結算方式等內容者有統一規定。遠期合約的所有事項都要由交易雙方一一協商確定,談判復雜,但適應性強。
3)交易風險不同。期貨合約的結算通過專門的結算公司,這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方,投資者無須對對方負責,不存在信用風險,而只有價格變動的風險。遠期合約須到期才交割實物、貨款早就談妥不再變動,故無價格風險,它的風險來自屆時對方是否真的前來履約,實物交割後是否有能力付款等,即存在信用風險。
4)保證金制度不同。期貨合約交易雙方按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而遠期合約因不是標准化,存在信用風險,保證金或稱定金是否要付,付多少,也都由交易雙方確定,無統一性。
5)履約責任不同。期貨合約具備對沖機制、履約迴旋餘地較大,實物交割比例極低,交易價格受最小價格變動單位限定和日交易振幅限定。遠期合約如要中途取消,必須雙方同意,任何單方面意願是無法取消合約的,其實物交割比例極高。
6)期貨有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如果期貨和遠期都上漲了100塊,期貨的贏利就是100元,而遠期的贏利是100元的貼現值。同理,如果期貨和遠期都下跌了100塊,期貨的虧損就是100元,而遠期的虧損是100元的貼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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