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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境外投資公司財務監管難點

發布時間:2021-06-18 18:09:27

❶ 在面對境外投資的風險時,企業與政府應採取怎樣的措施

目前,國內缺乏專門的海外投資風險評估機構以幫助海外投資企業分析和評估海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企業本身受信息渠道、自身評價或判斷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很難正確判斷某項目在國外是否具有發展前景。由於部分海外投資企業對投資項目的前期調查不充分、不科學,從而導致項目投資後經營虧損。 經營管理風險近年來,我國企業跨國經營雖然取得了一些進展,但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很落後。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海外企業中盈利的佔55%,其中多為非生產性企業;收支平衡的佔28%;虧損的佔17%,而且以生產性企業居多。我國企業缺少跨國經營管理的經驗,管理體制尚不適應國際化經營的需要,往往使得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遭遇意想不到的風險,這在國有企業中更為明顯。 從管理體制上看,一些境外國有企業尚未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機制,所有者代表監管不到位,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在實施跨國經營決策時,缺乏風險意識和風險制約機制,在投資項目、環境分析、地點選擇、合作夥伴選擇、經營策略的制定與執行等方面,都缺乏足夠的科學論證,因而往往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導致國有資產受到嚴重侵蝕。「中航油」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證。 從管理人才的培養來看,我國企業也缺乏一整套適應國際市場競爭需要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許多從事跨國經營的企業還沒有建立起現代化的人力資本觀念,對人才資源管理的認識仍舊停留在人事制度管理的層次上,導致外派人員專業能力和積極性都不高,遠遠不能適應當今國際市場競爭的需要。 分散化經營與惡性競爭風險我國設立的境外企業分散化經營現象嚴重,使得企業不但無法在資本、技術、市場、信息以及生產等方面實現資源共享與互補,甚至反而會引發越來越嚴重的內部過度競爭。這說明這些企業投資母體之間缺乏聯系和合作。 另一方面,在當今經濟全球化趨勢下,跨國企業都以兼並或建立策略聯盟作為發展手段以實現規模效應,而我國企業顯然尚未跟上這種跨國經營的潮流。由於我國從事國際化經營的主體主要是國有企業,至今依然存在著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使得海外的國有企業分支公司即使在業務上有相似和交叉之處,也難以進行有效的合作和信息交流。 國有企業自身機制與國際上跨國公司的通行體制存在較大差距,限制、束縛了海外企業的經營活力和經營理念,使海外中資企業難以像跨國公司的子公司那樣以各種手段進行兼並和聯盟經營。在同一項目的競爭中,我國企業間往往出現競相壓價、惡性競爭的局面,難以建立起戰略聯盟,這也從內部進一步增大了企業跨國經營的風險。 在面對境外投資的風險時,企業與政府需要採取怎樣的措施呢? 一、企業應採取的措施 1.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正確評估。企業應在投資前對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局穩定情況和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進行綜合評估。境外企業設立後,也應要求海外經理人員及時提供當地各種政策動向的情報,並由專門機構進行分析。評估工作專業性較強,如果企業實力有限,就要注意發揮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的作用。 2.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企業需要加強和完善公司治理機構,強化企業內部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積極培養人才,完善人才管理。發展國際化經營管理,不僅需要金融、法律、財務、技術、營銷等方面的專業人才,更需要有戰略思想和熟悉現代企業管理的經理人才。目前,我國比較缺乏熟悉國際規則和東道國市場法律的人才,可以通過招聘優秀的國際人才來彌補自身培養的不足。 3.充分發揮企業自身的比較優勢。積極發展企業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和產品,是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的重要策略。通過自主開發、合資開發、戰略聯盟等多種形式,大力推進科技創新,努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實力雄厚的企業品牌形象。通過兼並、收購、戰略聯盟等多種方式,運用市場化和國際化手段,增強與外國跨國公司平等對話的實力。 4.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我國企業應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在投資方式上盡量採用合資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國企業身份,可以使合資方分擔一部分投資風險;對資源開發等敏感領域的投資,可根據所在國情況以債務形式出資,通過產品分成獲得收益,這樣可以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權所帶來的國有化風險。如果投資主體具有品牌、技術、管理優勢,也可以採取特許經營的形式,做到既節約資金、避免直接投資風險,又佔領了市場。在境外企業經營中採用本地化戰略,一方面多僱傭當地員工,另一方面盡量實現采購本地化。 5.合理安排投資結構。跨國公司可以通過調整經營政策和金融政策,把政治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調整的中心是把單獨一家風險變為多個公司甚至把母國與東道國的利益聯系在一起,可採取以下措施:跨國公司應設法在國際上尋找利益相關者,尤其是利用籌集資本的機會把風險分散在東道國或其他國家,以及國際金融機構或公司的持股者、客戶身上。一旦東道國發生任何政治或經濟風險,公司並不會承擔過多的風險,而且還能受到國際性的保護。設法把東道國國內的子公司的原料、零部件等市場與其它國家市場連在一起,還可以把研究與開發設備的特有技術和關鍵部分集中在母國,以便一旦發生國家政治或經濟風險時,可以讓東道國也付出應有的代價。 6.進行周期性國際投資風險分析。對投資者來說,國際投資風險分析不只是投資前期的工作,它貫穿於整個投資期。對於勞動密集型企業來說,因大量僱傭當地勞動力,其政府沒收的風險可能較低,但還存在著其它風險,如資金籌集、企業擴大再生產等。投資企業的外部與內部環境不斷變化,國際投資風險也不斷變化,所以投資方應密切注意各種風險影響因素的變化情況,定期進行投資風險分析。 二、構建境外投資風險預警系統 從技術角度看,建立境外投資風險預警系統則是防範上述風險的具體方法,藉助於該系統的有效運行,能夠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的事前管理。眾所周知,風險預警系統是一種前饋控制系統,它是使系統在動態環境中保持一定穩定性或促使系統由一種狀態向另一種狀態轉換的活動。境外投資風險預警系統的運行應經過四個程序: (1)監測 大多數風險都是可以預測的,它有一個從潛伏到爆發,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風險預警的監測程序就是對風險表現和要素進行連續的追蹤,以便及時掌握風險走向的第一手材料。需要指出的是,監測並不是對企業現象包羅萬象的檢測,它的目標應該非常明確,監測的終極對象就是風險;監測選用的程序和方法應當及時而靈敏地反映出風險的變化;監測獲得的信息並不是越多越好,因為監測信息越多,越易使主要問題不突出,並且信息越多越復雜,獲取信息的費用就越高.篩選和處理信息的費用也會越多,所以監測系統應該講究成本效益原則,以盡量小的支出獲取最有用的信息。 (2)識別 該程序可以幫助管理者對監測得到的信息進行鑒別、分類和初步分析,使其更有條理,更突出地反映出風險的變化。應指出的是,由於監測到的大量的基礎信息,既包含有用的真實信息,同時又不可避免地混雜著大量的誤導性的錯誤信息和失真信息。通過鑒別程序可以對信息進行檢查過濾,剔除其中的誤導性信息,找出能反映風險的有用的真實信息;此外,預警依賴於監測,監測離不開指標。建立識別系統的關鍵是確定預報警情的指標體系,以觀察境外投資是否存在風險的隱患。 (3)報警 在設計好預警系統警情指標後,該系統考慮的關鍵問題便是如何根據預警指標的變化,來預報警情、確定警度。該程序的基本任務:一是分析警兆。企業在警情爆發之前,總有一定的先兆,即警兆。風險預警系統就是要藉助於財務指標的變化趨勢分析,結合一定的經驗和方法,確定是否出現警兆,從而作出下一步決策方案。二是預報警度。預報警度是預警的根本目的,根據警兆的變化狀況,聯系警情的警界區間,參照警度評價標准,並結合實際或未來情況來修正,從而預警實際警情的嚴重程度。三是尋找警源。警源是風險形成的原因,是產生風險警報的根源,是實施預控對策的前提。在進行預警源分析時,應注意根據預警對象的特點和變化規律,監測預警對象、確定警源。 (4)預控 風險預控程序是一種有計劃、有步驟、有目標的行動,它有預知和計劃,有明確的行動目標和方向,它是預先制定好的各種風險的處理計劃和方案。比如,就境外投資管理協調機制而言,其風險預控方案應充分考慮:如何提高境外投資審批效率,有條件地放寬對境外投資的管制,為國內優勢企業「走出去」 投資創造便利條件;如何合理制定一部調整對外投資基本關系的專門法律,內容包括從對外投資項目的審批,事後監管,到對外投資的促進、服務措施等,從而有效防範管理協調機制運行中的風險警報,提高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宏觀管理水平。 三、政府應採取的措施 1.完善我國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現階段我國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它是有效保護我國境外投資的前提條件。我國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用應以我國與東道國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前提。目前我國已同20多個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並且主要集中於發達國家,因此我國應加快與外國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締結雙邊投資保證協定,依靠國內立法與國際雙邊和多邊協定的緊密配合來為我國境外投資提供擔保。 2.建立投資工業園。企業走出去,尤其是中小企業,很難獨自成功地避免政策風險。如果有國內好的中介服務機構或組織,可以在境外建立投資工業園,集投資咨詢、法律顧問等一同到境外投資,如果出現政策風險,政府之間可以雙邊簽訂貿易、投資協議,以避免可能的政策風險,甚至可以避免匯率風險,國家計委、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和外匯局可以協調,乃至成立一個專門機構來做這方面工作。 3.建立境外投資咨詢機構以及政府與企業新的協調配合關系。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是復雜多樣的,可能遭遇的風險類型和程度在不同的投資目的國也是不同的。有些國家的政治風險大,有些是經濟、金融風險大,有些是匯率、債務風險大。企業要想及時分辨境外投資有無政策風險,就需要大量資料和研究來做判斷。政府建立一個風險評估和咨詢機構,將對企業境外投資給予幫助和扶持。

❷ 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哪些問題企業對境外投資的風險要如何防範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決策風險企業因缺乏對海外投資環境、投資項目的有效風險評估,致使海外投資存在一定盲目性,從而可能出現風險。

從企業角度看,主要是融資風險和投資決策風險,具體有以下五種:

1.企業境外融資風險

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普遍存在資金短缺問題,究其原因表現為:

一是境外投資企業日常運作中融資渠道主要是當地銀行融資、全球授信,應收貼現3種途徑,相對於國內融資渠道來說,企業境外投資融資渠道較為狹窄;

二是企業對國際融資環境的研究和重視不足,對國際融資環境還不熟悉,利用國際融資的能力不強;

三是我國對境外投資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夠,比如不完善的國內金融市場無法形成為海外企業輸血的融資機制,政府沒有建立完善的融資支持以及便利化服務體系等。

2.投資決策風險

決策的失誤是企業最大的失誤。在境外投資活動中,決策的正確與否往往決定企業的目標能否實現。我國境外投資決策風險主要表現在:

(1)決策盲目,沒有建立必要的決策風險分析和控製程序。決策程式通常是根據確定的目標,制定多個備選方案,然後評估各個方案的風險和收益,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選定決策方案,否則很難保證決策的正確性與科學性。

(2)決策實施過程失控,缺乏事中的監督和控製程序。許多境外投資企業沒有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監督和控製程序,不能保證決策按照預先的計劃和方案正確實施,在決策環境和企業具體情況發生變化時,沒有及時的補救措施,致使投資風險進一步惡化。

3.政府監管及服務風險

從管理角度看,由於我國境外投資存在如多頭管理、審批手續繁雜、政府管理制度滯後、境外投資的總體戰略規劃不清晰等問題,使得企業面臨著難「走出去」和盲目「走出去」的風險從監督角度看,政府監督弱化使得境外投資面臨國有資產流失。銀行信貸控制不力,缺乏事前監督機制等風險;

從政府服務角度看,由於我國政府對海外投資的巨集觀調控基本上就是一個項目審批制度,對投資後的監管。跟蹤、統計。分析等管理服務功能薄弱,缺乏對海外中資企業的指導。信息咨詢等公共服務,因此使很多境外投資企業面臨著因對投資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外匯政策、稅收政策、環保政策的規定瞭解不夠充分,對其變化瞭解不夠及時.從而造成投資決策時信息不充分。不對稱風險。

4.境外投資保護風險

企業到境外投資除了面臨國內投資遇到的正常生產經營風險之外,還面臨著東道國的政治風險。如果一個國家缺乏境外投資保護制度,那麼境外投資企業除了要承擔商業性風險外,還要承擔政治風險。一方面由於我國對境外投資缺乏整體戰略和行業指導,使得我國企業在境外投資時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無序性;另一方面由於沒有合理的投資保護協定,也使得企業因東道國政治風險遭受的境外投資損失得不到補償,從而增加了企業境外投資的安全隱憂。

5.投資環境風險

這是因投資所在國環境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它包括政治風險,如國家政局不穩定,政權更迭頻繁等給境外企業帶來的風險,它是海外投資最大、最不可預期的風險,是經營者不能控制的風險;經濟風險如匯率風險,合作對象企業的信用風險、經濟形勢的急劇變化風險等;法律風險如知識產權保護及技術標准壁壘的風險等,它是由於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於企業自身及有關各方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有效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形成的風險;自然風險如地震、海嘯、洪水、凍災等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帶來的風險。


1、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注意藉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

2、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

3、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


1、境外投資要著眼於增強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

2、實行內部診斷制度,完善境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結構

3、在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的同時保持其經營的靈活性


❸ 國外財務監督現狀

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❹ 中國境外投資面臨哪些監管新政

1、省內各類企業如到已建交國家投資辦企業,可直接向各地級市外經貿局申報,再由地級市外經貿局轉報省外經貿廳。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下項目,由省外經貿廳審批。 2、投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需由省外經貿廳轉報外經貿部審批。 3、到未建交的國家投資、辦企業的,需由外經貿部徵得外交部同意後審批護憨篙窖蕻忌戈媳恭顱。 4、到港澳地區設立企業的,需由省外經貿廳審核後轉報省政府,由省政府轉報外經貿部會港澳辦審批。

❺ 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辦法為什麼不適用金融企業

國有企業參與合營的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及非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可以專參照《辦法》屬執行。金融企業不執行《辦法》,金融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究其根源,企業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與金融企業不相適應。

❻ 中國境外企業應對投資風險有哪些措施

(一)經營風險的防範
經營風險來源於企業的決策失誤和無效管理,可能出現在境外企業的任何一個部門,也貫穿了境外投資的全過程。防範經營風險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境外投資要著眼於增強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
核心能力指企業在特定的經營中具有競爭優勢的多方面技能、互補性資產和運行機制的有機融合,是不同技術系統、管理系統的有機組織,是識別和提供競爭優勢的知識體系。核心能力的強弱是企業實施境外投資的首要制約因素,也是決定境外企業抗拒經營風險能力的重要指標。不論在境外新設企業還是直接收購境外股權,境外投資成功的關鍵在於是否發揮和增強了投資主體的核心能力,如果只是盲目並購和多元化,往往導致經營失敗。目前許多國內企業只關注境外投資的外在效果,如資本的集中、規模的擴大,卻很少認真分析核心能力這個本質的東西,特別是一些有資金實力卻並不具備競爭優勢的企業,把境外投資等同於攻城略地的擴張,導致收購境外股權時出價過高,也影響了境外投資的實際收益。
2、在加強境外企業管理的同時保持其經營的靈活性
投資主體應該明確跨國公司內部風險決策的許可權,一方面防止完全放任海外子公司自行決策投資行為,造成子公司許可權過大,投資失控;另一方面也要避免管得過死,一切投資或支出均須報請公司總部審批,影響海外企業的正常運營。
3、實行內部診斷制度,完善境外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結構
沒有健全競爭機制以及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海外經營比國內經營的風險大幅增加,因此,形成完善的治理管理結構是境外企業應對經營風險的前提條件。首先,通過加強對境外企業的財務監督完善其內控機制,目前國內投資單位選派到國外企業的財會人員,尤其是有經驗的財會主管嚴重不足。很多海外企業內部賬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多本賬」問題嚴重,有的海外分支機構為節省開支甚至會計、出納一人兼,這種不規范的財務制度往往成為貪污、舞弊者可資利用的漏洞,造成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這種情況要求投資主體不能對境外企業放任不管,要有專門的審計部門對海外子公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特別要防止將國有資產和外匯資金用於境外投機性炒作。其次,當海外企業的投資所在國外部治理機制健全,母公司可以藉助外部治理環境的強監督作用來安排內部治理,實現對海外企業的有效治理和控制,例如很多跨國公司在境外企業的董事會中引入當地債權銀行的代表和獨立董事職務以加強對海外子公司的監督。最後,母公司應把內部診斷制度作為完善境外企業治理管理結構的重要手段,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定期的內部評估,並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
(二)系統風險的防範
境外企業無法決定投資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因此,對於系統風險只能採用規避的方法,並盡量減少其不利影響:
1、做好對投資所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評估,注意藉助大型國際投資咨詢公司的專業力量
企業應在投資前通過實地考察、專家咨詢等方式,對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狀況、政局穩定情況和對外國投資的優惠政策進行綜合評估,境外企業設立後也應要求海外經理人員及時提供當地各種政策動向的情報,並由專門的機構進行分析。評估工作專業性較強,由於一般企業實力有限,要注意藉助咨詢公司這類中介機構的專業知識。隨著國外跨國公司的發展,出現了一批專為企業海外投資服務的大型咨詢公司,如美國最大的漢密爾頓咨詢公司始建於1914年,擁有1500名咨詢人員,其中老資格的專家達800多人,他們的服務明顯提高了客戶海外投資的效率。由於目前國內沒有成熟的海外投資咨詢公司,對於大的境外投資項目,雖然咨詢費用比較昂貴,但為減少投資風險,還是有必要委託國外的大型投資咨詢公司進行評估。
2、改變投資方式,實行海外企業本地化戰略,加強對投資所在國的公關策略
在境外投資中貫徹「雙贏」策略。在投資方式上盡量採用合資形式,以取得一定的本國企業身份,使合資方分擔一部分投資風險;對資源開發等敏感領域的投資根據所在國情況可以債務形式出資,通過產品分成獲得收益,避免直接取得控股權所帶來的國有化風險;如果投資主體具有品牌、技術、管理優勢也可以像麥當勞那樣採取特許經營的形式,做到既節約資金、避免了直接投資風險,又佔領了市場。在境外企業經營中採用本地化戰略,一方面多僱用當地員工,另一方面盡量實現采購本地化。境外企業必須注意塑造自己在當地良好的「公眾形象」,對投資所在國有明確的公關策略,並將自身的發展積極地融入投資所在國的經濟發展中。
3、通過保險手段減少系統風險產生的損失
企業可以通過加入保險等方法減少境外投資的風險,如世界銀行於1988年成立了多邊投資保險機構,它和國家之間的多邊條約一起為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國有化等系統風險提供了條約保證,當跨國公司成為該公約或機構的成員之後,境外投資中的部分系統風險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進行控制,當損失發生時也可以申請國際賠償,為企業的境外投資提供國際保證。

❼ 如何有效幫助企業規避境外投資財務風險

一、積極承擔社會責任能大大降低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由於東道國或投資所在國國內政治環境,或東道國與其他國家之間政治關系發生改變而給外國企業或投資者帶來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它的不確定性直接影響企業海外投資戰略目標的實施。由於企業的海外投資並不僅僅是單純的經濟行為,有時它會涉及東道國的國內利益,東道國政府往往採用政治手段對投資行為進行干預,導致商業項目的政治化處理。事實上,在資源豐富的國家,政權更迭之後,對外資政策也會相應發生一些變化,對海外投資企業造成政治風險。
要降低政治風險,一方面,在進行海外投資前,我們可以參考國際評級機構對世界各國的主權評級;另一方面,海外投資企業應更多地承擔社會責任,尊重當地文化、融入當地社會、引領當地的經濟發展。海外投資企業要注重與當地政府和社區建立並保持建設性、廣泛性和經常性的接觸交流,要樹立良好的社會責任感、不帶任何條件地回饋當地社區,讓那些接納礦產項目的社區或村莊感受到公司的社會責任感,公司員工要認同自己是社區或村莊的一分子。開展社區或村莊資助計劃將十分有益於中國,這不光能給中國投資者一個充滿愛心和溫情的形象,也有助於在外國公司和媒體面前提升中國的國家形象。同時,積極地承擔社會責任能為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帶來更多便利和效益。
中潤華隆集團自2007年在海外投資礦產以來,始終注重與東道國各級政府的有效溝通,對各項工作制定了很高的要求和標准,包括積極地承擔社會責任。在海外項目的考察階段,就開始在東道國為當地群眾多次捐贈生活、生產設施;無償捐建大量道路,用於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和生產方式;出資修建教學設施,救助大量孤兒,幫助孩子們樹立信心,熱愛學習;無償擴建艾滋病醫院,提高群眾防艾意識,讓更多的病人及時得到救治;合理開發地下水資源,解決當地多年未解決的飲水問題,有效改善飲水衛生;成立多個保護組織,保護東道國的古文物、古文化和環境資源;公司員工到當地學校義務授課,真正融入到當地社會等等。通過履行社會責任,使東道國人民體會到中國人為他們提高生活水平做了大量工作,很大程度地提升了中國人在他們心中的形象,也使東道國政府和人民群眾真正體會到我們是一個負責任的企業,可以放心地合作。由此可見,造福社會的投資理念和負責任的態度才是東道國發展社會經濟的真正所需。我們先為當地政府和人民做實事,再談合作的理念,得到當地政府和人民的高度信任與支持。
二、尋求專業機構的支持能有效規避法律風險
海外投資是一系列復雜的法律行為的組合,涉及投資的所有企業行為及法律文件都必須遵守東道國法律的要求,如果與東道國的法律規定有沖突,將不可避免地產生法律風險,影響海外投資的順利進行。
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過程中,往往缺乏既精通外國法律,又精通外語的專業人才。因此,在投資開始之前,需要尋求專業中介機構的支持,包括投資銀行家、咨詢管理顧問、精通目標國法律的律師、跨國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等等,他們將在尋找項目、投資協議的談判、整合過程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企業到海外投資應當建立在科學的、對目標市場全面分析論證的基礎之上,特別是在選擇合作夥伴和咨詢機構時要保持謹慎。首先要對投資所在國整體法律制度進行調研,其次對被投資主體或目標資產進行法律盡職調查,然後再進行策劃、設計交易結構和融資方式等,這樣能有效規避企業海外投資的法律風險。
三、結合形勢分析自身實力能有效規避財務風險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常常會遇到資金短缺問題。一是金融障礙,即我國銀行提供的跨國服務基本上是局限於傳統的常規銀行業務,自身投資參股於企業活動的很少;而跨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一般不願意支持我國海外企業的融資,主要是擔心我國企業規模小、收益低、風險大。二是企業對國際融資環境的研究和重視不足,對國際融資環境不夠熟悉,利用國際融資的能力不強。任何一項風險都會對投資項目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決策時就要通盤核算投資資金是否充足。只有正確判斷形勢和充分分析目標國和目標企業政策、情報,中國企業才能有效規避財務風險,實現企業預期目標。
四、制定科學的投資策略能有效規避戰略決策風險
海外企業是在不同的國家和社會環境下活動,所以必須充分了解東道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習俗等各方面的情況,在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才能在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一方面,由於中國目前在有關國外一般性商務信息、政策法規的收集和傳遞方面,還未建立一個有效的渠道,因此,對外投資隨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復投資、惡性競爭,影響中國海外投資的整體效益;另一方面,保護本國企業投資者海外投資利益的制度還不夠完善。
因此,中國企業應加強與中國駐當地國家的使館、領館的聯系,及時掌握商務信息和政策法規,研究投資動向,制訂科學的投資策略。同時,企業應多與中國政府駐外機構交流,促進政府間的協調,有利於幫助自身決策和解決企業在當地的一些問題。

❽ 我國目前跨國公司財務管理會遇到哪些棘手的問題

1、籌資活動

跨國公司為了實現投資,必須進行大規模的投資,但是由於不同籌資方式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會導致所付資金的不同。

因此當跨國公司進行籌資時,必須對東道國政治風險及外匯風險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考慮,以選擇最為合理的籌資方式,為投資活動做好充足的准備。

2、投資活動

跨國公司在進行財務管理時,需要對投資活動更加重視,並將其作為財務管理的重點內容,只有充足的投資活動成本才可以保證跨國公司的生存和發展。

所以,當跨國公司開展投資活動時,必須以全球戰略角度為出發點,組織企業進行合理的投資活動,並對投資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進行合理的控制,將其作為跨國公司財務活動的重點內容,使財務投資風險控制可以貫穿於財務活動的每個環節。

3、資金運營活動

通常情況下,之所以能夠創建跨國公司,是因為公司建立在其他國家可以實現最大化效益的基礎上,而這些效益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

跨國公司內部存在多個分公司,只有對跨國公司各個公司的資金轉移情況有清晰的了解,才能對跨國公司整體資金流動情況進行明確,及時發現財務風險,並對其進行有效的控制。

(8)開展境外投資公司財務監管難點擴展閱讀:

主要特徵

1、一般都有一個國家實力雄厚的大型公司為主體,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或收購當地企業的方式,在許多國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2、一般都有一個完整的決策體系和最高的決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雖各自都有自己的決策機構,都可以根據自己經營的領域和不同特點進行決策活動,但其決策必須服從於最高決策中心。

3、一般都從全球戰略出發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在世界范圍內尋求市場和合理的生產布局,定點專業生產,定點銷售產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潤。

❾ 如何貫徹財政部國有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

國有企業參與合營的企業、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及非國有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可以參照《辦法》執行。金融企業不執行《辦法》,金融企業境外投資財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究其根源,企業財務管理能力和水平與金融企業不相適應。

❿ 嚴格執行什麼有關規定,確保境外資產和資金安全

嚴格執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確保境外資產和資金安全,全文如下: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資管理
第六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
第七條境外出資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所在國(地區)法律,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收購、兼並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資行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第八條境外出資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盡職調查,評估企業財務承受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防範經營、管理、資金、法律等風險。境外出資原則上不得設立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九條以非貨幣資產向境外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或者核准。
第十條境外出資形成的產權應當由中央企業或者其各級子企業持有。根據境外相關法律規定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當統一由中央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依法辦理委託出資、代持等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
第十一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新設離岸公司的,應當由中央企業決定或者批准並以書面形式報告國資委。已無存續必要的離岸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注銷。
第十二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本企業全面預算管理體系,明確境外企業年度預算目標,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經營事項的預算控制,及時掌握境外企業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將境外資金納入本企業統一的資金管理體系,明確界定境外資金調度與使用的許可權與責任,加強日常監控。具備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對境外資金實施集中管理和調度。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定期向國資委報告境外大額資金的管理和運作情況。
第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金融衍生業務的統一管理,明確決策程序、授權許可權和操作流程,規定年度交易量、交易許可權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項,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從事境外期貨、期權、遠期、掉期等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守套期保值原則,完善風險管理規定,禁止投機行為。
第十五條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備屬地化管理條件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外派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章境外企業管理
第十六條中央企業是所屬境外企業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境外企業應當定期向中央企業報告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七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資產分類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加強風險管理,對其運營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八條境外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
第十九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投資管理,嚴格按照中央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章程規定的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年度預算方案,加強成本費用管理,嚴格控制預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嚴格執行重大決策、合同的審核與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境外企業應當遵循中央企業確定的融資許可權。非金融類境外企業不得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個人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拆借資金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三條境外企業應當加強資金管理,明確資金使用管理許可權,嚴格執行企業主要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聯簽制度,大額資金支出和調度應當符合中央企業規定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
境外企業應當選擇信譽良好並具有相應資質的銀行作為開戶行,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賬戶,但所在國(地區)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外企業賬戶不得轉借個人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第二十四條境外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在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及時、足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五條境外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
第二十六條境外企業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聘請具有資質的外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暫不具備條件的,由中央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四章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七條中央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境外出資企業股東代表的選任條件、職責許可權、報告程序和考核獎懲辦法,委派股東代表參加境外企業的股東(大)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委派企業的指示提出議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企業。
第二十九條境外企業有下列重大事項之一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中央企業核准:
(一)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並、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或者變更企業組織形式;
(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發行公司債券或者股票等融資活動;
(四)收購、股權投資、理財業務以及開展金融衍生業務;
(五)對外擔保、對外捐贈事項;
(六)重要資產處置、產權轉讓;
(七)開立、變更、撤並銀行賬戶;
(八)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境外企業轉讓國有資產,導致中央企業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審核同意。
第三十一條境外企業發生以下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報告中央企業;影響特別重大的,應當通過中央企業在24小時內向國資委報告。
(一)銀行賬戶或者境外款項被凍結;
(二)開戶銀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機構破產;
(三)重大資產損失;
(四)發生戰爭、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
(五)受到所在國(地區)監管部門處罰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六)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事件。
第五章境外國有資產監督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應當將境外企業納入中央企業業績考核和績效評價范圍,定期組織開展境外企業抽查審計,綜合評判中央企業經營成果。
第三十三條中央企業應當定期對境外企業經營管理、內部控制、會計信息以及國有資產運營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境外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向國資委報告有關境外企業財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境外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對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考核評價,開展任期及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重要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報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五條國家出資企業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境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違規為其所屬中央企業系統之外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融資或者提供擔保,出借銀行賬戶;
(二)越權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投資、調度和使用資金、處置資產;
(三)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存在嚴重缺陷;
(四)會計信息不真實,存有賬外業務和賬外資產;
(五)通過不正當交易轉移利潤;
(六)挪用或者截留應繳收益;
(七)未按本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中央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國資委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制度;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有關核准備案程序;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報告重大事項;
(四)對境外企業管理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境外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的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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