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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成立後果

發布時間:2021-04-20 15:44:38

A. 信託公司成立條件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設立信託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中版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
3、具有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4、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信託從業人員;
5、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信託業務操作規程和風險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B. 信託成立的四要素是什麼

信託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概括起來,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內列四項:
1、信託當容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

4、書面形式。

C. 委託人在信託合同成立後能反悔嗎

信託成立指信託行為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信託生效指信託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表明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對信託行為的肯定評價。我國《信託法》明確規定了信託成立制度與信託生效制度。 信託的成立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信託生效除應具有某些確定的條件外,更主要地是以不存在阻礙信託生效的條件為前提。一般而言,信託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1)有當事人,且具備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交付信託的財產的財產權轉移;(3)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4)信託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包括信託目的合法、信託財產合法等內容。 《信託法》第8條第3款規定:「採取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的,信託合同簽訂時,信託成立。採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託的,受託人承諾信託時,信託成立。」本條款首先規定了信託成立的時間界限,但這並不是其內容的全部,更重要的是它還規定了信託成立的基本概念,與信託生效相區別。這種區別在《信託法的第10條、第14條和第44條中,均有所體現。 《信託法》第10條規定:設立信託時,法律、法規要求對信託財產辦理登記手續而未辦理的,應當補辦登記手續;不補辦的,該信託不產生效力。本條沒有明確登記手續的辦理是否會影響信託的成立。因此,根據第8條第3款,信託合同簽訂時,雖未辦理登記手續,信託依然成立,待辦理登記手續後,信託生效。 再看《信託法》第14條:「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這里明確了信託財產產生的兩個要件,即受託人承諾信託和受託人取得信託財產。盡管因受託人的承諾,信託成立,但受託人仍未取得信託財產權,此時,委託人手中准備交付信託的財產尚不具備信託財產的獨特法律屬性,以信託財產為核心的信託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便無從談起。第44條更明確規定:「受益人自信託生效之日起享有信託利益。信託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分析說明,在我國《信託法》中,信託成立與信託生效是有區別的。法律規定這兩種制度的意義在於,煥發信託的生機,鼓勵交易。對於缺少成立條件的信託,當事人可以採取措施,加以完善,使其成立;信託欠缺生效條件的,一般歸於無效,但在個別情況下也可因補充條件而使其生效

D. 信託成立的四要素

信託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概括起來,信託合同的成立要件一版般包括下列四項權:
(1)信託當事人。即指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2)信託意圖和信託目的。信託意圖要通過明示方式表現出來,信託目的要具體明確,二者均依賴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行為。只要有當事人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託目的,信託成立的這一條件即已滿足。實踐中,對於通過信託合同設立信託的,主要考察信託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託財產。信託財產要具有確定性,即必須明確信託財產的名稱、種類、基本狀況以及范圍。
(4)書面形式

E. 信託好處和壞處

好處:相對穩健型,不成文的剛性兌付會保證你的本金利息,
壞處:據目前的市場其他高端理財產品來說,收益失去競爭力,如果不信踏雷,會有逾期風險。

F. 信託成立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信託項目的工作流程一般是篩選項目——盡職調查——項目初審——專項目終審——項目報備(銀屬監會備案)——項目募集——項目成立(成功募集資金將信託資金交給融資企業)——項目後續跟蹤與管理——項目歸集或處理(資金回籠)——項目結束。

G. 信託公司在信託成立後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信託責任是指受託人對委託人/受益人負有的、嚴格按委託人的意願(而不是受託人)進專行財產管理屬的責任。一旦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信託關系成立,受託人就負有信託責任。信託關系由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面的權利義務構成,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圍繞信託財產的管理和分配而展開。在管理和分配的過程當中,受託人不得使自己的利益與其責任相沖突,不得以受託人的地位謀取利益(除非委託人同意)。信託責任也是一種將受託人和受託資產載體,與委託人和轉移資產人,以及其指定的受益人三者聯系在一起的紐帶。信託責任是一種對社會成員有約束作用的內在制度。信託責任這個詞語現在用得比較多的是在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中。信託責任的有效行使必須由嚴格的信託法律關系進行支撐。

H. 信託公司經營虧損甚至倒閉會對信託財產有影響嗎

不會。《信託法》第三章中關於信託財產有明確的描述:
第三章 信託財產
第十四條 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是信託財產。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第十五條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六條 信託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
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七條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
(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
(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十八條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
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寫入法律的條款,都是被嚴格執行的。所以就算是信託公司破產也不會影響到信託財產。

I. 想成立信託公司需要怎麼辦

答:不可能。

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八條,設立信託公司,必須具備符合銀監會規定的入股資格的股東。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股東必須是「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規對這些概念的具體描述。此外,根據該辦法的規定,信託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是3億元人民幣,並且不得分期繳納,必須以貨幣一次性付清。因此,個人基本不可能設立信託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對股東的具體要求:

「第七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四)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財務狀況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七)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八)單個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投資入股信託公司不得超過2家,其中絕對控股不得超過1家;

(九)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十)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八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符合與該類金融機構有關的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及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除外)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信託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作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及以上;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境外金融機構為商業銀行時,其資本充足率應不低於8%;為其他金融機構時,應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相應的審慎監管指標的要求;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不將所持有的信託公司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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