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融資融券合同有哪些主要內容
您好,融資融券合同中需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1.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內利容率(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
2.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沖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3.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4.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5.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利處理
6.其他有關事項
B. 簽訂融資策劃合同必須包括哪些條款
融資額度、
融資成本、
融資時間,
C. 融資融券合同有哪些主要內容
融資融券合同中需明確約定下列事項:
1.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率(費率)、利息(版費用)的計算方式權
2.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沖抵保證金的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范圍
3.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
4.客戶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
5.融資買入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利處理
6.其他有關事項
D. 融資,乙方和中間商簽訂協議,協議對乙方有
第一條 合同標的物 乙方為甲方向 (以下簡稱第三人)融資事宜提供居間服務,包括為甲方提供機會與第三人進行接洽、談判。 第二條 乙方義務 1、乙方應積極認真地把甲方的情況、資料完整無誤的介紹給第三方(投資方),並及時溝通情況。 2、乙方協助甲方做好融資方面的溝通工作。 第三條 甲方義務 甲方承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即應按本合同約定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 1、 由乙方居間介紹的第三方與甲方簽訂任何投資、融資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借條》 《民間借貸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協議),甲方實際從第三方獲得投資金額的。 2、 雖未簽訂投融資合同,但甲方實際從第三人取得融資的。 3、 居間人履行了居間義務,委託人與第三人達成了其他投資協議的。 第四條 居間服務費 1、居間服務費的標准: 甲方按照甲方實際從第三人獲得投資總金額的6%向乙方支付居間費用。對此,甲方予以確認,並願意按照該比例支付此居間費用。 2、居間服務費的支付辦法: 甲方一旦符合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並且第三方向甲方的第一筆投資金額達到投資總金額6%的,甲方應在約定時限內足額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若甲方所獲的投資金額為第三方分筆投入,且第一筆投資金額未能達到投資總金額6%的,由甲乙雙方另作協議約定支付方式。 3、居間服務費的支付時間:甲方在從乙方提供居間服務的第三方實際獲得融資金額後的三天內,必須向乙方足額支付居間服務費。乙方在收到服務費後,應向甲方提供書面收條或收據。 第五條 誠信原則 1、如果甲方與第三人在本合同委託期內,未能達成協議,沒有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再與第三人進行協商並簽訂協議,否則乙方有權請求委託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居間費。 2、如果甲方以其朋友個人或相關企業或在重慶當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轉投資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協議,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支付服務費。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託期)為自本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乙方在此期間必須積極推動第三人與甲方進行實質性洽談,並協助甲方和第三人達成實質性投融資合同。 4、 委託期內甲方未能與第三人達成協議時, 甲方將不支付乙方任何費用。 第六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就解除合同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的違約責任:甲方在獲得投融資金額後未在約定期間內支付居間服務費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應付全額居間服務費,並按照所獲得投融資金額0.5%的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需在委託期內向第三方真實完整地介紹甲方的各類情況,若因乙方過失而造成委託期內甲方經濟損失的,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結果一旦下達, 即對雙方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須無條件執行。同時,仲裁失敗方還應承擔成功方因此產生的律師費和差旅費,律師費和差旅費按司法局有關規定的上限計取。 第九條 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E. 項目融資包括哪些種類
項目融資的定義:是指貸款人向特定的工程項目提供貸款協議融回資,對於該項目所答產生的現金流量享有償債請求權,並以該項目資產作為附屬擔保的融資類型。它是一種以項目的未來收益和資產作為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和安全保障的融資方式。
項目融資主要包含的種類:
無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有限追索權項目的融資
F. 3. 國際貸款融資協議的主要條款包括:( )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
一、陳述和保證:借款人就融資協議合法性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向貸款人作出說明,並保證這些說明的真實性。
二、先決條件:貸款人發放貸款須以價款人滿足有關約定條件為前提。一般分為涉及融資協議項下的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筆款項的先決條件。
三、約定事項:借款人允諾在貸款期限內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1. 消極擔保條款(negative pledge):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資產及收益上,為其他債權人維護或設定任何擔保物權。
2. 平等位次條款:借款人應保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這一基本原則。
4. 財務約定事項: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並遵守約定的各項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有可能趕在借款人實際破產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5. 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6. 保持資產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一項或一系列行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落空。
7. 保持主體的統一性,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了潛在的風險,貸款協議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的同一性。
四 違約事件:
1. 違約事件可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
1) 實際違約:借款人違反融資協議本身的規定事項。如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 預期違約:在融資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借款人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屆時將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
包括:連鎖違約(凡借款人不履行對其他人的債務,也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喪失清償能力、所有權或控制權變動、抵押品毀損或貶值、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另外,很多融資協議規定,當借款人的擔保人或子公司出現上述相關的預期違約事件時,也視同借款人違約處理。
2. 違約救濟:如果借款人違約,貸款人可以採取約定的救濟措施(內部救濟措施),包括:
1) 對尚未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暫時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權。
2) 對已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宣布償還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即「加速到期」。
3) 對逾期償還的款項,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違約利息。
4) 通常還有一項「累加救濟條款」,即約定的上述救濟措施是累加於法律規定的救濟措施(外部救濟措施)之上的,並不妨礙貸款人另行採取解除融資協議、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請借款人破產等法定的救濟手段。
G. 國際融資協議包括哪些共同條款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和國際租賃等形式。
1. 消極擔保條款(negative pledge):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資產及收益上,為其他債權人維護或設定任何擔保物權。
2. 平等位次條款:借款人應保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這一基本原則。
4. 財務約定事項: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並遵守約定的各項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有可能趕在借款人實際破產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5. 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6. 保持資產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一項或一系列行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落空。
7. 保持主體的統一性,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了潛在的風險,貸款協議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的同一性。
H. 融資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1、投資人的法律主體地位。根據法律規定,某些組織是不能進行商業活動的,如果尋找這些組織進行投資將可能導致協議無效,浪費成本,造成經營風險。
2、投融資項目要符合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產業政策。在中國現有政策環境下,許多投資領域是不允許外資企業甚至民營企業涉足的。
3、融資方式的選擇。融資的方式有很多選擇,例如: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優先股融資、租賃融資等,各種融資方式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也有很大的不同,對企業經營的影響重大。
4、回報的形式和方式的選擇。例如債權融資中本金的還款計劃、利息計算、擔保形式等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重點約定。如果投資人投入資金或者其他的資產從而獲得投資項目公司的股權,則需要重點安排股權的比例、分紅的比例和時間等等。相對來說,投資人更加關心投資回報方面的問題。
5、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投資建議書的撰寫。劉先生被要求提供的文件就是商業計劃書。上述三個文件名稱不同,內容大同小異,包括融資項目各方面的情況介紹。這些文件的撰寫要求真實、准確,這是投資人判斷是否投資的基本依據之一。
6、盡職調查中可能涉及的問題。律師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對融資人和投融資項目的有關法律狀況進行全面的了解,根據了解的情況向投資人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
7、股權安排。股權安排是投資人和融資人就項目達成一致後,雙方在即將成立的企業中的權利分配的博弈。由於法律沒有十分有力的救濟措施,現在公司治理中普遍存在大股東控制公司,侵害公司和小股東的利益情況。對股權進行周到詳細的安排是融資人和投資人需要慎重考慮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