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
融資性擔保是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專權人負有的融屬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經營范圍包括:企業信用增進服務、信用產品的創設和交易、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等。
(1)融資增信擔保擴展閱讀:
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注意事項:
1、主發起方允許是自然人以及企業法人,其中如果是企業法人作為發起方,公司必須成立滿3年,而且公司近兩年處於連續盈利納稅狀態。
2、經營場地,必須要通過相關部門的消防檢驗,驗收合格才能使用。
3、公司必須符合地方經信委/金融辦、中小企業服務署的要求。
4、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資質都是屬於地方性的資質,暫時是不支持在全國開展擔保業務的,如果公司有這方面要求,是可以用在注冊地以外的省市開設分支機構的方式來實現異地經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債信用增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㈡ 土地所有權 能否作為 融資類資管產品增信抵押物
土地所有權不能作為抵押物,目前只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才可以用於抵押。
㈢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遠期收購承諾增信是一種擔保嗎(之一)
關於增信,字面理解就是信用增級,再具體的講就是在企業向銀行、信託等金融機構融資或發行債券、票據時由於自身的信用等級不足,需要引入其他有實力企業為其擔保,從而增加其信用等級的過程。 這么說來,擔保是一種增信方式之一,那麼增信是否是一種擔保呢?我們來看看《擔保法》中的規定,《擔保法》第二條: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增信可以通過作為共同債務人,提供抵押、質押物,到期代為償還債務、到期履行應盡義務等各種方式體現,但本質是一種擔保的行為,因此增信其實可以理解為或其本質是擔保。 到此我們就可以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遠期收購承諾增信是否是擔保做一下總結了。我們來看《擔保法》中第六條的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遠期收購承諾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按照約定將債權收購的行為。這種行為雖然是通過收購債權實現的,但是實質是按照保證的約定,承擔了自己的責任,仍然應當視為是一種擔保行為。也就是說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遠期收購承諾是一種擔保,通過擔保為企業增加了信用等級。 如果最終要區分擔保與增信的話可以這么理解,擔保能增強信用等級,增信通過擔保實現,兩者是一體的兩面,一個是因,一個是果,因此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㈣ 什麼叫底層資產增信
由於信貸規模擴張較快導致銀行明年融資壓力較大,未來需要多種渠道化解融資壓力。 據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11月份理財產品研究月報分析:「自2009年7月以來,銀行理財市場景氣指數除在10月份進行短暫調整外,後期幾乎呈一路上漲態勢,主要原因在於信貸類理財產品放量增長。」 受監管控制,外部增信產品增多 社科院認為,從產品的增信措施來看,11月份734款產品中僅有35款產品設置外部增信措施,佔比約為4.77%,較上月略有提升。 據普益財富統計,2009年11月銀信合作理財產品達530款,募集資金規模為1599.50億元,在這530款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中,信貸類產品發行量佔比超八成達到425款。 今年初,銀監會要求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產品及該信託產品項下財產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先國開行及商業銀行向信貸類產品提供擔保的做法有所改變,這類產品也變為不保本不保收益的產品。 日前,中國銀監會向各銀監局、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緊急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在強調信託公司加強自主管理的同時,重點對銀行出售信貸資產等行為進行規范。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王增武博士解釋說:「外部增信一般為企業的上級主管機構或第三方給企業提供的擔保,但是第三方增信的情況比較少見。由信託公司或者商業銀行為企業提供擔保的則為內部增信。」 但在700多款產品中,僅35款產品為外部增信產品,外部增信產品的數量佔比仍然是「小眾」產品,在2010年這類產品的數量預計會增長。 保險納入理財產品投資組合 據社科院分析,2009年11月,銀行理財產品市場共有三個方面的創新,一是買產品送服務,二是將保險納入理財產品投資組合,三是部分產品參與率超過100%。 例如客戶現在購買深發展銀行的「聚財寶」系列產品,即可享受辦理金卡、綠色通道及多項業務的費用減免,免費一年8次汽車道路救援,贈送金色卡包、贈送網銀編碼器等。」 這是既理財產品市場在收益上競爭過後,又一個新的競爭方向。 此外,銀行保險合作的趨勢在理財產品方面也日漸增強。例如,繼光大銀行等機構首次推出FOF產品後,法興銀行推出一款掛鉤歐元兌美元的結構類產品和投資連接保險產品的混合類產品,首次將保險產品納入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 法興銀行表示,保險與銀行理財產品共同組成客戶的資產配置池子是未來的趨勢,家庭理財一定是保障與增值相結合的模式。 此外,還有一項創興是德意志銀行推出指數籃子掛鉤結構性投資產品,在一定條件下參與率高達115%,超過100%。社科院研究報告認為,這在結構類理財產品市場尚屬首次。 市場震盪理財風險再次凸顯 盡管理財產品市場在信貸類產品放量增長的情況下,景氣度指數升高,但是風險卻仍舊存在。 「又爆高額浮虧事件。」社科院理財產品月報稱:「自2009年以來中國股票市場一路上揚,基金理財產品也是賺多虧少,然而招行的金葵花增強型基金優選系列之『金選雙贏』計劃8129號產品卻出現了近40%的浮虧,背後成因,值得深思。」 社科院調查研究發現,雖然銀監會已明令禁止不允許對個人投資者發售股票掛鉤的零售產品,但仍有部分機構變相銷售相關產品。比如,對原有股票產品進行展期,再如將私人銀行發售的股票類產品賣給高凈值(資金門檻10萬元以上)的非私人銀行客戶。 資本市場的震盪和部分機構的僥幸心理給個人客戶投資理財方面都帶來一定的風險,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時一定要首先關注風險,再看產品收益。
㈤ 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業務嗎
你問得很專業的。歸根結底,擔保公司所做的就是增信業務。銀行等貸款人不認內可你的信用等容級,於是不敢直接貸款給你,就要求你要有擔保措施,擔保公司就扮演的是這個角色。
所以擔保公司當然提供增信服務。
希望有所幫助。
㈥ 增信和財務杠桿是什麼意思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增信,可以理解為是一種信用增進策略。比如在貸款前,由於銀行會對企業進行評級,根據不同的評級水平,決定不同的貸款利息,這時候,如果引入優質企業或擔保公司,為自己的貸款擔保,增加企業的信用等級,那麼就可以達到降低利息的目的,這,就是增信了。
增信的措施
1.保證擔保
保證擔保是最常見和通用的外部增信措施,也是法律基礎最強的外部增信,適用於《擔保法》,常見的合同要件為《保證合同》,一般是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和保證人三方簽署,其中計劃管理人是代證券持有人代為簽署。
2.差額支付承諾
差額支付承諾,有些交易文件中也稱,差額補充(足)支付承諾或補充支付承諾,意思表述一致。
3.保證保險承諾
保證保險承諾是較為少見的外部增信措施,適用於《保險法》,常見的合同要件為《保證保險條款》和《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二者作為交易文件之一上報監管機構,後者一般是原始權益人、計劃管理人和保險人三方簽署。
4.流動性支持
流動性支持較為少見,由於其支持方式僅表現為,對目標證券的利息提供暫時的流動性支持,而不是對目標證券的未嘗本息提供支持,且流動性支持方代償後,在下一分配日,一般設置為優於目標證券的本金順序歸還,因此在實務操作中,這一方式並不能有效地進行外部增級。
5.回購承諾
回購承諾是由原始權益人向目標證券投資者承諾,待證券到期,無論產生的現金流能否足夠償還本息,均以現金方式回購目標證券。
財務杠桿的概念:財務杠桿又叫籌資杠桿或融資杠桿,它是指由於固定債務利息和優先股股利的存在而導致普通股每股利潤變動幅度大於息稅前利潤變動幅度的現象。
財務杠桿系數(DFL)=普通股每股收益變動率/息稅前利潤變動率。無論企業營業利潤多少,債務利息和優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變的。當息稅前利潤增大時,每一元盈餘所負擔的固定財務費用就會相對減少,這能給普通股股東帶來更多的盈餘。這種債務對投資者收益的影響,稱為財務杠桿,財務杠桿影響的是企業的息稅後利潤而不是息稅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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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股票質押增信措施有哪些
股票質押式回購是目前股東股票融資的主要方式。資金融入方在進行股票質押式版回購交易的時候,如果想獲權得更高的質押率、更低的利率,可以採取一些有效的增信措施。常見的增信措施有以下幾種:
1、通過第三方擔保
上市公司股東可以提供與該筆股票質押融資相關的關聯人擔保、關聯企業擔保或專業擔保機構擔保。股東和擔保人需與出資方簽署《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保證擔保合同》。
2、提供資產證明
提供名下不動產、銀行存款等資產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等。
3、 簽署資產託管承諾
股東所託管在證券公司的股票,在市值超過質押標的證券市值的情況下,承諾在交易存續期間,託管在出資方(如證券公司)的股票不轉託管、不撤銷指定,不設置第三方權利。這種做法可以被視作增信措施以提高股票質押率和降低融資成本。
4、資金去向承諾
股東承諾融得資金留存在出資方(或指定的證券公司),或融得資金投資於與出資方有關聯的項目,並與出資方的相關部門達成合作意向。
增信措施有利於促成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為交易提供多重保障,降低交易風險,更好地維護交易雙方的權益。同時保障了股東已較低融資成本獲得更高融資規模的便利。
㈧ 銀行提供增信 有些什麼責任 擔保嗎
你問得很專業的。歸根結底,擔保公司所做的就是增信業務。銀行等貸款人內不認可你的信用等級,於是不敢直容接貸款給你,就要求你要有擔保措施,擔保公司就扮演的是這個角色。
所以擔保公司當然提供增信服務。
希望有所幫助。
㈨ 融資租賃能通過應收賬款質押增信么
現在越來越多以應收賬款質押作為非標融資的增信手段,在操作中應注意幾個問題:
1、應收賬款質押以在「中證動產融資統一登記系統」的辦理出質登記為標志,宣告應收賬款質押權設立。
2、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是否要通知次債務人的處理。
次債務人即該筆應收賬款的付款方,現在穩妥的操作方式是質押權人和質押人應書面通知次債務人該筆應收賬款的還款時間、還款金額和還款的特殊賬戶,並要求次債務人就上述通知內容向質押權人出具一份書面的確認書或承諾函。
如果應收賬款質押如果沒有通知次債務人,後果將很嚴重,則次債務人將依據物權法定原則和債的相對性原則,向質押人即應收賬款的債務人進行清償。然而,如果通知了次債務人,但沒有取得次債務人的書面確認或承諾函,結果依然比較麻煩,即依據債的相對性原則,通知無法對次債務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因此在實踐中,一定要在通知次債務人並獲得次債務人的書面確認或者承諾函的義務作為抵押合同的某個條款(最好是前提條件),通過質押合同的約定促成質押人負責通知次債務人並為質押權人獲得書面確認和承諾函。
3、應收賬款質押權和次債務人抵消權的沖突處理。
如果次債務人對質押人也存在債權,則會有質押權人向質押人主張質押權和次債務人向質押人主張抵消權的沖突。有觀點認為:1、次債務人行使抵消權是主動行使,不是被動受償,不能等同於普通債權的受償;2、應收賬款質押權雖為物權,但其依附於應收賬款的存在。根據《擔保法》第73條,質權因質物消滅而消滅。一旦次債務人主動行使抵銷權,應收賬款即不復存在,應收賬款質押權也歸於消滅;3、基於前文所述的債的相對性原則以及物權法定原則,次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由此,我們看到應收賬款抵押是存在一定風險的。一旦次債權人行駛抵消權,則應收賬款就沒有了,據此存在的應收賬款抵押權就此滅失。此時,質押權人只能依據《物權法》第216條(因不能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要求質押人增加相應的擔保。但這時質押人的財產情況往往很艱難了。
因此,質押權人應在實務操作中增加下面幾道風險防範措施:1、在簽署質押合同之前,對質押人和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調查;2、在質押合同條款中訂立,要求質押人促成次債務人無任何債權的確認書及承諾函,或者如次債務人對質押人有債權但承諾不行使抵押權的書面確認書或承諾,若行使抵押權則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違約責任的書面確認書或承諾函。(這里引入賠償責任或違約責任是因為抵銷權系屬法定權,不可以簡單地放棄行使)。
4、應收賬款質押權的實現。
根據《物權法》第219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應收賬款質押權屬於權利質權的一種,其實現同樣適用於以上條款。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質權人向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行使質權時,出質人、出質債權的債務人拒絕的,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因此,應收賬款質押權實現時,質押權人可以要求次債務人對其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