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託理財案件有哪些糾紛類型,案由及法律適
您好,法院在立案時以「委託理財糾紛」暫定案由,在具體審理委託理財案件過程中,進一步區分不同權利義務約定,以界定其法律關系並確定案由。具體而言:
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或者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或實際上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管理的,應認定雙方成立委託理財合同,並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2.委託監管合同案件。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或其分支機構接受委託理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或資產委託人的委託,承諾對委託資產的交易賬戶進行監督管理的,應認定成立委託監管合同關系,並以委託監管合同糾紛確定案由。
在委託理財合同案件和委託監管合同案件中,在法律適用方面宜遵循如下思路:首先,應主要以《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作為法律適用依據。其次,從《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中尋找有關證券、期貨等交易規則,作為處理案件之依據。再次,從中國證監會等金融監管機構制訂的相關金融行政規章中援引有關營業資質、禁止性交易行為等規定作為判案的參照依據。目前這類參照依據主要包括:中國證監會證監機構字[2001] 265號《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2003 年中國證監會第17號《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等。最後,對於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新型疑難法律問題,應結合國家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綜合運用委託理財案件審理原則、民商法基本原則、原理和法律解釋學的方法予以分析和處理。
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將資產交由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超額投資收益均歸受託人所有的(即約定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屬於「名為委託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認定雙方成立借款合同關系,以借款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4.合夥協議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委託人將資產委託給受託人,受託人提供專業理財服務,雙方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認定雙方成立以委託理財合同為表現形式的合夥關系,以合夥協議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5.信託合同糾紛案件。在委託理財合同實踐中,若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資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並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委託資產與委託人資產和受託人的固有資產相互分離,以使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獲得收益,且受託人具備法定資質的信託投資機構等《信託法》所規定的信託行為構成要件的,應認定成立信託合同關系,以信託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適用《信託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B. 法律關系中自然人之間的民事信託糾紛案件中,因受託人過失造成信託財產損失,委託人可以據此向對方索賠嗎
你好
只要不是信託本身的風險,由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
C. 請問葉松林2011年新成立的金華南信託股權投資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也涉嫌非法集資詐騙
這不是一家信託公司。現在這種類似的案子太過了。有關部門都懶得去管了
D. 花6700萬買理財血本無歸,2016.08案件處理了嗎
原告經鑒定合同簽字是假的
10月28日上午9點,王老太訴新時代信託不當得利一案在內蒙古高級人法院二審開庭。王老太因身體原因沒有參加庭審。
據了解,此案在今年4月27日曾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王老太一方認為新時代信託不正當得利,要求對方返款6700萬及利息。此外,王老太稱合同上的簽名並非自己簽署,要求進行鑒定。5月22日,法院以「事實查明與鑒定事項無關聯」,駁回起訴及鑒定申請。王老太不服,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
王老太的代理律師稱,王老太有意購買新時代信託發行的信託產品,所以在2014年4月3日將6700萬元匯入了新時代信託的賬戶。但現有的王老太與新時代信託簽署的購買「13博瑞格」信託產品的合同等一系列文件,上面簽字並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簽寫,所以是虛假合同,「雙方並沒有任何合同關系,請求新時代信託返還不當得利6700萬元。」
律師表示,在2013年4月3日,王老太向新時代信託購買的信託產品是「鑫風1號」,當時簽署的購買該產品的合同、交易指令等一系列文件,「一年後到了產品該兌付的時候,有人從王老太家中偷走了『鑫風1號』的所有文件,之後王老太被告知她購買的『13博瑞格』出現兌付問題,無法兌付。王老太從來不知道『13博瑞格』這個產品,雖然新時代信託提供了有王老太簽字的購買『13博瑞格』的合同以及一系列文件。但是,王老太說她沒有在這些文件上簽過字。我們也找專家鑒定過,這些文件上的簽字不是王老太本人簽的,那麼這些合同就不成立,是偽造的。」
被告本案是投資失敗造成的
新時代信託的代理律師稱,原告王老太既然向新時代信託賬戶匯款,且是向一個單一信託賬號匯款,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實明確的,且在知道產品出現兌付問題後還曾派人參加債權人會議。故沒有必要對合同上的簽字進行司法鑒定。
「本案是王老太投資失敗之後造成的,投資是有風險的,雙方之間確有合同關系,『鑫風1號』並不存在。」律師說,對於「13博瑞格」信託產品,新時代信託只是做了一個通道業務,收到錢後已將錢轉往信達證券。該方出示證據中的轉賬憑證顯示,新時代信託在2013年4月18日,將6700萬轉到了信達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賬號上,信達證券是「13博瑞格」信託產品的承銷商。
焦點合同糾紛還是不當得利
庭審中,雙方對王老太將6700萬匯入新時代信託專用單一信託賬號,且至今沒有收到兌付款無異議。
雙方爭議焦點在於該案屬於合同糾紛還是不正當得利,以及是否應該對合同上的王老太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雙方均沒有對簽約過程提供證據。
該案最終沒有當庭宣判。法官當庭表示,是否要對合同上王老太的簽名進行鑒定還需商定。
庭審結束後,記者對新時代信託的負責人提出采訪要求,該負責人表示具體問題律師已經在庭上講清楚,不需再做回答。
E. 宋代信託機構—檢校庫:主管遺孤財產,副業放貸也做得風生水起,不違法嗎
南宋都城
宋代官方對於孤幼財物的檢校制度及放貸政策,為維護孩童和帶動經濟做出了巨大貢獻,也開辟了宋代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道路。朝廷重視用律令來保障孩童的財產,並且制定了仔細的應對措施,雖然在施行的過程中逐漸出現了官員濫用職權的行為,但很快朝廷也繼續完善了制度中的漏洞。
因此檢校庫的存在還是有利於宋代人,檢校制度尤其幫助了年幼的孩子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總體而言檢校制度在宋代前期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
結語
檢校庫證明了其實在千年前的中國早已經有了監護信託制度的出現,並且在宋代施行了百年,雖然檢校庫的作用有利也有弊,但究其本身的出發點和不斷完善的制度來看,都是為了能夠保障百姓財產權益,推動宋代經濟的提升。
保管孤幼財產不僅保護了宋代兒童的財產權益,檢校庫"委託生息"的業務更是具有突破意義,使孤財產放貸的職能在宋代經濟活動中占據了重要地位。檢校庫使宋代的借貸業可以聚集社會中的閑散資金,促使宋代經濟處於長遠穩定的發展狀態。
F.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拿83噸假黃金騙11家頂級機構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賈志宏,背景強大的他卻拿黃銅合金的“黃金”騙了11家的機構,毋庸置疑,這無疑就是一件故意詐騙事件,是什麼目的讓他能有膽量做出這么膽大包天的事情?這背後是否存在什麼不為人知的故事?難道是就像電視劇中的壞人一樣對錢的魅力無窮盡嗎?
回歸到這件事情上,83噸黃金不是小數目,賈志宏沒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還把11家機構拉下水,這個大型故意詐騙事件後續最終會怎麼解決,還是要看賈志宏這個主要責任人怎麼處理。
H. 誰知道中融北京安華圖信託項目,已售出,但是這個公司開發資質已被注銷,經理被刑拘,收益保底嗎
樓主你好,請問 你是信託公司的人還是購買了該款信託理財產品?
I. 什麼是金融榨騙案件
金融騙貸案件呈現的主要特徵:
一是欺騙情節。其實質是嫌疑人在不具備借款人主體資格,不符合借款人條件的情況下,採取虛假手段掩飾真實的資產和經營情況,從而達到騙取貸款或者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
二是給貸款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損失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貸款劃入不良形態,按照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規定,貸款形態有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種形態,前兩類為正常,後三類為不良。貸款劃入不良,即面臨損失。按照司法解釋,損失的標志是已經作為不良債權進行了拍賣,或者債權所有人發生了轉移。
三是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四是貸款詐騙罪是刑法的舊條款;騙取貸款罪2006年刑法修正時補充的條款,只適用於2006年6月29日以後發生的案例,貸款詐騙罪不存在這個限制。
五是貸款人的多樣性和貸款形式的多樣化。貸款既包括銀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公司、小貸公司等。貸款形式既有傳統意義上的貸款、也有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
六是騙取貸款罪強調破壞金融秩序,是一種情節罪;貸款詐騙罪強調詐騙貸款,注重結果。貸款詐騙罪突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際審計中這點很難取證,只能用借款人貸款後揮霍、轉移、隱藏貸款資金等行為來反證動機,因此審計實際查證的案例很少;騙取貸款罪沒有強調這點,也就是騙取貸款罪中的貸款動機也包括想利用貸款搞經營,但客觀造成了損失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