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1)違法違規融資整改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貳』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違規舉借融資行為
一、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34號)等有關規定,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
二、切實規范地方政府以回購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行為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對符合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可以舉借政府性債務的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項目,確需採取代建制建設並由財政性資金逐年回購(BT)的,必須根據項目建設規劃、償債能力等,合理確定建設規模,落實分年資金償還計劃。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行為管理
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必須合法合規,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地方政府將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必須經過法定的出讓或劃撥程序。以出讓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資平台公司必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劃撥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並嚴格用於指定用途。融資平台公司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或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土地價款。地方各級政府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
四、進一步規范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符合條件的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五、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繼續嚴格按照《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要從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制止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規范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行為。要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融資平台公司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進行清理整改。對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叄』 銀監會劃定2018年市場亂象整治重點有哪些
銀監會13日晚間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2018年將重點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違反宏觀調控政策、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等八個方面的亂象。
《意見》就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提出10條方向性、原則性和指導性的工作要求,包括突出整治重點、嚴查案件風險、落實主體責任、把握力度節奏等。
《要點》共8個方面22條,明確2018年重點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違反宏觀調控政策、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利益輸送、違法違規展業、案件與操作風險、行業廉潔風險等方面,基本涵蓋了銀行業市場亂象和存在問題的主要類別,同時單獨列舉了監管履職方面的負面清單。
在政策設計安排和文件起草制定上,銀監會的總體思路是:注重處理好「穩」和「進」的關系,短期化和常態化的關系,合規發展和金融創新的關系,以及防範金融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關系。
監管雙向穿透標本兼治
《要點》的8個方面中,公司治理不健全被擺在首位。《要點》明確,公司治理問題中,涉及股東與股權的市場亂象包括:股東資質不符合規定條件;股東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或其他非自有資金入股;隱形股東、股權代持;未經批准超比例持有銀行股權;違規持有多家商業銀行股權;主要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等。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認為,監管的雙向穿透,向下是穿透產品、資金流向;向上就是穿透機構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和治理情況。銀監會近日公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加強對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以及《要點》對公司治理的關注,都是向上穿透式監管。
「治理亂象關鍵要治本,一筆筆核實底層資產更多是治標,要標本兼治。」郭田勇說。
根據《要點》,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依然是整治的工作重點,銀監會將就違規開展的同業業務、理財業務、表外業務及合作業務進行整治。
另外,銀監會還將重點整治違反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市場亂象,包括: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支付土地購置費用提供各類表內外融資,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證」不全、資本金未足額到位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發放首付不合規的個人住房貸款等。
該整治的整治。
『肆』 融資融券違規操作被罰停許可權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在進行證劵交易時的違法違規行為,被政府監管部門發現並處罰,在一定期間內,停專止運屬轉,不得開通融資融券的許可權,列令整改的一種形式。
融資融券交易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范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
『伍』 財政部通報哪些有關市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等問題
財政部17日晚連發4份通報,公布雲南、廣西、安徽、寧波等地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責案例。相關地方政-府及時問責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對防範地方債務風險具有積極意義。
涉及雲南省的通報點名保山市、昆明市宜良縣、楚雄州祿豐縣、普洱市景東縣等4個地方違法違規舉債擔保。以昆明市宜良縣為例,2016年8月,宜良縣金匯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與光大興隴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信託融資協議,計劃融資金額5億元。宜良縣人大常-委會出具決議,承諾將該筆融資資金列入縣本級財政公共預算,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宜良縣人民政-府簽訂了關於「財產信託標的債權」的《債券債務確認協議》,承擔無條件和不可撤銷的標的債權支付義務;宜良縣財政局出具將相關償付「財產權信託標的債權」列入財政預算和中期財政預算的函。截至2017年2月底,該筆融資到位4.24億元。整改期間,相關承諾函被撤回。
涉及廣西壯族自治區的通報點名來賓市、賀州市兩起違法違規舉債擔保案例。注意到,上述兩地均以市政道路、防洪堤、排洪河橋等公益性資產作為租賃物進行融資。整改期間,來賓市和賀州市政-府都經協商有關方面後按程序撤回相關函件,分別將已到賬的7億元和6億元資金退回有關方面。
通報顯示,除撤回承諾函、終止相關協議,上述地方還對多名負責人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記大過等處分。部分地市被要求向省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並被全省通報。
相關地方政-府表示,將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嚴格規范政-府舉債行為,積極穩妥處置隱性債務風險,堅決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通報後的後續呢。
消息來自央廣網。
『陸』 企業限期整改後未經驗收私自開工導致再次污染怎麼處理
一、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全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和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多數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工業產品的污染排放強度下降,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和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明顯提高,我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三)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管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四)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於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和延長人均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切實改變「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六)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和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七)環境目標.到2010年,重點地區和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和農村飲水水質、全國地表水水質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有所好轉,草原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態修復面積有所增加,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
到2020年,環境質量和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八)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在環境容量有限、自然資源供給不足而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實行優化開發,堅持環境優先,大力發展高新技術,優化產業結構,加快產業和產品的升級換代,同時率先完成排污總量削減任務,做到增產減污.在環境仍有一定容量、資源較為豐富、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實行重點開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科學合理利用環境承載能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同時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做到增產不增污.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實行限制開發,在堅持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合理選擇發展方向,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與保育,逐步恢復生態平衡.在自然保護區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實行禁止開發,依法實施保護,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任何開發活動.要認真做好生態功能區劃工作,確定不同地區的主導功能,形成各具特色的發展格局.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對各類開發建設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九)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各地區、各部門要把發展循環經濟作為編制各項發展規劃的重要指導原則,制訂和實施循環經濟推進計劃,加快制定促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政策、相關標准和評價體系,加強技術開發和創新體系建設.要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根據生態環境的要求,進行產品和工業區的設計與改造,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生產環節,要嚴格排放強度准入,鼓勵節能降耗,實行清潔生產並依法強制審核;在廢物產生環節,要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式控制制,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合理延長產業鏈,強化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在消費環節,要大力倡導環境友好的消費方式,實行環境標識、環境認證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完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大力推行建築節能,發展綠色建築.推進污水再生利用和垃圾處理與資源化回收,建設節水型城市.推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環境友好企業和綠色社區、綠色學校等創建活動.
(十)積極發展環保產業.要加快環保產業的國產化、標准化、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加強政策扶持和市場監管,按照市場經濟規律,打破地方和行業保護,促進公平競爭,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保產業的發展.重點發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環保技術裝備和基礎裝備,在立足自主研發的基礎上,通過引進消化吸收,努力掌握環保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大力提高環保裝備製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推進重大環保技術裝備的自主製造.培育一批擁有著名品牌、核心技術能力強、市場佔有率高、能夠提供較多就業機會的優勢環保企業.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推進環境咨詢市場化,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
四、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十一)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把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小浪底水庫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太湖、滇池、巢湖作為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重點.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海洋環保工作重點.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十二)以強化污染防治為重點,加強城市環境保護.要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到2010年,全國設市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於60%;著力解決顆粒物、雜訊和餐飲業污染,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汽車.對污染企業搬遷後的原址進行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城市建設應注重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塗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城市生態平衡.
(十三)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加強燃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採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2004年年底前投運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燃煤電廠,應在2010年底前安裝脫硫設施;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區域的脫硫目標,制訂並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對投產20年以上或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下的電廠,限期改造或者關停.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開展試點示範.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採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十四)以防治土壤污染為重點,加強農村環境保護.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合理使用農葯、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模化養殖業污染治理力度.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問題,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發展縣域經濟要選擇適合本地區資源優勢和環境容量的特色產業,防止污染向農村轉移.
(十五)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並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生態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經濟社會發展要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發展適應抗災要求的避災經濟;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要充分考慮生態用水.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遊開發的環境監管.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十六)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核電發展的規劃和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十七)以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為重點,推動解決當前突出的環境問題.國家環保重點工程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舉措,從「十一五」開始,要將國家重點環保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認真組織落實.國家重點環保工程包括:危險廢物處置工程、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工程、燃煤電廠脫硫工程、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農村小康環保行動工程、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工程、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工程.
五、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
(十八)健全環境法規和標准體系.要抓緊擬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配合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工作.通過認真評估環境立法和各地執法情況,完善環境法律法規,作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完善環境技術規范和標准體系,科學確定環境基準,努力使環境標准與環保目標相銜接.
(十九)嚴格執行環境法律法規.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遊或者違規采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查處.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加強部門協調,完善聯合執法機制.規范環境執法行為,實行執法責任追究制,加強對環境執法活動的行政監察.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二十)完善環境管理體制.按照區域生態系統管理方式,逐步理順部門職責分工,增強環境監管的協調性、整體性.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國家加強對地方環保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健全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協調跨省域環境保護,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負責,監督下一級人民政府的環保工作和重點單位的環境行為,並建立相應的環保監管機制.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所轄范圍有關的環境問題.建立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實行職業資格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強環保機構建設,落實職能、編制和經費.進一步總結和探索設區城市環保派出機構監管模式,完善地方環境管理體制.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環境監管制度,責令嚴重污染單位限期治理和停產整治,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專家和代表提出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完善環境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配合司法機關辦理各類環境案件.
(二十一)加強環境監管制度.要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並落實到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禁止無證或超總量排污.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未履行環評審批程序即擅自開工建設或者擅自投產的,責令其停建或者停產,補辦環評手續,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生態治理工程實行充分論證和後評估.要結合經濟結構調整,完善強制淘汰制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及時制訂和調整強制淘汰污染嚴重的企業和落後的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目錄.強化限期治理制度,對不能穩定達標或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實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間應予限產、限排,並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其停產整治.完善環境監察制度,強化現場執法檢查.嚴格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環保總局及國務院相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協調支援.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出境水質達到考核目標.國家加強跨省界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賠付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環保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
(二十二)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環保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並逐年增加.要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保試點示範和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當前,地方政府投入重點解決污水管網和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的配套和完善,國家繼續安排投資予以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執行國家定員定額標准,確保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切實解決「收支兩條線」問題.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有關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
(二十三)推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建立健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於環保的指導和監管.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於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實行全額收購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並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對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應考慮生態補償因素,國家和地方可分別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建立遺傳資源惠益共享機制.
(二十四)運用市場機制推進污染治理.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准要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推動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單位加快轉制改企,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投資主體和經營單位,實行特許經營,並強化監管.對污染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的用地、用電、設備折舊等實行扶持政策,並給予稅收優惠.生產者要依法負責或委託他人回收和處置廢棄產品,並承擔費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運營一體化模式,鼓勵排污單位委託專業化公司承擔污染治理或設施運營.有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實行二氧化硫等排污權交易.
(二十五)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強化環保科技基礎平台建設,將重大環保科研項目優先列入國家科技計劃.開展環保戰略、標准、環境與健康等研究,鼓勵對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固體廢物、農業面源等污染防治,以及生態保護、資源循環利用、飲水安全、核安全等領域的研究,組織對污水深度處理、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潔凈煤、汽車尾氣凈化等重點難點技術的攻關,加快高新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積極開展技術示範和成果推廣,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二十六)加強環保隊伍和能力建設.健全環境監察、監測和應急體系.規范環保人員管理,強化培訓,提高素質,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環保隊伍.各級人民政府要選派政治覺悟高、業務素質強的領導幹部充實環保部門.下級環保部門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級環保部門的意見.按照政府機構改革與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有關要求,研究解決環境執法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問題.要完善環境監測網路,建設「金環工程」,實現「數字環保」,加快環境與核安全信息系統建設,實行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建立環境事故應急監控和重大環境突發事件預警體系.
(二十七)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省(區、市)有關環境保護指標,發布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雜訊、飲用水水源水質、流域水質、近岸海域水質和生態狀況評價等環境信息,及時發布污染事故信息,為公眾參與創造條件.公布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城市,並實行投資環境風險預警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檢舉和揭發各種環境違法行為,推動環境公益訴訟.企業要公開環境信息.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通過聽證會、論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強化社會監督.
(二十八)擴大國際環境合作與交流.要積極引進國外資金、先進環保技術與管理經驗,提高我國環保的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積極宣傳我國環保工作的成績和舉措,參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荒漠化防治、濕地保護、臭氧層保護、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核安全等國際公約和有關貿易與環境的談判,履行相應的國際義務,維護國家環境與發展權益.努力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加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進程.要完善對外貿易產品的環境標准,建立環境風險評估機制和進口貨物的有害物質監控體系,既要合理引進可利用再生資源和物種資源,又要嚴格防範污染轉入、廢物非法進口、有害外來物種入侵和遺傳資源流失.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充分認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增強環境憂患意識和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意識,抓住制約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和影響群眾健康的重點問題,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和部門都要有一位領導分管環保工作,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環保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環保規劃,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實現環境目標.各級人民政府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
(三十)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和環境效益逐步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對環保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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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保護環境是全民族的事業,環境宣傳教育是實現國家環境保護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和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把環保公益宣傳作為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和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工作中的新進展新經驗,努力營造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加強環保人才培養,強化青少年環境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三十二)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國家環境監測網路,規范環境信息的發布.抓緊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經濟綜合和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海洋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工作.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
『柒』 財政部通報哪些有關市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等問題
財政部29日對外通報,四川省巴中市、成都市新都區查實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江西省豐城市存在違規使用置換債券資金相關問題。除責令限期整改,還依法依規對多名相關責任人啟動問責程序,給予行政撤職、行政降級、行政記過等不同程度處分。
經查實,2013年至2015年,成都市新都區政府批准同意通過區屬國有公司以銀行貸款、信託產品或發行私募債等形式融資,區財政局將成都市新都香城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等國有公司通過信託、私募債、銀行貸款等方式融資的資金劃撥給街道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公司,用於征地拆遷和道路建設等支出,2013年至2015年共涉及金額23.22億元,其中2015年新預演算法實施後繼續劃撥22億元。
截至目前,新都區通過財政資金安排、借款人償還等措施,已將違規融資全部整改完畢。
經查實,江西省豐城市置換債券資金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使用置換債券資金、個人違法代持國有股份、私設賬外賬挪用財政資金等問題。
對豐城市存在的違規問題,江西省政府建立了問題清單和責任清單,逐項整改落實。截至目前,已全額收繳違規使用的置換債券資金10861萬元,並按程序扣減了豐城市2017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額度1億元。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必須要嚴抓。
『捌』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怎麼劃分業務歸屬領域
一、防控金融高杠桿風險
(一)防範金融產品風險。組織開展金融產品杠桿風險排查,確保金融產品風險指標滿足監管要求。加強銀行理財資金對接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監管,規范資金投向、限額和交易對象,嚴控通過夾層投資、「名股實債」、「抽屜協議」、回購協議等方式進行高息融資操作。規范開展票據業務,嚴防套取、挪用票據資金。加強對各類股市杠桿融資的風險防控,確保證券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杠桿率合規。高度關注保險公司「萬能險」等投資型產品風險。(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加強銀行業風險防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的管控能力,強化對地方政府性債務、房地產業等重點領域和行業的風險防範,確保銀行不良貸款率穩定在合理區間。探索建立金融創新備案管理和台賬監測制度,加大統一授信、名單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力度,從源頭上加強信貸管理,預防多頭貸款、過度授信,強化風險動態管理。加強過程行為監管,全面推進理財產品和代銷產品的錄音錄像和網點專區建設,嚴肅查處員工銷售「飛單」、參與非法集資等行為。(牽頭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加強證券市場風險防範。督促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完善客戶分類制度和動態評估機制。強化上市公司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范運作。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守約、依法合規經營,嚴懲承諾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高度關注公司債券、銀行間市場融資工具、企業債券等產品可能存在的兌付風險。(牽頭單位:重慶證監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行重慶營管部)
(四)加強保險行業風險防範。持續抓好保險機構滿期給付和非正常退保風險防範,防範和化解發生保險欺詐等案件的風險。推動保險反欺詐中心建設,完善篩查欺詐線索制度和信息平台建設。密切監測互聯網等新技術與保險融合可能帶來的風險,嚴厲打擊誤導銷售、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等行為,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牽頭單位:重慶保監局)
(五)建立高杠桿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按照「透明、隔離、可控」的原則,重點關注銀行、證券、信託、互聯網金融等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經營風險。強化交叉性高杠桿金融業務風險防控,健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信息共享、重大風險事件報告等機制,嚴防隱匿、轉嫁和放大風險。研究制定高杠桿風險應急處置措施,推進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重慶證監局、重慶保監局)
二、防控地方金融風險
(一)防範要素市場風險。嚴格要素市場機構和業務審批,嚴格實施「五個不準」,即不準開展期貨交易等高杠桿業務,不準高息攬儲,不準無固定對象的亂集資,不準違規建立「資金池」,不準開設網路借貸中介公司或業務。關閉高風險非主營業務,開展展業代理機構風險排查。加強合格投資者管理,強化投資者的准入資格管理和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審查,加強資金運作全流程的杠桿測算和風險研判,切實執行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制度,強化投資者風險意識和風險警示。加強交易保證金監控,限制過度炒作,鼓勵商品合約類交易場所擴大現貨交收比例。(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市工商局)
(二)防範新型金融機構風險。加強對小貸、擔保機構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推進行業減量增質,提高風險撥備覆蓋水平。盤活小貸公司抵押資產,防範化解流動性風險,守住「三條紅線」,即不準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不準發放利率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貸款,不準採取暴力、恐嚇等手段非法收貸。加強互聯網小貸公司監管。利用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的契機,推動機構退出,促進政府性擔保公司整合重組,加快市場出清。組織實施融資租賃、典當、保理行業風險排查。對申報從事金融活動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等非金融企業,加強源頭管理和動態監控。(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商委、市外經貿委、市工商局)
(三)防範互聯網金融風險。全面開展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堅持「打擊非法、保護合法,積極穩妥、有序化解,明確分工、強化協作,遠近結合、邊整邊改」的原則,通過摸底排查、甄別分類、清理整頓,切實防範和化解互聯網金融領域存在的風險。確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十不準」負面清單管理政策落實到位。對風險事件,督促落實涉事機構主體責任,通過訴權、債權、股權轉移,實現風險有效緩釋和化解處理。規范清理各類新型金融機構互聯網業務。(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四)堅決遏制非法集資蔓延勢頭。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提高打非工作常態化、信息化、社會化水平。加強基層網格化管理,督促各區縣(自治縣)全面開通投訴舉報平台,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建設風險預警平台系統,加大群防群治力度。推動建立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加大積案清理力度,提高案件結案率。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群眾自覺防範和抵制非法集資意識。落實維穩屬地責任,制定非法集資信訪流程管理制度,完善案件進展定期通報制度。(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
三、穩妥化解不良金融資產
(一)加強風險協同處置。督促銀行、擔保、小貸等機構加強溝通協調,完善銀擔協同風險分擔機制。對債務規模較大並有3家以上債權銀行或5家以上債權小貸公司的信用風險違約事件,以及同時涉及債權銀行、小貸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重大信用風險違約事件,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集體研究確定增貸、穩貸、減貸、重組等處置措施。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貸款,加大核銷力度,做到「應核盡核」;對存在潛在風險的貸款,要提前介入,盤活資產,提升貸款質量。支持金融機構組建各類企業信用風險緩釋平滑機制,為去產能去庫存服務。妥善處置各類信託產品、資產管理產品兌付風險,完善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
(二)提高信用違約案件依法處置效率。推動訴訟案件加快審理、判決和執行。探索在信貸業務中引入公證、仲裁等機制,提高依法清收效率。推進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提高處置抵押物與不良資產效率。強化打擊騙貸和逃廢債行為。(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重慶銀監局;配合單位:市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
(三)拓展不良資產處置渠道。支持國有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我市民營資產管理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推動市屬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不良信貸資產收購、託管、轉讓、處置等業務。積極探索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拓展批量處置、代理處置、委託處置等新渠道和新方式。(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降低企業財務杠桿
(一)支持企業置換高息債務。摸清企業高息債務底數,抓住「債轉股」等政策機遇,多渠道支持企業降低過高融資成本。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有訂單、有效益的企業承擔的非銀行不合理高息債務,按照市場化原則,通過構建風險補償和信用增進等配套機制,引導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協助企業進行債務置換。積極做好債務置換統計分析工作。(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二)完善企業資本金市場化補充機制。大力推動國有和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加強擬上市企業資源培育。做好股票市場改革對接和項目儲備,利用好新加坡、香港等資本市場,拓展海外直接融資渠道。持續擴大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融資規模,加大永續票據、定向可轉換票據等可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創新產品推廣應用。推動重慶股份轉讓中心公司(OTC)爭取新三板掛牌推薦試點資格,盡快實現與全國市場互聯互通。發揮好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股權投資基金作用,發展重點行業和區縣引導性基金。積極探索開展投貸聯動、股債結合等業務試點。(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證監局)
(三)加強監管引導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統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監管政策和財政政策,引導改變金融機構經營模式、經營行為、資金配置和收益成本測算。完善重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督促金融機構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鏈條」,規范服務收費和銷售行為管理;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小貸公司融資中心、再擔保體系等風險分擔補償機制落實到位。規范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收費行為。改革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的盈利考核方式。(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中小企業局、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四)發揮要素市場平台降成本功能。進一步強化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成本、價格發現、優化資源配置、規范市場秩序和實現金融結算等五大核心功能,加快建設集交易、物流、結算和信息四大中心於一體的綜合服務體系。提高要素市場交易平台的信息整合功能,幫助交易各方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簡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強化要素市場倉儲物流、質量監控等服務配套,減少交收成本。做強要素市場結算功能,為交易雙方提供便捷結算服務,支持要素市場降低交易手續費用。(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市國資委)
『玖』 如何看待財預[2012]463號文件
在《關於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2]463,以下稱「《通知》」)中,四部委明確提出了「十六個不得」的要求。其中,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出了「九個不得」,即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託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台公司項目融資;不得以委託單位建設並承擔逐年回購(BT)責任等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不得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不得以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進行抵押或質押;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融資承諾承擔償債責任;不得為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回購(BT)協議提供擔保;不得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提出了「七個不得」,即地方政府對融資平台公司注資不得將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將土地儲備貸款用於城市建設以及其他與土地儲備業務無關的項目;因承擔公共租賃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需要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機構和個人借款;不得通過金融機構中的財務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保險公司等直接或間接融資。
本人結合學習2010年國發19號文及這兩年多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在規范、清理、整頓過程中的實際情況,認為要充分理解463號文件的精神實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高認識。
首先463號文,希望緊急剎車政府公益性項目採取隱性舉債的方式。根據國發(2010)19號文的規定,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這意味著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和運作將主要依靠政府財政渠道資金解決,而不是靠融資平台本身。目前地方政府,包括投融資平台通過各種形式的直接和間接融資,融資投入公益性項目的行為,在政策層面是得不到支持的。況且現階段,許多公開發行產品有可能已經介入到政府債務「借新還舊」不良循環的鏈條之中,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運作,將社會資金間接進入政府公益性項目(這種變通受託資產進行投資的業務,也可以稱為中國式的「影子銀行」業務),他們對投融資平台提供了另類支持,造成政府舉債更加隱蔽和不透明,因此,463號文此時踩下剎車,不僅希望各級地方政府能夠從源頭項目融資上,正本清源,遏制各類違法違規的融資行為。同時也希望對金融市場中各類服務機構的後續運作帶來影響。
其次,希望遏制以政府公益性資產和無形資產變相做大投融資平台的傾向。463號文件,在重申了19號文提出的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同時,特別加入了不得以政府辦公樓、學校、醫院、公園、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投融資平台,做大融資平台資產規模的行為。一方面這將限制投融資平台的資本擴張規模和擴張速度,從根本上降低地方政府投融資平台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的基礎條件;另一方面,也會對投融資平台原有的融資能力和融資規模,帶來一定的限製作用。
第三,希望幫助地方政府解脫依賴土地財政的怪病。由於地方政府與中央財政在事權與財權方面的不匹配,造成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不利用土地財政,進行公益性項目的融資和建設。而463號文提出,地方各級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土地儲備機構管理和土地融資行為,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授權融資平台公司承擔土地儲備職能和進行土地儲備融資的要求。這從根本指明了地方政府未來公益性項目融資和運作的方向,也是希望幫助地方政府盡快改變依賴土地財政,進行城市建設和融資的情況。
當然我們也注意到,該文件標注為財預[2012]463號,是由財政部預算部門匯總成文後由四部委聯合發出。與19號文相比,在效力和實施方面也會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當前面臨政府換屆,經濟金融政策和市場形勢的發展,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各地政府對各種違法違規的融資行為進行清理和整改,不僅需要一定的時間,還需要在諸多的疑難雜症目前痛下決心,因此這項工作實施的難度將是非常大。二是當前正值一個新的財年開始,在地方政府需要編制2013年財政預算時出台這個文件,
其指向性和目的性非常明顯,也希望為地方政府制定財政預算時提供充分的參考,同時引起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政府投融資平台的高度重視,切實擔負起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責任。
『拾』 為何說地方違規舉債將終身問責
財政部日前在《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遏制隱性債務增量情況的報告》中透露,將研究出台地方債終身問責、倒查責任制度,堅決查處問責違法違規行為。
財政部在報告中表示,要堅決打消地方政府認為中央政府會「買單」的幻覺,堅決打消金融機構認為政府會兜底的幻覺。
財政部還表示,將開好地方政府規范舉債融資的「前門」,適度增加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支持地方政府合法合規與社會資本合作,支持市場化融資和擔保。穩步推動融資平台公司市場化轉型。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推進政府債務立法,強化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