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過度投資的治理對策
優化經理獎懲機制 經理受投資者委託經營管理公司,掌握了公司資產的控制權。企業收益與經理的努力程度相關,在同等條件下,經理越努力,企業收益越好。公司必須設計激勵機制,盡量使經理的目標和股東的目標趨於一致,要達到這樣一種激勵效果:經理越努力工作,經理和股東的收益越高。也就是說,激勵機制要弱化經理的自利動機,經理以公司價值最大化為導向得到大於以私人收益為導向的收益,同時股東的收益也相應提高。所有者與經理人利益一致和集中所有權的監督可以緩和主要利益相關人的利益沖突,從而防止過度投資。經理薪酬必須與企業績效掛鉤,同時讓經理可以分享企業的剩餘收益。我國出台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了指南。已經有一些公司為高層管理人員提供了股權激勵。 懲罰是負面激勵,能督促經理盡量少犯錯。經理上任之初,要求他提交責任保證金。任期屆滿,根據經理履行契約和整個宏觀經濟環境的情況,如數退還或者扣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
對於經理的獎懲,以正面激勵為主,負面激勵為輔。有關經理獎懲信息要在媒體上發布,讓投資者知曉經理的能力和履約情況。這也是對經理的一種輿論監督,可以形成聲譽效應。如果上市公司都將公司業績和經理獎懲信息向社會發布,慢慢就形成了一種聲譽機制來監督經理們的行為。 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 要全面提升上市公司質量,抑制過度投資,必須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公司治理。Richardson(2006)使用美國1998-2002上市公司的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發現治理結構有效地減少了過度投資,其中具有獨立董事的大公司經理較少可能過度投資。
減持國有股,改變「一股獨大」局面。一方面從競爭性行業全面撤出;另一方面引進戰略機構投資者,稀釋國有股比例。股權過於集中的局面,可以通過大力培養機構投資者來改變。機構投資者有動力也有能力來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優化股權結構,改組董事會,從而改變大股東控制公司的局面,抑制過度投資行為。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決不能忽視董事會建設。董事會不能成為大股東會。吸收美國經驗,董事會應以外部董事為主。我國上市公司要求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董事會中要求1/3以上的獨立董事。實踐上,上市公司在形式上滿足了這一規定,但獨立董事沒有真正「獨立」,也沒有真正「懂事」。要「獨立」,必須從董事提名開始;要「懂事」,就必須重視董事資格。董事會中要專門設立獨立的董事提名委員會,負責董事的提名。獨立董事的資格認定可以考慮建立董事資格認證制度。獨立董事的薪酬也是一個值得認真考慮的問題。獨立董事從上市公司領薪酬,同時要監督公司經營,這容易導致監督失效。監管機構可以考慮成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由每家上市公司按一定辦法繳納,使獨立董事不直接從上市公司領報酬,有助於監督功能的發揮。獨立董事執行職業資格認證制度後,還可以考慮提高報酬。「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獨立董事報酬升高,可以讓其不再當掛牌董事,而真正承擔獨立董事職責。
對於項目是否能夠上馬,涉及到財務、法律、市場、戰略等各個方面,作為外部人的獨立董事不可能是全能型的專家,但他(她)可以藉助專家的力量(比如聘請專業事務所人員進行篩選)進行決策,對過度投資進行有效遏制。 發展資本市場,創新融資工具 融資約束是過度投資的一個原因。發展資本市場,創新融資工具,減輕融資限制,從而抑制過度投資。
要降低上市門檻,允許更多符合條件的績優公司上市。同時,也要制定辦法讓業績惡化的公司及時退市,這是對業績惡化公司的一種懲罰,也是對其它公司的警示。
負債可以有效遏制過度投資。Jensen(1986)提出了「負債控制假說」,他認為負債是股息的替代品,可以減少經理控制的自由現金流量而減少代理成本。然而,我國銀行貸款對公司約束不「硬」,債券市場也不發達,特別是公司債券才剛剛起步,使得負債的治理效應大打折扣。我國國有銀行的股份制改造雖基本完成,但完全市場化經營還有待時日,貸款的硬約束要逐步推進。國家應該在發展公司債券市場上下更多的功夫,從而改變資本市場股票重、債券輕的畸形結構。 強化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 信息不對稱使資本成本升高,從而導致公司管理者不願分配剩餘現金,寧願留在公司甚至過度投資;信息不對稱也使投資者處於信息劣勢,監督成本升高,加劇了管理者的過度投資傾向。因而,強化公司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透明度,可以抑制公司的過度投資行為。
政府監管機構一方面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強監管,督促上市公司真實、及時、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信息披露一定要真實,對虛假披露、欺詐投資者的行為要嚴肅查處。信息不及時披露,就失去了實效性,等於無效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容易引起誤解,誤導投資者行為。
公司披露的信息還要讓投資者容易獲得。這就要求公司披露信息的承載體要多樣化,報紙、網站等媒體充分利用起來。
公司信息充分披露,對外界透明度高,信息不對稱程度低,投資者監督成本下降,投資者監督的積極性就會上升。這樣,投資者可以選擇優質公司注入資金,也可以糾正管理者的一些非理性行為。 健全法律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投資者權益得到有力的保障,投資者利益被侵害的危險降低,投資者信心提高,資本市場就能吸引更多的投資。法律是保護投資者權益有力的武器。投資者權益受保護程度越好,公司價值就越高。公司應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平等、公正地對待所有股東。針對經理層損害公司和股東價值的自利動機以及大股東侵佔中小股東利益的動機,法律應制定規則予以防範和打擊,從而抑制過度投資。
當股東認為利益受經理行為損害,法律可以賦予股東賠償要求權,舉證責任在經理方。而廣大中小股東的利益被大股東侵佔,可以允許中小股東通過集體訴訟和委託訴訟來維權。我國已經把大股東占款問題寫入刑法,明確表明大股東占款是犯罪行為,這是法律保護上市公司權益的一把利劍。
立法重要,執法更重要。依法辦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即使發現違法懲處的概率較低,只要懲處嚴厲,違法違規成本很高,也能殺一儆百,有效減少違法違規行為。
我國企業是否存在過度投資問題
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宏觀組(2004)指出,投資效率的下降,尤其是投資收益低於投資成本,表明社會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過度投資。
唐雪松、周曉蘇和馬如靜(2007)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2000—2002年的數據進行實證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存在過度投資行為,並且同時也證明了現金股利和舉借債務是過度投資行為的有效制約機制。
李增福、唐春陽對滬深838家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1998—2002年的5年間,滬深全部上市公司資本性投資的年平均增幅為18.743%,而同期上市公司的EVA則表明,上市公司作為一個整體,不僅沒有為股東創造任何價值,反而在毀滅價值。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企業存在過度投資行為。那麼,過度投資行為與公司財務指標有什麼關聯性呢?以及如何選擇財務指標來抑制企業的這種過度投資行為呢?
三、傳統財務指標與過度投資之間的聯系
20世紀80年代以來,多數企業開始意識到,就算是合理的效益最大化制度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這是因為效益最大化裡面主要指標的數據來源都是基於企業財務報表,而企業財務報表反映的又僅僅是發生成本,而沒有考慮到股東投資的機會成本。這樣容易造成公司管理層的短期行為,而忽視企業的長期發展。具體體現在片面追求企業規模和利潤從而導致企業過度投資和過度生產的一種不良現象。
Ⅱ 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原因
中小企業的「融資難」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